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宗族文书看民国婚姻家庭民间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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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民间契约文书重要组成部分的“宗族文书”是记录民间关于婚姻家庭法律活动的原始资料,是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史的重要原始资料。云南省博物馆馆藏馆藏着大量清代民国时期昆明地区的民间契约文书资料,其中包含7件“宗族文书”,为研究当时昆明地区关于婚姻家庭的国家法、民间习惯法提供了宝贵资料,本文将借助这7件宗族文书,力图忠实再现民国时期昆明庶民百姓婚姻家庭法律实践。
  关键词:民国时期;宗族文书;婚姻家庭;民间法律实践
  民国时期昆明地区,众多普通百年复一年为了维持生计、积累财富、成家立业和繁衍子嗣而竭尽心力“讨价还价”的结果,被一份份“白纸黑字”的民间契约文书忠实记录下来,借助这些保存至今的明见契约文书,通过梳理那些表达日常生活中各种“交易”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文字,揭示出其背后隐藏着的法律制度脉络,再现当时庶民百姓日常法律生活图景。
  一、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昆明契約文书概况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了大量清代民国时期云南民间契约文书,其中涉及昆明的契约文书共计307件。按照文书涉及的不同社会关系,可以把昆明契约文书分成“宗族文书”、“社会关系文书”、“官府文书”和“土地与财产关系文书”四大类。其中:“宗族文书”共有7件,主要记载了当时发生在昆明地区的宗族(家庭)性活动,如家族办理丧事,订婚和结婚,家族分家时的家产分割等活动。“社会关系文书”共有17件,是对手工业界投师学艺过程中师徒之间、家长与师傅之间和家长与子女之间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契约文书。“官府文书”共有4件,记载的是清政府对官员进行加官进爵的决定和民国政府的禁烟令。“土地与财产关系文书”数量最多,共有279件,占昆明地区契约文书总数的90.9%,包括与土地(其他财产)有关的的买卖文书、赋役文书、典当文书、租佃文书等类。
  这些契约文书忠实保留了两个层面的法律制度,一个层面是国家法在当时昆明地区少数民族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具体理解与运用,即“活”的国家法;另一个是当时昆明地区少数民族百姓通过自身的实际行动不断实践与创造着的法,即民间法。受篇幅限制,本文只是选取解读“宗族文书”,来力图呈现清代民国昆明市民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法的律图景。
  二、“宗族文书”解读
  云南省博物馆馆藏昆明“宗族文书”共有7件,形成于民国十八年至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29年—1946年)期间。
  (一)一件丧事费用清单
  这件文书是整个云南省博物馆馆藏契约文书中仅有的两份丧事账单之一(另一份是形成于永胜县),十分珍贵。其主要内容是关于一李姓家族办理丧事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和亲属应分担与捐凑的丧事费用金额。
  从这份文书可知:举办丧事的是李增祥、李增富、李增贵和李增荣兄弟四家,其中李增祥名下承担的费用金额最多,除了其他兄弟每人应捐凑的“七元五角”外,还提供了价值“貮拾伍元”的物件“糞桶”和“板”,共计“三十二元五角”;家族处理丧事,需要举办酒席款待参与丧事的亲戚邻里,因为在丧事产生的费用项目中有“厨师辛资”、“酒账”、“碾米牛工”和“砍柴人工”等内容;在处理丧事过程中需要木板(方板),关于木板的用途笔者有两个推测,一是用于制作死者棺柩,一是用于制作文书中提到的“板橙”即板凳,而后一用途的可能性较大,因为从价值上看如果是棺柩似乎略过便宜,且该文书所载丧事费用项目中有“出木匠做板橙一洋貮元”一项,也就是说办理丧事过程中请木匠做了一付板凳;这份契约文书写明“以上丧事後分家不敷洋贰拾元归兄弟四人負担”,且该文书在明确列出每一位兄弟名下都有一笔必须承担的等额费用“应捐(凑)七元五角”外,又只分别在李增祥和李增贵姓名及费用金额项下添列出他们各自额外提供的财物及价值;另外,这份契约文书的制作过程,是在一名李氏族人代表和一名街坊的见证下完成的。
  (二)四件分家书
  这4件分家书都形成于民国时期,其中:2件是昆明市灵源乡八甲李增富、李增贵兄弟二人各自持有的李氏兄弟均分父母遗留家产的分单文约;1件是昆明市龙院村八甲李茂均分家产给李兴、李财的分单文约;1件是昆明市海源乡龙院村杨敏荣、杨尊荣兄弟两和侄子杨文波均分家产的合同分单字据。
  (三)两件婚姻证书
  这两件婚姻证书,分别是民国三十五年高启学与邹子仙两人的订婚证书和结婚证书。两份证书的订立时间显示二人订婚与结婚时间前后相差约四个月,地点都是昆明。两份证书都记载了订婚结婚男女双方的姓名、籍贯、出生日期和年龄等内容,可以看出订婚和结婚时男方有22岁、女方17岁。双方证书上还有介绍人、主婚人和证婚人姓名,并且两份证书上的介绍人、主婚人和证婚人是相同的。订婚与结婚的主婚人有两个,高启顺和邹洸,从姓氏上来看,应该分别是男女双方的近亲属。
  三、“宗族文书”呈现的民间婚姻家庭法律实践
  (一)“丧事费用清单”记录的民间丧事活动中的法律实践
  由于数量实在有限,并且内容还有遗缺、不全面,仅靠这一份承办丧事费用清单文书无法完全还原当时昆明地区举办丧事所遵循的普遍规范。但是,仍可以结合这份契约文书内容和云南省历史上民间流传的一些丧葬传统推知部分当时昆明地区民间处理家族丧葬活动的惯习,那就是:第一,家族处理丧葬事宜通常要宴请前来参加葬礼吊唁亡者和在丧事中帮忙的亲朋友邻,费用由丧家承担。第二,父母丧事活动由子女共同参与举办,产生的费用由子女和亲属共同承担的。第三,费用承担的具体方式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而是以自愿为原则,尽量体现公平。第四,家族处理丧事的程序中必然包括举办酒席款待亲戚邻里的环节。最后,对于丧葬活动处理过程和相关费用收支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由见证人见证文书书立全过程和签字画押。
  (二)“分家书”记录的民间分家活动中的法律实践
  从内容上看,4件分家书都对分家原因进行了说明,有子女长大,而兄弟、叔侄、妯娌、伯母间各存私心导致“大小心异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而分家的;有因父母均已去世,子女要求分家的;还有因兄弟当中有外出做生意的,共同居住不方便而分家的。笔者认为,上述分家理由有一部分仅仅是分家书这类契约文书的惯用套语,而分家的真正理由其实隐藏在这些“套话”之后,无外乎是父母身故,子女多数都已长大并成家立业,相互之间不再亲密无间甚至出现利益冲突,从大家庭中分得财产然后独立出去已成为小家庭的一种利益诉求。   从4件分家书记录的内容还可知,当时昆明地区家产分配原则既有平均分配原则,也有一些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例如:对特定财产分配时照顾老父亲,老父亲可以分得一份,小辈分为四份均分;父亲给儿子们分家时,会对长孙进行特殊照顾,特别分配一些财产给其;叔叔与未成年侄子平分家产。总体可见,当时昆明地区家族分家析产时,在坚持“诸子均分”的基本原则时,也会对长辈、长孙和无父(无母)的未成年子孙等特殊群体进行特殊照顾,目的是让分家析产活动能充分符合传统宗法礼制的要求。
  (三)两件婚姻证书
  国民政府在民国十九年制定公布于民国二十年开始施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第二章“婚姻”,分别对婚约与结婚的条件、形式和法律效力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可知,合法有效的婚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婚约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本人订立的;二是,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男性年满十七岁、女性年满十五岁,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订婚,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同样,结婚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方能成立和生效:一是,结婚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即男性年满十八岁、女性年满十六岁,如果未达到法定年龄者结婚,须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二是,结婚必须举办公开仪式并且有两个以上证婚人,否则结婚无效。把民国时期国家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民间婚约证书承载的是民件婚姻习惯结合起来观察,不难发现民间婚姻活动的法律实践是这样的:
  首先,在关于婚约方面,民间习惯在尊重国家法的前提下,保留了自我个性。按照国家法的规定,婚约不再具有强制执行性,并非结婚必经程序,这和中国长期盛行的婚姻习俗有所不同。虽然民国时期昆明地区依然存在订婚证书,但是从其内容和其与结婚证书的关不难发现,当时民间订婚与结婚也已经完全独立开来,前者并非后者成立的程序性条件。这充分说明,虽然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改变使得订婚并非结婚必须,但是订婚习俗并没有被民间完全抛弃,民间习惯在不违背国家法的前提下,对于一些传统婚姻习俗予以了自觉地沿袭和保留,让民间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律制度和平共处。
  其次,关于婚姻生效和成立的实质性条件,国家法改造了民间习惯,二者高度统一。近现代以来,由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一些观念被官方接纳和认可,因此,国家关于订婚与结婚的法律规定对这些观念予以了贯彻和落实,强制性规定婚约订立与结婚都是成年当事人自主权的体现,任何人都不能进行强制性干涉,并对订婚与结婚的当事人的合法年龄做出明确规定。这些国家法的强制性规定,我们从民间婚书当中看到完全被严格遵循,由此可见,民间婚姻习惯在这方面已经与国家法步调一致。
  最后,关于婚姻缔结程序,国家法给民间习惯留出自主空间,任由民间习惯来进行规范。民国时期,国家法对于婚姻缔结并没有实行登记制度,婚约与婚姻的生效都不需要得到官府程序上的认可,而是留给民间习惯来做调整,就如上述两件昆明民间婚姻证书记录的那样,订婚和结婚只需男女双方按当时昆明地区的婚姻习俗举办有介绍人和证婚人等亲朋好友参加的公开仪式即可。不同当事人婚姻仪式的规模、隆重程度,是可以根据特定时间及特定区域的具体婚姻习俗进行相应调整和改变的。
  四、結束语
  中国古代百姓在日常生活当中使用契约文书的历史非常悠久,因此有大量契约文书留存至今,这些契约文书或存于民间或集于官方机构,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借助这些民间契约文书,可以真实再现法律在民间的实践运作情况,了解民间习惯对国家法的影响,为当前国家法制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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