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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立了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非法人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民法典》合同编增设"合伙合同"强化了契约型与组织型合伙财产性质的差异,但由于《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必要对合伙企业财产制度重新解释。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债务,既非有限责任,也非连带责任,而是无限责任。无限责任应该定性为法定担保责任。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担保财产,第一序位是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第二序位是全体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总和,两者通过外观表见彼此区隔,为交易第三人和司法裁判机关识别。不同于契约型合伙财产共有,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即非合伙人共有,也非相对独立,而是独立所有。现代合伙企业组织的独特价值,就在于强制性规范确立的独立财产制度与契约自由建立的治理机制之间完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