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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与此同时,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许多问题也运行中逐渐显现出来,基于上述考虑,本论文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转移支付问题的具体措施。
【关键字】 转移支付制度 财权与事权 分税制 财税体制改革
一、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转移支付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1、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政策指向不明确,错综复杂,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而且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极不规范。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
2、资金使用不到位和浪费
在多级政府的情况下,即使中央或省级政府有足够多的转移支付规模,在各级政府“财政自利”的影响下,也会造成更多的收入“渗漏”。一笔专项资金拨下来之后,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主持资金的运作,还要配备专门人员、办公地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结果最终到达乡镇政府的资金所剩无几的地步。
(二)转移支付监管方面的问题
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实施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一直是财政体制改革中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的行政区划往往与经济区域相叠合,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承担着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压力,从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须更多地关注本辖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利益刚性使得中央政府在实施纵向均衡时,很少有回旋空间,在实施横向均衡时则更为困难。
(二)监管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做了较为明确和原则的规定,但是体制具体设计的权力赋予了国务院行政机构,其法律效应看来十分有限。而对于支出的体制、范围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没有法律规定。这反映了当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上认识的不统一性和制度的不确定性.也使得目前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
1、适度增加转移支付的规模
转移支付的规模一方面取决于政府间财力划分的纵向非均衡程度、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程度以及区域公共服务的受益溢出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政府间财力的初次分配状况,其中主要问题是中央政府的可控财力程度。
2、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
在事权的具体划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其二,财权与事权相对应,一级事权必须有一级财权作保证。在事权清晰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履行国家安全、外交、宏观调控等职能,地方政府履行地方经济发展等职责。
(二)优化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
1、建立规模适度、稳定可靠的转移支付基金
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首先,各级政府要建立本级转移支付基金,此基金原则上由本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其次,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少数确需下达指定地区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外,其余绝大多数应该在使用范围原则上与上级财政所指示的方向一致的基础上,归集建立上级拨付转移支付基金,并与本级转移支付基金合并一起使用。
2、改革我国现有的转移支付模式
我国应将现有单一纵向转移模式改为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参与部分转移支付,贡献省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的相互支援,也就是将过去的“暗补”改为“明补”,不但激励了富省也鞭策了穷省,更符合我国地区之间差距较大的国情特点。
(三)加强转移支付的监管
1、建立健全转移支付法律法规
力求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必须强化转移支付的各项管理,使其走向法制化是我国目前的必经之路。必须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来制定《转移支付法》。通過法律形式将转移支付的原则、形式、目标等规定下来,同时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整的预算司法程序,经人大批准后执行。
2、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监督
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第一,设立负责转移支付的专门机构。第二,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达到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第三,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第四,强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特别对专项项目拨付,应当跟进后续的监督,使整个财政转移支付在法制轨道中运行。
【关键字】 转移支付制度 财权与事权 分税制 财税体制改革
一、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转移支付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1、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
在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中,各种转移支付形式的政策指向不明确,错综复杂,经常成为地方政府平衡地方财政的工具。而且出现上下级政府讨价还价的问题,极不规范。用于税收返还及补助的数额偏大,而用于缩小地区差距的数额又偏小。税收返还延续和固化了原有的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逐步拉大了地区差距。
2、资金使用不到位和浪费
在多级政府的情况下,即使中央或省级政府有足够多的转移支付规模,在各级政府“财政自利”的影响下,也会造成更多的收入“渗漏”。一笔专项资金拨下来之后,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主持资金的运作,还要配备专门人员、办公地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结果最终到达乡镇政府的资金所剩无几的地步。
(二)转移支付监管方面的问题
我国较大比例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拨付到各部门之后就进入失控状态。目前屡有项目重复设置、多头审批、利用职权对本系统资金安排予以“照顾”的案例。这些违规做法使财政资金难以统筹安排、合理配置,甚至还滋长了政府中狭隘小团体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毒瘤,严重违背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的目标和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实施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一直是财政体制改革中难以逾越的障碍。我国的行政区划往往与经济区域相叠合,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承担着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解决就业和谋求居民福利最大化的巨大压力,从而迫使地方政府必须更多地关注本辖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的利益刚性使得中央政府在实施纵向均衡时,很少有回旋空间,在实施横向均衡时则更为困难。
(二)监管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
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对中央和地方收入体制和范围划分做了较为明确和原则的规定,但是体制具体设计的权力赋予了国务院行政机构,其法律效应看来十分有限。而对于支出的体制、范围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没有法律规定。这反映了当时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上认识的不统一性和制度的不确定性.也使得目前的改革缺乏法律的支撑和保证。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内容
1、适度增加转移支付的规模
转移支付的规模一方面取决于政府间财力划分的纵向非均衡程度、各地区经济发展的非均衡程度以及区域公共服务的受益溢出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政府间财力的初次分配状况,其中主要问题是中央政府的可控财力程度。
2、进一步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
在事权的具体划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其二,财权与事权相对应,一级事权必须有一级财权作保证。在事权清晰的基础上,中央政府履行国家安全、外交、宏观调控等职能,地方政府履行地方经济发展等职责。
(二)优化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
1、建立规模适度、稳定可靠的转移支付基金
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为转移支付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首先,各级政府要建立本级转移支付基金,此基金原则上由本级财政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其次,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除少数确需下达指定地区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外,其余绝大多数应该在使用范围原则上与上级财政所指示的方向一致的基础上,归集建立上级拨付转移支付基金,并与本级转移支付基金合并一起使用。
2、改革我国现有的转移支付模式
我国应将现有单一纵向转移模式改为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参与部分转移支付,贡献省按依法计算的结果向接受援助的地方政府直接划拨资金,增加了地区之间的相互支援,也就是将过去的“暗补”改为“明补”,不但激励了富省也鞭策了穷省,更符合我国地区之间差距较大的国情特点。
(三)加强转移支付的监管
1、建立健全转移支付法律法规
力求转移支付的规范化、公平化、透明化,必须强化转移支付的各项管理,使其走向法制化是我国目前的必经之路。必须加强转移支付的立法工作。只有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调控作用。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来制定《转移支付法》。通過法律形式将转移支付的原则、形式、目标等规定下来,同时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整的预算司法程序,经人大批准后执行。
2、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监督
对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第一,设立负责转移支付的专门机构。第二,制定一系列的制度来达到监督财政转移支付的目的。第三,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审计监督。第四,强调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事后监督,特别对专项项目拨付,应当跟进后续的监督,使整个财政转移支付在法制轨道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