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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高速公路数量少、车辆运行距离短、运行区域主要在省内的上世纪80—90年代,交通规费的征收政策、规章、标准由各省(市、区)自行制定、并造成全国交通规费不统一的状况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随着国家高速公路骨架网络的形成,汽车日行程不断增加,运距不断扩大,车辆流动范围越来越大;汽车运输尤其货运市场完全放开后,车辆组货招标化、运价市场化、经营全国化使得汽车运输经营范围并不仅限于省内,“各自为政”的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已经造成道路运输中种种不和谐现象。
由此,在各方面部已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现行交通规费征收办法亟待改变。
“走本地路、挂外省的牌,运本地货、交外省的税”已经为相当一部分交通部运管部门所诟病,同时,由于车辆外挂,车辆动态管理、安全监管等都出现滞后现象,甚至出现随意简化车辆上牌、收费、检测等程序,给安全和市场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尽管全国已有113万辆“大车小标”的车辆得到恢复。但多拉多装,少交税费的诱惑依然令人不安。
发展大吨位及多轴运输车辆、专用运输车辆和厢式运输车辆等现代化运输装备,实现安全、低耗、高效的可持续性发展,是道路运输发展目的。而目前车辆的小型化与运输发展方向是格格不入的。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4年三年内全国货运车辆平均吨位一直徘徊在3.4吨/辆—3.8吨辆之间。
此外,“黑车”危害很大。除逃缴各种税收和各项交通规费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外,“黑车”压价常导致一些正规车退出市场,也开起了“黑车”,形成恶性循环。新旧“黑车”主们为争夺客源,拉帮结派互抢地盘,打架斗殴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黑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易成为犯罪分子敲诈勒索的对象。最严重的是,“黑车”车况差,驾驶员素质低,再加上偷开“黑车”做贼心虚,生怕查到要重罚,导致车速很快,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运输管理的宗旨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目前运输出现的许多问题,运用经济手段是关键,以“疏”的方法解决当前不和谐现象。
规费征收部门;是执法还是竞争?
车辆外挂现象主要在于各地制定交通规费标准不一。只有制定全国统一规费标准是解决外挂问题关键。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款虽然规定“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各省有关公路规费征收的地方性法规通常也作了类似规定,此类条文是为了平衡各省利益,但执行效果却不佳。
如果一辆车有350天在调驻地行驶,但每隔不到3个月就驶回所谓的原驻地一趟,是不是就可以回避这条规定继续到原驻地缴费?反之亦然。这种情况下,如果原驻地征收标准高,那么车主会主动调驻到标准低的地方,而如果原驻地征收标准低,即便实际存在调驻,他也不办理调驻。
当经营者有了在任何省份缴费的选择权而各省份规费标准不一时,就有可能以此要挟各省公路规费征收部门,以求得到更优惠的养路费减免政策。这时,规费征收部门与其说是一个执法主体,不如说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它甚至需要利用优惠政策争抢费源。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部分省份规费征收部门越权减免,以及外挂车泛滥。如果任其愈演愈烈,必将导致整个道路运输市场的混乱无序。
按吨位收费:拉多拉少不一样?
交通规费主要包括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和通行费。现在不管好车还是烂车,不管运行质量好坏、安全质量保障如何、出现事故保险赔付能力,基本都按吨位收取。从“公平”角度看,车辆按吨位收取规费,似乎比较合情合理,但推动优化调整低耗环保的厢式货车、专用车辆、集装箱车、大吨位车等的作用不明显。
国家发改委、交通部为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于2002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交通部门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更新和新购置的集装箱车辆,给予交通规费优惠,明确了车辆吨位在15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征收,15吨以上的一律按15吨计征。这为企业发展大吨位集装箱运输车提供良好的契机。2002年一2004年浙江省集装箱车辆平均发展速度达到134%。希望有利于引导车辆结构调整的类似政策应多多出台。
补征差额规费:“大车小标”无利可图
对于“大车小标”车不应简单处罚经营者,而应该在要求车辆厂家纠正的同时,一次性向厂家补征吨位差额费,以杜绝“大车小标”车投放市场。对于擅自改装的车辆,在追究车主和维修企业责任的同时,还要各补征50%差额规费,彻底实现“大车小标”无利可图。
(编辑/陈小平 小吴云雪)
然而随着国家高速公路骨架网络的形成,汽车日行程不断增加,运距不断扩大,车辆流动范围越来越大;汽车运输尤其货运市场完全放开后,车辆组货招标化、运价市场化、经营全国化使得汽车运输经营范围并不仅限于省内,“各自为政”的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已经造成道路运输中种种不和谐现象。
由此,在各方面部已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现行交通规费征收办法亟待改变。
“走本地路、挂外省的牌,运本地货、交外省的税”已经为相当一部分交通部运管部门所诟病,同时,由于车辆外挂,车辆动态管理、安全监管等都出现滞后现象,甚至出现随意简化车辆上牌、收费、检测等程序,给安全和市场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尽管全国已有113万辆“大车小标”的车辆得到恢复。但多拉多装,少交税费的诱惑依然令人不安。
发展大吨位及多轴运输车辆、专用运输车辆和厢式运输车辆等现代化运输装备,实现安全、低耗、高效的可持续性发展,是道路运输发展目的。而目前车辆的小型化与运输发展方向是格格不入的。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2004年三年内全国货运车辆平均吨位一直徘徊在3.4吨/辆—3.8吨辆之间。
此外,“黑车”危害很大。除逃缴各种税收和各项交通规费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外,“黑车”压价常导致一些正规车退出市场,也开起了“黑车”,形成恶性循环。新旧“黑车”主们为争夺客源,拉帮结派互抢地盘,打架斗殴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黑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易成为犯罪分子敲诈勒索的对象。最严重的是,“黑车”车况差,驾驶员素质低,再加上偷开“黑车”做贼心虚,生怕查到要重罚,导致车速很快,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运输管理的宗旨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解决目前运输出现的许多问题,运用经济手段是关键,以“疏”的方法解决当前不和谐现象。
规费征收部门;是执法还是竞争?
车辆外挂现象主要在于各地制定交通规费标准不一。只有制定全国统一规费标准是解决外挂问题关键。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款虽然规定“调驻他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从第三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调驻地养路费票证后,按当地标准征收养路费;不足三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各省有关公路规费征收的地方性法规通常也作了类似规定,此类条文是为了平衡各省利益,但执行效果却不佳。
如果一辆车有350天在调驻地行驶,但每隔不到3个月就驶回所谓的原驻地一趟,是不是就可以回避这条规定继续到原驻地缴费?反之亦然。这种情况下,如果原驻地征收标准高,那么车主会主动调驻到标准低的地方,而如果原驻地征收标准低,即便实际存在调驻,他也不办理调驻。
当经营者有了在任何省份缴费的选择权而各省份规费标准不一时,就有可能以此要挟各省公路规费征收部门,以求得到更优惠的养路费减免政策。这时,规费征收部门与其说是一个执法主体,不如说是一个市场竞争主体,它甚至需要利用优惠政策争抢费源。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部分省份规费征收部门越权减免,以及外挂车泛滥。如果任其愈演愈烈,必将导致整个道路运输市场的混乱无序。
按吨位收费:拉多拉少不一样?
交通规费主要包括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和通行费。现在不管好车还是烂车,不管运行质量好坏、安全质量保障如何、出现事故保险赔付能力,基本都按吨位收取。从“公平”角度看,车辆按吨位收取规费,似乎比较合情合理,但推动优化调整低耗环保的厢式货车、专用车辆、集装箱车、大吨位车等的作用不明显。
国家发改委、交通部为支持集装箱运输发展,于2002年4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交通部门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更新和新购置的集装箱车辆,给予交通规费优惠,明确了车辆吨位在15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征收,15吨以上的一律按15吨计征。这为企业发展大吨位集装箱运输车提供良好的契机。2002年一2004年浙江省集装箱车辆平均发展速度达到134%。希望有利于引导车辆结构调整的类似政策应多多出台。
补征差额规费:“大车小标”无利可图
对于“大车小标”车不应简单处罚经营者,而应该在要求车辆厂家纠正的同时,一次性向厂家补征吨位差额费,以杜绝“大车小标”车投放市场。对于擅自改装的车辆,在追究车主和维修企业责任的同时,还要各补征50%差额规费,彻底实现“大车小标”无利可图。
(编辑/陈小平 小吴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