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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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将长期存在。因此,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利用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1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念的提出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目前,我国五大宗教有教徒1亿多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因此,宗教要与所处的社会相适应,这也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广大宗教信徒是我们社会的基本群众,他们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党和政府制定实施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了符合国情的政教关系,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念的提出,对于解放思想,开拓宗教工作的新局面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首先,它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认识。属于唯心主义范畴的宗教,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有着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积极内容。如宗教教义中不杀生、不偷盗、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对于改善社会风气,调整人际关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它还指出了现实宗教有着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所以需要改革,需要引导。再次它指明宗教工作不应是被动地去应付去压制,而应积极主动地去引导、去疏通,尽力发展宗教的积极成份,缩小其消极影响。
  2 全面准确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基本内涵
  
  为了贯彻执行江泽民同志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要求,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它的基本内涵。
  什么是“适应”?江泽民指出:“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这里所指的相适应,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相适应。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适应”的基本内涵。
  “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表现在具体行动上即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宪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而不能同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冲突。在我国,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罗冠中说的好:“一个好基督教徒应该是一个好公民”。
  “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是宗教自身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并非是强加给宗教的。我们认为,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经典是不能改变的,改变了就不是原来的宗教了,但某些宗教制度、宗教教条是可以改变的。宗教作为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历次民主改革和政治运动,中国五大宗教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彻底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封建剥削阶级的控制和影响,成为广大信教群众自办的宗教事业,受到宪法和各项法律政策的尊重和保护。
  “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是对现实宗教作用的一种积极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评价。宗教有积极作用,有许多方面是与社会主义相通的,不看到这一点就不可能正确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例如伊斯兰教的经典、教义、教规中就存在着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某些积极因素。《古兰经》要求人们提倡节俭,反对贪污;崇尚正义,救危扶困,铲除邪恶:买卖公平,不牟暴利;孝敬父母,与人为善,回报恩德等等,这些说明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伦理道德方面有许多相通之处,我们应该积极引导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3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如何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关键在于积极引导。积极引导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加强学习,把握方向,正确地进行引导。李瑞环曾经指出:“宗教问题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涉及到千百万群众的信仰,在许多地方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受到某些国际因素的影响。处理好这个问题,对于维护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巩固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都是有重要意义的”。他还指出:“宗教问题是政治性、政策性强的工作,必须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因此,要想做好宗教工作,必须进一步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这是正确进行引导的保证。我们认为,不仅宗教工作干部要学习,各级领导要学习,而且广大人民群众也要学习,这样使不信教群众与信教群众彼此尊重,求同存异,把意志和力量都集中在建设社会主义强国这一目标上。
  第二,研究宗教,了解宗教,有力地进行引导。我们不仅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宗教和党的宗教政策,而且还要深入地研究宗教、了解宗教,我们的宗教工作干部尤其应该如此。
  第三,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共同地进行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有条件的,是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社会如何认识和对待宗教:另一方面是宗教如何调整自身与社会相适应。从社会方面说,党和政府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通过宪法和各种法规以法律形式对宗教活动加以规范,并对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宗教政策的教育,使之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这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条件和保证。从宗教方面说,要进一步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积极发挥宗教教义、宗教救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宗教的基本信仰、教义、经典是不可改变的,但因时代、民族、地区不同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一方面我们要大力支持爱国宗教团体的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另一方面要在各宗教中培养一些爱国爱教、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既有宗教学识,又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教职人员,让他们在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中担负一定的领导职务,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这样,我们的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在“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共同引导、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干部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2]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讲话.1993.
  [3]李瑞环.在1993年全国宗教团体领导人迎春座谈会上讲话.1993.
  [4]李瑞环.在班禅转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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