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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信行业普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多有效的联系工具,帮助政府对国民财富进行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此外电信普遍服务还能够产生降低市场运行中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成本等经济效益。近些年来,电信业逐步走出国有垄断经营的体制而引入了竞争,因此电信行业在普遍服务的实现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在管理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本文将对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的监管方面进行研究,分析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改进策略。
【关键词】: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问题
1 引言
普遍服务是电信行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发展的最高宗旨,其目的是为了让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在自己能承担的价格范围内享受电信服务。近几年,我国也在实现电信业普遍服务上不断努力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发生在实现的各个环节,因此,加强对实现普遍服务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对于监控实施规范,纠正出现的错误具有重要意义。
2 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电信业在帮助国家实现经济转型和产生各种有益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其在监管方面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和挑战:
2.1 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监管边界不清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在电信行业由“互联网 +”引起的监管制度冲突和矛盾在持续发酵,它要求电信行业在管理方面逐步走向融合管理和创新转型。由于“互联网 +”的业务具有多重性,这就往往使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和传统的监管部门监管职能分配不清,界限模糊。而新的监管制度在不断的探索中,这样对于监管合法化和开放化在短时间内就很难实现。
2.2 对实施环节监管不充分
监管部门对于实施环节的监管往往缺乏事前的准入管理以及事中和事后有效的与电信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准入机制,也缺乏相应的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不够,这样就很容易发生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2.3 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
近些年来,“恶意扣费”、垃圾短信、“伪基站”等问题屡见不鲜,这是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的重要表现,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严重阻碍了电信行业发展,不利于普遍服务的开展和实现。
2.4 不能够统筹兼顾
繁荣的数字经济能够促进信息和数据在全球的流动,电信行业作为通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的受到数字经济的影响,因此维护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维护数据安全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数据在全球的流动。电信行业的监管部门往往不能跟进发展的潮流,不能对政策进行及時的调整,做到保证境内存储安全的同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自由流动。
2.5 与政府监管合力不足,沟通交流不足
在普遍服务实际进行的过程中,电信行业的监管部门往往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不足,缺少联合执法,而政府很多部门对电信行业的监管采取漠视态度和推诿的现象,这就导致了电信行业的监管合力弱。
2.6 有关的法律依据少,有效监管十分困难
一定程度上来看,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推进难的根源,虽然目前有一些法律对电信行业的行为有所约束,但是缺少明细的表述,具体的监管措施较少,亟待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 加强和完善监管的对策
3.1 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
监管部门应该加快推进电信行业信息通信有关的立法,完善制度和法规,进一步完善与信息流动、网络监控和个人信息有关的保护,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关键信息基础建设有关的一系列制度,为电信行业实现普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3.2 完善事前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该明确市场边界,建立健全电信行业与通信服务发展有关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电信行业中难点的治理力度,对实施环节做好管控,保证每一个环节有据可依,合理合法。
3.3 监管方法和制度要及时做出调整
数字经济繁荣发展不断更新,电信行业也不可避免的受其影响,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及时更新有关制度政策,尤其需要强化互联网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出台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的指导意见,帮助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也需要深入开展对不良网络信息和网络环境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电信行业经营和竞争的行为。
3.4 重视和加强对“互联网 +”业务的融合监管
要实现监管部门的融合监管和创新转型,就需要监管部门一方面能够加强对事前、事中和時候的监管,事前重点放开一些电信增值业务的外资持股限、扩大竞争主体,事中维护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事后对未备案的禁止提供接入服务。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3.5 加强对“提速降费”的监管
“提速降费”作为电信行业的重要发展战略,对于实现普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价格的监管,推动竞争的加强,进而推动技术的进步,推动光纤等的普及。监管部门需要积极推进有关政策的落实,与其他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帮助降低电信资费水平,提升电信业务的性价比。
3.6 积极探索协同管理机制与模式
电信行业的监管部门需要积极探索其大行业的协同管理机制与模式,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写作。促进电信行业内外部的协调发展。此外,也要和广播电视、餐饮、旅游、公安、教育等行业的管理部门和企业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吸收各行业协会等的中介组织参与,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龚蕾 . 电信行业的政府监管研究 .2012
[2] 陈江华 . 三网融合产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14
[3] 周磊 . 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的现状及变革研究 .2013
[4] 王海鹏 . 中国“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规制作用研究 .2012
作者简介:司源(1986—),男,籍贯吉林长春,单位:长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
【关键词】: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问题
1 引言
普遍服务是电信行业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发展的最高宗旨,其目的是为了让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在自己能承担的价格范围内享受电信服务。近几年,我国也在实现电信业普遍服务上不断努力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发生在实现的各个环节,因此,加强对实现普遍服务的各个环节的监管对于监控实施规范,纠正出现的错误具有重要意义。
2 电信行业普遍服务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电信业在帮助国家实现经济转型和产生各种有益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其在监管方面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和挑战:
2.1 监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监管边界不清
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在电信行业由“互联网 +”引起的监管制度冲突和矛盾在持续发酵,它要求电信行业在管理方面逐步走向融合管理和创新转型。由于“互联网 +”的业务具有多重性,这就往往使电信行业的主管部门和传统的监管部门监管职能分配不清,界限模糊。而新的监管制度在不断的探索中,这样对于监管合法化和开放化在短时间内就很难实现。
2.2 对实施环节监管不充分
监管部门对于实施环节的监管往往缺乏事前的准入管理以及事中和事后有效的与电信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准入机制,也缺乏相应的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不够,这样就很容易发生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2.3 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
近些年来,“恶意扣费”、垃圾短信、“伪基站”等问题屡见不鲜,这是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的重要表现,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严重阻碍了电信行业发展,不利于普遍服务的开展和实现。
2.4 不能够统筹兼顾
繁荣的数字经济能够促进信息和数据在全球的流动,电信行业作为通信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避免的受到数字经济的影响,因此维护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维护数据安全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数据在全球的流动。电信行业的监管部门往往不能跟进发展的潮流,不能对政策进行及時的调整,做到保证境内存储安全的同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自由流动。
2.5 与政府监管合力不足,沟通交流不足
在普遍服务实际进行的过程中,电信行业的监管部门往往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不足,缺少联合执法,而政府很多部门对电信行业的监管采取漠视态度和推诿的现象,这就导致了电信行业的监管合力弱。
2.6 有关的法律依据少,有效监管十分困难
一定程度上来看,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电信行业普遍服务推进难的根源,虽然目前有一些法律对电信行业的行为有所约束,但是缺少明细的表述,具体的监管措施较少,亟待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 加强和完善监管的对策
3.1 监管部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
监管部门应该加快推进电信行业信息通信有关的立法,完善制度和法规,进一步完善与信息流动、网络监控和个人信息有关的保护,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和关键信息基础建设有关的一系列制度,为电信行业实现普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3.2 完善事前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监管部门应该明确市场边界,建立健全电信行业与通信服务发展有关的市场准入机制,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电信行业中难点的治理力度,对实施环节做好管控,保证每一个环节有据可依,合理合法。
3.3 监管方法和制度要及时做出调整
数字经济繁荣发展不断更新,电信行业也不可避免的受其影响,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及时更新有关制度政策,尤其需要强化互联网管理,保障网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需要尽快出台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的指导意见,帮助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也需要深入开展对不良网络信息和网络环境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电信行业经营和竞争的行为。
3.4 重视和加强对“互联网 +”业务的融合监管
要实现监管部门的融合监管和创新转型,就需要监管部门一方面能够加强对事前、事中和時候的监管,事前重点放开一些电信增值业务的外资持股限、扩大竞争主体,事中维护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用户信息安全,事后对未备案的禁止提供接入服务。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
3.5 加强对“提速降费”的监管
“提速降费”作为电信行业的重要发展战略,对于实现普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价格的监管,推动竞争的加强,进而推动技术的进步,推动光纤等的普及。监管部门需要积极推进有关政策的落实,与其他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帮助降低电信资费水平,提升电信业务的性价比。
3.6 积极探索协同管理机制与模式
电信行业的监管部门需要积极探索其大行业的协同管理机制与模式,加强和其他部门的沟通写作。促进电信行业内外部的协调发展。此外,也要和广播电视、餐饮、旅游、公安、教育等行业的管理部门和企业等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吸收各行业协会等的中介组织参与,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龚蕾 . 电信行业的政府监管研究 .2012
[2] 陈江华 . 三网融合产业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014
[3] 周磊 . 我国电信业政府监管的现状及变革研究 .2013
[4] 王海鹏 . 中国“三网融合”中的政府规制作用研究 .2012
作者简介:司源(1986—),男,籍贯吉林长春,单位:长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