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县彝族婚姻习惯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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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篇描述九龙县彝族婚姻习惯法的调研报告,是根据对四川西部甘孜州九龙县的实地考察而写成的。报告旨在说明彝族婚姻习惯法(彝族人的婚姻传统、礼俗)对于解决彝族社会婚姻问题的功能,同时延伸说明习惯法不仅没有与国家制定法产生矛盾,而是与之相辅相成的。对现代法律的发展有借鉴意义。
  这个调研的范围并不大。目前,调查者收集到的资料如下:14位受访者的访谈记录,25份九龙县人民调解协议书,13份九龙县人民法院调解书。但感到庆幸的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婚俗的差异不大,不会因为彝族在九龙县的婚俗是这样,到了另一个县就是那样;不过云南、贵州地区的彝族婚俗与四川彝族婚俗在形式和内容上会有些差别。这个研究只能说是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甚至是对中国国家制定法宏观研究一点微不足道的补充,从了解到分析这些传统、习俗,调查者发现传统对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中国农村习俗与传统遭受着城市化与现代化的冲击,它原有的互助体系、内部解决问题的机制出现失衡。以前有大队公社、村长等去处理村里的琐事,但是现在他们都不能再担任这些角色,村里的琐事没有人去处理了,原有的干预机制真空出现真空。但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当事人不一定接受裁判的结果,反而有可能加剧矛盾。
  研究彝族婚姻习惯法,因为彝族的婚姻传统保持的较为完善,还发挥着稳定彝族社会的作用,这也得益于国家对少数民族传统的尊重而保留下来的,所以现在我们有机会去研究传统的力量和价值,也可称其为法治的本土资源。
  一、调研区域
  (一)调研区域的界定
  为了对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研究人员有必要把自己限定在一个较小的区域来进行。这种考虑是更为实际的。调查者需要容易接近被调查者,这样可以近距离的观察和访谈,建立信任关系。另一方面,调查的区域也不宜太小,区域太小就妨碍获得人们生活完整的切片。
  曾有学者讨论过调研范围这个基本问题,基本上达成一致意见,在调研初期,把调研范围限定在村一级的单位最为合适。但村只是作为一个中心,在后期还可以扩大到村临近的市镇。以村为单位进行调查,可以更好地观察村民的亲属关系、权力的分配、各类经济组织、宗教及信仰的皈依等种种社会联系,及各种关系如何发生影响。现在,村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通条件和信息传播条件的改善降低了农村人口流动到城市的成本,这也导致了农村老龄人口比例的增高,同时也破坏了农村原有的社会联系。农村人在市镇中又形成新的联系,我们要研究各种社会联系就要顺着他们的流动路径来到市镇进行调查。
  对一个小的单位进行调研得出的结论并不一定适合其他单位。这个结论可以作为一个假设,也可以在调研其他单位或更大的单位时作为一个比较材料。这是获得更为客观的科学结论的可靠方法。
  (二)地理状况
  我选择的调查地点是九龙县,位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东南部,处在雅安、凉山、甘孜三市州的结合部。九龙县面积有6770平方公里,辖1镇17乡,总人口5.2万。在中东部省份,一个乡的人口规模差不多和这个县是一样的。
  九龙县位于攀西平原与青藏高原过渡地带,多高山、河谷,地形复杂、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呈典型立体气候。良好的气候为当地的种植也提供良好的条件,但地形却使当地的交通很不方便,从县城到我调研的另外一个乡要花费两个多小时车程,这还是天气较好的状况下,而同样的距离花在平原地区却只要不到20分钟。山地地貌限制了区域间的交流,而且为人口提供的土地非常有限,使彝族人不得不分开居住从而获得更大空间进行土地开发。
  九龙县民族构成以藏、汉、彝为主体,还有回、苗、白、瑶、羌、土等其他十二个少数民族,藏、汉、彝几乎每个占三分之一,各民族混杂聚居为民族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便利,少数民族与汉族的生活方式以及习俗都趋向同一。
  (三)經济背景
  九龙县地处山区,拥有较为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动植物资源,有瓦灰山、洪坝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县河流众多,水资源很丰富,现在九龙县的水资源全部开发完毕。
  当你坐车穿梭在九龙县的山路上,你几乎看不到成片的庄稼地,道路两旁的人家在门口种上少量的玉米和其他粮食作物以及蔬菜,供自己家里食用。有人会在院子里养两到三头猪,有的人家还有果树。村里的大部分人都在工作,老年人也一样,所以在乡村里小卖部很多。山上有梨树、核桃树、葡萄树等经济林,一些家庭会选择进行商业交易。
  九龙县的气候较为湿润,又有充足的光照,各种经济作物相对来说都比较丰富。但因为土地有限,县城的蔬菜都要从成都和西昌那边运输过来,所以县城餐饮的价格相对就高一些。
  县政府正在对交通进行改善,道路修好后从九龙到成都的时间会进一步缩短,而县域内人们的出行也变得更加方便。
  (四)选择该调查区域的理由
  九龙县有下列值得注意和研究之处:
  1.九龙县主要由藏、汉、彝三个主要的民族构成,这三个民族的人口数量都基本上分别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三个民族长期混居在一起,各民族的文化相互交流很充分,彝族人自己认为汉化程度都非常高了。在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地区进行彝族婚姻习惯法调研,会让调研内容更加丰富,有的人一直坚守自己的传统文化,另外一些人会保持一种开放的态度,具有多文化的特点。他们会对自己民族的文化和其他民族文化进行对比,会告诉你对比后的感受与认识。与单纯在一个单一的民族聚居区调研相比较,这里的感受就更为丰富了。
  2.九龙县距离成都较近,交通相对发达。交通条件的改善确实使居住在本地的民众有更多机会了解外界信息,而在思想上更为“开化”,否则,长期受到交通闭塞的限制,人们逐渐认为自己的价值、经验才是正确的,与外界交流起来就变得困难。
  3.特殊的便利条件。由于时间、经费有限,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调研是件困难的事情。和我一起进行调研的调查者对这里非常熟悉,他帮助介绍熟人,我和访谈对象接触起来就顺利多了,他们愿意告诉你他们的想法。   本次调研历时一周。在这段时间内,调查者自然不能对彝族的婚姻习惯法有非常细致的认识和分析,但是这一周的调研却有重要的意义。我所收集的材料,足以对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初步的分析。
  (五)选择这种调研方法的理由
  调研最重要的就是要使用科学的方法,由于我对问卷调研方法存在某种偏见,所以选择了定性研究中的非结构式访谈法。这种调研方法的结果在数据上并不怎么让人觉得靓丽,同时有人也对其调研结论的普遍性、代表性产生怀疑,但这种方法能够帮我们找到问卷所问不出的细节,而且使调查者有机会去感受调查对象现实生活。
  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人们会更青睐耀眼的各种代表性的数据,但这些数据是怎样得来的,却让我感到忧虑,因为我们看到,一些有名望的学者也会胡编一个数据放到自己的论文里,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东拉西扯把各种数据塞到自己的文章中吸人眼球。我并不是说今后我们就不要搞定量研究,不讲数据了,这个时代毕竟是数据的时代,但是我们要学会分辨真伪,要培养这样的能力,不要别人说了一个什么数字,就轻易相信了。同时也不能忽视定性研究,对于搞社会科学研究的人来说,定性研究也非常有价值。
  二、九龙县彝族婚姻习惯法之概述
  (一)结婚
  1.彝族人结婚习惯的基本概况。21世纪以前,彝族人为子女寻找配偶的方式在外人来看,存在很多不合理、守旧的成分,如娃娃亲、父母或家族包办婚姻等现象广泛存在。在我的受访者中就有一位,他就是定的娃娃亲。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对娃娃亲是有偏见的,认为这是一种干涉婚姻自由的做法,对婚姻双方都是不公平的。虽然,现在彝族依然有定娃娃亲现象,但并不是常人想的那样男女之间的婚恋自由被无端干涉。即便放在以往,也没有客观的数据表明娃娃亲男女的幸福指数就低于婚恋自由男女的幸福指数。而当我问起被访者对娃娃亲的看法时,他并未认为对自己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娃娃亲没有使自己的生活变得糟糕。现在,包办婚姻的现象正在减少,婚姻自由的新气象相对普遍。大部分家庭都尊重子女的婚恋自由,不去干涉,因为两个人非要被家长撮合到一起,以后过起日子来不幸福也是件麻烦的事情。彝族社会的经济、文化发生了重大的改变,这都得益于交通发展、经济条件改善、城市建设、网络信息发展等因素。这些因素的出现或改善为彝族人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接受新事物提供了便利。人们的观念变得更为开放。
  男女双方接触以后,觉得对方可以成为伴侣,然后会告知家长,家长们再通知族人商量。两家人都觉得合适,男方会带着自己的族人代表来女方家中提亲,女方族人在提亲的日子会商量一个聘金数,男方可以全部把聘金给女方或给部分聘金。除了给聘金,男方还要带着酒以及其他礼品。女方家族成员在与男方交流过程中对男方的印象很好,有可能还会减免男方的聘金,这就要看男子的表现了。
  双方家族成员交流愉快,他们会选择一个良辰吉日定为结婚的日子。结婚时,女方的父母及其女性家族成员是不参加婚礼的,只有女方的舅舅和叔叔参加婚礼,他们是女方家族重要的人。婚礼办完后,女方会过一段时间才和男方生活在一起,可能是几个星期或几个月,甚至是两三年。不过现在一般都是个把星期,两人就正式生活了,当有了孩子之后,年轻夫妇就和家长正式分家了,从此他们有了自己的共同财产。
  2.彝族人结婚习俗中的聘金制度。传统社会,男女之间结婚前要定婚约,而实现婚约关键性的一步是给对方聘金。一旦给了对方聘金,就对双方形成了约束力。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聘金给予了不同的理解,大致形成两种学说,一个是赠与说,一个是定金说。聘金,也称为彩礼、定礼、聘财等。
  汉族也叫彩礼、聘礼,彝族叫聘金,其实都是一样的意义。聘金是在订婚当天谈妥的,数额是女方家族定的,男方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当然,聘金数额也是要根据男方家庭情况而定,定的太高,对方给不起也不行;定的太低,有损女方家族的面子,女方父母也怕女子嫁到男方得不到好的对待,因为你是花很便宜的钱娶来的。所以聘金的数额既要符合男方实际,也要体现女方价值。
  虽说汉族男子也给女方家里一定的聘礼,数额高低不等,但与彝族的意义却是不同的。起初,据彝族人说,聘金是男方给女子父母的抚养费,父母养育了女子这么多年,现在嫁出去了,男方自然要对女方的父母进行一定的补偿。很多人认为聘金就是买卖女子的“身价钱”,是男女不平等的原因之一,因为这会让人们觉得,女子是被男子买来的,在家庭中女子地位就低。虽然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或许古时候彝族社会确实就是这样认为的,但现在的彝族人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聘金是婚姻关系的“保证金”,是面子的体现,是女子价值的衡量。不管怎么说,“身价钱”这种说法带有很大的偏见,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女子的父母怎么可能把自己的女儿卖给别人呢,这对家族的荣誉也是一种诋毁呀,卖女子本身就表示自己要把自己的地位降低,哪个家族会这么做。而且,男女结婚后第一年,新婚夫妇要回到女方家中拜年,女方的亲友代表都会到现场来,男方给这些亲友拜年时,亲友们都会给男方红包,有的男方收到的紅包可能还要超过当时付出的聘金。
  况且,我们从一些现象就能看出,聘金并不是“身价钱”。我的访谈对象中有四位,女方都没有要男方的聘金,直接就结婚了,不过其中一位是娃娃亲,他的妻子是他的表妹。这几位访谈对象认为不要聘金也很正常,因为女方是喜欢男方这个人,觉得男方是有发展前途的,所以可以不要聘金。还有一位访谈对象,对方提出的聘金数额对他来说有点承受不起,所以女方要给他降低聘金,但他还是坚持一开始的数额,因为他觉得这个女子对他来说是很宝贵的,他想尽办法也要弄到那个数额的聘金。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出,聘金并不是“身价钱”。
  聘金在彝族还有很深的寓意。彝族有句俗话说,“聘金是一辈子的事情”。就是说,这个聘金你可以用一辈子的时间来支付,寓意两个人在一起要一生一世。这就是古彝族社会对聘金的理解,对美好婚姻的向往。当然,买卖婚姻在彝族社会是存在的,靠婚姻借机敛财或是想要飞黄腾达的现象也是存在的。但汉族在传统社会也是这样的,这也是生产力不发达造成的,婚姻是有它自己任务的,并不是两性之间的事情,它肩负着整个社会发展的责任,它对个人之间的感情有时是不去考虑的或者是不应该考虑的。   我们不能一说到钱就闻到铜臭味,这是社会规则的一部分,钱对人们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聘金也不一定非要一次性支付,当然我们理想中的效果是用一辈子的时间来支付的,但这还要由现实情况来定。如果女方对男方的印象好,有的会降低聘金的数额甚至是免去聘金,这都是谈出来的,有很浓厚的人情在里面。不过彝族人结婚也出现了不好的风气,聘金数额越来越高,经济条件不好的人家是很难拿出钱来的。订婚时的聘金都是有不成文的规定的,初中毕业的女孩子就能要到9万的聘金,大学及以上学歷毕业的女孩子的聘金数额会更高,对此政府内部达成协议,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订婚时的聘金不能超过9万元。虽然政府对内部人员是这样规定的,但很难保证有人私底下会送更多的钱来获得更大的优势。这种风气也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究其原因,据我的一位访谈对象说,这是男多女少造成的。
  在离婚的时候,聘金是作为赔偿/补偿对方的一个标准。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是要收回聘金的,而且还要按照聘金的倍数进行赔偿/补偿;如果是男方提出离婚,男方的聘金收不回来,还要按照聘金的数额的倍数对女方进行赔偿/补偿。聘金在这个时候可以作为婚姻的“保证金”,所以彝族社会的离婚率很低,人们轻易不敢离婚。
  (二)离婚
  1.彝族人离婚制度的基本介绍。婚姻对于彝族人来说不是儿戏,彝族有一句俗语“什么事情都能开玩笑,只有婚姻不能用来开玩笑”,虽然说家族和家庭对年轻男女恋爱不会去干涉,但结婚也不是那么容易,主要担心民族习俗间产生冲突。有人认为彝族婚姻不自由,男女因为纯真的爱情想在一起就应该在一起。有些家庭干涉婚姻其实也是对其婚后生活的考虑,因为彝族社会一些习俗是其他民族不能理解的,如果两个人在一起生活很容易因为这些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导致婚姻双方不幸福。
  离婚更是彝族人不敢轻慢的事情,这关系到两个家族各方面的问题,所以离婚在某种程度上不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两个家族的事情。一旦双方提出离婚,家族就会介入进来,至于怎样介入也要看情况而定。如果这个彝族人是在城里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职业的从业人员,其能够经济独立,家庭在家族内也有一定影响力,那么家族就不干涉他们的离婚自由;还有就是双方能够协商好,彼此都比较通情达理,那么男女之间把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协商好,只要告知家族,家族一般也不会干涉;但大部分的离婚事宜都要家族出面,男女双方会选择家族出面来处理此事,从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可以说这是“离婚不自由”,但这是我们所谓的具有现代人权观念的现代人主观刻意要认为这个不自由还是事实上的不自由,这个还值得讨论。报告中会对这个问题有所阐述。
  那些双方能够协商好的,家族也不会出面的离婚问题暂且就不讨论,该调研更关注的是家族干预离婚的情况。某一方提出离婚后,家族内部先进行讨论,首先是劝和不劝离,这是人之常情了,经过内部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家族关系处理好的话,两个家族的知名人士或族长会到一起协商此事,是离还是不离。这里有一个谁主动提出离婚的问题,如果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这可能是对男方家族的不尊重,对其声誉有不好的影响,女方就会被认为是过错方。当然,如果男方主动提出离婚也是这种情况,女方家族也认为自己受到不尊重甚至是侮辱,大家一般就不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了。这和汉族(也仅指我了解的汉族)不一样,汉族男方或女方的亲属会置身事外,从一个中立者的角度参与进来——如果他们愿意的话,有的情况下,他们不是责备对方,反而会把责任放到自己这一方的孩子身上,教导他们家庭和睦要多付出,还要主动去让自己这一方的孩子安慰对方。汉族一般家庭都是单独过的,没有什么家族意识,一个汉族家的女儿嫁出去了,她就很少再参与家里的事情了。但彝族却不是这样,为了维护家族的声誉与稳定,家族内部成员一般会认为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错的,当然也不是绝对,只是说普遍上是这样一个情况。
  如果一方在劝和的情况下还坚持要离婚,两家族就很难再坐下来谈了,他们会各自找中间人作为沟通的桥梁,帮助两个家族传情达意。中间人了解情况之后会尝试调解,调解不成就开始处理抚养与财产分割的问题。抚养和财产分割不是小问题,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离婚的整个程序才算完成,他们可能因这些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如果中间人都不能处理好离婚这个事情,就只能寻求法院解决了。法院的调解或判决一般会接受,但有的人也会争来争去,很不好达成一致。一位九龙县前法院院长说,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彝族的离婚案件是最难处理的,因为他们总是不好达成一致意见,但现在彝族离婚案件已经比较少了,大多数还是通过家族解决的。
  这里还要谈一下离婚的理由。主动提出离婚的人有可能成为过错方,这要分析具体情况了。离婚都会有不同的理由,而每种离婚理由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婚姻对彝族人来说是非常严肃的、重要的。非常保守的家族,家族中的年轻人的婚姻是不能由自己做主的,也就是说,婚姻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家族的事情,要听从家族的安排,你的离婚问题也要家族来安排。甚至也可以这样理解,有时候家族就是个人,个人就是家族。除了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的,彝族婚姻离婚的正当理由与婚姻法规定的可以离婚情形都是契合的,如虐待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都是离婚的正当理由。但彝族婚姻习惯法实施起来更加有效,而我们经常为国家制定法处理离婚问题繁琐不尽人意而恼火,彝族基本上不存在这些问题。彝族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大家都生活在一个村子里,你做什么村子里的人也都一清二楚,如果犯了错很难掩盖,农村社会就是这样的。你也不能随意欺负对方,因为对方有家族的保护,虽然姑娘结婚后被认为是“泼出去的水”,可一旦闹离婚,这就关系的家族的荣誉了。如果男女一方有上述行为,另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就不会成为过错方。如果没有上述行为而以感情不和或其他理由提出离婚的,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就会成为过错方,过错方可能承担不同的赔偿/补偿责任。如果主动提出离婚的是男方,男方付出的代价最高可能是净身出户。有的也要根据男方家族的实力,如果男方家族要比女方家族强大的多,赔偿是肯定的,但可能不至于净身出户,结果好坏主要还是看家族的背景了。如果有一方出现了上述那几种行为而导致另一方提出离婚,过错方就要不定额度的赔偿了,这属于离婚的正当理由,过错方家族就没有任何怨言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在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内,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权。相比较起来,彝族婚姻习惯法对过错方含义的范围比《婚姻法》要宽,可见,习惯法对婚姻的规范更严格。在彝族社会,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是过错方,是要付出比较大的代价。在他们看来,两个人的性格、情感都是可以通过相互付出得到改善的,这里面蕴含了对待家庭的责任问题。反观现实状况,尤其在城市,很多年轻人都是因为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冲突而轻率离婚。而《婚姻法》却不管不问,离婚成本很低,使人们不再为家庭的完整负责任。
  2.彝族人离婚习惯中的中间人制度。中间人是两个家族处理离婚问题时的一个关键人物,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中间人的挑选需要一些条件,首先中间人一定是外姓,不能同两个家族一个姓氏,这也是其中立性的一个体现;其次中间人在当地是公认的公正的、有威信的、讲信用的人。这样的人参与到解决离婚问题是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的,他在人们的心中树立了公正的形象,彝族人对中间人信任,中间人调解的结果,两个家族一般都是接受的,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不能接受。
  两个家族会约定一个地点协商事宜,但双方一般不见面,中间人在两方中间传达意见,清楚地了解情况之后他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协调赔偿/补偿的事宜,只要没有超出双方家族不可接受的条件,中间人最后协商的解决办法,双方都会尊重。两个家族在离婚这件事情上,情绪都是比较激动的,中间人的出现避免了双方因为情绪激动而大打出手,结果可能是不堪设想的,中间人恰恰避免了双方直接面对面的冲突,起到良好的调解效果。这是彝族社会长久以来,经过不断总结经验,发展出來的一种调解矛盾的机制,我们不能小看这个机制的作用,在我们外人看来,两家人因为离婚就发生械斗是不敢想象的,但却是对彝族人来说,婚姻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代表着很多意义,随便提出离婚就是对对方的不尊重,是不能轻易接受的。
  中间人并不是志愿者也不是义工,他的付出也是要收费的,他们会按照一方给另一方的赔偿/补偿额度抽取百分之十上下的费用。他们的角色和现代司法系统的法官很相似,或者说是起到的作用是相似的。他们具有法官的地位和价值,在调解矛盾的过程中尽可能的起到公正的作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同时,中间人还扮演了律师的角色,他收了委托人的钱是要为委托人办事的,例如,对方要的赔偿/补偿额度过高,这一方的中间人就要压低这个额度,就要寻求一个对自己这一方家族更合理的数额,或者是一个较为公正的对待。这就是中间人比法官发挥功能多的地方,由此他们看起来也更像律师。
  3.家族在离婚制度中的作用。研究彝族婚姻习惯法就不能不研究家族在彝族社会的角色及其作用。
  彝族家族非常重视信用,可以说是一诺千金,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一旦族长之间达成协议,就必须履行约定,违约将会付出很大代价,可能一个家族在彝族社会都无法立足生存,所以即便是口头协议,也绝不违反。家族对内部成员会进行惩罚,如果在离婚问题上,过错方是自己内部成员,然而过错方又不按照家族达成的协议进行赔偿/补偿,家族很有可能开除其家族成员的资格,并且在彝族社会进行公告。
  家族与个人间有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个人有得到家族保护的权利,个人也要对家族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婚姻,个人要遵从家族的意愿,但这取决于你受家族影响大小决定。当个人遇到困难的时候,家族内部成员会分担其困难,以便让成员渡过难关,彝族内部生成一种特有的保障体系,这种互助体系也是家族能够发挥影响的原因之一。
  家族对个人的婚姻,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会有一定的干涉,但家族并不是外界想象的那样不近人情,或者认为家族是落后、封建、守旧的一种现象或代表。家族既是一个政治、文化共同体也是经济共同体,而经济共同体的特质可能还是更加突出的。如果个人在经济上独立、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比较完整的社会关系,也可以说是圈子,个人的事情家族也不会干涉;如果你的社会地位、经济条件很好,家族不但不能干涉你的个人事务可能还会听从你的意见和想法。家族参与解决离婚问题,其实是对弱势者的保护,这里的弱势者一般指女性,如果女性遇到离婚问题,这个问题就不需要你出面解决,家族会帮你解决问题争取权益。
  彝族每年会召开彝族大会,各家族就会聚到一起开会,即便你只是一个乞丐,如果你的辈分高,你坐的位置也比有钱的那位家族成员要靠上;不管它是形式上要这么做还是实质上对家族规则的尊重,在这里我们看不到钱的作用和功能了。
  4.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赔偿/补偿。男女双方结婚之后,女方要在家里过一段时间才到男方家去,直到女方和男方共同生活后,男女双方才产生共同财产。但共同财产的概念未必准确,并不是所有彝族人都有这样的概念。对于他们来说,共同生活只是和男方父母分家的开始,他们也很少考虑共同财产的问题,这在农村社会确实是比较普遍的。只在发生离婚的情形下,才会进行分割财产,他们对财产的分割比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的范围更广泛,彝族婚姻习惯法不会考虑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问题,也不会考虑照顾妇女的原则。而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主要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过错方要补偿另一方,秉持照顾女方的原则。
  彝族人分割财产的方式和婚姻法规定的方式有区别的。彝族人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建立在聘金的基础之上,过错方要给对方赔偿/补偿聘金的倍数的钱,而双方的动产及不动产要折合成钱来赔偿/补偿给对方。
  假如女方为过错方,那么女方要归还聘金还要赔偿/补偿给男方一定聘金的倍数的钱,一般是两倍到三倍。男方举办婚宴、定亲那天送礼的花费,女方都要赔偿给男方。有人认为赔偿聘金的倍数的钱有点过高了,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既是对悔婚一方给予一定的惩罚又是对对方一定的补偿。有其合理之处。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的,或是以其他彝族人认为不必非要离婚的理由而提出的离婚情况,这样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就要赔偿/补偿对方了。彝族人认为感情不和或是性格不和并不构成离婚的正当理由,因为感情和性格都是可以通过相处而改善的,执意要以此为理由离婚,那就要承担赔钱的风险。男方以感情不和或其他非必要的理由主动提出离婚的话,就要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我的一位访谈对象就因为夫妻之间三年没有孩子,就主动提出离婚,然后他被净身出户了。但是他认为女方有意要整他,所以让他净身出户,他试图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女方家族不同意,最终男方家族接受了让男方净身出户的结果。我的访谈对象认为这非常不公平,他讨厌家族势力干涉男女的离婚自由,他本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当然诉讼离婚的方式在财产分割上可能对他更有利,但离婚的诉求不能如愿。不过要指出一点,净身出户这种情况在彝族社会比较少见。   三、调查结果分析与反思
  (一)调查前的假设
  调查之初,我和我的同伴都是带着问题进入的。这个问题就是,彝族的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是冲突的,这里的冲突既有原则上的冲突,又有规则上的冲突。我们假设在调研后能否找到一种方法解决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矛盾,从实质上推动国家制定法向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应用。可是在调查实践中,事实情况跟我们想象的却完全相反,彝族婚姻习惯法不仅没有和国家制定法冲突,反而两者能够互相弥补之不足。当地人既会选择家族之间私下解决离婚问题,也会选择走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二)彝族婚姻习惯法的效率与成本
  在彝族社会,70%-80%的离婚问题都要由彝族婚姻习惯法来解决,下面分析彝族婚姻习惯法处理离婚问题的优势在哪里。
  彝族的婚俗传统认为主动提出离婚者将成为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补偿的责任。但其婚姻习惯法中也有规定——非成文的——离婚的正当理由:一方有外遇、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恶习。还包括男方“不学无术”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女方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不会成为过错方。
  如夫妻一方出现彝族婚姻习惯法认为有上述情形的,经调解无效,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这些做法与国家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基本上是一致的,由于二者处理问题方式的差别,出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例如我的那位访谈对象,他极力要求通过法律诉讼解决两人的离婚问题,从财产分割来看他不至于净身出户。但他选择诉讼离婚的结果是他并不能离婚,因为女方不愿意离婚,法官也不会接受他的离婚理由。假设我的受访者与其妻子不是彝族人,从我的受访者态度能够看得出来,他是非离婚不可了,那么他就要想尽办法把这个婚给离了,其中的波折可想而知,消耗的时间会比较漫长。但选择彝族婚姻习惯法来解决离婚问题就不会有这么多程序波折,如果你执意要离婚,对方家族提出条件,只要这个条件不过分(这个不过分是按照彝族人普遍认为的那个程度),如其净身出户,在彝族就不是过分的要求,况且这种情况也很少发生,满足对方的条件,两个人就能离婚了。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很有效率,不需要当事人走复杂的诉讼程序,所以彝族人离婚一般不会选择诉讼离婚。这并不是说彝族人有多么厌诉,而是两者相比较,彝族婚姻习惯法效率更高、成本更低。
  (三)彝族婚姻习惯法中的救济功能
  婚姻男女的结合是权利义务的结合,婚姻是担负着很多责任的,有抚育孩子的责任、延续后代的责任、社会稳定的责任。离婚带来很多负作用,一是单亲家庭的孩子更容易出问题,二是起诉离婚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从维护女性权益的角度看,离婚对女性的伤害比较大,会涉及到抚养孩子与再婚的问题,没有工作的女性这个问题会比较突出。下面笔者进一步分析,彝族婚姻习惯法对女性的救济功能。
  彝族的婚姻习惯法对悔婚和主动提出离婚者的惩罚力度是很大的,除了正当理由外。主动提出离婚的男方最大的风险就是净身出户,女方则是赔偿数倍的聘金等,这样是考虑到对主动离婚者给予一定的惩罚,而对被离婚者——非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补偿。所以男女双方不会轻易离婚,因为成本太高。那么国家制定法要不要搞一个离婚赔偿金制度来规制人们随意离婚呢?我认为这倒不是不可以。加大离婚成本并不是侵犯个人自由,而是要遏制不负责任的个人自由,而是要让更多的年轻男女在领结婚证书之前考虑清楚——不能不合适就离婚。离婚自由通常要让女性付出很大的代价,而她们恋爱的时候很少考虑到这些问题:再婚问题、生活质量下降问题、再生育问题。彝族婚姻习惯法的赔偿/补偿制度有效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其实也保护了女性的利益。
  聘金赔偿/补偿制度的有效执行,是有家族强制力作为保障的,如果你悔婚还不赔偿/补偿的话,你这个家族在彝族社会中的声誉将大大受损,如果你没有钱赔偿/补偿对方,家族也只能为你承担起这个责任了。而且在调研中,我了解到这样一个情况,在这个制度下,通常男方都是“吃亏的”,男方主动提出离婚,女方要求其净身出户在彝族是合理的要求,对方家族不会有任何怨言。但女方却不存在净身出户的风险,她最多只赔偿/补偿男方一定倍数的聘金和结婚前的花销即可,如果女方不是非要离婚的话,她们将不会有什么损失。而在其他地方的农村,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一般也不会得到房子或某种程度的补偿;如果在城市,并不存在谁主动提出离婚的问题,谁先提出离婚都可以,但从实践看,即便男方有错,法律也不会让男方净身出户。从这种赔偿/补偿制度可以看出,彝族的婚姻习惯法其实对女方保护更多一些。彝族社会中城镇化相对低一些,大部分还是农村社会,农村女性一般是没有经济来源的,一旦男方要和女方离婚,女方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出于对女性的保护、家庭稳定的因素考量,我认为彝族婚姻习惯法中的赔偿/补偿制度是适当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当离婚事实发生,男女当事人其实都要“靠边站”,这个问题的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不再需要当事人参与,而是由家族出面解决。从诉讼实践看,女性要花费精力、时间、智慧去应对诉讼,如果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很有可能人财两空。而彝族的做法是,家族会替女方出面解决问题,女性不再需要花费精力和时间去应对这个问题,家族使女性在离婚事件中的成本降低了,这种做法其实是家族保护了女性。
  (四)彝族婚姻习惯法中类似的“判例法制度”与“陪审团制度”
  彝族婚姻习惯法中引用判例的做法与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有相似之处。判例法是基于法院的判决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并不是立法机构创制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彝族解决离婚纠纷引用先例的做法,恰恰与判例法在形式上和内涵上有很多不谋而合。彝族解决离婚纠纷的先例能够成为裁判的依据,同时这种规则是“司法者”们在实践中创造,而不是“立法者”在立法机构中创制的。
  从不同的角度看,中间人具备多个角色,除了律师、法官,在我看来,还有陪审团的角色。美国学者弗莱彻和谢泼德认为,陪审团制度对陪审员的要求是公正和中立,对某一方不存在偏见;另外,陪审团的裁决要在内部获得一致通过。之所以家族选择这个人成为中间人,就是在他们这个地区,这样的人是被认为具备公正、中立等特质的人物,所以他们做出的裁决具有效力。只是现在,中间人只有一个,但我们是否能大胆的设想,经过多长时间的发展,人们发现单个人可能还不够公正,同时在某个地区有威信的人物是越来越少了,可能人们就会选出更多的人形成一个类似陪审团一样的团体处理社区内部的纠纷,这不是不可能的。
  总之,我们了解到的彝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并不冲突。首先,当事人离婚有选择习惯法解决的权利,同时也有选择婚姻法解决的权利;其次,两种做法對可以离婚的情形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彝族婚姻习惯法对离婚的限制还要更多。因感情不和或性格不和导致感情破裂已经成为现代人离婚的主要理由,而在彝族社会这个理由并不成立,国家制定法在这方面往往难以调解,彝族婚姻习惯法相对“做的好一些”;最后,上文我们已经分析,彝族习惯法效率高,而且其做法无形中保护了女性的权益,这一点是国家制定法做不到的,所以,彝族习惯法弥补了国家制定法在这方面的缺憾。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作者简介:马力生(1986- ),男,藏族,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赵然(1987- ),男,汉族,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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