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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记者从山西省经信委获悉,《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将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今后,如果公路工程在使用年限内质量出现问题,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相关责任人,都会被追究责任。
据了解,《办法》借鉴、参考了陕西、甘肃、贵州等省相关先进经验,弥补了山西省质量监管方面的制度空白。《办法》主要包括“四个体系”,即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信用体系;理清关系,就质量监管层次进行了重新设计;权责对等,重点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明确了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过程控制以及督查权利等。针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质量投诉、举报,质量事故处理,信用处罚,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其中,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資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保留影像资料。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办法》还明确指出,公路工程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度。也就是说,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此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公路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据实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失信行为以及被举报、投诉查实的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并按规定公开。从业单位相关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将被纳入相应信用评价体系。
据了解,《办法》借鉴、参考了陕西、甘肃、贵州等省相关先进经验,弥补了山西省质量监管方面的制度空白。《办法》主要包括“四个体系”,即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质量信用体系;理清关系,就质量监管层次进行了重新设计;权责对等,重点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明确了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过程控制以及督查权利等。针对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质量投诉、举报,质量事故处理,信用处罚,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其中,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資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保留影像资料。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办法》还明确指出,公路工程项目应建立建设单位主导、勘察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管控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登记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度。也就是说,从业单位相关人员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此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建立公路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据实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失信行为以及被举报、投诉查实的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并按规定公开。从业单位相关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将被纳入相应信用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