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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消费者向本刊记者反映:在北京百荣世贸商城销售的商标为“琴曼”的休闲裤挂牌和商品包装袋上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经查询发现,琴曼获“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商品为衬衫而非休闲裤。琴曼集团有限公司这种行为令消费者非常气愤,消费者希望媒体及国家相关部门对这种不讲诚信的企业进行曝光查处。
百荣世贸商城琴曼经销处:琴曼品牌的所有商品都能用“中国驰名商标”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6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百荣世贸商城琴曼西裤、休闲裤专柜。在该专柜记者发现,不仅琴曼休闲裤上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琴曼西裤上也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为此记者采访了销售员。
记者:琴曼休闲裤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售货员:是(中国驰名商标)。
记者:琴曼西裤也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销售员:这有什么怀疑的,琴曼是知名品牌谁不知道?
记者:琴曼衬衫也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销售员:琴曼的所有商品都能用“中国驰名商标”。
6月5日,记者拨打了百荣世贸商城四层办公室的电话,一位自称是办公室主管的王先生接听了电话。记者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向王主管叙述了一遍,并希望百荣世贸商城能够给消费者一个说法。
王先生:这问题你们应该找商户呀,我们不负责。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柜台出租方索赔,或追究责任。
王先生:我们跟领导反映一下情况,再与你联系。
6月5日下午,当记者再次与王主管联系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王主管出去办事了。截止发稿时,王主管再没有与记者联系过。
琴曼集团:衬衫肯定是中国驰名商标,裤子不清楚
本着对企业负责的原则,记者试图与琴曼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但是江苏琴曼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从琴曼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找到了外贸部业务主办陈先生的手机号码,并于6月5日与陈先生取得了联系。
记者:是江苏琴曼集团有限公司吗?
陈先生:是。
记者:您贵姓?
陈先生:有什么事你说吧。
记者:我想了解一下你们公司到底什么产品是“中国驰名商标”。
陈先生:衬衣和裤子。
记者:你确定吗﹖根据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查了解,贵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商品为衬衫。
陈先生:衬衫肯定有,裤子不清楚,你跟相关部门联系。
记者:那我与哪个部门联系呢?你能告诉我联系方式吗?
陈先生:你到底有什么事?
记者:有消费者向我们反映,贵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为衬衫,但在休闲裤上也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
陈先生:这种情况我不清楚,你与相关部门联系吧。
记者:那我与哪个部门联系呢?
陈先生:是谁投诉,为什么不跟公司联系?
说完陈先生便挂断了电话。之后记者将相关情况核实函传至琴曼集团。
琴曼代理商:相关情况正在整改
6月6日,记者几经周折与北京琴曼西裤、休闲裤的总经销商缪先生取得了联系。缪先生表示这件事他不负责,让记者与广州经销部联系,并告诉记者广州经销部是全国总经销,他的货是从广州进的,并向记者提供了广州琴曼经销部的联系方式。6月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广州经销部陈总经理,又将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向陈总经理叙述了一遍。
陈总经理:那是我们的库存货,现在已经不用那批手提袋和挂牌了。
记者:6月4日我去百荣世贸调查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西裤、休闲裤还在销售。
陈总经理:那是原来的商品,你到8月中旬9月初再去看就没有了。
6月7日上午,记者收到了一份琴曼广州西裤经销部发来的情况说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贵方所传《情况核实函》我方现已收悉。经调查,我公司生产的琴曼西裤、休闲裤在商标挂牌和商品手提袋上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涉嫌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一事确实存在。
本函所提到的该批挂牌和手提袋为我公司库存物品,系之前使用,目前我公司已不再使用这批挂牌和手提袋。出现在市场上的该批挂牌和手提袋因我公司未来的及收回,所以造成涉嫌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现象,我公司真诚的感谢贵方能及时反馈这一情况,我公司将尽快收回这批挂牌和手提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我公司本着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做到合法经营,诚实经营。”
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用在被认定的商品上
记者就“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问题咨询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用在被认定的商品上,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一位商标专业人士向记者指出,驰名商标可以作为“企业荣誉”,主要起到商标保护的作用。从正常使用的角度来讲,企业宣传应针对国家认定的商品去宣传其企业获得的荣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十四条:……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律师观点: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应依法承担责任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宋律师告诉记者“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用在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没有被核准的商品除外。此法律对“中国驰名商标”同样适用。也就是说琴曼集团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为衬衫,便不能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即使只是字样也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截至发稿时,该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该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近期将通过法律途径把商家及厂家告上法庭,以引起更多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以此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商家及厂家,提醒那些已买到该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消费者提个醒不要买该产品。并将相关情况举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对厂家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撤消厂家已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消费的环境。
百荣世贸商城琴曼经销处:琴曼品牌的所有商品都能用“中国驰名商标”
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6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百荣世贸商城琴曼西裤、休闲裤专柜。在该专柜记者发现,不仅琴曼休闲裤上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琴曼西裤上也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为此记者采访了销售员。
记者:琴曼休闲裤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售货员:是(中国驰名商标)。
记者:琴曼西裤也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销售员:这有什么怀疑的,琴曼是知名品牌谁不知道?
记者:琴曼衬衫也是“中国驰名商标”吗?
销售员:琴曼的所有商品都能用“中国驰名商标”。
6月5日,记者拨打了百荣世贸商城四层办公室的电话,一位自称是办公室主管的王先生接听了电话。记者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向王主管叙述了一遍,并希望百荣世贸商城能够给消费者一个说法。
王先生:这问题你们应该找商户呀,我们不负责。
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柜台出租方索赔,或追究责任。
王先生:我们跟领导反映一下情况,再与你联系。
6月5日下午,当记者再次与王主管联系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王主管出去办事了。截止发稿时,王主管再没有与记者联系过。
琴曼集团:衬衫肯定是中国驰名商标,裤子不清楚
本着对企业负责的原则,记者试图与琴曼集团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但是江苏琴曼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记者从琴曼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上找到了外贸部业务主办陈先生的手机号码,并于6月5日与陈先生取得了联系。
记者:是江苏琴曼集团有限公司吗?
陈先生:是。
记者:您贵姓?
陈先生:有什么事你说吧。
记者:我想了解一下你们公司到底什么产品是“中国驰名商标”。
陈先生:衬衣和裤子。
记者:你确定吗﹖根据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查了解,贵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商品为衬衫。
陈先生:衬衫肯定有,裤子不清楚,你跟相关部门联系。
记者:那我与哪个部门联系呢?你能告诉我联系方式吗?
陈先生:你到底有什么事?
记者:有消费者向我们反映,贵公司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为衬衫,但在休闲裤上也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
陈先生:这种情况我不清楚,你与相关部门联系吧。
记者:那我与哪个部门联系呢?
陈先生:是谁投诉,为什么不跟公司联系?
说完陈先生便挂断了电话。之后记者将相关情况核实函传至琴曼集团。
琴曼代理商:相关情况正在整改
6月6日,记者几经周折与北京琴曼西裤、休闲裤的总经销商缪先生取得了联系。缪先生表示这件事他不负责,让记者与广州经销部联系,并告诉记者广州经销部是全国总经销,他的货是从广州进的,并向记者提供了广州琴曼经销部的联系方式。6月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了广州经销部陈总经理,又将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向陈总经理叙述了一遍。
陈总经理:那是我们的库存货,现在已经不用那批手提袋和挂牌了。
记者:6月4日我去百荣世贸调查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的西裤、休闲裤还在销售。
陈总经理:那是原来的商品,你到8月中旬9月初再去看就没有了。
6月7日上午,记者收到了一份琴曼广州西裤经销部发来的情况说明函,主要内容如下:
“贵方所传《情况核实函》我方现已收悉。经调查,我公司生产的琴曼西裤、休闲裤在商标挂牌和商品手提袋上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涉嫌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一事确实存在。
本函所提到的该批挂牌和手提袋为我公司库存物品,系之前使用,目前我公司已不再使用这批挂牌和手提袋。出现在市场上的该批挂牌和手提袋因我公司未来的及收回,所以造成涉嫌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现象,我公司真诚的感谢贵方能及时反馈这一情况,我公司将尽快收回这批挂牌和手提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我公司本着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做到合法经营,诚实经营。”
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用在被认定的商品上
记者就“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问题咨询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用在被认定的商品上,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一位商标专业人士向记者指出,驰名商标可以作为“企业荣誉”,主要起到商标保护的作用。从正常使用的角度来讲,企业宣传应针对国家认定的商品去宣传其企业获得的荣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二十四条:……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生产许可标志、产品条码和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其他质量证明。
律师观点: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应依法承担责任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宋律师告诉记者“中国驰名商标”只能用在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商品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没有被核准的商品除外。此法律对“中国驰名商标”同样适用。也就是说琴曼集团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为衬衫,便不能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即使只是字样也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截至发稿时,该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该消费者向记者表示:近期将通过法律途径把商家及厂家告上法庭,以引起更多的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关注,以此来警示那些不讲诚信的商家及厂家,提醒那些已买到该产品的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给其他消费者提个醒不要买该产品。并将相关情况举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对厂家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撤消厂家已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还广大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消费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