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职业打假人”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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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最近“职业打假人”在商场和超市购物后,到检测机构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检测,当检测出 (如脂肪实际含量、橄榄油实际含量,产品的成分多少等等)与标签标示含量标注不符时,就多次大量的购买,将商超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9-0313-01
  前言:有那么一些人以打假为职业,逐渐的成为“职业打假人”,这一个群体以打假为职业,打假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职业打假者每天在商场超市大量的购物,购买所谓的问题商品,然后去法院打官司索赔,他们精通食品领域的制度、规章法律和诉讼法,他们总能赢得诉讼。
  本文,就其应否得到3倍、10倍赔偿及是否涉及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浅析如下:
  一、“职业打假人”身份的认定问题,是否是消费者及其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
  认定消费者的前提是购买者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消费者购买产品发现问题后往往通常的情况是不再购买,消费者会要求商家退货退款等维权措施。但“职业打假人”不同于一般的消费者,购物和消费不是他们的目的,他们的目的是获得高额的赔偿。“职业打假人”在发现商品的问题后反而多次大量购买的人,购买目的不是消费,是为索赔,通常情况下就可以认定这种行为的人是“职业的打假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在性质上是知假买假,买假为索赔,购买的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因此不是消费者,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是惩罚性赔偿,能按照《食品安全法》获得10倍赔偿的前提购买者的身份是消费者。上述已经论证,“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不是为了消费,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购买,因此,也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
  二、“职业打假人”检测出的产品含量成分等问题,是标签瑕疵问题?还是食品安全问题?
  产品被检测出脂肪含量超标的问题是不是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国家卫计委2014年2月26日发布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三条关于标示数值准确性的规定:“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当检测数值与标签标示数值出现较大偏差时,企业应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如主要原料的季节性和产地差异、计算和检测误差等,及时纠正偏差。判定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时,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因此“职业打假人”检测出的含量超标问题,不是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商品标签的瑕疵问题。
  是否是食品的安全问题,还要依据是否已经实际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仅仅是商品标签的瑕疵问题,从未给消费者造成任何的实际损害,从未产生任何的不良后果,证明食品还是安全的食品,不存在食品的安全问题。
  三、标签存在瑕疵问题,应否就应当按照三倍进行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明确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标签瑕疵的行为是否是欺诈的行为?
  四、标签存在瑕疵问题,应否就应当按照十倍进行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立法规定采用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生产或经营行为,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的实质标准做出的惩罚。“食品安全”的释义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因此,标签即使有瑕疵,按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标签脂肪含量的多少虽然对身体有微量的影响,但并不代表对身体有害,完全可以放心食用,不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因此,标签的瑕疵问题在不影响到食品安全时,就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的10倍赔偿。
  五、要求销售者商场超市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据该条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应以“明知”为前提。商场和超市往往都建立了规范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案涉商品时查验了生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的合格文件,依法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审查义务。在销售的过程中往往对销售的商品不明知其存在的标签问题。只要作为销售者的商超,能够举证证明在进货前已经进行尽到了充分的查验,就能认定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存在标签瑕疵,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当承担10倍的赔偿责任。
  六、职业打击假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职业打假人”在发现商品的问题后,进行所谓的打假,获取高额索赔,这种行为无刑事上的责任,但有些职业打假人在为了获取赔偿,在毫无问题的商品上做“手脚”,制造出“问题商品”再向商家进行索赔,这种行为就触犯了刑法,需要负刑事责任。如,职业打假人第一天去商超将商品上的标签撕下带走,第二天再将该标签换到新商品上去,买完后向商家主张销售过期商品。该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最。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适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职业打假人”表面上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实际上把打假作为获取高额回报的生财之道。以牟利为目的的专门购买商品要求获得赔偿金的行为与我国的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合,耗用了巨大的社会、行政和司法资源。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不应滥用成为任何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故对其不应当适用3倍或10倍的赔偿金。“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也未构成误导,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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