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作用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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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对全面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实现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具体的检察实践中,我们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好在接受人大监督过程中所遇到的瓶颈问题,积极寻求接受人大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从而切实提升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大监督;作用途径
  随着法律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在长期的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对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动和促进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作用、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等问题谈几点个人浅见。
  一、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作用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于全面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实现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进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我党从跨世纪的战略高度,提出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化目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因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仅仅是一项严肃的法律义务,而且也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然要求。
  2、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内容而言,主要是监督检察机关保证宪法、法律、方针、政策的遵守和执行以及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情况;检察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符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检察权过程中是否廉洁自律等等。
  3、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根本要求。检察工作无论是为发展生产力服务,还是为发展先进文化服务,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义,这是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
  4、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途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构的民主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控告、申诉、举报、信访形式表达对“一府两院”工作是否满意的程度。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以询问、质询、调查、视察等形式进行工作监督。促使检察机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唯有如此,才能使检察机关的作风建设搞得更好。
  二、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要完善法律制度。我国虽然加快了法律、法规的制定,但从具体操作实践看,还缺乏一定的刚性;有些法律解释是由执法部门作出,既不符合法律规范,又滞后于司法实践,有时还出现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各自为政,自行解释的现象,给司法公正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是要理顺行政体制。按照宪法规定:“一府两院”都是由同级人大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两院与同级政府间是不相隶属的平等关系。但由于两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同级政府,有时容易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失去组织保障和经济基础。
  三是要健全制约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目前腐败问题成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我们要保证司法公正,亟待健全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就我们检察机关目前的现状而言,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权力保障,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甚至是监督缺失。
  四是要提高人员素质。近年来,检察干警的素质已有很大的提高,但从业务素质上看,面对越来越多的高科技犯罪、新类型案件等,现有的水平还适应不了办案工作的需要。从思想素质上看,还有极个别人经不起金钱、物质的引诱,吃请受礼、循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走上犯罪道路,给检察机关的形象建设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五是要加强经费保障。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和装备保障难以适应现代司法工作的需要。目前我国财政体制,检察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而各地经济发展还很不平衡,造成了即使在同一个地级市或相邻县(市)的检察人员,连干警们赖以生存的基本工资都存在着天壤之别,更谈不上检察枝术装备了。上述这些问题,都不是检察机关自身能够解决的,必须在国家权力机关的努力下从立法和制度上才能解决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基本途径
  要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认识。检察机关应从讲政治和实践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同人大联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重引导广大检察干警加强同人大的联系,倾听代表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要把接受监督工作列入检察机关的议事日程,确保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报告制度。检察机关除要坚持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凡是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总结、执法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均应及时专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认真听取意见或建议。
  要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在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办)对检察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时,检察机关应主动积极地予以配合,如实汇报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对其中提出的某些办理不当的案件,逐案进行核查,及时予以纠正。
  要切实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对同级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应正确对待、冷静分析,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把肯定和赞扬作为鼓励,把人大提出的问题或批评作为警示和告诫,把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的动力。
  要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工作。检察机关除努力做好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审议、办理议案等法定事项外,还要按照规定积极主动地争取人大监督。如:建立与人大代表联系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检风监督员等;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工作;召开座谈会,及时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确保各项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宝应 22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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