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选举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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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层民主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民众对基层选举的完善有着强烈的要求,基层民主选举与民生紧密相关。本文从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进程、存在的问题入手,总结出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基层;人大选举;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在发展中经历了几上几下的曲折历程。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才开始步入正轨。此后的三十多年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磕磕绊绊中前进,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正朝向民主、公开的方向大步前进。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一定社会政治上层建筑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离不开的。当然,这也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中解决政治问题的诉求。
  一、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进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结合苏联的经验和中国的实际国情建立的。基层人大选举制度是其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是伴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而发展的。中国是一个落后的、人口众多的国家,不能立即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的民主原则进行选举。原因主要是是:中国人口众多,要实行直接选举一时难以办到;民众过去没有选举的经验,对于选举的认识和积极性都不足;中国大多数民众文化程度低,难以做到无记名投票;农民人口比例高,城乡完全平等的选举还不可行。1953年7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选举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是有限的普遍和平等,县级以下的直接选举和县级以上的间接选举相结合以及不完全的无记名投票。这一选举制度是从当时中国人口多、文化水平不高的实际情况出发指定的,其民主程度的确不高,但是确实也是民主的一大进步。从1957年下半年起至1975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国家的政治生活主流仍然是阶级斗争和政治斗争,基层人大选举制度并无实质发展。
  1979年制定和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在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做了重要的改革,包括将直接选举从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和自治县;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并规定了差额幅度;赋予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力;规定一律实行无记名秘密投票;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专章规定了选区划分;增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规定;规定了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等。可以看到,1979年的选举制度改革是一次积极地改革,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程度。尤其是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大大扩展了基层人大选举的空间,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1980年北京区第一次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中,有一位学生参选并当选人大代表。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了1982年的选举法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有明显的抑制民主选举的倾向,打击了选民的热情,导致了全国第二次县乡人大直接选举进入低潮。
  1986年进行了再一次修改,这次中央对发扬民主给予了积极地支持。1995年初对选举法的再次修订,进一步推进了选举制度的民主化。2010年的修改旨在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此举体现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亦是因应城乡人口比例变化现实之举。
  二、基层人大选举的问题
  一个良好的并基本完备的选举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前提。虽然选举制度经过多次修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但是现行的基层选举在实践中还与制度要求有一定差距。从我国基层人大选举的实践来看,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相当数量的选民存在选举冷漠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热情和愿望不断高涨。但是,在基层选举过程中,他们却表现出来冷漠、无所谓的态度,选举热情和积极性普遍不高。
  2、代表提名权受限。选举法规定选民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但是选民提名候选人的权利在选举中得不到真正的落实,选民的联名推荐权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阻力。今年是选举法修改后的第一个"选举年",许多选民想通过正常途径的选举成为代表之一。但是,这些被称为"独立候选人"提名权处处被限,如:河南省房地产商曹天、湖北潜江市姚立法、江西新余市刘萍等等。这些候选人在选举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限制。
  3、选举监督机制不完善。公民选举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和补救,是衡量选举监督救济机制是否完善的标准。近年来,全国各地选举违法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选举监督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第一、选举监督机构的缺陷,没有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第二、选举诉讼制度不完善。选举权是公民一项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我们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三、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
  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民开始关注政治权利的实现,我国基层人大选举是实现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途径。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基层人大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并逐步完善监督及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利,保证选举能够体现人民的真实意愿,确保当选的人民代表能够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
  1、竞争性选举机制。这一点过去比较避讳,但它是不可阻挡的趋势。竞争机制的融入,一方面是因为选举制度发展必然遵循经济政治互动发展的规律。我们要允许不同的政治诉求有机会在法律保障下进行自由竞争,由人民来选择适当的政策和公仆,实现真实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代表成员无法准确反应选民的意志和意愿,造成了多数选民情绪不高。竞争的存在,不仅能够使真正有参政意愿和参政能力的社会精英成为人大代表,也能够增强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联系,充分调动选民的积极性和政治热情。
  2、健全法律法规,注重政策落实。选举法虽然经过了多次的修订,但在一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设立常任的中立的选举机构和选举监督机构;保障选民联名提名的权利。虽然我们规定了选民联名提名这种途径可以确立候选人,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候选人的资格很难被认可;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规范操作程序等等。
  3、改进选举的监督机制。在选举过程中,我国国家机关也曾作出监督行为,但是这还不足以真正起到监督作用。第一、可以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任何人不能阻止选举观察员对选举进行观察,选举观察员也不能影响选举的正常进行。我们可以在法律上建立选举观察员制度,允许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派出的观察员,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观察。在选举结束后,观察员可以发表观察报告,对选举活动是否公正做出评价。第二、完善选举诉讼制度。完善立法,扩大案件诉讼受理范围;设立独立性的专门受理选举诉讼案件的机构或者在司法部门设立选举诉讼法庭等等。
  基层人大选举意义重大,国家对其发展和完善也在不断的摸索,寻找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选举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允许一些新的但在法律范围内的尝试,党和政府可以在支持的基础上,实现政治互动,共同推进民主政治,探索选举制度改革,巩固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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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赵明锴(1987年9月-),上海海事大学文理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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