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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9年,国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同地同价”政策,本文以山东省临沂市为观察对象,着重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新政策落实状况对当前征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政府征地;同地同价;农民权益;征地政策
一、“同地同价”政策及其实施状况
“同地同价”政策是指政府征地过程中实行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改变了以往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在“同地同价”政策出台的背景下,我们选取山东省面积最大的征地大户临沂市为观察对象,对新政策实施状况及当前征地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调查发现新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农户利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彻底消除了一块地“两本账”的现象。经在临沂市调查发现,在今年7月1日后被征用土地地区均按新的补偿标准,实现了“同地同价”。(如临沂市黄队河村和南坊村)
(2)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并基本消除了随意定价现象。以往临沂市地区被征地价格没有统一规定,补偿价格为20000一60000元/亩不等,补偿价格偏低并且随意定价现象严重,新补偿标准中规定临沂市的补偿价格为77000—30000元/亩不等,并且明确规定了各地区的地价标准。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地过程的透明度。新政策出台后,由于实行统一划片定价,村民对于本村所处地区的地价有所了解。
从总体情况看政策的落实并不十分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策传达不到位、农民分配到的补偿金比例过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仍然存在随意定价现象。
二、当前征地过程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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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同价政策的不足 新出台的“同地同价”政策所涵盖的范围不够全面,不能有效实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目标,通过走访山东省临沂市被征地农村我们发现以下问题:
(1)“同地同价”政策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没有对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助的标准做出新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随意定价的现象。
(2)在当前的征地过程中,约有95%的补偿金收入进了乡镇政府和开发商的口袋,民只拿到了5%甚至不足5%。新政策实施后,补偿金仍然大部分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分配到的补偿金并没有太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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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传达不到位
调查了解到,“同地同价”政策并没有及时传达到相关政府部门,各村村委会也一直没有接到上级下发的具体政策文件,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对具体补偿标准并不了解,几乎所有村民对此更是一无所知。政策传达不到位导致了信息严重不对称,加大了征地过程的不透明性,增加了政府产生寻租行为的可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3
制度不完善致使农民利益受损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还不够完善,其突出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我国有关征地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补偿金归村集体部分的用途,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空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寻租动机,地方政府官员私吞公款现象十分严重。
(2)当前被征地地区对农民的补偿大都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且补偿金比较低,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在就业保障这方面极为欠缺,失地农民只能自谋出路,根本不能切实保障农民今后的生存问题。
三、完善征地政策维护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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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地同价”政策的补充和完善 (1)统一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助价格。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助要严格按照征地之日的市场价格补偿,并且做到同一片土地上的相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同一价格。
(2)规定补偿金归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比例。《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成员决定。可以发现有关法律对补偿金分配的规定很不严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大部分补偿金归村集体所有,农民所分配到的补偿金过少。因此我们应当严格规定补偿金归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比例:已确权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金以不低于700%的比例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余30%支付给村集体。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以高于7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应全部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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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政策传导机制
(1)利用现代发达的网络通讯技术,将各项新出台的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个地方政府,并限时要求各地方政府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各基层政府,再由各基层政府通过广播或村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
(2)为促进各项政策的及时有效传导,加大对其宣传力度。在政策出台实施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工具对其广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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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村级土地征用补偿金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村级土地征用补偿金管理制度,防止基层政府领导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征用补偿金。
一、“同地同价”政策及其实施状况
“同地同价”政策是指政府征地过程中实行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改变了以往按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计算征地补偿的方法,通过统一划片定价,实现“同地同价”。 在“同地同价”政策出台的背景下,我们选取山东省面积最大的征地大户临沂市为观察对象,对新政策实施状况及当前征地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调查发现新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农户利益起到了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彻底消除了一块地“两本账”的现象。经在临沂市调查发现,在今年7月1日后被征用土地地区均按新的补偿标准,实现了“同地同价”。(如临沂市黄队河村和南坊村)
(2)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并基本消除了随意定价现象。以往临沂市地区被征地价格没有统一规定,补偿价格为20000一60000元/亩不等,补偿价格偏低并且随意定价现象严重,新补偿标准中规定临沂市的补偿价格为77000—30000元/亩不等,并且明确规定了各地区的地价标准。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地过程的透明度。新政策出台后,由于实行统一划片定价,村民对于本村所处地区的地价有所了解。
从总体情况看政策的落实并不十分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策传达不到位、农民分配到的补偿金比例过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仍然存在随意定价现象。
二、当前征地过程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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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地同价政策的不足 新出台的“同地同价”政策所涵盖的范围不够全面,不能有效实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目标,通过走访山东省临沂市被征地农村我们发现以下问题:
(1)“同地同价”政策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没有对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助的标准做出新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随意定价的现象。
(2)在当前的征地过程中,约有95%的补偿金收入进了乡镇政府和开发商的口袋,民只拿到了5%甚至不足5%。新政策实施后,补偿金仍然大部分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分配到的补偿金并没有太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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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传达不到位
调查了解到,“同地同价”政策并没有及时传达到相关政府部门,各村村委会也一直没有接到上级下发的具体政策文件,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对具体补偿标准并不了解,几乎所有村民对此更是一无所知。政策传达不到位导致了信息严重不对称,加大了征地过程的不透明性,增加了政府产生寻租行为的可能,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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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完善致使农民利益受损 当前我国征地制度还不够完善,其突出表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我国有关征地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补偿金归村集体部分的用途,法律法规在此方面的空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寻租动机,地方政府官员私吞公款现象十分严重。
(2)当前被征地地区对农民的补偿大都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且补偿金比较低,没有相关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在就业保障这方面极为欠缺,失地农民只能自谋出路,根本不能切实保障农民今后的生存问题。
三、完善征地政策维护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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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地同价”政策的补充和完善 (1)统一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助价格。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助要严格按照征地之日的市场价格补偿,并且做到同一片土地上的相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同一价格。
(2)规定补偿金归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比例。《物权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成员决定。可以发现有关法律对补偿金分配的规定很不严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往往大部分补偿金归村集体所有,农民所分配到的补偿金过少。因此我们应当严格规定补偿金归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比例:已确权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金以不低于700%的比例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余30%支付给村集体。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以高于7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应全部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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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政策传导机制
(1)利用现代发达的网络通讯技术,将各项新出台的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个地方政府,并限时要求各地方政府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各基层政府,再由各基层政府通过广播或村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广大人民群众。
(2)为促进各项政策的及时有效传导,加大对其宣传力度。在政策出台实施前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工具对其广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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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村级土地征用补偿金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村级土地征用补偿金管理制度,防止基层政府领导违法违规使用土地征用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