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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電子废物”,其被称为“電子废弃物”、“废旧電子产品”、“废弃電器产品”、“废弃電器電子产品”、“废旧家電”等。称谓颇多,表明了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差异。这是人们对同一事物简单的给予了不同的称谓,也或许是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认识,而人们对其所要表达的对此事物的认知或许是相同的,因为从人们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表述中可以看到相同的内容。
对于同一事物使用不同的概念或者称谓,在我们这些习惯于似是而非、含糊其辞的人们看来,并非是一件值得拿来论说的大事。但对于那些做事认真负责,习惯于“推敲”的人来说,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在他们看来,把同一事物用各种不同的、含混不清的概念或者称谓来予以表述,在科学认知上是不严谨的,在现实中更会带来许多影响。本文从“電子废物”及相关概念的认知上,谈谈个人的看法。前几年笔者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题为“论電子废物管理法律规范的战略意义”。经过近年来的认知感到,使用“電子废物”的概念和称谓从战略的角度来说明相关管理和法律规范问题,是不够准确的,从严谨的科学认知上来说似有欠缺,表现出一种不严谨的认识事物的态度。今天发表此篇文章的目的,也在于首先纠正从前那种不严谨的认识事物的态度。
如果我们认真推敲就会发现,前述的那些与“電子废物”相关的各种称谓,从概念和含义上来说是有着很大不同的,我们通过对上述一个个称谓的具体分析,来识别它们在含义上的不同,最终就如何选择正确的概念做出结论。
首先来分析“電子废物”的称谓。这个称谓应当来自关于“固体废物”的概念和认知,即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概念引申而来。由于传统对待固体废物污染的手段以无害化焚烧填埋为主,所以对这种意义下的废物的概念,理解起来应当是比较清楚的,即没有更多再利用价值的,只能无害化焚烧和填埋的物质。当然,利用无害化焚烧来取得热能的方式,也是一种对废物的有效利用方式,只是与其它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相比,这种有效利用的方式是单一的。而填埋的物质则就应当是再无利用价值的物质。对由此引申出的“为了防治電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電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電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对‘電子废物’加强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也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此基础上,《電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对有关“拆解電子废物”问题的进一步规范,就引发出了如何理解“電子废物”概念的问题。如果“電子废物”是应当予以无害化焚烧、填埋的物质,那么为什么还要拆解?拆解的结果是什么?应当是取回有用、可以再利用的物质。这就对无害化焚烧、填埋電子废物提出了疑问,而更为准确的说明应该是,所谓“電子废物”的概念,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废物”的概念,因为在所谓“電子废物”之中还有许多有用的物质,需要取出来利用。以上是我们从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实践中得出的,对于“废物”以至所谓“電子废物”概念的认知。
但要彻底弄清这个问题,还需要我们回到对于“废物”概念的理论解读上,这样我们需要依据权威的关于“废物”的解释来最终认识“電子废物”这个概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读,废物的概念就是“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如果从前面的来自社会实践的分析看,这个解读应当是不准确的或者是不完整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废物”,更多的情况下是原有产品或者物质的功能丧失,而其中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废物”。但该部词典在对“废物”概念做出上述解读的同时,对“废”字的解读却又有着不同的含义,即解释为:“没有用的或失去了原来作用的”。这个解读对于我们认识“電子废物”实际上产生了含混的结果。“没有用的”,应当是那些应当无害化焚烧或者填埋的物质,即“废物”;而“失去原来作用的”,应当是指前述的“原有产品或者物质的功能丧失,而其中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由此可见,《现代汉语词典》的上述解读,实际上混淆了上述两种物质即“废物”与“原有功能丧失的产品”的区别,后者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是错误地把两种物质用同一概念予以解读。这是社会实践对这部“词典”解读“废物”概念提出的异议,也表明了所谓“電子废物”的概念是不准确的。由此推论下去,我们可以认定,所谓“電器废物”或者“電器電子废物”的称谓也都不准确。
其次,说说所谓“废弃電器产品”、“废弃電器電子产品”的称谓问题。電器产品应当是電子产品的组成部分,即主要指通常所说的废弃了的家用電器产品,像废弃的手机等通讯電子产品就不应当包括在其中。仅仅做出废弃電器产品的称谓,实际上忽略了大部分废弃電子产品,如果是用来对相关人类行为予以法律的规范,就使得法律规范的范围大大缩减,也不能完整规范電子行业人们的相应行为,使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功能降低。关于“废弃電器電子产品”的称谓则理解起来较为复杂,一是可以理解为废弃的電器及废弃的電子产品,但这样的表述逻辑上又存在问题,因为電子产品中应当包括電器产品;二是可以理解为废弃的電器类電子产品,这就与“废弃電器产品”的称谓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同样是把这类物质的范围予以缩小解读。由此分析可以看出,所谓“废弃電器产品”和“废弃電器電子产品”称谓在实际生活及管理工作中都存在问题,这类表述的科学性有点进一步探讨。
最后,我们来看看有关“报废電子产品”的称谓,与之相类似的如“废旧電子产品”、“废旧家電”等等。这类概念应当是指所有那些报废了的、不能发挥原有产品功能的電子产品及其附属物。即丧失了原有产品功能的電子产品。这里强调了“产品功能”,以避免混淆与这类产品中有用物质的功能。有关附属物这里需要做一些解释,以免与電子原材料相混淆,这类附属物如手机的充電器、電池、插销等等,即那些不同于電子产品原材料的物质,可以独立成为生活中需要的商品的物质,但又附属于某一主体電子产品发挥作用。而事实上,当我们提出“报废電子产品”这一概念的时候,就意味着它与“電子废物”的含义不同了。“报废電子产品”所指的对象是功能丧失,不能使用的電子产品,但其中还有大量的有用、可以再利用的物质。而“電子废物”应当是指这类電子产品中不能再利用的物质,而不是指报废的電子产品的整体。这种称谓应当是准确的,在现实中也是有实际意义的。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从严格意义上讲,所谓“電子废物”或者“電器废物”或者“電器電子废物”都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一种报废的電子产品或者所谓的“電器電子产品”从整体上来说是纯粹的废物,只有经过对它们拆解后最后剩余的物质,才应当是我们人为认定的“废物”,即仅仅予以焚烧或者填埋的那部分物质,但是否能够称其为“電子废物”应当是否定的。相对准确并在实际中具有意义的称谓,应当是“报废電子产品”或者“废旧電子产品”等。
对于同一事物使用不同的概念或者称谓,在我们这些习惯于似是而非、含糊其辞的人们看来,并非是一件值得拿来论说的大事。但对于那些做事认真负责,习惯于“推敲”的人来说,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在他们看来,把同一事物用各种不同的、含混不清的概念或者称谓来予以表述,在科学认知上是不严谨的,在现实中更会带来许多影响。本文从“電子废物”及相关概念的认知上,谈谈个人的看法。前几年笔者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题为“论電子废物管理法律规范的战略意义”。经过近年来的认知感到,使用“電子废物”的概念和称谓从战略的角度来说明相关管理和法律规范问题,是不够准确的,从严谨的科学认知上来说似有欠缺,表现出一种不严谨的认识事物的态度。今天发表此篇文章的目的,也在于首先纠正从前那种不严谨的认识事物的态度。
如果我们认真推敲就会发现,前述的那些与“電子废物”相关的各种称谓,从概念和含义上来说是有着很大不同的,我们通过对上述一个个称谓的具体分析,来识别它们在含义上的不同,最终就如何选择正确的概念做出结论。
首先来分析“電子废物”的称谓。这个称谓应当来自关于“固体废物”的概念和认知,即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概念引申而来。由于传统对待固体废物污染的手段以无害化焚烧填埋为主,所以对这种意义下的废物的概念,理解起来应当是比较清楚的,即没有更多再利用价值的,只能无害化焚烧和填埋的物质。当然,利用无害化焚烧来取得热能的方式,也是一种对废物的有效利用方式,只是与其它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相比,这种有效利用的方式是单一的。而填埋的物质则就应当是再无利用价值的物质。对由此引申出的“为了防治電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電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電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对‘電子废物’加强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也应当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此基础上,《電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对有关“拆解電子废物”问题的进一步规范,就引发出了如何理解“電子废物”概念的问题。如果“電子废物”是应当予以无害化焚烧、填埋的物质,那么为什么还要拆解?拆解的结果是什么?应当是取回有用、可以再利用的物质。这就对无害化焚烧、填埋電子废物提出了疑问,而更为准确的说明应该是,所谓“電子废物”的概念,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废物”的概念,因为在所谓“電子废物”之中还有许多有用的物质,需要取出来利用。以上是我们从对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实践中得出的,对于“废物”以至所谓“電子废物”概念的认知。
但要彻底弄清这个问题,还需要我们回到对于“废物”概念的理论解读上,这样我们需要依据权威的关于“废物”的解释来最终认识“電子废物”这个概念。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读,废物的概念就是“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如果从前面的来自社会实践的分析看,这个解读应当是不准确的或者是不完整的。“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废物”,更多的情况下是原有产品或者物质的功能丧失,而其中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废物”。但该部词典在对“废物”概念做出上述解读的同时,对“废”字的解读却又有着不同的含义,即解释为:“没有用的或失去了原来作用的”。这个解读对于我们认识“電子废物”实际上产生了含混的结果。“没有用的”,应当是那些应当无害化焚烧或者填埋的物质,即“废物”;而“失去原来作用的”,应当是指前述的“原有产品或者物质的功能丧失,而其中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由此可见,《现代汉语词典》的上述解读,实际上混淆了上述两种物质即“废物”与“原有功能丧失的产品”的区别,后者还有许多可以回收再利用的物质。是错误地把两种物质用同一概念予以解读。这是社会实践对这部“词典”解读“废物”概念提出的异议,也表明了所谓“電子废物”的概念是不准确的。由此推论下去,我们可以认定,所谓“電器废物”或者“電器電子废物”的称谓也都不准确。
其次,说说所谓“废弃電器产品”、“废弃電器電子产品”的称谓问题。電器产品应当是電子产品的组成部分,即主要指通常所说的废弃了的家用電器产品,像废弃的手机等通讯電子产品就不应当包括在其中。仅仅做出废弃電器产品的称谓,实际上忽略了大部分废弃電子产品,如果是用来对相关人类行为予以法律的规范,就使得法律规范的范围大大缩减,也不能完整规范電子行业人们的相应行为,使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功能降低。关于“废弃電器電子产品”的称谓则理解起来较为复杂,一是可以理解为废弃的電器及废弃的電子产品,但这样的表述逻辑上又存在问题,因为電子产品中应当包括電器产品;二是可以理解为废弃的電器类電子产品,这就与“废弃電器产品”的称谓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同样是把这类物质的范围予以缩小解读。由此分析可以看出,所谓“废弃電器产品”和“废弃電器電子产品”称谓在实际生活及管理工作中都存在问题,这类表述的科学性有点进一步探讨。
最后,我们来看看有关“报废電子产品”的称谓,与之相类似的如“废旧電子产品”、“废旧家電”等等。这类概念应当是指所有那些报废了的、不能发挥原有产品功能的電子产品及其附属物。即丧失了原有产品功能的電子产品。这里强调了“产品功能”,以避免混淆与这类产品中有用物质的功能。有关附属物这里需要做一些解释,以免与電子原材料相混淆,这类附属物如手机的充電器、電池、插销等等,即那些不同于電子产品原材料的物质,可以独立成为生活中需要的商品的物质,但又附属于某一主体電子产品发挥作用。而事实上,当我们提出“报废電子产品”这一概念的时候,就意味着它与“電子废物”的含义不同了。“报废電子产品”所指的对象是功能丧失,不能使用的電子产品,但其中还有大量的有用、可以再利用的物质。而“電子废物”应当是指这类電子产品中不能再利用的物质,而不是指报废的電子产品的整体。这种称谓应当是准确的,在现实中也是有实际意义的。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从严格意义上讲,所谓“電子废物”或者“電器废物”或者“電器電子废物”都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一种报废的電子产品或者所谓的“電器電子产品”从整体上来说是纯粹的废物,只有经过对它们拆解后最后剩余的物质,才应当是我们人为认定的“废物”,即仅仅予以焚烧或者填埋的那部分物质,但是否能够称其为“電子废物”应当是否定的。相对准确并在实际中具有意义的称谓,应当是“报废電子产品”或者“废旧電子产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