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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代的蒙古盟旗制度,是清朝中央政府统治蒙古游牧部落的封建制度。这一制度仿自满洲八旗,形成于清帝国建立以后。二者虽然形式上相同,但本质上根本不同。本文在分析晚清政府“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之上,准确认识蒙古旗地制度的转变过程及札萨克王公逐渐失去土地所有权的过程。
【关键词】:清代;蒙古;旗地;札萨克
一、蒙古地区盟旗制度
(一)清初蒙古地区盟旗制度
对于蒙古的统治,在努尔哈赤统治时,已经确立对蒙古分而治之的策略思想,他说:“蒙古之人,犹此云然,云合则致雨,蒙古部落合则成兵,其散犹云收雨止也。埃其散时,我当颐而取之。”[ 《清太祖实录》。卷二十八,天聪十年四月。]据这一所谓“祖训”,清朝对蒙古制定了适用于八旗制度诸多规定的统治体制,叫做札萨克旗制。札萨克旗同八旗一样,以150名箭丁为单位组成左领,其箭丁成员登记成丁册,上报清廷管理蒙古事务的理藩院。与八旗不同,札萨克旗最大特征是在札萨克。札萨克和其辅佐官协力台吉是由各个旗内所属特定部族的贵族阶层中选任的。[1]
“札萨克”一词, 在《蒙古秘史》中最早作为“军法”一词使用的,清代,蒙古各部被清征服以后,“札萨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札萨克”成为蒙古地方行政官吏的名称。据《清代边政通考》载,“旗各建其长日札萨克,而治其事。”清代的“札萨克”不仅有旗长札萨克称号之意,同时具有治理、自治、管理等政治内容,成为蒙古封建权力的象征。
(二)盟旗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关系
清以前,由鄂托克、爱玛克来占有和支配蒙古的土地,并由这些团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用,但是封建领主即鄂托克、爱玛克对土地享有绝对的分配和利用权。清以来,继承了蒙古原有的土地总有制形式,划定旗界,将旗境内土地作为封地概括的授予札萨克,但没有把封建领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利全部授予札萨克,其仍然受到限制。
姚锡光于光绪三十二年所拟《经画东四盟条议》里,把清末旗地分为官有、公有及私有三种形式。[ 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M,商务印书馆,1987]所谓官地,是指国家机关所有地。所谓公地,是依据习惯属于旗民全体共有的土地,即乾隆十三年(1748)《地亩赎回令》里所称“旗下公地”[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九,《理藩院·耕牧》公地主要包括公共牧地、荒地、狩猎地、采薪地等]。私地包括生计地、福分地、差役地、和仓租地等。
二、札萨克王公土地私有化过程
(一)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化
清初设置旗制时,旗地作为封地概括的授予札萨克,但自旗官至旗丁都按照身份分到了相应的土地。顺治年间,大量从事农业生产的汉民涌入,蒙古人开始出典土地给汉民,自己享有出租权,这样部分蒙古人开始成为地主或农业经营者,在這一过程当中,蒙地的所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土地私有制逐步形成,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札萨克王公的私有地、闲散王公及塔布囊的私有地、寺庙的香火地或庙地、普通蒙人的私有地、旗属官员及差役所受领的土地。
(二)札萨克王公土地私有化过程
各类私有地当中,札萨克王公私有地出现最早。顺治年间,就出现札萨克王公私招汉民开垦牧地的情形。康熙年间,清廷允许部分开垦蒙地[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八,《理藩院·户丁·稽查种地民人》],于是,札萨克王公更大量的招募汉民开垦其私占的牧地,并把收入归其私人所有。札萨克王公通过各种手段强行占有旗民土地,清廷为了解决普通蒙民的土地问题,给他们划分计生地,札萨克的私有地也随之被法律承认,被称为内仓地。与内仓地相对应的是外仓地,是分给普通旗民计生地、闲散王公及塔布囊土地外剩余的土地,归札萨克掌管。札萨克拥有对外仓地的绝对支配权,往往通过各种借口把外仓地变为内仓地,同治以后,外仓地并入内仓地,完全成为札萨克的私有地。[2]
三、“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旗地土地制度的影响
(一)清朝对蒙古地区汉族移民和蒙地开垦政策的变化
向内蒙古地区移民屯垦的活动,从清初就开始了,在整个清朝,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大体经历了初期的限垦、中期的禁垦和部分放垦、末期的全面放垦三个阶段。初期放垦阶段,主要包括顺、康、雍三朝。清廷名义上实行全面禁封政策,但实际上采取了又限制又默许的态度。中期的禁垦和部分放垦阶段,乾隆年间,清廷实行严厉的禁垦政策、严格限制汉民出口开垦。从嘉庆元年到光绪二十七年 ,该阶段清廷承认既定事实,禁止扩大私垦,同时又允许在部分蒙地招垦。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宣布取消其维护长达二百余年对蒙地的“封禁政策”,在蒙古地区大力推行“移民实边”和“放垦蒙地”政策。(二)“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土地制度的影响
所谓“移民”,就是將内地的大批汉民移向边疆地区垦殖;“实边”,就是通过屯垦充实边防,抵御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移民实边”政策实行前,蒙古王公贵族将土地私下租给流入的汉民耕种,收取租金。垦熟后每年收取地租,不向清政府交纳田赋。“移民实边”政策实行后,牧场要圈垦,土地要丈放,不论熟地生荒,都要逐亩一次征收押荒银,垦熟以后每年征取岁租。清政府通过圈垦牧场和丈放农田,控制了对蒙旗土地的最高所有权。“移民实边”政策的实行,对于蒙古族人民来说,新开牧场破坏了他们的畜牧业生产,丈放已垦的土地剥夺了他们原有的土地占有权,蒙古札萨克王公贵族也失去了私有土地,逐渐被汉族移民控制,草原牧民经济一度进入瘫痪状态,随着旗县制度的确立,原来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度逐渐瓦解。
参考文献:
冈洋树著,宝音巴特尔译《关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视野》[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
杨强《清代蒙古族盟旗制度》M,民族出版社,2004年
作者简介:王 茹(1990—),女,汉族,籍贯:甘肃庆阳,单位:西 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祁宏瑞(1990—),男,汉族,籍贯:甘肃庆阳,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杨 乐(1990—),女,汉族,籍贯:贵州黔东南,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CX2015SP37
【关键词】:清代;蒙古;旗地;札萨克
一、蒙古地区盟旗制度
(一)清初蒙古地区盟旗制度
对于蒙古的统治,在努尔哈赤统治时,已经确立对蒙古分而治之的策略思想,他说:“蒙古之人,犹此云然,云合则致雨,蒙古部落合则成兵,其散犹云收雨止也。埃其散时,我当颐而取之。”[ 《清太祖实录》。卷二十八,天聪十年四月。]据这一所谓“祖训”,清朝对蒙古制定了适用于八旗制度诸多规定的统治体制,叫做札萨克旗制。札萨克旗同八旗一样,以150名箭丁为单位组成左领,其箭丁成员登记成丁册,上报清廷管理蒙古事务的理藩院。与八旗不同,札萨克旗最大特征是在札萨克。札萨克和其辅佐官协力台吉是由各个旗内所属特定部族的贵族阶层中选任的。[1]
“札萨克”一词, 在《蒙古秘史》中最早作为“军法”一词使用的,清代,蒙古各部被清征服以后,“札萨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札萨克”成为蒙古地方行政官吏的名称。据《清代边政通考》载,“旗各建其长日札萨克,而治其事。”清代的“札萨克”不仅有旗长札萨克称号之意,同时具有治理、自治、管理等政治内容,成为蒙古封建权力的象征。
(二)盟旗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关系
清以前,由鄂托克、爱玛克来占有和支配蒙古的土地,并由这些团体所有成员共同利用,但是封建领主即鄂托克、爱玛克对土地享有绝对的分配和利用权。清以来,继承了蒙古原有的土地总有制形式,划定旗界,将旗境内土地作为封地概括的授予札萨克,但没有把封建领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利全部授予札萨克,其仍然受到限制。
姚锡光于光绪三十二年所拟《经画东四盟条议》里,把清末旗地分为官有、公有及私有三种形式。[ 日田山茂:《清代蒙古社会制度》M,商务印书馆,1987]所谓官地,是指国家机关所有地。所谓公地,是依据习惯属于旗民全体共有的土地,即乾隆十三年(1748)《地亩赎回令》里所称“旗下公地”[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九,《理藩院·耕牧》公地主要包括公共牧地、荒地、狩猎地、采薪地等]。私地包括生计地、福分地、差役地、和仓租地等。
二、札萨克王公土地私有化过程
(一)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变化
清初设置旗制时,旗地作为封地概括的授予札萨克,但自旗官至旗丁都按照身份分到了相应的土地。顺治年间,大量从事农业生产的汉民涌入,蒙古人开始出典土地给汉民,自己享有出租权,这样部分蒙古人开始成为地主或农业经营者,在這一过程当中,蒙地的所有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土地私有制逐步形成,土地所有制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札萨克王公的私有地、闲散王公及塔布囊的私有地、寺庙的香火地或庙地、普通蒙人的私有地、旗属官员及差役所受领的土地。
(二)札萨克王公土地私有化过程
各类私有地当中,札萨克王公私有地出现最早。顺治年间,就出现札萨克王公私招汉民开垦牧地的情形。康熙年间,清廷允许部分开垦蒙地[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八,《理藩院·户丁·稽查种地民人》],于是,札萨克王公更大量的招募汉民开垦其私占的牧地,并把收入归其私人所有。札萨克王公通过各种手段强行占有旗民土地,清廷为了解决普通蒙民的土地问题,给他们划分计生地,札萨克的私有地也随之被法律承认,被称为内仓地。与内仓地相对应的是外仓地,是分给普通旗民计生地、闲散王公及塔布囊土地外剩余的土地,归札萨克掌管。札萨克拥有对外仓地的绝对支配权,往往通过各种借口把外仓地变为内仓地,同治以后,外仓地并入内仓地,完全成为札萨克的私有地。[2]
三、“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旗地土地制度的影响
(一)清朝对蒙古地区汉族移民和蒙地开垦政策的变化
向内蒙古地区移民屯垦的活动,从清初就开始了,在整个清朝,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大体经历了初期的限垦、中期的禁垦和部分放垦、末期的全面放垦三个阶段。初期放垦阶段,主要包括顺、康、雍三朝。清廷名义上实行全面禁封政策,但实际上采取了又限制又默许的态度。中期的禁垦和部分放垦阶段,乾隆年间,清廷实行严厉的禁垦政策、严格限制汉民出口开垦。从嘉庆元年到光绪二十七年 ,该阶段清廷承认既定事实,禁止扩大私垦,同时又允许在部分蒙地招垦。光绪二十八年,清政府宣布取消其维护长达二百余年对蒙地的“封禁政策”,在蒙古地区大力推行“移民实边”和“放垦蒙地”政策。(二)“移民实边”政策对蒙古土地制度的影响
所谓“移民”,就是將内地的大批汉民移向边疆地区垦殖;“实边”,就是通过屯垦充实边防,抵御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移民实边”政策实行前,蒙古王公贵族将土地私下租给流入的汉民耕种,收取租金。垦熟后每年收取地租,不向清政府交纳田赋。“移民实边”政策实行后,牧场要圈垦,土地要丈放,不论熟地生荒,都要逐亩一次征收押荒银,垦熟以后每年征取岁租。清政府通过圈垦牧场和丈放农田,控制了对蒙旗土地的最高所有权。“移民实边”政策的实行,对于蒙古族人民来说,新开牧场破坏了他们的畜牧业生产,丈放已垦的土地剥夺了他们原有的土地占有权,蒙古札萨克王公贵族也失去了私有土地,逐渐被汉族移民控制,草原牧民经济一度进入瘫痪状态,随着旗县制度的确立,原来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度逐渐瓦解。
参考文献:
冈洋树著,宝音巴特尔译《关于清代蒙古盟旗制度研究的新视野》[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2年
杨强《清代蒙古族盟旗制度》M,民族出版社,2004年
作者简介:王 茹(1990—),女,汉族,籍贯:甘肃庆阳,单位:西 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祁宏瑞(1990—),男,汉族,籍贯:甘肃庆阳,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杨 乐(1990—),女,汉族,籍贯:贵州黔东南,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CX2015SP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