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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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国度里,未成年人素质的高低,维系着整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要想有效地减少、控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充分认识和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成因,揭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
  2、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偏低。未成年涉罪人员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初中以下文化,初中毕业后未继续入学且无固定工作,混迹于的社会的闲散未成年人,由于还处于青春期的冲动阶段,其普遍特点是厌学、经常出入网吧、无经济来源、易受诱惑,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人群。
  3、犯罪类型多元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盗窃活动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来越多,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如抢劫、强奸、杀人等严重刑事暴力性犯罪迅速增加,贩卖毒品、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绑架勒索等罪名,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例为最高。
  4、犯罪手段成人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的特点,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前经过精心策划和充分准备,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这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征。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1、自身心理尚有缺陷。未成年人的思想不够成熟,心理存在缺陷,对事物的理解力和判断力明显不足,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面对城乡差别、贫富悬殊等社会不平衡因素的存在与扩大,极易使一些未成年人心态不健康甚至心理失衡,从而诱发其犯罪。另外,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的工作上衔接不够,甚至出现空档,也是未成年人犯罪不容忽视的因素。
  2、家庭教育落实不够。社会发展到21世纪,传统的家庭观念也正在淡化。一是小型化的家庭结构,使第三代人的教育任务承落不实。父母们忙于工作或忙于经商,对子女的教育和管理难于落实。子女的好与坏也得不到及时的表扬或批评,容易使子女良莠不分;二是经济观念的不断强化,使一些人在追求金钱中再一次分化组合,造成许多家庭的变迁或变故,子女们往往难于感受家庭的温暖。
  3、学校教育存在不足。一是重智育轻德育,或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化不够;二是学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薄弱,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在培养目标上,只重视少数“尖子生”,忽视多数学生尤其是在学习和纪律上的“双差生”;四是在对学生的评价上,以分取人,将“双差生”视为包袱,甚至劝其退学或转学,致使一些“双差生”厌学、逃学,弃校流落社会,任其游荡;五是学校对学生不良行为、不良心理的矫治力度不够,对学生缺乏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辅导。
  4、社会教育责任不实。一是社区对未成年人引导、教育不够,没有很好地承担起社会教育的职能;二是一些宣传媒体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应,不能很好地承担起青少年的宣传教育职责;三是社会文化环境污染严重,网络信息和文化市场上色情、凶杀等低下的文化内容屡禁不止;四是社会不良风气和腐蚀生活方式的负面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物欲膨胀,心灵空虚,铤而走险。
  三、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缺陷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不健全,使该项工作缺乏全局性。目前我国少年检察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三种类别:一是独立建制的少年检察机构,包括科级、处级两个级别,名称不统一,有的称为少年检察科(处),有的称为少年刑事起诉科,有的称为少年刑事检察科(处),还有的称为少年犯罪检察科(处),等等;二是依附于普通检察机构中,具有半独立性的少年检察组,其名称也不统一;三是少年检察员,即在不具备建立独立或半独立少年检察机构的地方,确定数名少年检察员专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而在我市,渝北区设立了未检科、北碚区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组,在较偏远地区,没有设立有专门的办理未成人案件的科室,地区差异也使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构设置不规范。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门人员匮乏,使该项工作缺乏连续性。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机构的不健全,带来的一个较为严重的后果是缺乏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也曾指定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门人员,但实际情况“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并不“专”。这些“专门人员”除了承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甚至按照规定必须由女检察人员承办讯问的女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男检察人员也一概办理。有的检察机关在指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承办人员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一般是由部门负责人临时指定,这些承办人员大都未经过正规培训,对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业务一知半解,根本无法胜任工作。有的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人员流动较快,有时随着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专门人员的轮岗交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基本上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联系不畅,使该项工作缺乏整体性。从目前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看,较为松散,没有形成一个高效运行的预防体系,预防工作基本上是一盘散沙,没有形成整体合力。首先是检察机关内部的纵向联系不紧密。上级检察机关缺乏对下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下级检察机关也较少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上下联系的不紧密,使得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不能发挥整体合力优势。其次是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横向联系较为松散。虽然从表面上看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单位较多,有关工委、综治委、团委、妇联等单位,但这些单位要负责所在地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广量大,根本无暇对检察机关予以特别关注,检察机关一般也较少主动向这些机关汇报工作或沟通交流,致使整体预防效果并不理想。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分析
  1、培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专业人员。要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关键在于人,没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队伍,是不可能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一是要求具有较强的检察业务能力,要善于做思想工作;二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及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专门人员必须要有爱心、有耐心,擅长和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沟通;三是要有较强的调研能力。
  2、强化心理矫正,凸显防范效果。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等等。其中,心理因素显得尤为重要,要使未成年犯罪人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不受歪曲形态的影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就必须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否则,可能只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保证其不再重新犯罪。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每起未成年人捕、诉案件时,不能仅仅就案办案,应该在办案中着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正。研究制定出适合该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方法,对其进行教育挽救,使其从内心深处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对经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的,可视其犯罪情节依法从轻处理,予以不批捕或不起诉。
  3、拓展检察职能,深化未成年人预防工作。最近,全市基层检察机关在多地均设立了派出检察室,我们应该抓住此次契机,充分拓展检察职能。派出检察室的设立,除了发挥其法律宣传教育功能、职务犯罪预防功能、法律咨询服务功能外,还可以更好地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其工作之重。派出检察室是检察职能的延伸,能更好地与公安派出所、派出法庭、司法所及社区相衔接,对有问题的未成年人实施确实有效的帮教措施,以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关乎国家社稷的大事。这就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努力把未成年人打造成为合格的社会人。当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個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见效的,需要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对检察机关而言,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也许具有更大的挑战性。但是,检察机关不应知难而退,相反,应该迎难而上。因为检察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的重要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理所当然应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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