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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在微博上公开炫耀其奢华生活,并称自己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7月27日,网友对郭美美的网络围观达至高潮:其航班行程在微博上被披露,当郭美美在当天凌晨抵达北京首都机场时,遭网友围追。这次从网络到现实的“围追堵截”亦随后在网民中间引发争议。
郭美美的“炫富”行为固然可恨,但若任凭此类侵犯事件泛滥而不加以制止,这些隐暴力很可能演化为明暴力。现代生活中的隐暴力无所不在。网络上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网络名人纯粹泄愤引发的粉丝骂战以及公共摄像头和骚扰电话对普通人生活的侵犯,都是隐暴力的经典案例。
接连而来的隐暴力事件,在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让人不得不冷静思考:是谁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而打着“正义”旗号的隐暴力施暴者,何时才能脱下“皇帝的新衣”?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隐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这种伤害没有伤痕,也不能做伤情鉴定。即使到了法庭上,法官也难以界定谁对谁错。
谁干扰了我的生活?
隐私是个现代概念,因为在传统社会,人们可以不受干扰地安静生活,只要个人生活信息不被披露出去以致造成恶果,人们都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而当前的隐私权已经发展到和私人秘密不被知情权较为相近的地步,如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身高、体重、出生地等。所以,目前的隐私权可以理解为“不想被知情权”。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
然而,尽管现代人的隐私权利外延看起来越来越广泛了,但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却令人担忧。无处不在的隐暴力让现代人没有了安全感。试举一例,周建平近日因向他人出售官员手机号码,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成为被以该罪名判刑的第一人。2008年12月,周建平购买到14位政府官员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并出售给诈骗团伙成员林桂余,从中获利1.6万元。2009年2月2日,诈骗团伙冒充珠海市一位副市长,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周建平则因向他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周建平只是一个在网上贩卖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而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出台近一年来,贩卖手机用户信息的移动运营商等强势机构虽被媒体曝光,却至今未受到处罚。对于个人信息被侵犯者而言,仍存在诸多维权困难。
这只是贩卖信息的一个方面,还有许多商家从消费者那里收集来数以万计客户的姓名、性别、身高、人种、血型、健康、住址、职业、财产、婚姻等个人信息,依靠这种数据库他们可以有选择性地开展促销活动,从而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占据更大的销售份额。
照片和视频也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2008年的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以来,这些隐私被侵害的概率急剧升高。最近网上频繁披露所谓“激情短片”,固然有一部分是自愿炒作,但大多都是赤裸裸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被偷拍者固然被施加了隐暴力,大量被浏览的网民,又何尝不是这种隐暴力的受害者?
隐暴力的土壤
如果观察多个隐暴力事件就不难发现,对此的惩治和约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在当下中国尤为明显。法律条文的缺陷、道德的丧失和监管的不到位,使得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隐私权有些力不从心。
从法律上看,中国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待,仅在司法解释中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加以保护。显然,这种保护方法在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上明显弱于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进行立法保护,利用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应对日益复杂的隐私纠纷时显得捉襟见肘。按说负责打击侵犯隐私权的机关不在少数,如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但由于对如何打击对隐私权的侵犯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执法依据,即便隐私权受害者或者其家属依据现有的法律请求保护,执法或者司法机关也只能参照其他法律规定或程序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侵犯隐私权的案子时有发生,但是依靠现有的司法资源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案例并不多见。在某律师接到亲属慰问电话的案例中,打电话的人之所以能掌握某律师亲友的联系信息,从而打通这些带有侵犯网络隐私权和恐吓性质的电话,很可能是有人出卖了律师经常联系的电话记录。启动诉讼程序要提供事实证据,是谁在侵权?手机运营商还是固定电话运营商?侵权的事实如何举证证明?一系列法律难题往往令受害人望而却步。
道德的丧失和监管的不到位,也是隐私权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前不久,网上流传着一段内容为一对情侣在上海某地铁站闸机口亲昵举动的视频。据上传者称,视频来源于地铁站监控录像的画面,拍摄者则是地铁公司的员工。调度室的监控探头多角度反复拍摄情侣亲热,视频监控者还不时点评取笑。上传视频,视频监控者对监控对象随意发表评论和嘲笑,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而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像视频中这对年轻情侣一样,隐私被注视,被无限放大,隐私权处于极大的不确定之中。
隐私的公私之辩
隐暴力造成的侵权现象无法预防,一旦发生,也只得默默忍受。于是有人提出,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应着重体现于民事立法当中,例如在《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上海社会科学院心理学教授张结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也是隐暴力的受害者。张结海的电话号码被商业机构出售,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铺天盖地。而当他报案时,警方多因事件太小而无法立案。怎么办?除了提议加强立法和提高公众道德水平,张结海无法给出心理学上的答案。
公众人物是隐暴力的重灾区,但由于他们享受着比普通人更多的权利,因此隐私尺度明显大于正常人。这就可以解释,为何《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事件以前在仅涉及政客和明星时安然无恙,一旦他们把枪口指向平民,立马就遭到灭顶之灾?按照张结海的说法,人们对公共人物的关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郭美美不是跟红十字会这个公益机构有瓜葛,任凭她怎么炫富,网友都不会去强烈地去关注她,更不会去影响她的正常生活。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人肉搜索”。
张结海的这种立场其来有自。2006年8月26日,张结海在网上发动“追查流氓外教”行动,他的理由是:此人(外教)用极其淫秽、肮脏的语言在“欲望上海”博客上记录了玩弄中国女人的过程,他还侮辱、诋毁、歪曲中国政府和中国男性。张结海认为这样的追查很有意义,就算此事后来不了了之,也给类似的人打了预防针。“整个过程没有伤害任何人。”张结海说。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著名心理专栏作家武志红,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人肉搜索在当前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整体发展也是良性的。在现在司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网络人肉’补充了一些司法的不足。”不过凡事都要有个度,最近一张电子眼抓拍的照片在微博上疯狂转发——在一辆汽车内,一名男子左手握着方向盘,右手却伸进了副驾驶位置女子的衣领中,这一幕因车辆超速而被抓拍。发照片者此举是否侵犯隐私,立即引发人们热议。武志红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认为,后来的事实证明车内男女是情侣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上传照片者的责任必须要追究。
郭美美的“炫富”行为固然可恨,但若任凭此类侵犯事件泛滥而不加以制止,这些隐暴力很可能演化为明暴力。现代生活中的隐暴力无所不在。网络上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网络名人纯粹泄愤引发的粉丝骂战以及公共摄像头和骚扰电话对普通人生活的侵犯,都是隐暴力的经典案例。
接连而来的隐暴力事件,在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让人不得不冷静思考:是谁侵犯了我们的隐私?而打着“正义”旗号的隐暴力施暴者,何时才能脱下“皇帝的新衣”?更为严重的是,由于隐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这种伤害没有伤痕,也不能做伤情鉴定。即使到了法庭上,法官也难以界定谁对谁错。
谁干扰了我的生活?
隐私是个现代概念,因为在传统社会,人们可以不受干扰地安静生活,只要个人生活信息不被披露出去以致造成恶果,人们都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而当前的隐私权已经发展到和私人秘密不被知情权较为相近的地步,如网络隐私权所包含的身高、体重、出生地等。所以,目前的隐私权可以理解为“不想被知情权”。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
然而,尽管现代人的隐私权利外延看起来越来越广泛了,但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却令人担忧。无处不在的隐暴力让现代人没有了安全感。试举一例,周建平近日因向他人出售官员手机号码,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成为被以该罪名判刑的第一人。2008年12月,周建平购买到14位政府官员的电话号码及通话清单,并出售给诈骗团伙成员林桂余,从中获利1.6万元。2009年2月2日,诈骗团伙冒充珠海市一位副市长,骗得其亲友马某5万元。周建平则因向他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周建平只是一个在网上贩卖个人信息的二道贩子。而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出台近一年来,贩卖手机用户信息的移动运营商等强势机构虽被媒体曝光,却至今未受到处罚。对于个人信息被侵犯者而言,仍存在诸多维权困难。
这只是贩卖信息的一个方面,还有许多商家从消费者那里收集来数以万计客户的姓名、性别、身高、人种、血型、健康、住址、职业、财产、婚姻等个人信息,依靠这种数据库他们可以有选择性地开展促销活动,从而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占据更大的销售份额。
照片和视频也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2008年的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以来,这些隐私被侵害的概率急剧升高。最近网上频繁披露所谓“激情短片”,固然有一部分是自愿炒作,但大多都是赤裸裸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被偷拍者固然被施加了隐暴力,大量被浏览的网民,又何尝不是这种隐暴力的受害者?
隐暴力的土壤
如果观察多个隐暴力事件就不难发现,对此的惩治和约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这在当下中国尤为明显。法律条文的缺陷、道德的丧失和监管的不到位,使得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隐私权有些力不从心。
从法律上看,中国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待,仅在司法解释中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加以保护。显然,这种保护方法在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上明显弱于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进行立法保护,利用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应对日益复杂的隐私纠纷时显得捉襟见肘。按说负责打击侵犯隐私权的机关不在少数,如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但由于对如何打击对隐私权的侵犯没有明确而具体的执法依据,即便隐私权受害者或者其家属依据现有的法律请求保护,执法或者司法机关也只能参照其他法律规定或程序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尽管侵犯隐私权的案子时有发生,但是依靠现有的司法资源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案例并不多见。在某律师接到亲属慰问电话的案例中,打电话的人之所以能掌握某律师亲友的联系信息,从而打通这些带有侵犯网络隐私权和恐吓性质的电话,很可能是有人出卖了律师经常联系的电话记录。启动诉讼程序要提供事实证据,是谁在侵权?手机运营商还是固定电话运营商?侵权的事实如何举证证明?一系列法律难题往往令受害人望而却步。
道德的丧失和监管的不到位,也是隐私权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前不久,网上流传着一段内容为一对情侣在上海某地铁站闸机口亲昵举动的视频。据上传者称,视频来源于地铁站监控录像的画面,拍摄者则是地铁公司的员工。调度室的监控探头多角度反复拍摄情侣亲热,视频监控者还不时点评取笑。上传视频,视频监控者对监控对象随意发表评论和嘲笑,是一种职务行为,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而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像视频中这对年轻情侣一样,隐私被注视,被无限放大,隐私权处于极大的不确定之中。
隐私的公私之辩
隐暴力造成的侵权现象无法预防,一旦发生,也只得默默忍受。于是有人提出,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应着重体现于民事立法当中,例如在《民法通则》或未来的民法典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在立法中予以体现。
上海社会科学院心理学教授张结海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也是隐暴力的受害者。张结海的电话号码被商业机构出售,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铺天盖地。而当他报案时,警方多因事件太小而无法立案。怎么办?除了提议加强立法和提高公众道德水平,张结海无法给出心理学上的答案。
公众人物是隐暴力的重灾区,但由于他们享受着比普通人更多的权利,因此隐私尺度明显大于正常人。这就可以解释,为何《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事件以前在仅涉及政客和明星时安然无恙,一旦他们把枪口指向平民,立马就遭到灭顶之灾?按照张结海的说法,人们对公共人物的关注是相辅相成的,如果郭美美不是跟红十字会这个公益机构有瓜葛,任凭她怎么炫富,网友都不会去强烈地去关注她,更不会去影响她的正常生活。因此他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人肉搜索”。
张结海的这种立场其来有自。2006年8月26日,张结海在网上发动“追查流氓外教”行动,他的理由是:此人(外教)用极其淫秽、肮脏的语言在“欲望上海”博客上记录了玩弄中国女人的过程,他还侮辱、诋毁、歪曲中国政府和中国男性。张结海认为这样的追查很有意义,就算此事后来不了了之,也给类似的人打了预防针。“整个过程没有伤害任何人。”张结海说。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著名心理专栏作家武志红,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人肉搜索在当前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替代,整体发展也是良性的。在现在司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网络人肉’补充了一些司法的不足。”不过凡事都要有个度,最近一张电子眼抓拍的照片在微博上疯狂转发——在一辆汽车内,一名男子左手握着方向盘,右手却伸进了副驾驶位置女子的衣领中,这一幕因车辆超速而被抓拍。发照片者此举是否侵犯隐私,立即引发人们热议。武志红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认为,后来的事实证明车内男女是情侣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上传照片者的责任必须要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