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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化源于美国,第一次大规模涌现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大萧条时期,当时许多在“牛市”时期上市的公司为了利用股票价值被低估而获利,开始回购公众股东持有的股票,从而有了“私有化”一说。
如今在美国,私有化已经成为和上市一样常见的商业行为。企业私有化的原因也已经不再是为了单纯获利,而更多是出于重组并购等商业需要。
主动退市
一般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与被动退市。被动退市大部分是因为公司不符合上市标准。在美国公司被动退市的原因主要有:上市公司股价长期处于1美元以下、无法满足信息披露、财务遭质疑等。被动退市后投资者仍持有公司股权,股票会被转至低级别的场外交易市场继续交易。
私有化属于主动退市,即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出股票市场,通常由控股股东提出私有化要约,并以现金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方式从其他小股东手上将市场上所有流通股份购回,从而使上市公司就此摘牌退市,成为私人公司。私有化会导致公众公司变为一个由单个股东或关联股东集团控制的封闭公司。但私有化的成本相对较高,目前部分中概股公司取消私有化交易的主要原因是除了很难通过审查之外,就是因为成本太高。
“很多投资机构在私有化之前说好提供融资,可一旦做完详细的尽职调查之后发现很多问题或者回报率不高等,就不再提供融资,私有化就会停在这个地方。”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芳说。
关于私有化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交易所费用也不尽相同,美国的费用尤其高昂,固定成本包括律师咨询费用、审计费用、会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银行贷款及融资费用等。而浮动成本是指私有化要约的溢价比例,一般溢价比例是现有股价的10%-30%,个别案例则会超过50%甚至更高,浮动成本还可能包括法律诉讼等一系列费用。
私有化退市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美国如果想从小股东手上回购股票,就要符合美国50个州每个州的法律。私有化之后再谋求上市,未来想在国内或者香港上市,还会面临一系列的难题。“私有化之后很可能需要做重大的企业重组和管理层重组,基本上公司现有的董事很大一部分都不能再继续向港交所提交申请表。香港上市有要求,需要管理层保持连续性。因此私有化之后再谋求在香港上市需要一段时间。”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小霈说。
而根据目前监管部门的要求,红筹回归A股要满足三个条件:红筹架构全部拆除、处理好控股权转回境内复杂的持股结构问题和税收问题。
对公司来讲,是私有化还是继续保持上市是一个重大的商业决定,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并做出抉择。有的公司执行难度高;有的公司小、退市成本太高,所以做不了;到底要融多少资才能完成、公司的股东到底赞不赞成、退市之后公司的发展方向等,都是影响私有化的因素。“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判断过程。”薛芳说。
诉讼风险
普遍认为私有化交易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原因有三:第一,由于私有化交易的时间由发行人及其关联人掌控,他们可以选择在股市萧条时进行私有化,这样投资者将被迫作出之前没有预期的投资决策,因此遭受损失。
第二,有些私有化交易会等到交易结束后才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且不需要向股东传递信息,投资者无形之中被剥夺了在交易结束前获知信息披露的权利。
第三,私有化交易具有强迫性。如一些非自愿交易(如简易合并)会迫使股东失去其股权权益。另一些看起来自愿的交易(如发行人要约收购)实际上仍含有强迫性质,因为没有接受要约的股东会面临糟糕的前景(如一个非流通的股票市场、证券法律保护的消失、收购人对股权权益的进一步清除)。
退市过程中有两类公司,一类是主体在美国借壳上市的公司;另一类是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然后上市,后者在退市过程中往往不会有诉讼,因为在开曼或者BVI法律下,董事的尽责义务与美国公司的标准不一样,由于没有诉讼自然不会有律师愿意打这种官司,状告董事违反诚信义务,在里面搅局。
“如果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私有化百分之百会遭到诉讼;如果是BVI公司,现在还没有出现股东诉讼。”薛芳说。
退市时管理层作为买方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总是希望用最低的价格收购公司。但上市公司的董事需要对所有股东负责,需要收购方给出一个好的价格。两者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这也给了诉讼律师一个绝好的机会。
黄小霈说:“律师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即使双方和解也可以拿律师费。”
私有化对企业资金的需求很大,要想收购流通股肯定要付出比市价更高的价格,如果给出的价格过低,投资者认为这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伤害,可能会引起集体诉讼。
私有化在美国第一次大规模涌现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注意到了私有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论是招股书、年报或者公开场合的言论,如果被证明有欺诈描述或者造假,都会对公司股价造成不良影响,都可能涉及证券欺诈诉讼。为进一步规制私有化交易中出现的特殊问题,SEC制定了专门规则,即规则13e-3,此外私有化交易还受联邦证券法律下其他规定的约束。
“在美国涉及私有化退市的诉讼是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对董事尽责义务的违反而提起的诉讼。”黄小霈说。
谭敏亮指出,在私有化过程中,加入一些程序上的操作可以减少诉讼风险。比如如果独立董事和收购管理层没有利益挂钩,可以让他们决定整个收购条款,或者在合并时可以要求进行投票,自愿放入一些严苛的程序。
而在担任多家中概股独立董事的邵孝恒看来,进入私有化发生诉讼是必然的,没有发生是偶然的。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要掌控这个问题的发生与否,唯一可以控制的是做事情的方式。
“公司和独立董事一定要依赖中介机构,听取各方的意见,并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上,落实到开会记录、E-mail,需要非常谨慎。如果每件事情都做到位,哪怕有诉讼也可以应对;另外就是一定要买D&O的保险。”邵孝恒说。 诉讼是美国资本市场的一部分。美国有专门的原告律师群体为小股东进行诉讼,这也是他们赚钱、生存、养家之道,因此打官司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只不过诉讼费用、和解费用比较高。美国相信市场的力量,通过赋予个人对上市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迫使公司做事时更加规范。
当然,所有的制度都有可能被误用,诉讼太多对于公司的时间、精力各方面都是一个很大的牵扯和消耗。“我们碰到一些情况,一些律师行专门代表小股东进行集体诉讼,找有钱的公司做很薄弱的诉讼。”谭敏亮说。
对于有经验的律师来说,这些股东诉讼并不值得担心和害怕。即使在私有化过程中有诉讼被启动,也不代表私有化就会失败。这些律师通常只是在美国的州或联邦法院提交诉讼,要求的只是一笔可以接受的和解金额,而且他们很少能够拿到法院不允许公司进行私有化的禁制令。
诉讼对公司是一种约束,可以让公司的高管、大股东在做事时能够有所顾忌,如果违反法律,成本会非常高。
“中国还没有这样一种文化,没有一个外部环境来规范它。人需要有约束,一言堂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很大的偶然性,而通过第三方的约束,会更加有持续性。”薛芳说。
挂牌OTCBB的尴尬
在方源资本总裁唐葵看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应该去的公司,比如互联网、高科技类公司,适合在美国市场跟同类的高科技公司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比较,如果按照传统方法,这类公司的估值往往不高;第二类是被忽悠去的公司,数量相当可观,在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这些公司没有办法进行融资,于是选择去美国上市;第三类就是很少一部分骗钱的公司。
在选择进行私有化的企业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类公司,它们往往通过反向并购方式在美国上市。“很多退市或者正在考虑退市的公司存在同质性,比如大部分公司都在内华达州注册,从中你就能够看到肯定是有一个公司完成后,其他的公司继续使用相同的方法来做。”薛芳说。
从2000年开始,中国公司陆续开始赴美上市,通过正常IPO上市的公司大致有两百来家,而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则达到五六百家。根据DealFlow媒体数据显示,仅2010年就有78家中国企业成功在美国借壳上市,在2004年-2009年间这样的企业共有294家。
但现在有很多中国公司卡在OTCBB,大部分是当时被忽悠上市的,因为当时它们被告知如果你在OTCBB,上主板就会很容易。
OTCBB是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和纳斯达克关系密切,由纳斯达克的管理者全美证券商协会所管理的一个交易中介系统。其上市门槛低,在经过SEC核准之后,有3个以上的券商愿意充当做市商即可申请挂牌,挂牌后按季度向SEC提交相关报表,就可以在OTCBB上市流通。
由于在美国反向并购的程序比较简单,一些无法在内地或香港上市的企业,草草准备之后就借壳变成了OTCBB公司。在中概股广受追捧的那段时期,很多小型投行抵制不住利益的诱惑,做法不规范,采取拿干股的方式,就等企业上市后套现走人。很多公司背后的投资机构(如PE)也有退出的需求。
这些公司在治理层面、合规层面其实都没有做好准备,眼里看到的都是上市的好处,上市之后才发现公司本身太小,根本融不到资金。这才了解到在OTCBB挂牌的公司并不等同于真正的上市公司,想转板纳斯达克和纽约交易所还差足够的公众人数。
但是在OTCBB挂牌的公司,每年需要提交报表,还要花费好几百万美元的合规成本,比如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雪上加霜的是,在当前环境下这些公司麻烦不断,除了股价持续下跌,还需处理股东诉讼、SEC监管机构调查等问题。
对于通过反向并购方式到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由于上市之前就存在法律结构上的瑕疵,无形中也就增加了退市的成本。至于这些瑕疵在退市之后能否得到认可,则更多取决于未来再上市地点的选择。比如之前的75号登记没有做,这种境外结构日后想在香港上市就比较困难;如果退回国内,也可能因为之前的红筹模式存在一些难度。
但最大的难题是对税收的处理。“中国的公司通过开曼到美国戴着美国的帽子,退市以后还逃不掉美国的管辖,如果不做处理,永远都是美国的纳税人。因此在退市之前,要做一些技术层面的工作,”黄小霈说,“由于美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之前在中国的运作是没有在美国缴纳任何税,在退出时这部分没有缴纳的税还有可能涉及到缴纳。”
谭敏亮认为,除了美国税的问题,这些OTCBB公司的私有化还有三个难点,一是这些公司没有经过IPO的洗礼,也没有投行对公司财务进行严谨审查,风险较大;二是没有独董,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如果报表存在瑕疵,则很容易引起股东诉讼,即使临时找几个独董也很难处理干净;三是因为不是真正的上市公司,在寻找银行或者私募基金提供私有化资金时不是特别容易。
“75号文”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通知,全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如今在美国,私有化已经成为和上市一样常见的商业行为。企业私有化的原因也已经不再是为了单纯获利,而更多是出于重组并购等商业需要。
主动退市
一般公司退市分为主动退市与被动退市。被动退市大部分是因为公司不符合上市标准。在美国公司被动退市的原因主要有:上市公司股价长期处于1美元以下、无法满足信息披露、财务遭质疑等。被动退市后投资者仍持有公司股权,股票会被转至低级别的场外交易市场继续交易。
私有化属于主动退市,即上市公司选择主动退出股票市场,通常由控股股东提出私有化要约,并以现金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方式从其他小股东手上将市场上所有流通股份购回,从而使上市公司就此摘牌退市,成为私人公司。私有化会导致公众公司变为一个由单个股东或关联股东集团控制的封闭公司。但私有化的成本相对较高,目前部分中概股公司取消私有化交易的主要原因是除了很难通过审查之外,就是因为成本太高。
“很多投资机构在私有化之前说好提供融资,可一旦做完详细的尽职调查之后发现很多问题或者回报率不高等,就不再提供融资,私有化就会停在这个地方。”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芳说。
关于私有化的成本对于不同的交易所费用也不尽相同,美国的费用尤其高昂,固定成本包括律师咨询费用、审计费用、会计费用、财务顾问费用、银行贷款及融资费用等。而浮动成本是指私有化要约的溢价比例,一般溢价比例是现有股价的10%-30%,个别案例则会超过50%甚至更高,浮动成本还可能包括法律诉讼等一系列费用。
私有化退市还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美国如果想从小股东手上回购股票,就要符合美国50个州每个州的法律。私有化之后再谋求上市,未来想在国内或者香港上市,还会面临一系列的难题。“私有化之后很可能需要做重大的企业重组和管理层重组,基本上公司现有的董事很大一部分都不能再继续向港交所提交申请表。香港上市有要求,需要管理层保持连续性。因此私有化之后再谋求在香港上市需要一段时间。”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小霈说。
而根据目前监管部门的要求,红筹回归A股要满足三个条件:红筹架构全部拆除、处理好控股权转回境内复杂的持股结构问题和税收问题。
对公司来讲,是私有化还是继续保持上市是一个重大的商业决定,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考虑并做出抉择。有的公司执行难度高;有的公司小、退市成本太高,所以做不了;到底要融多少资才能完成、公司的股东到底赞不赞成、退市之后公司的发展方向等,都是影响私有化的因素。“这是一个很复杂的判断过程。”薛芳说。
诉讼风险
普遍认为私有化交易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原因有三:第一,由于私有化交易的时间由发行人及其关联人掌控,他们可以选择在股市萧条时进行私有化,这样投资者将被迫作出之前没有预期的投资决策,因此遭受损失。
第二,有些私有化交易会等到交易结束后才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且不需要向股东传递信息,投资者无形之中被剥夺了在交易结束前获知信息披露的权利。
第三,私有化交易具有强迫性。如一些非自愿交易(如简易合并)会迫使股东失去其股权权益。另一些看起来自愿的交易(如发行人要约收购)实际上仍含有强迫性质,因为没有接受要约的股东会面临糟糕的前景(如一个非流通的股票市场、证券法律保护的消失、收购人对股权权益的进一步清除)。
退市过程中有两类公司,一类是主体在美国借壳上市的公司;另一类是在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然后上市,后者在退市过程中往往不会有诉讼,因为在开曼或者BVI法律下,董事的尽责义务与美国公司的标准不一样,由于没有诉讼自然不会有律师愿意打这种官司,状告董事违反诚信义务,在里面搅局。
“如果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私有化百分之百会遭到诉讼;如果是BVI公司,现在还没有出现股东诉讼。”薛芳说。
退市时管理层作为买方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总是希望用最低的价格收购公司。但上市公司的董事需要对所有股东负责,需要收购方给出一个好的价格。两者的利益冲突无法避免,这也给了诉讼律师一个绝好的机会。
黄小霈说:“律师是代表股东利益的,即使双方和解也可以拿律师费。”
私有化对企业资金的需求很大,要想收购流通股肯定要付出比市价更高的价格,如果给出的价格过低,投资者认为这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伤害,可能会引起集体诉讼。
私有化在美国第一次大规模涌现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注意到了私有化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无论是招股书、年报或者公开场合的言论,如果被证明有欺诈描述或者造假,都会对公司股价造成不良影响,都可能涉及证券欺诈诉讼。为进一步规制私有化交易中出现的特殊问题,SEC制定了专门规则,即规则13e-3,此外私有化交易还受联邦证券法律下其他规定的约束。
“在美国涉及私有化退市的诉讼是根据美国各州的法律对董事尽责义务的违反而提起的诉讼。”黄小霈说。
谭敏亮指出,在私有化过程中,加入一些程序上的操作可以减少诉讼风险。比如如果独立董事和收购管理层没有利益挂钩,可以让他们决定整个收购条款,或者在合并时可以要求进行投票,自愿放入一些严苛的程序。
而在担任多家中概股独立董事的邵孝恒看来,进入私有化发生诉讼是必然的,没有发生是偶然的。这种情况下,并不是要掌控这个问题的发生与否,唯一可以控制的是做事情的方式。
“公司和独立董事一定要依赖中介机构,听取各方的意见,并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上,落实到开会记录、E-mail,需要非常谨慎。如果每件事情都做到位,哪怕有诉讼也可以应对;另外就是一定要买D&O的保险。”邵孝恒说。 诉讼是美国资本市场的一部分。美国有专门的原告律师群体为小股东进行诉讼,这也是他们赚钱、生存、养家之道,因此打官司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情,只不过诉讼费用、和解费用比较高。美国相信市场的力量,通过赋予个人对上市公司进行诉讼的权利,迫使公司做事时更加规范。
当然,所有的制度都有可能被误用,诉讼太多对于公司的时间、精力各方面都是一个很大的牵扯和消耗。“我们碰到一些情况,一些律师行专门代表小股东进行集体诉讼,找有钱的公司做很薄弱的诉讼。”谭敏亮说。
对于有经验的律师来说,这些股东诉讼并不值得担心和害怕。即使在私有化过程中有诉讼被启动,也不代表私有化就会失败。这些律师通常只是在美国的州或联邦法院提交诉讼,要求的只是一笔可以接受的和解金额,而且他们很少能够拿到法院不允许公司进行私有化的禁制令。
诉讼对公司是一种约束,可以让公司的高管、大股东在做事时能够有所顾忌,如果违反法律,成本会非常高。
“中国还没有这样一种文化,没有一个外部环境来规范它。人需要有约束,一言堂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很大的偶然性,而通过第三方的约束,会更加有持续性。”薛芳说。
挂牌OTCBB的尴尬
在方源资本总裁唐葵看来,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应该去的公司,比如互联网、高科技类公司,适合在美国市场跟同类的高科技公司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比较,如果按照传统方法,这类公司的估值往往不高;第二类是被忽悠去的公司,数量相当可观,在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这些公司没有办法进行融资,于是选择去美国上市;第三类就是很少一部分骗钱的公司。
在选择进行私有化的企业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类公司,它们往往通过反向并购方式在美国上市。“很多退市或者正在考虑退市的公司存在同质性,比如大部分公司都在内华达州注册,从中你就能够看到肯定是有一个公司完成后,其他的公司继续使用相同的方法来做。”薛芳说。
从2000年开始,中国公司陆续开始赴美上市,通过正常IPO上市的公司大致有两百来家,而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则达到五六百家。根据DealFlow媒体数据显示,仅2010年就有78家中国企业成功在美国借壳上市,在2004年-2009年间这样的企业共有294家。
但现在有很多中国公司卡在OTCBB,大部分是当时被忽悠上市的,因为当时它们被告知如果你在OTCBB,上主板就会很容易。
OTCBB是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和纳斯达克关系密切,由纳斯达克的管理者全美证券商协会所管理的一个交易中介系统。其上市门槛低,在经过SEC核准之后,有3个以上的券商愿意充当做市商即可申请挂牌,挂牌后按季度向SEC提交相关报表,就可以在OTCBB上市流通。
由于在美国反向并购的程序比较简单,一些无法在内地或香港上市的企业,草草准备之后就借壳变成了OTCBB公司。在中概股广受追捧的那段时期,很多小型投行抵制不住利益的诱惑,做法不规范,采取拿干股的方式,就等企业上市后套现走人。很多公司背后的投资机构(如PE)也有退出的需求。
这些公司在治理层面、合规层面其实都没有做好准备,眼里看到的都是上市的好处,上市之后才发现公司本身太小,根本融不到资金。这才了解到在OTCBB挂牌的公司并不等同于真正的上市公司,想转板纳斯达克和纽约交易所还差足够的公众人数。
但是在OTCBB挂牌的公司,每年需要提交报表,还要花费好几百万美元的合规成本,比如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雪上加霜的是,在当前环境下这些公司麻烦不断,除了股价持续下跌,还需处理股东诉讼、SEC监管机构调查等问题。
对于通过反向并购方式到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来说,由于上市之前就存在法律结构上的瑕疵,无形中也就增加了退市的成本。至于这些瑕疵在退市之后能否得到认可,则更多取决于未来再上市地点的选择。比如之前的75号登记没有做,这种境外结构日后想在香港上市就比较困难;如果退回国内,也可能因为之前的红筹模式存在一些难度。
但最大的难题是对税收的处理。“中国的公司通过开曼到美国戴着美国的帽子,退市以后还逃不掉美国的管辖,如果不做处理,永远都是美国的纳税人。因此在退市之前,要做一些技术层面的工作,”黄小霈说,“由于美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之前在中国的运作是没有在美国缴纳任何税,在退出时这部分没有缴纳的税还有可能涉及到缴纳。”
谭敏亮认为,除了美国税的问题,这些OTCBB公司的私有化还有三个难点,一是这些公司没有经过IPO的洗礼,也没有投行对公司财务进行严谨审查,风险较大;二是没有独董,在私有化的过程中,如果报表存在瑕疵,则很容易引起股东诉讼,即使临时找几个独董也很难处理干净;三是因为不是真正的上市公司,在寻找银行或者私募基金提供私有化资金时不是特别容易。
“75号文”为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通知,全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境内居民将其拥有的境内企业的资产或股权注入特殊目的公司,或在向特殊目的公司注入资产或股权后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应就其持有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