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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在欧洲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据欧洲专利局(下称“欧专局”)年报披露,2017年,来自世界范围内的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为310784件,其中来自中国的申请达50517件,占比16%。可以预计,今年中国申请人也会延续在欧洲发明专利申请方面的强势表现。
然而,还有一个数据尤其值得注意:由于大多数来自中国的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最后并没有进入欧洲地区阶段,中国直接申请和通过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仅为8330件。通过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仿佛不是一个受欢迎的选择。这其中的主要因素有两点:
一是申请欧洲专利的官费高昂。官费总额约为欧洲专利局申请前四位国家的官费总和,这对于意欲仅在有限几个欧洲国家保护其专利的申请人来说显然不够划算。
二是PCT途径申请周期长。漫长的国际阶段加上欧洲专利局2-7年的审查授权阶段,让申请授权看似更加遥遥无期。
当然,PCT途径绝非一无是处。如果申请人的全球专利布局广泛,通过PCT专利申请对于其统一专利申请管理、降低风险、减轻企业管理负担都有着巨大的优势。如果申请人意欲同时在众多欧洲国家保护其专利,那么,与PCT阶段相比,通过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对于申请人统一其在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工作将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
下面,笔者将从合理优化流程的角度,分享有关加快欧洲专利申请进度的一些建议,希望能为国内知识产权工作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第一种加快欧洲专利申请进度的途径,申请人向欧专局申请使用PACE程序。
由于欧洲专利局工作量庞大,未被处理的案件在等待期内通常只能在档案架上静候。案件量庞大的电子领域和审查时间跨度最长的医药领域,是最为拥挤的两个申请领域,申请人要走完全部流程,少则耽误十数月,多则数年。
为加快处理进度,申请人可以向欧专局申请使用“加快处理程序”(program for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下称“PACE”)。申请人可免费提请使用该程序,且可以在申请的任何阶段和时间点提请。在检索阶段和实审阶段中,申请人需要分别提出PACE。提出PACE后,申请人通常在3个月内即可从欧专局收到进行下一步的通知。通过使用PACE,申请人可以将提交申请至授权的时长缩短0.5-2年(见图2)。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使用PACE后在任何有明确时限的步骤上动用了延期,则PACE会被自动取消。
第二种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移除一些确认环节中不必要的等待期,进一步加快审查进度。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61条和第70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进入欧专局检索程序之前有一次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在进入审查程序之前,有一次决定是否要进入审查程序的确认步骤。欧专局给予两个步骤的确认期均为6个月。通过放弃主动修改和是否进入实审的确认环节,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将时长缩短1年(见图3)。
需要注意的是,如要放弃主动修改的机会,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之前就有最终确定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哪些申请中放弃主动修改机会。
如放弃“是否进入实审”的确认环节,专利申请则不再需要等待6个月,即可在检索后直接进入实审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放弃实审确认,申请人就无法退还实审环节的相关费用。
以上两种是可以在欧专局阶段采取的做法。
第三种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PCT国际阶段要求提前进入国家阶段的方式,进一步缩短时长。
提早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要在31个月绝限前提出。申请提出后,专利可跳过“书架时间”而直接进入PCT检索步骤。使用该手段后,申请人通常可以节省1-2个月时间(见图4)。
以上介绍到的三种措施都可以单独或组合使用。与标准流程相比,组合使用以上三种方式,申请人可以将长达2.5-7年的申请时长缩短至1-2年。其中,在检索阶段,PACE可节省0.5至2年,放弃主动修改机会可节省约0.5年,放弃实审确认可节省约0.5年;在审查阶段,PACE可节省1至2年(见图5)。
第四种途径,即专利审查高速通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下称“PPH”)。
PPH诞生于2013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从一开始就是该计划的成员。PPH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首次申请受理局的审查结果可以提交给后续申请受理局,从而加速后续受理局的专利审查流程。对于有意申请欧洲专利的中国申请人而言,使用PPH途径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专利申请必须是已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
2.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充分对应”已获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即其保护范围必须相同或更窄,并且必须属于相同的权利要求类别(产品、方法等);
3.使用PPH的請求必须在欧洲专利局开始审查之前,即检索部门工作结束、转交审查部门之前提交。
总结言之,通过合理利用各阶段渠道的总体思路,合理压缩等待时间、优化流程,申请人即可尽早获得授权。
然而,还有一个数据尤其值得注意:由于大多数来自中国的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最后并没有进入欧洲地区阶段,中国直接申请和通过PCT进入欧洲阶段的申请仅为8330件。通过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对于中国申请人来说仿佛不是一个受欢迎的选择。这其中的主要因素有两点:
一是申请欧洲专利的官费高昂。官费总额约为欧洲专利局申请前四位国家的官费总和,这对于意欲仅在有限几个欧洲国家保护其专利的申请人来说显然不够划算。
二是PCT途径申请周期长。漫长的国际阶段加上欧洲专利局2-7年的审查授权阶段,让申请授权看似更加遥遥无期。
当然,PCT途径绝非一无是处。如果申请人的全球专利布局广泛,通过PCT专利申请对于其统一专利申请管理、降低风险、减轻企业管理负担都有着巨大的优势。如果申请人意欲同时在众多欧洲国家保护其专利,那么,与PCT阶段相比,通过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对于申请人统一其在欧洲地区的专利申请工作将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
下面,笔者将从合理优化流程的角度,分享有关加快欧洲专利申请进度的一些建议,希望能为国内知识产权工作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第一种加快欧洲专利申请进度的途径,申请人向欧专局申请使用PACE程序。
由于欧洲专利局工作量庞大,未被处理的案件在等待期内通常只能在档案架上静候。案件量庞大的电子领域和审查时间跨度最长的医药领域,是最为拥挤的两个申请领域,申请人要走完全部流程,少则耽误十数月,多则数年。
为加快处理进度,申请人可以向欧专局申请使用“加快处理程序”(program for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下称“PACE”)。申请人可免费提请使用该程序,且可以在申请的任何阶段和时间点提请。在检索阶段和实审阶段中,申请人需要分别提出PACE。提出PACE后,申请人通常在3个月内即可从欧专局收到进行下一步的通知。通过使用PACE,申请人可以将提交申请至授权的时长缩短0.5-2年(见图2)。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使用PACE后在任何有明确时限的步骤上动用了延期,则PACE会被自动取消。
第二种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移除一些确认环节中不必要的等待期,进一步加快审查进度。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61条和第70条的规定,申请人在进入欧专局检索程序之前有一次进行主动修改的机会;在进入审查程序之前,有一次决定是否要进入审查程序的确认步骤。欧专局给予两个步骤的确认期均为6个月。通过放弃主动修改和是否进入实审的确认环节,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将时长缩短1年(见图3)。
需要注意的是,如要放弃主动修改的机会,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之前就有最终确定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在哪些申请中放弃主动修改机会。
如放弃“是否进入实审”的确认环节,专利申请则不再需要等待6个月,即可在检索后直接进入实审环节。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放弃实审确认,申请人就无法退还实审环节的相关费用。
以上两种是可以在欧专局阶段采取的做法。
第三种途径,申请人可以通过在PCT国际阶段要求提前进入国家阶段的方式,进一步缩短时长。
提早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要在31个月绝限前提出。申请提出后,专利可跳过“书架时间”而直接进入PCT检索步骤。使用该手段后,申请人通常可以节省1-2个月时间(见图4)。
以上介绍到的三种措施都可以单独或组合使用。与标准流程相比,组合使用以上三种方式,申请人可以将长达2.5-7年的申请时长缩短至1-2年。其中,在检索阶段,PACE可节省0.5至2年,放弃主动修改机会可节省约0.5年,放弃实审确认可节省约0.5年;在审查阶段,PACE可节省1至2年(见图5)。
第四种途径,即专利审查高速通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下称“PPH”)。
PPH诞生于2013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从一开始就是该计划的成员。PPH提供了一种机制,通过该机制,首次申请受理局的审查结果可以提交给后续申请受理局,从而加速后续受理局的专利审查流程。对于有意申请欧洲专利的中国申请人而言,使用PPH途径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专利申请必须是已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
2.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充分对应”已获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即其保护范围必须相同或更窄,并且必须属于相同的权利要求类别(产品、方法等);
3.使用PPH的請求必须在欧洲专利局开始审查之前,即检索部门工作结束、转交审查部门之前提交。
总结言之,通过合理利用各阶段渠道的总体思路,合理压缩等待时间、优化流程,申请人即可尽早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