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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相互碰撞致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过失方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互有过失两船碰撞后又与它船或码头设施发生第二次碰撞的情形中,对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定第二次碰撞是第一次碰撞直接导致的对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还是独立于第一次碰撞的二次碰撞行为,对于确定案件的赔偿责任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案情】
原告:某外轮修理厂
被告:某航运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3日夜,被告所属的“宝贝星”轮装载着41,676公吨的散装炼焦煤,由引航员引领,驶往上海港龙吴码头准备卸货,有三艘拖轮助航。24日0725时,两艘驳船“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在“宝贝星”轮船艏前发生碰撞,随即与“宝贝星”轮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宝贝星”轮采取半速前进,然后停车,全速倒车,导致船舶失去控制,船艏向浦东方向偏移,此时,“宝贝星”轮才命令助航拖轮顶船艏,但未奏效。0730时许,“宝贝星”轮碰撞了原告的码头以及停泊在码头的在修的三艘船舶以及原告所有的一艘方驳。同时“宝贝星”轮左舷舱壁受损,所装的煤炭大量泻入江中。
原告诉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完全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被告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 本起事故是由于“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在被告所属的“宝贝星”轮船头前突然变向,横越被告船头,致使被告船舶避让不及,与之发生碰撞,之后“宝贝星”轮失去了控制,撞上了原告的码头。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的船东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船舶触碰码头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所有的码头为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对于本起事故不承担责任。在与“汇龙208”轮发生碰撞后,“宝贝星”轮又采取半速前进,然后停车、全速倒车,直至碰撞码头,期间间隔有5分钟之久,故“宝贝星”轮触碰码头与其先前的船舶碰撞无必然因果关系。对被告辩称的与码头触碰是由于“汇龙208”引起的,“汇龙208”轮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本起船舶触碰码头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被告以判其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依据为由,均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触碰与先前碰撞间隔期间,“宝贝星”轮又有三次用车操作,在第一次碰撞后,没有继续采取船舶制动措施,而是采用了半速前进、停车、全速倒车等前后矛盾的指令,导致船舶失控,因此,船舶触碰码头与之前的船舶碰撞是两次碰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二次碰撞情况下船舶触碰码头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一、二次碰撞的成因对于赔偿责任的分配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互有过失两船碰撞后,其中一船又触碰码头的,如果触碰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第一次碰撞直接导致的,则适用船舶碰撞的相关规定来定责,即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相互碰撞致第三人(二次碰撞中固定物或构造物的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过失方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触碰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独立于第一次碰撞的其他原因,例如,触碰船舶在第一次碰撞后操作失当而导致二次碰撞,那么第二次碰撞就是独立于第一次碰撞的船舶触碰码头行为,则适用船舶触碰的相关规定,即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来定责。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本起事故是由于“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在被告所属的“宝贝星”轮船头前突然变向,横越被告船头,致使被告船舶避让不及,与之发生碰撞,之后“宝贝星”轮失去了控制,撞上了原告的码头。所以,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主要由“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的船东承担。也就是说,被告认为船舶触碰码头是第一次碰撞直接导致的。认定是一次碰撞还是两次碰撞,时间上的连续性是一条标准,因果关系的紧密性和必然性也是一条标准。就第一次碰撞形成的后续紧迫局面而言,很难说第一次碰撞与第二次触碰没有因果关系,但是,更为关键的考量要素是这种因第一次碰撞形成的紧迫局面在客观上有无避免和挽救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则是一次碰撞;如果第一次碰撞并未造成后续的紧迫局面,或虽造成紧迫局面,但通过良好的船员和谨慎的处置时可以避免的,却仍再次碰撞它船或码头等其他设施的,则再次碰撞与前次碰撞即为两次独立的碰撞。因为在后者情况下,第二次触碰与第一次碰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前次碰撞中另一方在对此并无过错和介入,其与第二次碰撞的因关联系已经中断,由其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结合本案案情来看,“宝贝星”轮与“汇龙208”轮发生碰撞之后,再触碰原告码头,在此期间,“宝贝星”轮如果采取船舶制动措施等恰当的操作,而不是采用半速前进、停车、全速倒车等前后矛盾的指令,使船舶处于可控状态,二次碰撞是有可能避免的,因此,“宝贝星”轮触碰码头与之前发生的“宝贝星”轮和“汇龙208”轮之间的碰撞是相对独立的两次碰撞,两者虽然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与第一次碰撞相对独立的船舶触碰法律关系。
二、船舶触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认定
关于船舶触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观点:无过错责任(此处指相对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我们认为,船舶触碰侵权行为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1、因为无过错责任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而有关法律未特别规定船舶在触碰中即使无过错亦应承担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加害船舶在证明己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所以,对船舶触碰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不过先行推定侵权方有过错,再由侵权方对自己并无过错或有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则认定侵权方有过错。即使以过错推定分配举证责任,仍是一种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本身不构成独立的责任形态。
3、船舶浮于水面处于运动或相对运动状态,码头则处于固定或相对静止状态。在触碰事故发生时,侵权方的船舶通常都在操作之中,即使已经停航,船长船员也负有合理谨慎照管船舶的义务。因此,一般认为,触碰事故都是船长船员存有过错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致。鉴于受害方举证船方的操作过失在事实上确有困难,也难以保证公平,合理的做法只能是由船舶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触撞发生无过错,或触碰及损失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在此适用的仍是过错归责原则,船方如确实没有过错,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按上述归责原则,“宝贝星”轮与码头发生触碰,首先可推定其有过错。而且,“宝贝星”轮在航行时本有与码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然负有避免碰撞靠泊的他船及码头的义务,而其未尽此项注意义务。第一次碰撞发生与二次触碰之间间隔了5分钟,在此期间,“宝贝星”轮如果采取船舶制动措施等恰当的操作,二次碰撞有可能避免,所以,本院先行推定“宝贝星”轮有过错。“宝贝星”轮如欲免除己方的责任,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可以证明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自己行为等所致。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其他免除己方责任的证据,并且在“宝贝星”轮撞向码头时,正常营运的码头和靠泊的船舶客观上难以采取相应避让措施。据此,“宝贝星”轮虽为避让与他船碰撞采取措施,但仍可认定其操作不当,其应承担二次碰撞中船舶触碰码头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情】
原告:某外轮修理厂
被告:某航运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3日夜,被告所属的“宝贝星”轮装载着41,676公吨的散装炼焦煤,由引航员引领,驶往上海港龙吴码头准备卸货,有三艘拖轮助航。24日0725时,两艘驳船“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在“宝贝星”轮船艏前发生碰撞,随即与“宝贝星”轮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宝贝星”轮采取半速前进,然后停车,全速倒车,导致船舶失去控制,船艏向浦东方向偏移,此时,“宝贝星”轮才命令助航拖轮顶船艏,但未奏效。0730时许,“宝贝星”轮碰撞了原告的码头以及停泊在码头的在修的三艘船舶以及原告所有的一艘方驳。同时“宝贝星”轮左舷舱壁受损,所装的煤炭大量泻入江中。
原告诉称: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完全是由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被告对此应负全部责任。
被告辩称: 本起事故是由于“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在被告所属的“宝贝星”轮船头前突然变向,横越被告船头,致使被告船舶避让不及,与之发生碰撞,之后“宝贝星”轮失去了控制,撞上了原告的码头。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的船东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船舶触碰码头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所有的码头为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对于本起事故不承担责任。在与“汇龙208”轮发生碰撞后,“宝贝星”轮又采取半速前进,然后停车、全速倒车,直至碰撞码头,期间间隔有5分钟之久,故“宝贝星”轮触碰码头与其先前的船舶碰撞无必然因果关系。对被告辩称的与码头触碰是由于“汇龙208”引起的,“汇龙208”轮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本起船舶触碰码头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以赔偿金额过低为由,被告以判其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依据为由,均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触碰与先前碰撞间隔期间,“宝贝星”轮又有三次用车操作,在第一次碰撞后,没有继续采取船舶制动措施,而是采用了半速前进、停车、全速倒车等前后矛盾的指令,导致船舶失控,因此,船舶触碰码头与之前的船舶碰撞是两次碰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涉及到二次碰撞情况下船舶触碰码头赔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一、二次碰撞的成因对于赔偿责任的分配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互有过失两船碰撞后,其中一船又触碰码头的,如果触碰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第一次碰撞直接导致的,则适用船舶碰撞的相关规定来定责,即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相互碰撞致第三人(二次碰撞中固定物或构造物的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过失方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触碰行为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独立于第一次碰撞的其他原因,例如,触碰船舶在第一次碰撞后操作失当而导致二次碰撞,那么第二次碰撞就是独立于第一次碰撞的船舶触碰码头行为,则适用船舶触碰的相关规定,即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来定责。
在本案中,被告辩称,本起事故是由于“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在被告所属的“宝贝星”轮船头前突然变向,横越被告船头,致使被告船舶避让不及,与之发生碰撞,之后“宝贝星”轮失去了控制,撞上了原告的码头。所以,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主要由“汇龙208”轮和“怀远货0848”轮的船东承担。也就是说,被告认为船舶触碰码头是第一次碰撞直接导致的。认定是一次碰撞还是两次碰撞,时间上的连续性是一条标准,因果关系的紧密性和必然性也是一条标准。就第一次碰撞形成的后续紧迫局面而言,很难说第一次碰撞与第二次触碰没有因果关系,但是,更为关键的考量要素是这种因第一次碰撞形成的紧迫局面在客观上有无避免和挽救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则是一次碰撞;如果第一次碰撞并未造成后续的紧迫局面,或虽造成紧迫局面,但通过良好的船员和谨慎的处置时可以避免的,却仍再次碰撞它船或码头等其他设施的,则再次碰撞与前次碰撞即为两次独立的碰撞。因为在后者情况下,第二次触碰与第一次碰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前次碰撞中另一方在对此并无过错和介入,其与第二次碰撞的因关联系已经中断,由其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结合本案案情来看,“宝贝星”轮与“汇龙208”轮发生碰撞之后,再触碰原告码头,在此期间,“宝贝星”轮如果采取船舶制动措施等恰当的操作,而不是采用半速前进、停车、全速倒车等前后矛盾的指令,使船舶处于可控状态,二次碰撞是有可能避免的,因此,“宝贝星”轮触碰码头与之前发生的“宝贝星”轮和“汇龙208”轮之间的碰撞是相对独立的两次碰撞,两者虽然在时间上有连续性,但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与第一次碰撞相对独立的船舶触碰法律关系。
二、船舶触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责任认定
关于船舶触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观点:无过错责任(此处指相对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我们认为,船舶触碰侵权行为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1、因为无过错责任以法有明文规定为限,而有关法律未特别规定船舶在触碰中即使无过错亦应承担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加害船舶在证明己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所以,对船舶触碰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仍属于过错责任范畴,只不过先行推定侵权方有过错,再由侵权方对自己并无过错或有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则认定侵权方有过错。即使以过错推定分配举证责任,仍是一种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本身不构成独立的责任形态。
3、船舶浮于水面处于运动或相对运动状态,码头则处于固定或相对静止状态。在触碰事故发生时,侵权方的船舶通常都在操作之中,即使已经停航,船长船员也负有合理谨慎照管船舶的义务。因此,一般认为,触碰事故都是船长船员存有过错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所致。鉴于受害方举证船方的操作过失在事实上确有困难,也难以保证公平,合理的做法只能是由船舶所有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触撞发生无过错,或触碰及损失因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在此适用的仍是过错归责原则,船方如确实没有过错,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按上述归责原则,“宝贝星”轮与码头发生触碰,首先可推定其有过错。而且,“宝贝星”轮在航行时本有与码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然负有避免碰撞靠泊的他船及码头的义务,而其未尽此项注意义务。第一次碰撞发生与二次触碰之间间隔了5分钟,在此期间,“宝贝星”轮如果采取船舶制动措施等恰当的操作,二次碰撞有可能避免,所以,本院先行推定“宝贝星”轮有过错。“宝贝星”轮如欲免除己方的责任,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也可以证明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自己行为等所致。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也未能提交其他免除己方责任的证据,并且在“宝贝星”轮撞向码头时,正常营运的码头和靠泊的船舶客观上难以采取相应避让措施。据此,“宝贝星”轮虽为避让与他船碰撞采取措施,但仍可认定其操作不当,其应承担二次碰撞中船舶触碰码头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