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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宽带的加速与视频网站的繁荣,目前国内有一批专门从事制作外国剧集字幕的字幕组,他们没有报酬,凭借的仅仅是爱好和热情,但是却面临着侵权的风险。字幕组的未来该何去何从? 本文主要从字幕组发展的现状,涉及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以及法律困境的解决途径三个部分来讨论。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解决途径
一、字幕组发展现状
前几年风靡全国的美剧《越狱》,《老友记》,《生活大爆炸》,韩剧《来自星星的你》等大火,剧迷们连夜等待着新剧集的更新,希望第一时间看到剧情,这其中字幕组功不可没,他们连夜奋战,与时间赛跑,在国外播出后的几小时内翻译完成上传至国内网站,满足了粉丝们的热切需求。
随着宽带的加速与视频网站的繁荣,我曾以为未来将是一个一切都可以在线观看的时代,但是我似乎错了。继快播之后,人人影视和射手网先后宣布关闭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备受年轻人追捧的“字幕组”发展起来的网站。
在版权管理较为宽松的中国互联网上,长期以来,大量的盗版影视内容广泛存在。近年来,广电总局加强了对视频网站播放海外剧的监管,要求引进剧先审后播,搜狐、优酷等视频网站的多部美剧被勒令下架,新剧引进步伐也大大减缓。“美剧禁令”固然规范了视频网站美剧的播出,但同时却把相当一部分观众推向了影视剧盗版站、资源站,使监管难度加大,而如果字幕网站关闭,则在监管上有釜底抽薪之效,最新的美剧即便被同步上传到中国,一般外语水平不高的观众也无法观看。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有一批专门从事制作外国剧集字幕的字幕组。这些字幕组迅速制作字幕片并免费发布到网络上需要大量的工作,但他们的工作却是免费和公益的。字幕组成员没有报酬,凭借的仅仅是爱好和热情,但是却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二、字幕组涉及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外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字幕的翻译权,字幕组成员在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翻译成中文字幕并上传到互联网上供不特定的公众自由下载, 在排除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情形后, 我们便可确定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翻译权的行为 。
值得一提的是,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在网络上公开的传播则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的侵犯,有侵权的嫌疑,有个别字幕组在片子中插播广告,并谋取商业利益,已经严重触犯了版权法。
我们在网上下载的影视资源中,经常可以看到“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于24小时内删除”的字样,以期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回避版权问题。然而这样的方式仍存在侵权的危险。由于发布者不可能控制视频文件仅在研究范围内使用,因此实际上会造成对版权的侵害。如果被翻译的影视剧的所有权人认为字幕组的行为侵害了其版权,可以要求论坛所属网站删除。如果对方拒绝删除,那就可以提起诉讼。声明并不能让其就此免除责任,因为在明知有可能广泛传播的情况下,这种声明是无效的。
伯尼尔公约非常重视翻译权,不仅在公约的文本中很早就确认了翻译权,而且对翻译权作了单独的规定。公约第8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享有权利的整个保护期内,享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相关条约的规定,其他国家的作品进入中国也像中国作品一样受到保护。目前,跟中国签订有多边条约或者双方条约的国家包括了世界上大部分主要国家。也就是说,未经许可,私自翻译他人作品并公开传播,存在侵权的风险。
按照以上所述,字幕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然而,由翻译而形成的作品是一件新的译作。翻译的过程中,既涉及对原作的准确理解,又涉及用另一种语言将原作的表述传达出来。对于语法结构的精心安排,对于某些字词的筛选或使用,以及设法传达出原作中的意思、情感,都显示了翻译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翻译不是对原作的简单再现,而是在原作基础上的再创作,属于新的智力成果,也应该加以保护。
字幕组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同时,同样也由于自己没有取得翻译权而无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加以保护 。盗版商正是利用了字幕组的此种困境因而大肆盗用优质的字幕片源,刻录成碟以廉价出售,做无本买卖。字幕组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成为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虽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却还可能需要承担协助盗版商侵权的责任。
字幕组的运作同样需要资金。字幕组虽不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的辛勤劳动, 为广大观众免费提供了翻译、制作好的外国影视剧集, 但是维持字幕组的网站却需要一定运营成本。在收入与支出严重不平衡的巨大压力下,一些商业化的字幕组为了平衡收支,与盗版商相勾结,以此赚取一定收益,虽然其与盗版商勾结赚取收益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其网站正常运作的成本费用,但其在明知盗版商的目的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翻译好的国外影视作品,构成对盗版商的盗版行为提供实质性贡献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该商业化的字幕组对盗版商实施了侵权的帮助行为。
与勾结盗版商相似,一些字幕组不得已以插入广告的方式来赚取一定收入用以填补支出。而这些广告商中不乏一些以传播淫秽物品为业者,如此一来,商业化的字幕组则变相为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提供了帮助,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三、字幕组法律困境的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首先,字幕组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其次,经字幕组翻译后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最后,字幕组要想持续运作下去,必须规避相关法律问题,在合法的框架下运作。基于以上三点,笔者提出以下解决途径:
(一)建立统一的字幕组管理协会,通过有合法授权的视频网站取得授权,集中取得著作权许可并管理字幕组活动,排除违法基础。
(二)字母组管理协会中设置法律维权部门,保护智力成果,打击盗版行为。
(三)为解决字幕组运营成本问题,可以在作品中适当植入广告,但必须严格审核,禁止传播淫秽物品。
(四)国家应加重对字幕组侵权行为和盗版商盗版行为的处罚,加强保护相关智力成果,正确引导字幕组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陈晓霞(1985—),女,江苏南通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解决途径
一、字幕组发展现状
前几年风靡全国的美剧《越狱》,《老友记》,《生活大爆炸》,韩剧《来自星星的你》等大火,剧迷们连夜等待着新剧集的更新,希望第一时间看到剧情,这其中字幕组功不可没,他们连夜奋战,与时间赛跑,在国外播出后的几小时内翻译完成上传至国内网站,满足了粉丝们的热切需求。
随着宽带的加速与视频网站的繁荣,我曾以为未来将是一个一切都可以在线观看的时代,但是我似乎错了。继快播之后,人人影视和射手网先后宣布关闭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备受年轻人追捧的“字幕组”发展起来的网站。
在版权管理较为宽松的中国互联网上,长期以来,大量的盗版影视内容广泛存在。近年来,广电总局加强了对视频网站播放海外剧的监管,要求引进剧先审后播,搜狐、优酷等视频网站的多部美剧被勒令下架,新剧引进步伐也大大减缓。“美剧禁令”固然规范了视频网站美剧的播出,但同时却把相当一部分观众推向了影视剧盗版站、资源站,使监管难度加大,而如果字幕网站关闭,则在监管上有釜底抽薪之效,最新的美剧即便被同步上传到中国,一般外语水平不高的观众也无法观看。
记者调查发现,目前国内有一批专门从事制作外国剧集字幕的字幕组。这些字幕组迅速制作字幕片并免费发布到网络上需要大量的工作,但他们的工作却是免费和公益的。字幕组成员没有报酬,凭借的仅仅是爱好和热情,但是却面临着侵权的风险。
二、字幕组涉及的侵权与被侵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外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字幕的翻译权,字幕组成员在未经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翻译成中文字幕并上传到互联网上供不特定的公众自由下载, 在排除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权利限制情形后, 我们便可确定这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翻译权的行为 。
值得一提的是,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在网络上公开的传播则构成了对原作品版权的侵犯,有侵权的嫌疑,有个别字幕组在片子中插播广告,并谋取商业利益,已经严重触犯了版权法。
我们在网上下载的影视资源中,经常可以看到“本字幕仅供学习交流,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请于24小时内删除”的字样,以期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回避版权问题。然而这样的方式仍存在侵权的危险。由于发布者不可能控制视频文件仅在研究范围内使用,因此实际上会造成对版权的侵害。如果被翻译的影视剧的所有权人认为字幕组的行为侵害了其版权,可以要求论坛所属网站删除。如果对方拒绝删除,那就可以提起诉讼。声明并不能让其就此免除责任,因为在明知有可能广泛传播的情况下,这种声明是无效的。
伯尼尔公约非常重视翻译权,不仅在公约的文本中很早就确认了翻译权,而且对翻译权作了单独的规定。公约第8条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在对原作享有权利的整个保护期内,享有翻译和授权翻译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相关条约的规定,其他国家的作品进入中国也像中国作品一样受到保护。目前,跟中国签订有多边条约或者双方条约的国家包括了世界上大部分主要国家。也就是说,未经许可,私自翻译他人作品并公开传播,存在侵权的风险。
按照以上所述,字幕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然而,由翻译而形成的作品是一件新的译作。翻译的过程中,既涉及对原作的准确理解,又涉及用另一种语言将原作的表述传达出来。对于语法结构的精心安排,对于某些字词的筛选或使用,以及设法传达出原作中的意思、情感,都显示了翻译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翻译不是对原作的简单再现,而是在原作基础上的再创作,属于新的智力成果,也应该加以保护。
字幕组在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同时,同样也由于自己没有取得翻译权而无法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加以保护 。盗版商正是利用了字幕组的此种困境因而大肆盗用优质的字幕片源,刻录成碟以廉价出售,做无本买卖。字幕组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成为了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虽为此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但却还可能需要承担协助盗版商侵权的责任。
字幕组的运作同样需要资金。字幕组虽不以营利为目的,用自己的辛勤劳动, 为广大观众免费提供了翻译、制作好的外国影视剧集, 但是维持字幕组的网站却需要一定运营成本。在收入与支出严重不平衡的巨大压力下,一些商业化的字幕组为了平衡收支,与盗版商相勾结,以此赚取一定收益,虽然其与盗版商勾结赚取收益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其网站正常运作的成本费用,但其在明知盗版商的目的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翻译好的国外影视作品,构成对盗版商的盗版行为提供实质性贡献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该商业化的字幕组对盗版商实施了侵权的帮助行为。
与勾结盗版商相似,一些字幕组不得已以插入广告的方式来赚取一定收入用以填补支出。而这些广告商中不乏一些以传播淫秽物品为业者,如此一来,商业化的字幕组则变相为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活动提供了帮助,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三、字幕组法律困境的解决途径
综上所述,首先,字幕组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其次,经字幕组翻译后的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最后,字幕组要想持续运作下去,必须规避相关法律问题,在合法的框架下运作。基于以上三点,笔者提出以下解决途径:
(一)建立统一的字幕组管理协会,通过有合法授权的视频网站取得授权,集中取得著作权许可并管理字幕组活动,排除违法基础。
(二)字母组管理协会中设置法律维权部门,保护智力成果,打击盗版行为。
(三)为解决字幕组运营成本问题,可以在作品中适当植入广告,但必须严格审核,禁止传播淫秽物品。
(四)国家应加重对字幕组侵权行为和盗版商盗版行为的处罚,加强保护相关智力成果,正确引导字幕组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陈晓霞(1985—),女,江苏南通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