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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通过招投标已经确定投标报价的情况下,加强合同专用条款的研究,正确把握合同调价原则,慎重签订相关补充合同,是搞好铁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本文针对铁路工程总价承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这一环节,提出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铁路工程补充合同问题
中图分类号: F5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涉及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各个阶段,本文仅针对铁路工程总价承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这一环节,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I类变更等批复后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2010年7月1日之前的大多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均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由于建设标准变更、勘测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导致I类变更较多,有些甚至还存在修改初步设计现象,对工程投資存在一定影响。对于这些I类变更特别是修改初步设计在获得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之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这样既有利于建设方控制投资及据实验工计价,也有利于施工方及时获取中期进度款,维护施工方利益。
二、所签补充合同必须符合原合同调价原则。铁道部2008年12月颁布的《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建设[2008]254号)中“专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专用合同条款”)15.4.1 约定: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2)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3)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调整;(4)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同时,15.4.2中又约定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 (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及15.4.1(4)以外的材料、设备价差;(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5)工程保险费;(6)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7)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这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一是大型临时设施费用不足部分不属于合同可调范围;二是三电迁改如果已纳入招标范围,量差和价差也不属于合同可调范围;三是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的施工措施费用特别是小型临时设施费(容易与建设单位负责“三通一平”混淆),也不属于合同可调范围;四是要注意Ⅱ类变更的判定,尽管合同条款里将所有的Ⅱ类变更全纳入了总承包风险费支付范围,但在实施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新增Ⅱ类变更(新增工程)可考虑签订补充合同纳入预备费列支,也就是说,一定要分清什么样的Ⅱ类变更属总承包风险费支付范围,什么样的Ⅱ类变更可签订补充合同纳入预备费列支,因此,分清楚Ⅱ类变更与施工图量差及施工图优化的区别也显得格外重要。
三、Ⅰ类变更批复费用应在降造后确定合同费用。“专用合同条款”15.4.3 约定:由于第15.4.1(1)、(2)项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按照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费用,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格。但个别项目管理机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时,往往忽略此问题,直接按照批复费用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当然,如果Ⅰ类变更批准的费用已经考虑降造的,批准的费用即为合同调整费用)。
四、补充合同单价的确定必须符合原合同约定原则。对补充合同的单价可参照 “专用合同条款”15.4.4有关规定并降造后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五、清理概算批复后不能以施工图投资检算数额作为调整施工合同的依据。因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订的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图量差等是不能够调整总包费用的,因此施工图投资检算数额除了作为考核设计单位设计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既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批复,也不能低于初步设计批复的4%)外,只能作为计算材料差价和其它新增工程的重要基础。如果按照施工图投资检算的数额来调整合同的话,就违背了原合同的价款调整原则。
六、不在工程范围内且投资来源不同的项目应按独立件名进行管理,不能纳入补充合同。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会有地方政府提出市政规划方面的有关配套工程,要求与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实施,这部分工程往往由地方政府承担全部投资,但因为要与铁路项目同步实施,只能委托铁路建设单位予以代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13号令)颁布之前,个别项目管理机构为了规避招标,往往想将此类代建工程纳入补充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无论是在工程管理还是财务管理上都是存在问题的,铁道部《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财发[2004]20号)中明确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一个铁路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铁路建设项目的,对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如果纳入同一项目进行管理,将会直接影响日后的竣工决算和固资移交。此类工程应按独立件名进行管理,且后续验工计价等工作应按独立件名分开进行。
合同是一种比较正式化比较严谨的契约,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法典”,补充合同也与其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搞好铁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须慎重签订相关补充合同。
参考文献
[1]张文敏,合同管理应当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中国招标,2012.2
[2]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建设[2008]254号,2008.12
[3]杨晓华,铁路建设项目清理概算,百度文库
作者简介:
潘思远1975年2月女湖北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工程经济管理
李劲松1978年2月男北京本科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铁道工程管理
关键词:铁路工程补充合同问题
中图分类号: F5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涉及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各个阶段,本文仅针对铁路工程总价承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这一环节,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 I类变更等批复后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2010年7月1日之前的大多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均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由于建设标准变更、勘测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导致I类变更较多,有些甚至还存在修改初步设计现象,对工程投資存在一定影响。对于这些I类变更特别是修改初步设计在获得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之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这样既有利于建设方控制投资及据实验工计价,也有利于施工方及时获取中期进度款,维护施工方利益。
二、所签补充合同必须符合原合同调价原则。铁道部2008年12月颁布的《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建设[2008]254号)中“专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专用合同条款”)15.4.1 约定: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2)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3)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调整;(4)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允许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可进行调整。同时,15.4.2中又约定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Ⅰ类变更设计及全部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 (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以及15.4.1(4)以外的材料、设备价差;(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5)工程保险费;(6)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7)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考核费用。这里最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一是大型临时设施费用不足部分不属于合同可调范围;二是三电迁改如果已纳入招标范围,量差和价差也不属于合同可调范围;三是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的施工措施费用特别是小型临时设施费(容易与建设单位负责“三通一平”混淆),也不属于合同可调范围;四是要注意Ⅱ类变更的判定,尽管合同条款里将所有的Ⅱ类变更全纳入了总承包风险费支付范围,但在实施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新增Ⅱ类变更(新增工程)可考虑签订补充合同纳入预备费列支,也就是说,一定要分清什么样的Ⅱ类变更属总承包风险费支付范围,什么样的Ⅱ类变更可签订补充合同纳入预备费列支,因此,分清楚Ⅱ类变更与施工图量差及施工图优化的区别也显得格外重要。
三、Ⅰ类变更批复费用应在降造后确定合同费用。“专用合同条款”15.4.3 约定:由于第15.4.1(1)、(2)项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按照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费用,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格。但个别项目管理机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时,往往忽略此问题,直接按照批复费用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当然,如果Ⅰ类变更批准的费用已经考虑降造的,批准的费用即为合同调整费用)。
四、补充合同单价的确定必须符合原合同约定原则。对补充合同的单价可参照 “专用合同条款”15.4.4有关规定并降造后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五、清理概算批复后不能以施工图投资检算数额作为调整施工合同的依据。因为建设单位与施工方签订的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图量差等是不能够调整总包费用的,因此施工图投资检算数额除了作为考核设计单位设计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既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批复,也不能低于初步设计批复的4%)外,只能作为计算材料差价和其它新增工程的重要基础。如果按照施工图投资检算的数额来调整合同的话,就违背了原合同的价款调整原则。
六、不在工程范围内且投资来源不同的项目应按独立件名进行管理,不能纳入补充合同。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会有地方政府提出市政规划方面的有关配套工程,要求与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实施,这部分工程往往由地方政府承担全部投资,但因为要与铁路项目同步实施,只能委托铁路建设单位予以代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613号令)颁布之前,个别项目管理机构为了规避招标,往往想将此类代建工程纳入补充合同,实际上这种做法无论是在工程管理还是财务管理上都是存在问题的,铁道部《转发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财发[2004]20号)中明确规定:“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一个铁路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铁路建设项目的,对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如果纳入同一项目进行管理,将会直接影响日后的竣工决算和固资移交。此类工程应按独立件名进行管理,且后续验工计价等工作应按独立件名分开进行。
合同是一种比较正式化比较严谨的契约,依法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工程项目实施的“法典”,补充合同也与其有着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搞好铁路建设工程投资控制,须慎重签订相关补充合同。
参考文献
[1]张文敏,合同管理应当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中国招标,2012.2
[2]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铁建设[2008]254号,2008.12
[3]杨晓华,铁路建设项目清理概算,百度文库
作者简介:
潘思远1975年2月女湖北本科高级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工程经济管理
李劲松1978年2月男北京本科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铁道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