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7年一起诉讼,曝光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科菲特可能存在2012年虚增销售情形。对此,辉丰股份1月17日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经核查,科菲特2012年部分收入存在虚增销售的可能,确认金额为3 390.29万元。
记者日前获悉,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已向证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认为辉丰股份对子公司造假行为知情并涉嫌通过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虚增业绩。
货款纠纷牵出虚假业绩
原本只是一起与业务客户的货款纠纷诉讼,却让科菲特卷入一起疑似业绩虚增的案件。
2016年12月30日,江苏安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恰化工”)以科菲特拖欠货款774.08万元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显示,安恰化工与科菲特双方业务往来已久。根据科菲特2016年3月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2016年,安恰化工均是科菲特的前五大供应商;同时,2014~2015年,安恰化工也是科菲特的前五大客户。
在起诉书中,安恰化工声称,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28日,其与科菲特签订了9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给被告溴苯、氯化镍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安恰化工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科菲特截至起诉日尚结欠安恰化工货款774.08万元,由科菲特会计于2016年11月24日在安恰化工的往来对账函签字确认。
科菲特则辩称,公司已分别于2012年12月27日、31日通过以背书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合计1 279.3万元的货款。2016年11月18日,科菲特制作了“安恰化工往来明细”,反映其于2012年12月27日记账对原告应付单位款借方529.3万元,于当月31日记账对原告应付单位款借方250万元、500万元,合计1 279.3万元。因此,科菲特认为,实际反而是安恰化工尚欠其往来款505.55万元。
经法院查明,科菲特主张的上述已支付的1 279.3万元货款实为虚挂账目。科菲特2016年4月20日向安恰化工出具相关文件载明,“我公司由于业务工作需要,至2015年12月底虚挂贵公司应收款账款1 279.3万元,抵充实际业务往来后,尚欠贵公司货款221万元,特此说明。”
判决书还指出,“科菲特认为上述1 279.3万元实际存在,是5张承兑汇票的金额,实际该5份承兑汇票根本就是虚假的。5份银行承兑汇票系科菲特通过伪造票面金额以及出票日期等方式而虚假制作。”
综上,新北法院2017年6月作出判决,判定安恰化工胜诉,科菲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74.08万元,并同时承担违约金77.41万元及承担安恰化工律师费20万元。
对于上述诉讼情况,辉丰股份仅在2016年年报中记录了预计负债“851.49万元”。科菲特也一直未对外披露,直到今年1月5日才补发了相关公告。
子公司问题业绩遭关注
实际上,这起因拖欠货款的诉讼给科菲特和辉丰股份带来的影响远未结束。据悉,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收到投诉,指新北法院判决中提到科菲特在2012年存在虚增销售额和利润的情况。为此,2017年12月21日,深交所向辉丰股份下发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
辉丰股份1月17日回复深交所称,发现科菲特2012年部分收入可能存在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形,涉及资金约3 390万元,影响科菲特2012年净利润458万元;2013~2015年,科菲特销售部门又以退货等形式回冲1 611万元可疑收入,截至目前尚未冲回的金额为1 779万元。由于合并报表,上述事项2012年预计影响辉丰股份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34万元(其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16亿元)。同时,辉丰股份表示,关于科菲特有关人员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等案件线索,公司已向公安部门报送举报材料。
按照辉丰股份回复深交所的说法,上市公司对于控股子公司科菲特于2012年虚增业绩彼时并不知情。但是这一情况,与法院判决书上的说法却有出入。该判决书表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往来过程中,被告的控股股东辉丰股份为提升上市业绩,进行虚增销售,其中2012年虚挂的1 279.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情况说明、往来明细、往来对账函,均能相互印证该1 279.3万元系虚挂账目。”
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23日,辉丰股份审计人员袁仲和发给科菲特财务人员薛玉山的邮件载明,2012年科菲特虚假销售总额为4 781.6万元,收回货款凭证为4 648.35万元,应付回同等金额,其中有2012年12月应付给安恰化工1 279.3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辉丰股份对于科菲特的财务造假是知情的。
记者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得了上述经常州市某公证处公证的邮件。邮件载明,2012年5月~12月,科菲特向多家公司虚假销售共计4 781.6万元,影响利润698.75万元。其中,除了安恰化工方面的1 279.33万元应付账款以外,科菲特另将3 369万元应付账款虚挂在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
此该知情人士还透露,新北法院已于2017年10月向证监会稽查总队反映辉丰股份涉及的上述虚增业绩情况。2月5日,该法院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了事件的真实性。对方称,"辉丰股份并非本案当事人,但涉嫌通过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虚增上市业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股民投资者利益,故本院向监管部门提供了相关线索。"
辉丰股份高管否认造假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指向辉丰股份为提升业绩而让子公司虚增销售的事项,辉丰股份副总经理、科菲特现董事长奚圣虎2月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口否认,“我们2012年提升业绩有什么意义呢,他们(科菲特)虚增的收入对上市公司有什么作用呢?”
资料显示,辉丰股份是一家集原药、制剂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的农药生产企业,产品涵盖农药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作物调节剂等品种,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科菲特则以新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农化产品贸易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为联苯醇、苯甲酰氯等,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
2011年6月,辉丰股份与朱光华等科菲特原股东签署投资协议,入股科菲特并获得51.22%的股权。彼时,朱光华等人承诺称,2011~2015年科菲特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1 000万元、1 200万元、1 500万元、2 000万元,若某年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的水平,将以自有资金双倍补偿差额。其中,2011年和2012年的业绩补偿可合并计算。
根据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披露,科菲特2011~2015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88.98万元、1 856.45万元、1 508.54万元、1 637.46万元、1 777.53万元,2011~2014年达到业绩承诺,2015年没有达到并进行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到账。
对于2011年仅达成188.98万净利润,朱光华告诉记者,这是因为辉丰股份对科菲特完成增资实际延后数月,辉丰股份的资金汇入验资账户已是2011年9月。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最终商定,2011年科菲特仅需达到188.98万元的净利润。他强调,2012年科菲特自身没有必要造假,那个时候已经实现1 000多万元的利润,完成了业绩承诺。
对此,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表示,科菲特是虚增利润的主体,肯定有责任;辉丰股份方面,主要看其在子公司虚增利润过程中有没有相关违法行为,如果其确实参与其中乃至强迫子公司虚增销售,那么也有责任。“以法院判决书来看,辉丰股份是有責任的,但这个责任有多大还不好说,还是要看证监会稽查结果。由于虚增净利润数额不大,在查实后,辉丰股份被警告或者勒令整改等都有可能。”
记者日前获悉,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已向证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认为辉丰股份对子公司造假行为知情并涉嫌通过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虚增业绩。
货款纠纷牵出虚假业绩
原本只是一起与业务客户的货款纠纷诉讼,却让科菲特卷入一起疑似业绩虚增的案件。
2016年12月30日,江苏安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恰化工”)以科菲特拖欠货款774.08万元为由,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料显示,安恰化工与科菲特双方业务往来已久。根据科菲特2016年3月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2016年,安恰化工均是科菲特的前五大供应商;同时,2014~2015年,安恰化工也是科菲特的前五大客户。
在起诉书中,安恰化工声称,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28日,其与科菲特签订了9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给被告溴苯、氯化镍等产品。合同签订后,安恰化工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科菲特截至起诉日尚结欠安恰化工货款774.08万元,由科菲特会计于2016年11月24日在安恰化工的往来对账函签字确认。
科菲特则辩称,公司已分别于2012年12月27日、31日通过以背书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了合计1 279.3万元的货款。2016年11月18日,科菲特制作了“安恰化工往来明细”,反映其于2012年12月27日记账对原告应付单位款借方529.3万元,于当月31日记账对原告应付单位款借方250万元、500万元,合计1 279.3万元。因此,科菲特认为,实际反而是安恰化工尚欠其往来款505.55万元。
经法院查明,科菲特主张的上述已支付的1 279.3万元货款实为虚挂账目。科菲特2016年4月20日向安恰化工出具相关文件载明,“我公司由于业务工作需要,至2015年12月底虚挂贵公司应收款账款1 279.3万元,抵充实际业务往来后,尚欠贵公司货款221万元,特此说明。”
判决书还指出,“科菲特认为上述1 279.3万元实际存在,是5张承兑汇票的金额,实际该5份承兑汇票根本就是虚假的。5份银行承兑汇票系科菲特通过伪造票面金额以及出票日期等方式而虚假制作。”
综上,新北法院2017年6月作出判决,判定安恰化工胜诉,科菲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774.08万元,并同时承担违约金77.41万元及承担安恰化工律师费20万元。
对于上述诉讼情况,辉丰股份仅在2016年年报中记录了预计负债“851.49万元”。科菲特也一直未对外披露,直到今年1月5日才补发了相关公告。
子公司问题业绩遭关注
实际上,这起因拖欠货款的诉讼给科菲特和辉丰股份带来的影响远未结束。据悉,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收到投诉,指新北法院判决中提到科菲特在2012年存在虚增销售额和利润的情况。为此,2017年12月21日,深交所向辉丰股份下发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
辉丰股份1月17日回复深交所称,发现科菲特2012年部分收入可能存在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形,涉及资金约3 390万元,影响科菲特2012年净利润458万元;2013~2015年,科菲特销售部门又以退货等形式回冲1 611万元可疑收入,截至目前尚未冲回的金额为1 779万元。由于合并报表,上述事项2012年预计影响辉丰股份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234万元(其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16亿元)。同时,辉丰股份表示,关于科菲特有关人员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等案件线索,公司已向公安部门报送举报材料。
按照辉丰股份回复深交所的说法,上市公司对于控股子公司科菲特于2012年虚增业绩彼时并不知情。但是这一情况,与法院判决书上的说法却有出入。该判决书表示,“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往来过程中,被告的控股股东辉丰股份为提升上市业绩,进行虚增销售,其中2012年虚挂的1 279.3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情况说明、往来明细、往来对账函,均能相互印证该1 279.3万元系虚挂账目。”
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23日,辉丰股份审计人员袁仲和发给科菲特财务人员薛玉山的邮件载明,2012年科菲特虚假销售总额为4 781.6万元,收回货款凭证为4 648.35万元,应付回同等金额,其中有2012年12月应付给安恰化工1 279.3万元。由此可以看出,辉丰股份对于科菲特的财务造假是知情的。
记者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得了上述经常州市某公证处公证的邮件。邮件载明,2012年5月~12月,科菲特向多家公司虚假销售共计4 781.6万元,影响利润698.75万元。其中,除了安恰化工方面的1 279.33万元应付账款以外,科菲特另将3 369万元应付账款虚挂在泰兴市宏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
此该知情人士还透露,新北法院已于2017年10月向证监会稽查总队反映辉丰股份涉及的上述虚增业绩情况。2月5日,该法院相关人士向记者证实了事件的真实性。对方称,"辉丰股份并非本案当事人,但涉嫌通过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虚增上市业绩,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股民投资者利益,故本院向监管部门提供了相关线索。"
辉丰股份高管否认造假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指向辉丰股份为提升业绩而让子公司虚增销售的事项,辉丰股份副总经理、科菲特现董事长奚圣虎2月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口否认,“我们2012年提升业绩有什么意义呢,他们(科菲特)虚增的收入对上市公司有什么作用呢?”
资料显示,辉丰股份是一家集原药、制剂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的农药生产企业,产品涵盖农药除草剂、杀虫剂和杀菌剂、作物调节剂等品种,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科菲特则以新农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农化产品贸易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为联苯醇、苯甲酰氯等,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
2011年6月,辉丰股份与朱光华等科菲特原股东签署投资协议,入股科菲特并获得51.22%的股权。彼时,朱光华等人承诺称,2011~2015年科菲特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元、1 000万元、1 200万元、1 500万元、2 000万元,若某年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的水平,将以自有资金双倍补偿差额。其中,2011年和2012年的业绩补偿可合并计算。
根据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披露,科菲特2011~2015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88.98万元、1 856.45万元、1 508.54万元、1 637.46万元、1 777.53万元,2011~2014年达到业绩承诺,2015年没有达到并进行补偿,补偿款项已全部到账。
对于2011年仅达成188.98万净利润,朱光华告诉记者,这是因为辉丰股份对科菲特完成增资实际延后数月,辉丰股份的资金汇入验资账户已是2011年9月。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最终商定,2011年科菲特仅需达到188.98万元的净利润。他强调,2012年科菲特自身没有必要造假,那个时候已经实现1 000多万元的利润,完成了业绩承诺。
对此,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表示,科菲特是虚增利润的主体,肯定有责任;辉丰股份方面,主要看其在子公司虚增利润过程中有没有相关违法行为,如果其确实参与其中乃至强迫子公司虚增销售,那么也有责任。“以法院判决书来看,辉丰股份是有責任的,但这个责任有多大还不好说,还是要看证监会稽查结果。由于虚增净利润数额不大,在查实后,辉丰股份被警告或者勒令整改等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