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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催生的商业应用日新月异,业务模式层出不穷,在带来无限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的同时,网络著作权保护水平还不高,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由此引起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以及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失赔偿问题成为困扰司法保护的难题。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91-01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最近一段时间,朋友圈被两只企鹅刷屏,演绎出成千上万个版本。据媒体报道,“友谊小船”火了,创作者宅男漫画师喃东尼却崩溃了,私信求授权的人很多,喃东尼给出了收费标准,500元至3000元不等,但是向他付款的不足十个人。由此看出我国人民对版权的意识并不是很强烈。漫画火了,作者的版权理应得到尊重。自媒体,特别是微信这些网络传播媒体,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从法律角度讲“友谊小船”相关文字和图画,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也就是版权的规定形式,应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一些公司既不经过作者许可,也不指明作者,肆意进行改编,明显侵犯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或赔礼道歉、賠偿损失。对于构成犯罪的公司或个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培养大众对著作权的重视,也是对作者脑力劳动的尊重,能激发社会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不经意间,我们要发展生产力,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让知识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
喃东尼在自己的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抹去文字的原图,欢迎公众改编,但要求保留作者署名。此种做法等于将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公众。著作权包括原作者的署名权,在作者声明保留署名的情况下,若“再创作”者并不进行标注,即使仅用于个人使用,也应视为侵权,未经授权用于商业目的,显然属于目的不当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利用喃东尼的作品推销产品、服务,甚至直接要求打赏的行为都属于有营利性的商业目的的范畴。
由于大部分人在引用时,都是对原画的构图、布局、人物形象全面照抄,形成的成果属于基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表达的仍是原作品的创意,难以用“适当引用”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而非侵权。依照本次事件中作者的要求,只要标明著作权人,个人侵权的情况即可避免,但商业侵权的行为并非仅付费就能避免。对漫画作品的合法商业使用,首先应取得原作者授权,付费只是取得作者授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喃东尼遇到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选择维权;如果不涉及商业盈利等,就会在公共平台发布维权声明,说明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转发时注明出处。
当网络著作权被侵权时,维权会面临两个困难:第一是查明侵权者身份的困难。第二个是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像漫画这类作品的侵权案件赔偿标准以稿费为依据,但稿费标准与现在的经济水平相比,还处于较低的状态标准。这使得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不高,而侵权成本低更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要改善网络漫画著作权现状,不仅需要网友自觉形成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更需要有关部门普及网络传播常识、规范网络传播的内容和秩序、完善规制网络侵权的相关法规。
总体上,相关法律比较完善,但两个现实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加强执法力度,因为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侵权造成的破坏性越来越大。其次就是要革新版权制度。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包括新闻作品、网络文学在内的网络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是网络版权领域的“重灾区”。他提出,要治理网络版权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最根本的是让使用者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除了版权局和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联合组织的专项行动要加大力度以外,各级版权执法部门都要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网络版权执法、打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仍是我国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也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5
[2]“友谊小船”遭抄袭 版权保护小船不能说翻就翻.新华网.2016-4-21
[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最高法重新公布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新华网.2006-12-08
作者简介:张珊(1990-),女,汉族,黑龙江绥化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维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91-01
“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最近一段时间,朋友圈被两只企鹅刷屏,演绎出成千上万个版本。据媒体报道,“友谊小船”火了,创作者宅男漫画师喃东尼却崩溃了,私信求授权的人很多,喃东尼给出了收费标准,500元至3000元不等,但是向他付款的不足十个人。由此看出我国人民对版权的意识并不是很强烈。漫画火了,作者的版权理应得到尊重。自媒体,特别是微信这些网络传播媒体,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从法律角度讲“友谊小船”相关文字和图画,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也就是版权的规定形式,应依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一些公司既不经过作者许可,也不指明作者,肆意进行改编,明显侵犯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或赔礼道歉、賠偿损失。对于构成犯罪的公司或个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培养大众对著作权的重视,也是对作者脑力劳动的尊重,能激发社会创作出更多优秀作品。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不经意间,我们要发展生产力,必须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让知识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
喃东尼在自己的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抹去文字的原图,欢迎公众改编,但要求保留作者署名。此种做法等于将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公众。著作权包括原作者的署名权,在作者声明保留署名的情况下,若“再创作”者并不进行标注,即使仅用于个人使用,也应视为侵权,未经授权用于商业目的,显然属于目的不当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利用喃东尼的作品推销产品、服务,甚至直接要求打赏的行为都属于有营利性的商业目的的范畴。
由于大部分人在引用时,都是对原画的构图、布局、人物形象全面照抄,形成的成果属于基于原作品的演绎作品,表达的仍是原作品的创意,难以用“适当引用”主张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而非侵权。依照本次事件中作者的要求,只要标明著作权人,个人侵权的情况即可避免,但商业侵权的行为并非仅付费就能避免。对漫画作品的合法商业使用,首先应取得原作者授权,付费只是取得作者授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喃东尼遇到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般会选择维权;如果不涉及商业盈利等,就会在公共平台发布维权声明,说明自己的著作权,要求转发时注明出处。
当网络著作权被侵权时,维权会面临两个困难:第一是查明侵权者身份的困难。第二个是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像漫画这类作品的侵权案件赔偿标准以稿费为依据,但稿费标准与现在的经济水平相比,还处于较低的状态标准。这使得著作权人的维权积极性不高,而侵权成本低更造成侵权行为的泛滥。要改善网络漫画著作权现状,不仅需要网友自觉形成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更需要有关部门普及网络传播常识、规范网络传播的内容和秩序、完善规制网络侵权的相关法规。
总体上,相关法律比较完善,但两个现实问题亟待解决,首先是加强执法力度,因为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侵权造成的破坏性越来越大。其次就是要革新版权制度。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包括新闻作品、网络文学在内的网络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是网络版权领域的“重灾区”。他提出,要治理网络版权问题,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最根本的是让使用者有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除了版权局和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联合组织的专项行动要加大力度以外,各级版权执法部门都要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网络版权执法、打击网上违法违规行为,仍是我国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也是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5
[2]“友谊小船”遭抄袭 版权保护小船不能说翻就翻.新华网.2016-4-21
[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最高法重新公布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新华网.2006-12-08
作者简介:张珊(1990-),女,汉族,黑龙江绥化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