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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5年12月,高检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决定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这可以认为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首次确立。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2012年被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地位也由制度上升为法律。鉴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2-00-01
引言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力促进了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和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侦查工作也将逐步从由供到证向加强初查、全面调查取证、证供相辅相成的方式转变,向谋略型侦查转变。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大举措,是侦查机关在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开展犯罪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但是对于我国司法实践来说,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工作,仍需司法机关和司法从业人员共同努力学习提高。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基础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21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1]这一規定为我国司法程序中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现状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不同案件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性使用,给司法机关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起步较早,高检院也明确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检察机关目前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都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还未像检察机关那样一步到位,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录音录像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日常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我国还有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尚不具备必须的硬件条件;二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比较复杂,且案件数量很大,每一起刑事案件不管大小如果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实际上是不能够做到的。
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作用
(一)监督讯问、消除刑讯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客观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侦查人员执法观念发生深刻转变,增强程序上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据的合法性,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有效保护办案人员。
(二)固定证据、遏制翻供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的固定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遏制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事实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以各种理由翻供,影响刑事诉讼。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比传统的笔录方式更加有效地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等重要证据,另一方面客观、全面地记录了讯问全过程,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为由进行翻供。
(三)现场指挥、帮助破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智商越来越高,犯罪手段越来越隐秘,侦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如何抓住嫌疑人的心理、表情的细微变化,有效切入和突破案件是侦查人员的工作目标。在办案过程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利用监控技术,统一作战,可以有效发挥现场指挥功能,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果断决策,大大提高办案效果。
(四)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过程需要多个部门分工协作,每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明确的任务,譬如:技术人员保障录像、侦查人员负责讯问、法警人员负责嫌疑人安全。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可以保障在讯问过程中充分尊重嫌疑人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可以能有效洞察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的状态,继而更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防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2]该规定中所指“视听资料”是证据分类中的单独一种,它的内容应是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应是与案件发生同步记录下来的案件发生过程的原始资料,一般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有些也可能产生于诉讼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视听资料手段固定的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只不过以录音录像这些视听资料为表现形式,通过视听资料载体表现出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仅是一种区别于笔录固定言辞证据的方法,其证据类型不会因固定方式不同、载体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不能等同于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仍然属于言辞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特殊证明力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明手段,我国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道路才刚刚开始,在这个过程中必将会产生思想认识、技术保障、法律理解等等方面的问题,随着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深入实践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经过司法机关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将会更加完善,会逐步焕发出应有的“保障人权”和“支持办案”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张译平.刑诉法试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2):51—52.
[2]张立东 张向晖.司法机关录音录像工程工作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4.
关键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2-00-01
引言
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力促进了执法观念、办案方式的转变和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侦查工作也将逐步从由供到证向加强初查、全面调查取证、证供相辅相成的方式转变,向谋略型侦查转变。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重大举措,是侦查机关在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开展犯罪侦查工作的客观需要。但是对于我国司法实践来说,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工作,仍需司法机关和司法从业人员共同努力学习提高。
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基础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21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1]这一規定为我国司法程序中构建统一的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现状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不同案件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性使用,给司法机关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间。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起步较早,高检院也明确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检察机关目前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都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还未像检察机关那样一步到位,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录音录像制度以及该制度的日常维护,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我国还有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尚不具备必须的硬件条件;二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比较复杂,且案件数量很大,每一起刑事案件不管大小如果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实际上是不能够做到的。
三、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作用
(一)监督讯问、消除刑讯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客观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一方面可以加强对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促进侦查人员执法观念发生深刻转变,增强程序上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据的合法性,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有效保护办案人员。
(二)固定证据、遏制翻供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效的固定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遏制犯罪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事实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以各种理由翻供,影响刑事诉讼。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比传统的笔录方式更加有效地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等重要证据,另一方面客观、全面地记录了讯问全过程,从而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为由进行翻供。
(三)现场指挥、帮助破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嫌疑人的智商越来越高,犯罪手段越来越隐秘,侦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如何抓住嫌疑人的心理、表情的细微变化,有效切入和突破案件是侦查人员的工作目标。在办案过程中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利用监控技术,统一作战,可以有效发挥现场指挥功能,准确把握办案时机,果断决策,大大提高办案效果。
(四)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过程需要多个部门分工协作,每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明确的任务,譬如:技术人员保障录像、侦查人员负责讯问、法警人员负责嫌疑人安全。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可以保障在讯问过程中充分尊重嫌疑人的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可以能有效洞察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的状态,继而更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防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四、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2]该规定中所指“视听资料”是证据分类中的单独一种,它的内容应是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应是与案件发生同步记录下来的案件发生过程的原始资料,一般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有些也可能产生于诉讼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用视听资料手段固定的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只不过以录音录像这些视听资料为表现形式,通过视听资料载体表现出来。制作同步录音录像,仅是一种区别于笔录固定言辞证据的方法,其证据类型不会因固定方式不同、载体不同而发生变化,并不能等同于证据分类中的“视听资料”,仍然属于言辞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特殊证明力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明手段,我国构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道路才刚刚开始,在这个过程中必将会产生思想认识、技术保障、法律理解等等方面的问题,随着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深入实践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经过司法机关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将会更加完善,会逐步焕发出应有的“保障人权”和“支持办案”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张译平.刑诉法试行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适用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2):51—52.
[2]张立东 张向晖.司法机关录音录像工程工作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