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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犯法不是罪”、“没得好处不是罪”,看似理直气壮的“无罪论”背后,实际上暗藏着一个巨大的腐败陷阱。近年来,愈来愈多的官员不知不觉地坠入其中而不自觉,不自知。这些掌握国家公权力的人由昔日的人民公仆沦为阶下囚,往往由于他们在履行国家公职时错误地认为:在工作中敷衍塞责、马虎草率不过是工作态度问题,最多涉及违纪,只要不“伸手”,不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贪污受贿,便不会导致犯罪。殊不知,腐败不仅仅是权钱交易,还包括权力和责任的分离。
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常错误地认为,以权谋私才是腐败,才应受到惩处。对非贪利性的渎职罪,往往还不知为罪,不以为罪,抱有“自己一没拿别人钱,二没拿公家的钱,执行公务,办错事很正常,顶多也就违纪,怎么会犯罪?”的想法,认为自己“不偷不抢、不贪不占”就不会犯罪,但其实很多渎职犯罪,并不要求渎职行为人利用职权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这一要件,只要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了重大社会危害后果,一般就构成犯罪。
2008年,福建省某市决定在某地设立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成立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该镇党委书记王某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开发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根据指挥部的工作分工,王某负责对村民小组上报的土地征迁补偿协议进行把关审核。经他审核同意后,才能发放征地补偿款。村民郭某的半荒芜状态的果园也被征用,并且还提出了比政府确定的标准高出一倍的补偿要求。指挥部多次与其协商后,郭某表示愿意按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王某遂安排人员清点果树数量。
但郭某竟与村支书串通,在果园突击栽上数百株龙眼树苗;在测量和清点株数时,将临时栽种的龙眼树苗按成年树计算,制作了征用果树清单,送交王某审核。
这份征用财物清单中数字的虚假显而易见:用龙眼的株数除以果园面积,就会发现,每间隔一米就种有一棵成年龙眼树,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但王某并不认真进行审核,轻信村支书,并签字同意给予补偿,导致70多万元补偿款被骗取。
案发后,王某却强调他所做的一切事情都为了征迁工作的顺利完成,还对村民做了很多工作,花钱请过村干部吃饭。请求上级检察机关“主持公道”。痛哭流涕道:“我没收红包,怎么会构成犯罪?”还叫嚷着,要是司法机关判他刑,他就要去上访。
但是,王某的不知罪,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犯罪性质。案发后,该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玩忽职守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在对征地拆迁补偿案进行审核把关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家财产损失,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解释,判案依据主要是:一是主观方面,王某对国家财产漫不经心,对工作缺乏起码的责任心,在审核把关征迁财产清单时马虎草率,没有发现清单中明显造假的内容。二是客观方面,王某轻信他人,未发现补偿申请材料的虚假内容,造成巨额的补偿款被领取,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每个人在工作中都可能出现失误,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运行所蕴含的风险呈现几何级增长,出现失误更是在所难免。然而,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为人民公仆,手握国家的权力,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就必须更加规范和谨慎,才能避免和控制各种社会风险的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失职或者滥权,才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产生。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增强职责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防范渎职犯罪,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必然要求。
像王某这样由于不懂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一时疏忽而导致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据统计,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政纪处分35934人,其中,失职渎职类15172人,占42.2%;贪污贿赂类8499人,占23.7%。虽然失职渎职人员没有贪污受贿,鼓自己的腰包,但是也同样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一些桥毁、路塌、矿难、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背后,往往有官员渎职罪的因素;一些地方治安混乱、黄、赌、毒等社会现象猖獗也往往与相关执法人员失职渎职有关。
对渎职犯罪缺乏正确认识,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难以树立起牢固的职责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容易在各种不良诱因的作用下,滋生疏忽懈怠心理,对工作敷衍塞责、马虎草率;或者违规越权,徇私枉法,为所欲为;二是由于对渎职犯罪的不理解,涉嫌渎职人员往往对司法机关办案产生抗拒心理,甚至仇视敌对。有些渎职犯罪人员甚至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特别是一些未通过职权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渎职犯罪人员,往往不能理解,不能接受,认为自己没有在犯罪。
预防渎职犯罪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知法、懂法。只有切实认识到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知晓渎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增强职责意识,认清职务行为边界,规范职务行为,不敢越雷池半步。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相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社会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罪认识程度还比较低。其原因主要是渎职犯罪本身缺乏直观性。渎职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不像一般刑事犯罪那样,凭直觉就能判别,人们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学习,对渎职犯罪才能有所了解。并且渎职罪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渎职犯罪行为与正常职务行为、一般违纪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不容易把握和区分。因此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尤其要提高警惕,谨防陷阱。■
实习编辑:冯晓淑fxs0914@163.com
法条链接: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常常错误地认为,以权谋私才是腐败,才应受到惩处。对非贪利性的渎职罪,往往还不知为罪,不以为罪,抱有“自己一没拿别人钱,二没拿公家的钱,执行公务,办错事很正常,顶多也就违纪,怎么会犯罪?”的想法,认为自己“不偷不抢、不贪不占”就不会犯罪,但其实很多渎职犯罪,并不要求渎职行为人利用职权谋取个人非法利益这一要件,只要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了重大社会危害后果,一般就构成犯罪。
2008年,福建省某市决定在某地设立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并成立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该镇党委书记王某任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开发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根据指挥部的工作分工,王某负责对村民小组上报的土地征迁补偿协议进行把关审核。经他审核同意后,才能发放征地补偿款。村民郭某的半荒芜状态的果园也被征用,并且还提出了比政府确定的标准高出一倍的补偿要求。指挥部多次与其协商后,郭某表示愿意按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王某遂安排人员清点果树数量。
但郭某竟与村支书串通,在果园突击栽上数百株龙眼树苗;在测量和清点株数时,将临时栽种的龙眼树苗按成年树计算,制作了征用果树清单,送交王某审核。
这份征用财物清单中数字的虚假显而易见:用龙眼的株数除以果园面积,就会发现,每间隔一米就种有一棵成年龙眼树,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但王某并不认真进行审核,轻信村支书,并签字同意给予补偿,导致70多万元补偿款被骗取。
案发后,王某却强调他所做的一切事情都为了征迁工作的顺利完成,还对村民做了很多工作,花钱请过村干部吃饭。请求上级检察机关“主持公道”。痛哭流涕道:“我没收红包,怎么会构成犯罪?”还叫嚷着,要是司法机关判他刑,他就要去上访。
但是,王某的不知罪,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犯罪性质。案发后,该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玩忽职守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在对征地拆迁补偿案进行审核把关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国家财产损失,判决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检察官解释,判案依据主要是:一是主观方面,王某对国家财产漫不经心,对工作缺乏起码的责任心,在审核把关征迁财产清单时马虎草率,没有发现清单中明显造假的内容。二是客观方面,王某轻信他人,未发现补偿申请材料的虚假内容,造成巨额的补偿款被领取,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每个人在工作中都可能出现失误,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运行所蕴含的风险呈现几何级增长,出现失误更是在所难免。然而,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为人民公仆,手握国家的权力,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就必须更加规范和谨慎,才能避免和控制各种社会风险的发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失职或者滥权,才可能导致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产生。因此,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增强职责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防范渎职犯罪,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必然要求。
像王某这样由于不懂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一时疏忽而导致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据统计,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政纪处分35934人,其中,失职渎职类15172人,占42.2%;贪污贿赂类8499人,占23.7%。虽然失职渎职人员没有贪污受贿,鼓自己的腰包,但是也同样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一些桥毁、路塌、矿难、群死群伤的恶性事件背后,往往有官员渎职罪的因素;一些地方治安混乱、黄、赌、毒等社会现象猖獗也往往与相关执法人员失职渎职有关。
对渎职犯罪缺乏正确认识,将产生两种后果。一是难以树立起牢固的职责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容易在各种不良诱因的作用下,滋生疏忽懈怠心理,对工作敷衍塞责、马虎草率;或者违规越权,徇私枉法,为所欲为;二是由于对渎职犯罪的不理解,涉嫌渎职人员往往对司法机关办案产生抗拒心理,甚至仇视敌对。有些渎职犯罪人员甚至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特别是一些未通过职权谋取个人非法利益的渎职犯罪人员,往往不能理解,不能接受,认为自己没有在犯罪。
预防渎职犯罪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知法、懂法。只有切实认识到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知晓渎职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增强职责意识,认清职务行为边界,规范职务行为,不敢越雷池半步。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相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社会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罪认识程度还比较低。其原因主要是渎职犯罪本身缺乏直观性。渎职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不像一般刑事犯罪那样,凭直觉就能判别,人们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学习,对渎职犯罪才能有所了解。并且渎职罪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渎职犯罪行为与正常职务行为、一般违纪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不容易把握和区分。因此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尤其要提高警惕,谨防陷阱。■
实习编辑:冯晓淑fxs0914@163.com
法条链接: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