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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0年9月10日某药业公司擅自与某医疗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生产周效磺胺片的合同,并于9月底交货,由该进出口公司通过外商从广州出口至尼日利亚.该进出口公司没有周效磺胺片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而某药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当时也未通过GMP认证.该公司以后再未接受过委托加工生产.2002年7月根据国家局"关于核查运送到尼日利亚假劣药情况的通知",某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某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书以及当时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