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交媒体短视频的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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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突发公共事件中,各种信息的传播都凸显出不同于惯常的特点,而社交媒体短视频的传播,在其中表现得尤为活跃。这种传播形式的传播主体零散且庞大,传播过程快速而复杂。因此,社交媒体短视频的传播表现出一定的潜在危害性,这也为有效的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社交媒体短视频特性及其传播特点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社交媒体短视频传播的潜在危害性,力求为此类信息的管控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突发公共事件;社交媒体;短视频
  中图分类号:G20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6-0034-03
  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的传播尤为活跃,在各种可靠信息之间,夹杂着数量庞大的流言和谣言。与传统媒体相比,社交媒体虽然本身的受众范围十分有限,但传播主体的庞大又导致了其受众范围的无限扩张。与此同时,传播内容的随意、即时、可变,又使得社交媒体的传播效果异常突出。在社交媒体中,短视频与文字、图片等信息相比可信度更高,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更有利于流言和谣言的传播。因此,即便社交媒体短视频在传播中存在很多可靠信息与有效信息,但是无论从社交媒体的传播特性来分析,还是从社交媒体短视频的特点来探究,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社交媒体短视频都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
  一、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交媒体的传播空间
  拟态环境理论提出者李普曼认为,人的行为与“现实”存在着三种意义上的紧密联系——“客观现实”“拟态环境”和“主观现实”。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巨大和复杂化,对超出自己经验以外的事物,人们只能通过各种新闻供给机构去了解[1]。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对于世界的认知(主观现实),已经远远超过了自己的实际接触范围,更多的来源于媒介为其营造出的印象(拟态环境)。在传统媒介时代,“拟态环境”与“客观现实”之间就存在着不对等的情况。但是,由于新闻审查机制、传播机构的重重把关、新闻从业者的自我约束等原因,“拟态环境”和“客观现实”之间的偏差仍然处在一个有限的范围。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处在焦虑和不安中的人对于信息有一种近乎饥渴的探求欲望。但是,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等媒介无法扩充自己的版面和播出时段。这种状况造就了信息索取和供求的巨大不对称,进而刺激着人们去接收其它媒介提供的各种信息。这种情况为社交媒体提供了巨大的传播空间。
  二、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交媒体的传播特性
  丹尼斯·麦奎尔认为,传播效果分为三个层面:认知、态度、行为。从认知到态度再到行為,是一个效果累积、深化和扩大的过程[2]。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人们大都抱着一种焦虑不安的心态,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效果从认知到行为体现出一种无序状态。受众在接收信息的过程中,往往无法理智地分辨客观与否,而更趋向于附和信任者或是大部分人的意见。社交媒体的传播特性无疑正符合了这种需求。
  (一)传播内容的数量庞大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由于人们对相关信息拥有极大的需求,这使得传播内容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更多的关注。这种被关注状况,能够让信息发布者获得一定程度上的“成就感”和“责任感”,进而刺激他们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传播更多的信息。需要重视的是,这些信息虽然有一部分是可信的、可靠的,但也充斥着大量的猜测、虚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成分。
  (二)主体与受众身份模糊
  在“全民媒体”时代,受众往往也是信息的传播主体。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传统媒体的“失语”“滞后”反而为社交媒体提供了机会。人们往往有时间,也有需求去接受大量的,与此类事件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众多,不仅有社交媒体,也有传统媒体。在此期间,受众有一种担当类似于“意见领袖”的意识。出于这种“责任心”“善心”,他们会自觉地在朋友圈、聊天群转发这些信息。但是问题在于,信息的来源不一,信息可信度也不一。这种“受众亦主体”的传播模式,极大地促进了信息呈“几何式”倍增的传播,也间接导致了信息传播系统的紊乱。
  (三)主体与受众的信任关系
  在社交媒体中,传播主体与信息接受者往往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近似于人际传播中的关系,具有较高的信任度。在这一点上,社交媒体虽然不及普通人际传播,但是却强于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效果。因此,在社交媒体中“流转”的信息,往往具备着较高的可信度,尽管这种可信度仅仅是基于“关系”而生。
  (四)传播方式的快速高效
  在突发公共事件中,传统媒体首先在发布流程上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时效性的问题。其次,传统媒体在“审核”信息真伪的过程中也显得比较谨慎。但是,对于社交媒体而言,这种影响发布速度的问题并不存在。很有可能,一条大量扩散的信息,最开始只是源于一个随口的玩笑话和一个不负责任的转发。
  (五)反馈机制的方便快捷
  网络时代之前,传统媒体的反馈机制饱受诟病,虽然传统媒体近年来也在不断接纳新技术,但反馈机制的效率仍旧无法与新媒体相抗衡。究其原因,技术限制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传统媒体本身的责任意识、谨慎态度等方面对其也影响颇深。相比之下,在社交媒体上,受众可以随时、随地、随性地发布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但其反馈机制的便捷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拉近信息发布者和受众的距离,提升传播效果,也会导致无数“键盘侠”的存在。
  三、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交媒体短视频的特性
  社交媒体传播内容的呈现方式较为多样,文字、图片、链接、短视频等都较为常见。与文字、图片、链接相比,社交媒体短视频同样具有主观性、碎片化的特点,但是,在真实感、代入感上又具备了图片、文字和链接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
  (一)真实感相对较高
  社交媒体发布的短视频,与视频软件(如抖音APP等)发布的短视频相比,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在抖音、快手等视频软件中发布的视频,从拍摄、剪辑等很多方面都能看出摆拍的痕迹。而社交媒体发布的短视频则表现出以长镜头为主、画面抖动、环境音较大等特点,这都是在影视剧中营造真实感的常用手法。这些特点,无疑极大地增强了短视频的真实感(即便很多视频也是摆拍的)。   (二)碎片化较为严重
  库里肖夫实验表明,当同一素材组接不同镜头时,可以让观众读到不同的含义。将这一理论引申进社交媒体的短视频传播,我们会发现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在突发公共事件中,拍摄一个短视频、在一个相对完整的短视频中截取的一段、同一段短视频配以不同的文字解读,这些形式都只是一个事件中的微小碎片,然而受众的解读可能会千差万别。短视频本身的碎片化,使得信息的传播效果有极大的可能背离事件的原貌,处于一种不可控的状况。
  (三)主观性普遍存在
  任何信息的接收都伴随着一定的主观性,可能会因为受众所处地位、年龄、职业、经历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认知。在社交媒体中,社交属性的存在加重了这种主观性的程度并进一步传播。因此,信息从源头出发到达受众,期间经过了无数主观因素的掺杂。这种主观因素的存在,与便捷的反馈机制一起,推动着信息不断发酵、变异、传播。
  如前文所述,社交媒体的传播特性和短视频的特性将社交媒体短视频的管控变得极其复杂。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性使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社交媒体短视频具备较强的潜在危险。庞大、无序、真伪掺杂的信息,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高速传播。同时,这些信息又具备较高的可信度,能够为受众无恶意地转发打下基础,从而进一步发酵走向更大的传播范围。简言之,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极广、可信度较高的信息,如果与事实不吻合,将极容易混淆视听。而社交媒体短视频恰恰符合了上述三个特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很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甚至是骚乱。
  四、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交媒体短视频的管控难度
  社交媒体短视频是一柄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它可以优化信息传播流程,也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虚假信息、不实信息、夹杂着虚假成分、不实成分的信息在短视频中大量存在。而短视频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又为有效的管控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一) 庞大信息背景下的把控难度
  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社交媒体充斥着庞大的短视频。这种庞大不仅体现在信息数量上,也体现在信息来源上,还体现在呈现形式上。数量的庞大意味着从传播内容上管控难度极大,来源复杂意味着从传播主体上管控难度极大,形式多样意味着从传播渠道上管控难度极大。这种管控难度,我们在传统媒体时代是未曾面临过的。
  (二)快速传播机制下的及时难度
  社交媒体的传播机制,让短视频的传播变得尤为快速。信息从传播者发出,到受众接收甚至反馈、转发,缺失了传统媒体的层层把关环节,往往只需要经过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在这种“把关缺失”的传播流程下,当我们意识到问题的时候,传播的全流程往往已经完成并且很有可能已经在别的传播渠道发生了二次传播。在这种高速传播面前,管控的速度远远跟不上传播的速度。
  (三)传播内容复杂下的技术难度
  在当前社交媒体中,传播内容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文字、图片、视频三种形式。在技术层面上,文字和图片的管控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方法(如敏感字词和大量发布的图片能及时被系统识别)。但是短视频管控的技术,目前仍处在依靠人力审核的层面(视频从上传到发布,会经过后台审核的中间环节)和“查找网络源头”(查找到发布的链接并封禁)的层面。人力审核的方式,主要应用在短视频APP之中,而无法复制到社交软件中。“查找网络源头”的方式,应用范围相对比较狭窄,仅能对应到转发链接的传播方式。用户通过“下载视频并发送”的方式传播,目前仍无有效的管控技术。
  五、结语
  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交媒体短视频的危害性不容忽视,亟需对应的管控机制和管控手段。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填补了突发事件的管理空白,该法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在结构层面,较少涉及信息传播。其中,第五十六条:“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3]。从管理对象上看,该法所针对的传播主体为企事业单位,并未把个人纳入其中。此外,“突发事件”与“突发公共事件”从本质上来说,不可等同而语。因此,无论从当前的法律法规层面,还是从技术层面来看,社交媒体短视频的管理都显得比较滞后和无力。短期来看,加强社交媒体的人为管理(如群主的管理)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压力;从中期来看,短视频管控技术的突破乃是重中之重;长期来看,与社交媒体信息发布相对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才是应对根本。
  参考文献:
  [1](美)沃尔特·李普曼著.阎克文,江红译.公众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0-13.
  [2](英)丹尼斯·麦奎尔著.崔保国,李琨译.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M].第5版.上海: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381-38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EB/OL].https://www.mem.gov.cn/fw/flfgbz,2007-09-24.
  [责任编辑:杨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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