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促进基层院检委会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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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实行民主集体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的一个特色。长期以来,检委会作为各级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议事决策机构,在检察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规范检委会工作,1999年,高检院就将检委会的改革列为检察改革的六大内容之一;2008年, 高检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09年,高检院重新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2013年4月3日,赣州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上述《组织条例》、《议事和工作规则》及《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检委会业务决策作用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现笔者结合基层检委会工作实际,着重从组织建设、机制建设、 职能建设方面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委会规范化建设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坚持做到人员到位,促进检委会的组织建设
  针对基层院检委会人员结构不够合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业务技能不尽全面的问题,要着重加强检委会委员队伍建设,提高其综合业务素质和业务决策水平。一是科学合理配置检委会委员的员额条件。要认真按照《组织条例》第三条要求检委会委员人数为单数的规定,坚决杜绝和纠正检委会委员人数为偶数的现象发生。二是注重加强检委会委员的专业化建设。要注重检委会组成人员的业务化,淡化行政色彩,注意吸纳没有行政职务的检察业务骨干、资深检察官、年轻优秀检察官进入检委会,以此发挥优秀人才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当地党委的沟通协调,加快检委会专职委员的配备工作。三是加大对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培训力度。建议建立健全检委会学习例会制度,确保检委会委员有固定时间学习,坚持学习内容及方法上的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并着重抓好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二、坚持做到制度到位,促进检委会的机制建设
  针对基层院检委会议题相对狭窄、议事责任不明确、决策水平不够高的问题,要着重加强检委会的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检委会工作,以此促进检委会决策水平的提高。一是细化完善检委会工作规则。要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按照《组织条例》、《议事和工作规则》及《指导意见》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本院检委会工作细则,规范议案(事)范围以及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规定,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并着重改变以往存在的“重议案、轻议事”的现象,通过限制个案讨论范围和适度扩大议事范围,强化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决策指导作用。二是推行检委会委员考核制度。目前由于检委会委员考核制度不健全,议事责任不明确,导致哑巴委员、跟风委员现象的发生,在就案件性质和就指导全院性事务发表意见时往往出现例行公事,敷衍了事的局面,影响决策水平。因此,建议对委员发言次数、发言质量及保密情况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不合格委员退出机制,增强委员的工作责任心。同时充分发挥多媒体示证及计算机和网络在检委会议事议案中的优势作用,确保委员思考和发言的独立性,以此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三是积极探索实行双列席制度。一是疑难复杂案件相关单位、部门办案人员列席机制,有效提高检委会决策质量;二是青年干警案件研究小组列席机制,既提高青年干警办案水平,又为检委会正确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三、 坚持做到工作到位,促进检委会的职能建设
  针对基层院检委会机构设置不完备、程序运作不规范、决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检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水平,以此提升检委会的决策效果。一是规范和创新检委会办公室工作。要充分发挥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日常办事机构的作用,在熟练掌握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基础上,认真履职,规范检委会操作流程。对提请议题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进行严格把关,规范议事提请程序,使案件审议前检委会委员有充分时间熟悉、了解案情,避免盲目决策和表态,提高决策质量。同时要规范制作相关格式化文书,确保检委会工作有序进行。二是监督和检查检委会决定的跟踪落实。检委会作出决定后,检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决定事项通知书交承办部门执行,适时对承办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定期向检委会汇报。承办部门执行完毕的,应填写反馈表,连同执行材料复印件交检委会办公室备案。对决定作出后承办部门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检委会办公室应立即向承办部门开出督办单,确保检委会决定落到实处。三是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要适时组织检委会办公室和承办案件科室人员,对检委会审议过的案件的质量进行定期评查,进行点评。对检委会审议过的各类自侦、刑事和民事案件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案件办理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进行详细讲解,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同时注重对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类整理,探索规律,以此进一步提升检委会的决策效果。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大余 3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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