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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档案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全部价值”;狭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是不是档案的档案价值”还有待于商榷。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一般来说应该是相对应的概念,档案主体价值是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档案客体价值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不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广义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包括档案主体价值和档案客体价值。
关键词:档案价值;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档案主体价值;档案客体价值
《档案管理》2009年第6期刊发了归吉官先生的《关于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思考》[1]一文(以下简称《归文》)。文章就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内涵进行了探讨,笔者读后颇受启迪,但对文中一些观点不敢完全苟同,也就档案价值、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问题谈点认识,以求教于归吉官先生。
1 对档案价值的认识
目前,档案界对“档案价值”概念的认识有很多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四种:一是传统的档案价值观。持此观点者认为,档案的价值,是指档案的“利用价值”(或“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二是哲学的档案价值观。“在哲学上,价值所表达的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事物(客体)能够满足人(主体)的一定需要。”[2]持此观点者认为,只有当档案及其属性与人的需要发生关系时,才有档案价值可言。三是经济的档案价值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档案的商品价值,档案价值就是凝结在档案之中的一般的人类劳动,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结晶”,是档案价值的实体。四是现代的档案价值观。持此观点者认为,无论何种档案,它的商品价值或使用价值,是由档案的知识价值、凭证价值和史料价值决定的,因此其价值都可以看作是知识价值、凭证价值和史料价值三种价值之和。档案的知识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衰减,转换成史料价值,而档案的凭证价值是保持恒定不变的,其凭证价值量不会随时间发生变化。[3]
我们应如何认识“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笔者认为,在认识这一概念之前,必须首先认识“价值”概念。“价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②积极作用。”[4]而《辞海(语词分册)》则解释为:“①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②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5]《资本论》(第五卷)对“价值”的原始定义是: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我们称之为“价值”。即物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即是该物的价值。[6]据此笔者认为,“价值”一词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价值”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三是物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如果再进一步延伸的话,“档案价值”一词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档案价值”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体现在档案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档案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三是档案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这样理解“档案价值”一词笔者觉得有点繁琐。那么,能不能用最简单、最明了的一句话甚至几个字来描述“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笔者查找了关于“档案价值”这个概念的有关认识,感觉“百度百科”的解释相对比较简洁明晰,其解释是:“档案价值 archival value:档案对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7]这和《归文》的解释“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8]有点不谋而合。不过,相比之下,笔者认为《归文》的解释似乎更恰当些,尽管仅仅把“国家机构”换成了“国家”,但这一换就把“档案价值”覆盖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因为“国家”显然比“国家机构”覆盖的范围要大。笔者进一步大胆设想,是否把“社会组织”换成“社会”,即“档案价值”这个概念表述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有用性”,或者干脆表述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不知道这种简略表述大家是否认可。
《归文》是如何认识“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认识呢?《归文》认为:“概括来说,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是特定社会实践活动事后的凭证、参考作用,而且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凭证、参考作用。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而是后面笔者所说的档案客体价值。”[9]不知道《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是否可以理解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或者档案的作用”?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又似乎和《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相互矛盾,难道“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时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者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作用”即档案价值?显然,《归文》这里对“档案价值”概念的认识前后矛盾,前面所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后面表述的“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的范围。或者说,《归文》前面所表述的“档案价值”是相对比较广义的“档案价值”,后面表述的“档案价值”是相对比较狭义的“档案价值”。
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广义的“档案价值”和狭义的“档案价值”呢?笔者认为,“档案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价值”是和狭义的“档案价值”相对而言的。笔者前面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或者说“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有用性”就是广义的“档案价值”。简言之,广义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全部价值。关于狭义的“档案价值”,一般认为是指“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10],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归文》将其表述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凭证、参考作用”。对于这一理解,大家似乎比较认同,教科书上也大多这样表述。笔者认为这种表述还是有点繁琐,是否可以把狭义的“档案价值”表述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或者干脆简略表述为“档案的档案价值”。这一点,大家相对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档案的档案价值”是什么价值呢?是否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呢?过去很少有人对这种近乎于档案界的《圣经》的理论质疑过。受《归文》启发,笔者近日冷静思考了这一问题,感觉把“档案的凭证价值”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无可厚非。因为,档案的凭证价值是指档案形成活动开展完毕后所具有的事后依据和凭证作用,具有再现档案形成活动的功能,也是档案区别于其他文献资源的最重要的特征,人们之所以要保存档案首先是为了保存证据。档案的凭证价值是人们对档案的一种原始需求,是由档案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显然,档案之所以作为档案保存,就是因为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的历史记录,就是因为档案形成活动开展完毕后所具有的事后依据和凭证作用,就是为了事后对其凭证价值的使用。一句话,凭证价值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是档案的档案价值。但是把参考价值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似乎有点欠妥。那么参考价值是不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呢?在此笔者谈点个人认识,供大家商讨。尽管有学者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11],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归文》也认为:“档案价值可以分为凭证价值和参考(情报)价值,这是档案价值的基本价值形态,因为它最能体现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的价值。”[12]显然,也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恐怕,档案界绝大多数人也都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但是,笔者认为,“凭证价值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无可厚非,因为凭证价值为档案所独有,是档案之所以作为档案保存使用的根本所在;而档案的参考(情报)价值尽管是指真实记录档案形成活动的原始信息对人们从事相关或者类似社会实践活动的参考作用,但充其量只是凭证价值的衍生物,也非为档案所独有。换句话说,人们利用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参考价值时,是否把档案这一客观事物当作档案看待了还在两可之间。因为这一参考价值人们可能会通过档案这一客观事物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而凭证价值人们必须通过利用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方能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档案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全部价值”;狭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是不是档案的档案价值”还有待于商榷。
2 对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认识
关于“档案客体价值”,《归文》作了详细的表述。
其一,《归文》认为:“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各方面需要的主客体关系就构成了档案客体价值。档案作为一种客体存在物本身具有多种属性,既具有信息属性,也具有非信息属性;既具有与其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也具有与其形成活动无关联的属性,但是,无一例外这些属性都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而构成档案客体价值。”[13]这里,《归文》将“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即全部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称为“档案客体价值”,乍看起来似乎不无道理,但仔细揣摩一下又感觉有点难以理解,因为根据常理,“客体”应该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体”也就没有“客体”可言;依此推理之,“客体价值”应该是与“主体价值”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体价值”也就没有“客体价值”可言;再依此推理之,“档案客体价值”应该是与“档案主体价值”相对应的概念,没有“档案主体价值”也就没有“档案客体价值”可言。那么,什么是“档案主体价值”呢?《归文》没有说明,笔者也不敢妄加推测。不过,《归文》既然已将“档案客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全部价值”,想必不会再把“档案主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全部价值”,只能把“档案主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部分价值”(具体怎么定义笔者不敢妄言)。果如此,则“档案客体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必然包含“档案主体价值”(即“档案的部分价值”),“档案客体价值”的概念与“档案主体价值”的概念想必也不会相对应了。
其二,《归文》认为:“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上文所提到的档案价值,它是档案客体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除档案价值之外的档案客体价值就是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这种不包含档案价值的档案客体价值主要是指档案不被作为档案来满足人们需要时所发挥的作用,它反映的不是一种作为其形成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满足人们从事相关事务活动的需要的一种主客体关系,也就是档案不是以其原始记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人们利用档案不是利用其原始记录,而是其他。这种不包含档案价值的档案客体价值同样也是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档案价值共同组成档案客体价值。”[14]很显然,《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客体价值”其实就是广义的“档案价值”(尽管《归文》并未使用广义一词)。按照《归文》的观点,“档案客体价值”不仅包括“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上文所提到的档案价值”(简称“档案价值”),而且包括“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简称“非档案价值”)。也就是说,按照《归文》的观点,“档案客体价值”包含“档案价值”,即其外延要大于“档案价值”的外延。这种观点恐怕很难为绝大多数同仁所接受。因为,根据常理,“档案客体价值”要包含于“档案价值”,即其外延要小于“档案价值”的外延。
其三,《归文》关于“档案客体价值”的表述为我们厘清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档案价值”(被称作档案的事物其作为档案时的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和“非档案价值”(被称作档案的事物其不作为档案时的价值)及其与“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如果我们将《归文》表述的“档案客体价值”替换为“档案的全部价值”、“档案价值”替换为“档案主体价值”、“非档案价值”替换为“档案客体价值”,那我们对这一关系的认识就会更加清晰。替换后的具体表述如下: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各方面需要的主客体关系就构成了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档案作为一种客观事物本身具有多种属性,既具有与其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也具有与其形成活动无关联的属性,但是,无一例外这些属性都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而构成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档案的档案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它是档案全部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妨称之为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是指档案不被作为档案来满足人们需要时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档案不是以其原始记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人们利用档案不是利用其原始记录,而是其他,这种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同样也是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所具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妨称之为档案客体价值。档案主体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即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共同组成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一般来说应该是相对应的概念,档案主体价值是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档案客体价值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不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广义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包括档案主体价值和档案客体价值。
参考文献:
[1] [8] [9] [12] [13] [14]归吉官.关于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思考[J].档案管理,2009(6):30~32.
[2] [6]http://baike.baidu.com/view/208414.htm.
[3]http://www.sjzdaj.gov.cn/htdocs/qyda2.asp?id=159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2002:610.
[5]辞海编委会.辞海(语词分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195.
[7]http://baike.baidu.com/view/677616.htm.
[10] [11]张斌.档案价值论[J].档案学通讯,2003(3):43~46.
作者单位:河南濮阳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6-02-16
关键词:档案价值;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档案主体价值;档案客体价值
《档案管理》2009年第6期刊发了归吉官先生的《关于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思考》[1]一文(以下简称《归文》)。文章就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内涵进行了探讨,笔者读后颇受启迪,但对文中一些观点不敢完全苟同,也就档案价值、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问题谈点认识,以求教于归吉官先生。
1 对档案价值的认识
目前,档案界对“档案价值”概念的认识有很多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四种:一是传统的档案价值观。持此观点者认为,档案的价值,是指档案的“利用价值”(或“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二是哲学的档案价值观。“在哲学上,价值所表达的是一种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事物(客体)能够满足人(主体)的一定需要。”[2]持此观点者认为,只有当档案及其属性与人的需要发生关系时,才有档案价值可言。三是经济的档案价值观。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档案的商品价值,档案价值就是凝结在档案之中的一般的人类劳动,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结晶”,是档案价值的实体。四是现代的档案价值观。持此观点者认为,无论何种档案,它的商品价值或使用价值,是由档案的知识价值、凭证价值和史料价值决定的,因此其价值都可以看作是知识价值、凭证价值和史料价值三种价值之和。档案的知识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衰减,转换成史料价值,而档案的凭证价值是保持恒定不变的,其凭证价值量不会随时间发生变化。[3]
我们应如何认识“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笔者认为,在认识这一概念之前,必须首先认识“价值”概念。“价值”,《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①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②积极作用。”[4]而《辞海(语词分册)》则解释为:“①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②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5]《资本论》(第五卷)对“价值”的原始定义是: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我们称之为“价值”。即物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即是该物的价值。[6]据此笔者认为,“价值”一词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价值”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体现在商品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三是物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如果再进一步延伸的话,“档案价值”一词是否可以这样理解:“档案价值”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体现在档案里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档案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三是档案的能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这样理解“档案价值”一词笔者觉得有点繁琐。那么,能不能用最简单、最明了的一句话甚至几个字来描述“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笔者查找了关于“档案价值”这个概念的有关认识,感觉“百度百科”的解释相对比较简洁明晰,其解释是:“档案价值 archival value:档案对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7]这和《归文》的解释“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8]有点不谋而合。不过,相比之下,笔者认为《归文》的解释似乎更恰当些,尽管仅仅把“国家机构”换成了“国家”,但这一换就把“档案价值”覆盖的范围大大扩大了,因为“国家”显然比“国家机构”覆盖的范围要大。笔者进一步大胆设想,是否把“社会组织”换成“社会”,即“档案价值”这个概念表述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或个人的有用性”,或者干脆表述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不知道这种简略表述大家是否认可。
《归文》是如何认识“档案价值”这一概念呢?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认识呢?《归文》认为:“概括来说,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是特定社会实践活动事后的凭证、参考作用,而且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凭证、参考作用。在这里,要特别强调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而是后面笔者所说的档案客体价值。”[9]不知道《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是否可以理解为“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或者档案的作用”?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又似乎和《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相互矛盾,难道“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时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者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作用”即档案价值?显然,《归文》这里对“档案价值”概念的认识前后矛盾,前面所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也可以说是档案的作用)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后面表述的“档案价值”(必须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如果档案不被当作档案使用,那么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不是档案价值)的范围。或者说,《归文》前面所表述的“档案价值”是相对比较广义的“档案价值”,后面表述的“档案价值”是相对比较狭义的“档案价值”。
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广义的“档案价值”和狭义的“档案价值”呢?笔者认为,“档案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价值”是和狭义的“档案价值”相对而言的。笔者前面表述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有用性”或者说“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有用性”就是广义的“档案价值”。简言之,广义的“档案价值”就是指档案的全部价值。关于狭义的“档案价值”,一般认为是指“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10],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归文》将其表述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凭证、参考作用”。对于这一理解,大家似乎比较认同,教科书上也大多这样表述。笔者认为这种表述还是有点繁琐,是否可以把狭义的“档案价值”表述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或者干脆简略表述为“档案的档案价值”。这一点,大家相对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但“档案的档案价值”是什么价值呢?是否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档案的凭证价值和参考价值呢?过去很少有人对这种近乎于档案界的《圣经》的理论质疑过。受《归文》启发,笔者近日冷静思考了这一问题,感觉把“档案的凭证价值”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无可厚非。因为,档案的凭证价值是指档案形成活动开展完毕后所具有的事后依据和凭证作用,具有再现档案形成活动的功能,也是档案区别于其他文献资源的最重要的特征,人们之所以要保存档案首先是为了保存证据。档案的凭证价值是人们对档案的一种原始需求,是由档案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显然,档案之所以作为档案保存,就是因为档案是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的历史记录,就是因为档案形成活动开展完毕后所具有的事后依据和凭证作用,就是为了事后对其凭证价值的使用。一句话,凭证价值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是档案的档案价值。但是把参考价值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似乎有点欠妥。那么参考价值是不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呢?在此笔者谈点个人认识,供大家商讨。尽管有学者认为“档案价值是档案这一客体对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所具有的凭证和参考意义”[11],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归文》也认为:“档案价值可以分为凭证价值和参考(情报)价值,这是档案价值的基本价值形态,因为它最能体现出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的价值。”[12]显然,也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恐怕,档案界绝大多数人也都把参考价值与凭证价值一起看作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但是,笔者认为,“凭证价值是档案被作为档案使用时所表现出来的价值”无可厚非,因为凭证价值为档案所独有,是档案之所以作为档案保存使用的根本所在;而档案的参考(情报)价值尽管是指真实记录档案形成活动的原始信息对人们从事相关或者类似社会实践活动的参考作用,但充其量只是凭证价值的衍生物,也非为档案所独有。换句话说,人们利用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参考价值时,是否把档案这一客观事物当作档案看待了还在两可之间。因为这一参考价值人们可能会通过档案这一客观事物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而凭证价值人们必须通过利用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方能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档案价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全部价值”;狭义的“档案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凭证价值;“参考价值是不是档案的档案价值”还有待于商榷。
2 对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认识
关于“档案客体价值”,《归文》作了详细的表述。
其一,《归文》认为:“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各方面需要的主客体关系就构成了档案客体价值。档案作为一种客体存在物本身具有多种属性,既具有信息属性,也具有非信息属性;既具有与其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也具有与其形成活动无关联的属性,但是,无一例外这些属性都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而构成档案客体价值。”[13]这里,《归文》将“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即全部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称为“档案客体价值”,乍看起来似乎不无道理,但仔细揣摩一下又感觉有点难以理解,因为根据常理,“客体”应该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体”也就没有“客体”可言;依此推理之,“客体价值”应该是与“主体价值”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主体价值”也就没有“客体价值”可言;再依此推理之,“档案客体价值”应该是与“档案主体价值”相对应的概念,没有“档案主体价值”也就没有“档案客体价值”可言。那么,什么是“档案主体价值”呢?《归文》没有说明,笔者也不敢妄加推测。不过,《归文》既然已将“档案客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全部价值”,想必不会再把“档案主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全部价值”,只能把“档案主体价值”定义为“档案的部分价值”(具体怎么定义笔者不敢妄言)。果如此,则“档案客体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必然包含“档案主体价值”(即“档案的部分价值”),“档案客体价值”的概念与“档案主体价值”的概念想必也不会相对应了。
其二,《归文》认为:“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上文所提到的档案价值,它是档案客体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那么除档案价值之外的档案客体价值就是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这种不包含档案价值的档案客体价值主要是指档案不被作为档案来满足人们需要时所发挥的作用,它反映的不是一种作为其形成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满足人们从事相关事务活动的需要的一种主客体关系,也就是档案不是以其原始记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人们利用档案不是利用其原始记录,而是其他。这种不包含档案价值的档案客体价值同样也是档案这一客体存在物所具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档案价值共同组成档案客体价值。”[14]很显然,《归文》这里表述的“档案客体价值”其实就是广义的“档案价值”(尽管《归文》并未使用广义一词)。按照《归文》的观点,“档案客体价值”不仅包括“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上文所提到的档案价值”(简称“档案价值”),而且包括“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简称“非档案价值”)。也就是说,按照《归文》的观点,“档案客体价值”包含“档案价值”,即其外延要大于“档案价值”的外延。这种观点恐怕很难为绝大多数同仁所接受。因为,根据常理,“档案客体价值”要包含于“档案价值”,即其外延要小于“档案价值”的外延。
其三,《归文》关于“档案客体价值”的表述为我们厘清档案这一客观事物的“档案价值”(被称作档案的事物其作为档案时的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和“非档案价值”(被称作档案的事物其不作为档案时的价值)及其与“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如果我们将《归文》表述的“档案客体价值”替换为“档案的全部价值”、“档案价值”替换为“档案主体价值”、“非档案价值”替换为“档案客体价值”,那我们对这一关系的认识就会更加清晰。替换后的具体表述如下: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全部属性能够满足人们各方面需要的主客体关系就构成了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档案作为一种客观事物本身具有多种属性,既具有与其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也具有与其形成活动无关联的属性,但是,无一例外这些属性都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而构成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与档案形成活动相关联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需要而构成的价值就是档案的档案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它是档案全部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妨称之为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形成活动无关的属性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所构成的价值是指档案不被作为档案来满足人们需要时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档案不是以其原始记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者人们利用档案不是利用其原始记录,而是其他,这种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同样也是档案这一客观事物所具有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妨称之为档案客体价值。档案主体价值(即档案的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即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共同组成档案的全部价值(即广义的“档案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档案主体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一般来说应该是相对应的概念,档案主体价值是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档案价值,即狭义的“档案价值”;档案客体价值指被称作档案的事物不作为档案时的价值,是指档案的非档案价值。广义的档案价值即档案的全部价值包括档案主体价值和档案客体价值。
参考文献:
[1] [8] [9] [12] [13] [14]归吉官.关于档案价值与档案客体价值的思考[J].档案管理,2009(6):30~32.
[2] [6]http://baike.baidu.com/view/208414.htm.
[3]http://www.sjzdaj.gov.cn/htdocs/qyda2.asp?id=159
[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2002:610.
[5]辞海编委会.辞海(语词分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195.
[7]http://baike.baidu.com/view/677616.htm.
[10] [11]张斌.档案价值论[J].档案学通讯,2003(3):43~46.
作者单位:河南濮阳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