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实施后检察机关刑事证据审查工作问题研究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CHANGQI200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新修订刑事诉讼法中,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均作出了重大改革和完善。其中关于刑事证据的范围、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等均从全新的高度重新作出规定。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法意和规定,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刑事证据;审查判断;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证据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每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在每一个诉讼阶段和程序过程中,都离不开对证据的运用和审查。新刑诉法扩大了证据的种类和范围,并对证据证明力提出新的要求。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法意和规定,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刑事证据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一)证据客观性的审查判断
  客观性是指所搜集到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非主观臆断的产物。学术界普遍认为客观性具有以下特点:1、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或者将来必然要发生的事实,是不由任何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2、证据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世界中所留下的各种痕迹、特征。3、是司法人员依照自身的知识程度和主观意向提取、保全的。
  (二)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关联性在英美法系中的理解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属性。但我国刑诉法中并没有就证据关联性的属性和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当中是基本采纳了英美法系的观点,规定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事实或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即,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要达到证明对象与证据的一一对应,认定刑事案件的各个要素均由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这个证据系统是由多个相互印证的证据构成的。若一份证据与刑事案件的某一部分事实具有内在联系,则可以认定该证据具有关联性。
  (三)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证据合法性是指一份证据的形式、搜集该证据的主体、程序、手段等必须符合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可以在保证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前提下,维护公民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搜集、运用证据时的各种不法行为。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的一个法律保障,如果没有合法性的审查,则不能保障证据的真实性。
  (四)比较分析对证据审查判断
  在对证据完成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后,司法人员就需要对一起刑事案件中所搜集到的所有证据进行一个综合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证据本身相互之间查对核实的情况,来判断和认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作出结论。而认定标准应含有以下内容:
  1、符合诉讼要求的用以定案的证据的规格是确实、充分的。这要求证据是真实而非虚假、明确而非模糊,应体现出证据的确定性和排他性。并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联系是完整而非部分,是必然而非偶然。证据是否充分,则主要看证据证明力是否充足。这种证明力取决于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能够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得出一个完全确定的结论,那么就可以说所搜集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
  2、根据证据证明力,对证据相互之间查对核实情况,对证据作出客观的判断和认定。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是指对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进行考察,确定各个证据之间能否相互补充、说明、印证,是否协调一致并排除其他可能性。而这种客观判断,就要求司法人员不能依靠个人的主观看法,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从证据材料之间固有的内在联系中得出结论,不能按照个人主观理解随心所欲得出结论。
  二、“疑罪从无”是证据审查判断的重要原则
  (一)我国的法律史上一直推行的诉讼制度即为“疑罪从有,罪及无辜。”连古代法律史上的巅峰之作《唐律》中都规定为:“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一直到1997年新刑法的确立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更改后,才实行“疑罪从无”。所谓“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证据不充足,未有充分确定的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就应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疑罪从无”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权利的滥用,造成冤假错案。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促使提高司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办案效率。
  (二)“毒树之果”的理解运用。对于“毒树之果”,一般的原则是以排除为原则,以适用为例外。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物证所在地点,而此物证是证明被告人作案的最可靠证据,那么,能否因为是刑讯逼供所得而不予适用该物证呢。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基于发现真实的需要,容忍其来源的不合法性,确认物证的证据能力;二是基于程序正义的需要,鉴于其来源的不合法性而予以排除,不确认该物证的合法性。但出于平衡打击罪犯和保障人权价值取向,现代国家通常在两种意见中采取折中处理方式。《死刑案件审查证据规定》中第34条中规定“毒树之果”不得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但如此“一刀切”的方式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不能完全适应侦查工作的现状的。而新刑事诉讼法中第171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即新刑事诉讼法更正了该司法解释中的盲区,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对该证据可以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仍然是可以适用的。
  三、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证据审查的新内容
  证据规则是否健全体现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法治的程度。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对证据规定的内容较为粗疏和原则化,缺乏实际操作性,也不适应司法实践中的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详细规定,还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承担的职责: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该规定明确了在公诉环节,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行为具有调查权和监督纠正权。   四、在刑事诉讼法实施下,公诉部门审查证据时面对的困难和挑战
  (一)工作难度和风险俱增。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扩大了非法证据范围,规定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举证责任由出庭公诉人行使。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调查在司法实践中虽不多,但却最有挑战性。庭审中,合议庭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判。在这个诉讼过程当中,公诉机关充当三种角色,一是出庭应诉的角色,一旦把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整个公诉的证据受到削弱,后续的公诉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如果非法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就可能涉及到罪与非罪的敏感问题,指控风险进一步加大。二是如果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对自己的侦查行为,公诉机关处于被审查的角色地位,监督者被监督,庭审中的公诉人有可能处于尴尬境地。三是如果案件在审判前发现有非法证据,公诉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排除,对侦查机关或部门所做的侦查活动有没有违法直接认定。三重角色集公诉机关于一身,公诉工作责任重大。如何转变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如何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应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等,无疑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挑战。证人庭审证言情况也无法预估:如果发生前后矛盾或模棱两可起不到证明作用或是反证情况,无疑给法庭采信证据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庭审掌控能力提出了挑战。
  (二)工作内容与强度俱增。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非法证据的合法性证明、简易程序的出庭工作、量刑证据的辩论和调查程序、证人出庭及专家证人出庭的庭审任务、刑事和解的相对不起诉和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等,无论是审查案件阶段还是出庭支持公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为公诉部门增加了大量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强度。多一份工作内容,也意味着多一分工作职责,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公诉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审查起诉案件本身的工作,还增加了与其他部门需要协调配合的工作,如保护证人人身安全方面、加强辩护人权利保障方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方面等。
  参考文献:
  [1]谢立志,《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云梦学刊》2007年第28期。
  [2]颜玉康,《论刑事证据审查的程序和规则》,《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46期。
  [3]陈胜才、孙琳,《两个证据规定背景下的刑事证据审查研讨》,《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
  [4]丁政,《我国公安机关刑事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制度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5]杨迎泽主编,《检察机关刑事证据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6]王利明、张文显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其他文献
摘 要:本文以梳理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和疑难复杂问题为主线,以实现刑法正义为原则,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参考,试图拨开困扰的迷雾。  关键词:盗窃;责任主义;数罪并罚  《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实施近两年以来,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更多的新课题。本文旨在站在实务的立场,结合《两高解释》对刑八修正后的盗窃罪产生的新课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入户盗窃疑难问题探究  (一)入户盗窃不是行为
期刊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章节,共11个条文,从立法层面上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原则、诉讼程序进行明确,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也对司法机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之概况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新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刑诉法修改前,虽同样要求讯问及询问未成年人时法定代理人应当或可以到
期刊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麻某、潘某共同商量后,于2011年8月26日合资租下位于崇左市城南新区东源名城B2栋的店面,挂牌“夜艳休闲居”用于容留卖淫,从中抽水提成。期间, 麻某、潘某雇请犯罪嫌疑人周某负责帮麻某、潘某将每天卖淫的人员、次数、收费、提成记在笔记本上。而周某在店面里也实施卖淫行为。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对本案定罪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麻
期刊
事实行为虽不以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但并非等同于事实行为产生的后果会不影响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并不牵涉到任何法律责任问题。事实行为虽然目的并不在于处理公民间权利义务关系,但行政事实行为也可能会影响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很可能造成事实上的损害。早在耶律纳克提出“单纯公权力行政”概念时就已指出,事实行为如果造成不法的后果,此时仍不免国家赔偿的责任与刑事制裁。
期刊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据此,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  一、新刑诉法对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提出的新要求  早在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中即已规定了监视居住,
期刊
摘 要:  本文对我国现有的营业转让制度中债权人保护立法进行了相关梳理和检讨,重点评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债务随企业转让原则”和企业债权债务依公告分别承继规则,并对其中一些关键问题展开了探讨,并提出了加强程序、实体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营业转让;债权人;利益保护  一、引言  营业制度属于商法总则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商法制度中处于一般性、共同
期刊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从中央到地方对“三农”的财政投入力度越来越大,安排下拨的涉农资金越来越多,对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水平等起到了巨大作用。涉农信访案件所占比例逐年上升,例如我院2010年受理信访案件59件,举报33件,其中涉农举报案件7件,占21%; 2011年受理信访案件48件, 举报34件,其中涉农举报案件16件,占4
期刊
摘 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中将法定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这一变化不仅仅是术语称谓的变化,而且是证据观念、理念的转变,它必将推动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体制  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不仅仅是术语称谓的变化,而且是证据观念、理念的转变,它必将推动我国现行
期刊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作了补充与完善,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本文拟梳理现行法律规定,从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开展监督的实务角度,构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启动、运行和保障三个监督机制。  关键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监督机制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
期刊
摘 要:主诉检察官制度自1999年实行以来,已经走过了十几个春秋。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根据检察起诉业务的司法属性设计,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及现实的必要性。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以来,充分调动了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作为“摸着石头过河”的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仍存在权责不统一、行政干预过强等问题。厘清主诉检察官的定位是解决以上问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