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新疆哈萨克族婚俗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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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哈萨克族是新疆的世居民族,其婚俗经过历史的演化和变迁,在新时期呈现出一些不协调的因素。笔者通过对哈萨克族婚俗的考察分析,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的视角探寻有效的解决对策,以更好地促进民族进步及新疆地区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关键词:哈萨克族;婚俗;历史变迁;存在问题;法律思考
  一、哈萨克族婚俗概述
  哈萨克族的婚姻习俗丰富多彩,大体要经过说亲(议婚)、定亲、娶亲、完婚四个阶段,每一阶段都要举行一定的仪式,简要介绍如下:
  (一)说亲
  说亲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男女双方完全不认识,靠父母包办;第二种是男青年看上某个姑娘,便会请自己的嫂子或其他家属转告自己的父母,父母知道后,就前往女方家说亲或请别人前往说亲;第三种是男女青年在对歌、赛马等社交场合中认识后产生感情,然后请父母前往说亲。不管哪种方式,说亲时都要由男方父母或亲戚携带礼物去女方家。女方如有意,则收下礼物,并宴请男方客人,在双方都满意的情况下,商定订婚日期。另外,"哈萨克族缔结婚姻讲究门当户对,要求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和社会地位相近。通常情况下,男子都不向比自己地位高的人家求婚。"⑴
  (二)定亲
  男女俩家在决定给儿女建立婚姻关系后,就会举行订婚仪式,哈萨克族称之为"库达推斯乌托依",在女方家举行,该仪式过程独特风趣。男方父母及其亲属在这一天要带上马匹和其他礼品到女方家,女方会邀亲朋参加。未来的婆婆要准备一块白色细碎花布料送给未来的儿媳作为见面礼,并把一件白色三角巾扎在姑娘头上,这时四五个妇女围过来争抢布料,就像抢定亲的喜果一样,讨个吉利。女方接受了男方父母送的马匹和衣料等物品,就表示两家定下了亲事。
  (三)送彩礼
  送彩礼仪式也叫"吉尔提斯"仪式,仪式上,男方会展示送给女方的彩礼,主要包括给新娘准备的衣物、被褥等,并邀请亲友来家里聚会,亲友们也会带来礼品送给新人。哈萨克族民间有这样一种说法:"美丽的姑娘值八十匹骏马,一个人生下几个女儿,就可以成为一个大巴依(即大地主、大富豪)。"⑵即使是现在,婚礼费用成倍增长,结婚支出的重点仍然是彩礼。
  (四)娶亲典礼
  哈萨克族婚礼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即女方家送亲礼和婆家迎亲礼,均按伊斯兰教教规进行,也掺杂一些本民族长期形成的古老习俗。例如在举行迎亲礼仪式时,新娘由伴娘陪伴进入婆家毡房,要举行"拜火"仪式,即由两个妇女将新娘搀扶到火堆前,一个妇女伸出双手在火焰上烤烤,在自己脸上虚擦几下,再伸进新娘的面纱里,在新娘脸上擦几下,来参加婚礼的人们都祝颂"新婚幸福"等祝福辞。
  二、哈萨克族婚姻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哈萨克族婚姻制度的历史考察
  1、结婚制度
  (1)、一夫一妻制。哈萨克族的婚姻制度主要通行一夫一妻制婚姻,即男娶女嫁、从夫居住的一夫一妻制单偶婚。历史上也曾存在一夫多妻现象,主要是当权者、部落头目会娶多个妻子。"新中国成立前,妇女死了丈夫,如果改嫁,只能嫁给死者的兄弟或近亲,或者本家庭其他成员,如本家庭无人娶时,才能嫁给本氏族其他成员。如果亡夫的妻子愿意终生守寡,也会受到尊敬。"⑶
  (2)通婚限制。哈萨克族人传统婚姻一般都是实行部落外婚制,即同一个部落的男女不得通婚,任何男子都不得在本氏族内娶妻,本氏族的女子只能嫁给外氏族的男子,如果通婚,也必须在七代以外才可以。"哈萨克族认为,七代之内的人被认为是骨肉至亲,氏族内的通婚,一方面必须超过七代以上,另一方面还要经过部落头目和长者的同意才行。"⑷
  (3)结婚程序。哈萨克族旧时在结婚程序上一直实行仪式婚,其婚礼程序主要由出嫁、迎亲、婚礼仪式三部分组成。男方在交纳全部彩礼后,女方会在迎亲仪式前几天举行出嫁仪式,仪式中有"劝嫁"和"哭嫁"的婚俗,以示对父母的恋恋不舍。哈萨克族语迎亲仪式为"新娘过门仪式",在新郎父母毡房中揭去新娘面纱,唱完"揭面纱歌"并做完仪式,新娘就算是这家的正式成员,男女双方就是合法夫妻了。
  2、离婚制度
  哈萨克族向来珍视婚姻,尤其是牧民很少有离婚之说。若夫妻感情破裂确要离婚,男女双方的权利是极不平等的,男子单方享有离婚权、子女的抚养权,在分割财产时,女方也只能带走自己出嫁时的嫁妆。"若是女方提出(离婚),只能单身离开家门。"⑸
  (二)新时期哈萨克族婚姻制度的变迁
  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颁布施行,以及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哈萨克族的婚姻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新疆自治区、伊犁自治州先后颁布了变通和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保持哈萨克族七代以内不结婚的传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晚育;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⑹变通规定的颁布和执行,使哈萨克族的婚姻也呈现出新的特色。
  1、婚俗的变化
  最明显的变化是婚庆习俗呈现现代性:"婚礼多在自家或宴会厅举行;交通工具已由各种汽车代替马或马车;西装和婚纱代替传统的'萨吾克烈'"。⑺现代的哈萨克族仍然十分重视彩礼,尤其是最近几年,婚礼的费用更是成倍增长。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青年男女虽已领取结婚证,但迟迟不能举办婚礼,双双就约定"逃婚"。"尽管逃婚方式存在一定的弊端,但这毕竟是……哈萨克族男女青年为了追求纯洁的爱情,追求自由婚姻迈出的可喜的一步,是他们向封建传统和陈规陋习挑战的勇敢举动。"⑻应该指出,由于重彩礼婚俗的存在,对于家庭经济再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影响还是比较大的,有不少家庭办完儿子的婚事后负债累累,苦不堪言。
  2、结婚制度的变化
  就婚姻形式而言,随着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婚姻自由理念的宣传,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已成为哈萨克族婚姻的主要形式,但在牧区或半牧区等经济比较落后、观念比较淡薄的地方,还有一些落后婚姻形态的残余,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结婚的现象仍然存在。
  就结婚年龄而言,在哈萨克族中,大部分的女性以自由恋爱为主,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变通、补充规定的执行,女性现代意识的不断增强,自觉晚婚的哈萨克族女性不断增加,"但女性因各种原因而晚婚往往很难得到理解,有时甚至遭到他人的非议。"⑼
  三、哈萨克族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一)当前哈萨克族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1、不合时宜的通婚限制
  在新疆,哈萨克族原则上是不与汉族通婚的,但在倡导婚姻自由的今天,每人都有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利,哈萨克族与汉族或其他民族之间也会产生爱情,这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是由于伊斯兰教严禁与异教徒通婚,那些相亲相爱的男女常遭到父母的反对和周围人的白眼,在新疆这个宗教氛围比较浓厚的地区,异族婚姻是不易被哈萨克族及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所接受的,所以他们的结合大多有始无终,不欢而散。近些年来,新疆哈萨克族的族际通婚率一直很低,"为2.21%,排在中国55个少数民族的倒数第二位"。⑽哈萨克族和汉族(或其他民族)的自由结合很难得到本族人民的认可,父母有时甚至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相威胁,这不仅是对个人婚姻自由权利的侵犯,也是对我国法律尊严的挑战。
  2、婚姻登记观念淡薄
  在牧区半牧区的哈萨克族,对结婚登记程序常常不够重视,只看是否按照他们本民族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按照哈萨克族婚姻的习俗,婚礼一般由宗教人士阿訇主持,结婚仪式完成之后,男女双方就是名义上的夫妻了,离婚时也不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观念淡薄在一定程度上给早婚早育铺设了一个温床,一般来说很难发现早婚者,等到发现时人家都有了孩子了,这明显违犯我国婚姻法及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的规定。
  3、婚姻自主权对传统习俗的挑战
  当代哈萨克青年通过各种媒体逐渐接受了较新的思想,通过对婚姻法等法律的学习,增强了法律意识,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开始向传统习俗挑战,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另外,当女方到了婚嫁年龄时,由于家中缺乏劳动力,出现父母有意拖延女儿结婚的现象;在高额的彩礼压力下,男方有时迟迟不能备齐,导致双方家庭无法达成协议,于是男女双方就选择逃婚或干脆私奔。据调查,"伊犁地区有些乡村逃婚比例平均达到95%,其中有些乡、村甚至是100%,昌吉州的有些地方逃婚比例达到50%一60%,2004年,伊犁地区某某县某某乡私奔'进'了40位新娘,私奔'出'了38位。"⑾逃婚、私奔是婚姻自由的表现,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一定的破坏影响,有时"'逃婚'、'私奔'容易引发两家及亲戚甚至两个部落之间的纠纷,从民事纠纷酿成刑事案件的也不在少数。"⑿
  (二)法律思考
  哈萨克族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传统民族文化的作用,又有宗教习惯的影响。出于本文主题的需要,笔者主要从法律角度作如下思考: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强化执法。
  人的意识决定其行为,人的认识程度决定着其行为的广度和深度。要从源头上使哈萨克族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应首先提高其法律认识。具体来讲:
  其一,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的程度,决定着他们能否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也影响着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其二,不断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的广度,让人们在耳濡目染中感受法律法规的影响。
  其三,培养本民族的专职普法队伍,他们熟悉本民族的习惯,了解族人的真正想法,能够更好的交流沟通,有利于普法工作的开展,增强普法效果。
  当然,对执法者除了要求具有较高的执法素质之外,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平衡法与道德之间的利益,特别要注意照顾民族兄弟的情感、宗教信仰、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防止把问题扩大化。
  2、强化婚姻登记管理制度
  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明确婚姻登记部门的责任,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情况发生,杜绝通过找熟人、行贿等不当手段来办理婚姻登记的现象出现;二是加强对宗教仪式婚姻的监督,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婚姻登记,要求宗教人士只有在看到结婚证后才给当事人主持结婚仪式,否则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如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三是认真及时查处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督促当事人及时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对其说明原因,及时解除同居关系。
  3、确保婚姻自由权的实现
  在传统习俗的影响下,哈萨克男女青年的婚姻自由权受到限制,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则,有必要抛弃习俗,以确保婚姻自由权的实现。首先,对族外婚予以宽容和肯定,强调男女双方结婚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条件,就可自由恋爱,自由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其次,取消高额聘礼的习俗,男女双方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不应以聘礼多少作为必要条件。第三,禁止父母干涉子女婚事,对于成年子女来说,应完全由他们自主决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就可登记结婚。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准予,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婚姻问题不仅是我国法律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全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好当前哈萨克族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必将有利于新疆地区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美丽新疆的开发与建设创造有利的环境,也为解决其他民族问题提供借鉴和参考。
  注释:
  ⑴加娜尔古丽.哈萨克族的婚姻习俗[J].新疆地方志,2007年第4期.
  ⑵哈萨克族婚俗. http://xinjiang.xutour.com/renwen/2007310162030_8350.htm
  ⑶哈萨克族婚俗.维基百科. http://www.hudong.com/wiki
  ⑷雷明光.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60页.
  ⑸加娜尔古丽.哈萨克族的婚姻习俗[J].新疆地方志,2007年第4期.
  ⑹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2005年修订本). http://www.fazh.cn/News_View.asp?NewsID=2579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次修正).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0008.
  ⑺古丽扎提.试论哈萨克族城乡婚庆习俗的变迁[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月第1期.
  ⑻刘德新.哈萨克族青年男女中的逃婚现象[J].兵团工运,2004年第2期.
  ⑼阿依登、库娟娜.新疆农牧区哈萨克族婚姻变迁调查研究-以新疆昌吉市阿什里乡胡阿根村哈萨克族个案调查为例[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6月第2期.
  ⑽同李晓霞.新疆族际婚姻的调查与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第3期.
  ⑾哈布力·乌斯潘,谢力扎提·木汗等.伊犁地区哈萨克族婚庆风俗调查报告[N].新疆日报(哈文版).2004年11月26日,第8版.
  ⑿王军. 浅谈规范哈萨克族离婚案件彩礼退还的执法尺度[J].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薛全忠,张淑芝.新疆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法律思考[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2]丽扎·阿布达里.哈萨克族的婚俗文化[J].《民族论坛》,2004年第7期。
  [3]加娜尔古丽. 哈萨克族的婚姻习俗[J].新疆地方志,2007年第1期。
  [4]李国平.哈萨克族民俗生活的再思考[J]. 伊犁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5]李晓霞.新疆族际婚姻的调查与分析[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第3期。
  作者简介:陈宾,男,1983年9月生,安徽人,单位:新疆大学研究生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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