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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察技术的发展实际上是检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发展的结果。本文认为要想促进检察技术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全方位推进检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关键词 支撑体系 内支撑 外支撑 检察技术
作者简介:姜慧军、夏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89-02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指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迫切需要。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检察水平的高低。”高检院的领导已经多次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强调了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可以看出在不久的将来检察技术工作将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检察技术工作的多年发展,其主要的业务已经从过去单一的司法鉴定慢慢转变为一项包含司法鉴定、电子证据、摄影摄像、信息化建设与指导的系统型性工作。其所扮演的角色也慢慢从“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转变。然而正是由于检察技术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构成与发展除了需要检察技术队伍、检察技术管理体系、检察技术装备的主体支撑外,还必须依靠综合保障、检察技术在实际办案中的应用等基础支撑。检察技术的主体支撑也称内支撑,位于检察技术工作“主力军”的核心地位;检察技术基础支撑也称外支撑,位于直接和间接服务作用于检察技术工作的“方面军”的辅助位置。检察技术的发展实际上是检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发展的结果。要想促进检察技术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全方位推进检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一、 主体支撑:检察技术发展的质量构成
主体支撑,也叫内支撑,是检察技术发展的核心支撑,主要是指:
检察技术队伍、检察技术管理体系、检察技术装备的建设。为了更加高效的发展检察技术工作,其构成主体支撑的各个方面必须围着检察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呈现稳中求新求变的状态。
(一) 检察技术队伍建设
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技术工作的开展和推进的实践者,没有一支稳定且高素质的检察技术队伍,仅有高科技的硬件装备,科技强检只是一句空话。因此在推经检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检察技术队伍的建设。同时随着检察技术工作所涵盖的内容不断扩展、专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对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目前不少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往往只有一到两人。由于人少事杂,很多技术人员都是身兼数职,每天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疲于应付日常的工作。这样一来技术人员很难有多余的精力放在提升专业技能上,二来很难做到省院对相关技术工作的要求:如同步录音录像要全程陪同、电话电话会议要全程陪同等。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加强技术人员的招聘,增加专门从事检察技术的人员数量;二是要建立以市为单位的技术人员内部交流培训机制,通过不同院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培训来更新业务知识;三是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防止专业技术人员欠缺法律知识,构成信息技术在法律应用上的障碍。
(二) 检察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不少检察技术人员虽然具备了足够的专业知识,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更是从未亲自参与过办案,在从事检验鉴定、现场勘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由此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提取的证据也往往存在着程序的瑕疵,这将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新刑诉法,电子数据也将成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作为法定证据其与传统证据有着类似要求,既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同时考虑到电子证据自身脆弱性和易更改性的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必须更加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先对于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必须要由两名以上具有物证检验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参加;在提取和固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便保证取证过程的可追溯性;在对提取的电子证据分析以后,也必须要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出具鉴定结论报告。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主体或程序的不合法,所取得的电子证据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适用。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由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提取电子证据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以加强检察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是促进检察技术发展的迫切需要。
通过检察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可以加强对检察技术的监督管理,是检察技术他律与自律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它主要包括在检验鉴定、现场勘验、提取证据的过程中,从现场的勘验的组织实施到有关检材的提取、保管、传送;从检验鉴定的程序、范围到鉴定人资格的确认到鉴定机构的管理及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制作和正确使用等,都必须严格统一,有章可循。每个检察技术人员要自觉的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来从事相关工作,以确保其所取得材料的证明效力。
(三) 技术装备建设
有了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一定就能实现检察技术的快速发展,但是离开技术装备检察技术肯定是万万不能发展的。例如我院查处江山市教育局原副局长周某受贿8.8万元和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任郑某受贿5.8万元,侦查讯问中二人均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开庭审判时,都当庭翻供,拒不承认已供犯罪事实,并提出在侦查阶段存在逼供、诱供及不文明办案的情况。针对两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检察官向法院提供了我院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录制的有关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法庭上辩解不属实。最终,法院分别对周某和郑某作出有期徒刑7年和5年的判决。两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又调取了江山市检察院侦查讯问时的录像资料,证实了侦查人员系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先进的技术装备是开展检察技术工作的基本条件,是技术办案和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工具,是办案科学化的前提。 当然在检察技术装备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本院实际,科学规划,避免贪大求全,重复建设,浪费资源。而且现在的科技装备更新速度很快,在建设时要考虑实际的应用寿命,对于那些使用周期短的产品就不必求新求全。同时对那些办案确实需要,但实际应用率不高或者价格昂贵的科技装备(如手机取证设备、测谎仪等),可以考虑以市为单位,由不同的基层检察院分担购买,这样既可以提高装备的利用率、减轻各个院的资金压力,也可以促进院与院之间的交流。
二、 基础支撑:检察技术发展的重要构成
基础支撑,也叫外支撑,是检察技术发展的辅助支撑,主要是指:
综合保障、检察技术在实际办案中的应用。要想检察技术全面高速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辅助支撑的建设。
(一) 综合保障
加快检察技术发展,除了要重视、强化内部支撑建设外,还必须在外部为检察技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从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方面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支撑,从而推动检察技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工作,必须要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为保证。它所涉及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采购。以我院为例,建立一个由本院指挥中心、院审讯室、看守所审讯室联动的远程指挥系统,就需要采购服务器、电脑、路由器、指挥软件等施,建设资金投入就在3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划拨,然而由于地方财政或划拨部门的原因,建设资金往往不能及时交付。同时部分基层检察院也由于经费紧张,往往也会把经费向办案经费倾斜,这样信息化建设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及上级检察院反映检察技术经费紧张的现实状况,争取获得最大的支持;同时对于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办案经费。
我国检察院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仍然是单一的检察官管理体制,所有的人事福利只和个人的法律职称挂钩。这意味着很多检察技术人员虽然已经是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但只要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其法律职称方面仍然是书记员,也就很难再有更好的发展。这样一来不仅技术人员不能安心的在技术岗位钻研业务,同时即便是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愿意长期在技术部门工作。因此只有加快制定检察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适合技术人才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激励竞争机制和晋升机制,才能为检察技术的发展提供一支稳定的检察队伍。
(二) 检察技术在实际办案中的应用
为什么在很多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发展缓慢、检察技术部门被归到了后勤保障部门?那是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使命。因此在这种使命的支配下,那些与法律监督相关的科室如反贪、反渎、公诉、批捕等就变成了业务科室、重要科室,检察技术部门则被视为了非业务部门。这将大大影响了检察技术的发展。
然而任何一件事物,只有具备了实际应用效果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检察技术只有真正在实际办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才能引起重视、获得发展。这要求技术部门一是要转变工作方式,从过去的“等案上门”到现在的“找米下锅“,化被动为主动。通过主动参与、积极提醒、与业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参与到办案的一线中去。二是要转移工作重点,从过去的技术服务到现在的行使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要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为切入点,为刑事侦查活动提供方向和线索,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的证据,为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提供技术援助,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提供技术鉴定。全面渗透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去。三是要建立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的流动机制。有计划的将通过司法考试的技术人员流动到的业务部门进行学习锻炼。这样在办案的第一线,技术人员可以亲身感受到检察技术在实际办案应用中碰到的问题。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好的改进检察技术工作,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助推器”。
关键词 支撑体系 内支撑 外支撑 检察技术
作者简介:姜慧军、夏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89-02
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指出“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迫切需要。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应用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检察水平的高低。”高检院的领导已经多次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强调了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证据规定为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可以看出在不久的将来检察技术工作将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随着检察技术工作的多年发展,其主要的业务已经从过去单一的司法鉴定慢慢转变为一项包含司法鉴定、电子证据、摄影摄像、信息化建设与指导的系统型性工作。其所扮演的角色也慢慢从“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转变。然而正是由于检察技术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构成与发展除了需要检察技术队伍、检察技术管理体系、检察技术装备的主体支撑外,还必须依靠综合保障、检察技术在实际办案中的应用等基础支撑。检察技术的主体支撑也称内支撑,位于检察技术工作“主力军”的核心地位;检察技术基础支撑也称外支撑,位于直接和间接服务作用于检察技术工作的“方面军”的辅助位置。检察技术的发展实际上是检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发展的结果。要想促进检察技术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全方位推进检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一、 主体支撑:检察技术发展的质量构成
主体支撑,也叫内支撑,是检察技术发展的核心支撑,主要是指:
检察技术队伍、检察技术管理体系、检察技术装备的建设。为了更加高效的发展检察技术工作,其构成主体支撑的各个方面必须围着检察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呈现稳中求新求变的状态。
(一) 检察技术队伍建设
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技术工作的开展和推进的实践者,没有一支稳定且高素质的检察技术队伍,仅有高科技的硬件装备,科技强检只是一句空话。因此在推经检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检察技术队伍的建设。同时随着检察技术工作所涵盖的内容不断扩展、专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对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业务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目前不少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往往只有一到两人。由于人少事杂,很多技术人员都是身兼数职,每天充当“救火队员”的角色,疲于应付日常的工作。这样一来技术人员很难有多余的精力放在提升专业技能上,二来很难做到省院对相关技术工作的要求:如同步录音录像要全程陪同、电话电话会议要全程陪同等。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一是要加强技术人员的招聘,增加专门从事检察技术的人员数量;二是要建立以市为单位的技术人员内部交流培训机制,通过不同院技术人员之间的交流培训来更新业务知识;三是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防止专业技术人员欠缺法律知识,构成信息技术在法律应用上的障碍。
(二) 检察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不少检察技术人员虽然具备了足够的专业知识,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更是从未亲自参与过办案,在从事检验鉴定、现场勘查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重结果轻程序的观念。由此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提取的证据也往往存在着程序的瑕疵,这将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新刑诉法,电子数据也将成为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作为法定证据其与传统证据有着类似要求,既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同时考虑到电子证据自身脆弱性和易更改性的特点,对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必须更加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先对于电子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必须要由两名以上具有物证检验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参加;在提取和固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便保证取证过程的可追溯性;在对提取的电子证据分析以后,也必须要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出具鉴定结论报告。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主体或程序的不合法,所取得的电子证据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适用。可以预见,不久的将来由技术人员主持或参与提取电子证据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以加强检察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是促进检察技术发展的迫切需要。
通过检察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可以加强对检察技术的监督管理,是检察技术他律与自律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它主要包括在检验鉴定、现场勘验、提取证据的过程中,从现场的勘验的组织实施到有关检材的提取、保管、传送;从检验鉴定的程序、范围到鉴定人资格的确认到鉴定机构的管理及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制作和正确使用等,都必须严格统一,有章可循。每个检察技术人员要自觉的严格按照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来从事相关工作,以确保其所取得材料的证明效力。
(三) 技术装备建设
有了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一定就能实现检察技术的快速发展,但是离开技术装备检察技术肯定是万万不能发展的。例如我院查处江山市教育局原副局长周某受贿8.8万元和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任郑某受贿5.8万元,侦查讯问中二人均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开庭审判时,都当庭翻供,拒不承认已供犯罪事实,并提出在侦查阶段存在逼供、诱供及不文明办案的情况。针对两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检察官向法院提供了我院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录制的有关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法庭上辩解不属实。最终,法院分别对周某和郑某作出有期徒刑7年和5年的判决。两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充分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又调取了江山市检察院侦查讯问时的录像资料,证实了侦查人员系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先进的技术装备是开展检察技术工作的基本条件,是技术办案和开展科研工作的重要工具,是办案科学化的前提。 当然在检察技术装备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本院实际,科学规划,避免贪大求全,重复建设,浪费资源。而且现在的科技装备更新速度很快,在建设时要考虑实际的应用寿命,对于那些使用周期短的产品就不必求新求全。同时对那些办案确实需要,但实际应用率不高或者价格昂贵的科技装备(如手机取证设备、测谎仪等),可以考虑以市为单位,由不同的基层检察院分担购买,这样既可以提高装备的利用率、减轻各个院的资金压力,也可以促进院与院之间的交流。
二、 基础支撑:检察技术发展的重要构成
基础支撑,也叫外支撑,是检察技术发展的辅助支撑,主要是指:
综合保障、检察技术在实际办案中的应用。要想检察技术全面高速的发展,同样也离不开辅助支撑的建设。
(一) 综合保障
加快检察技术发展,除了要重视、强化内部支撑建设外,还必须在外部为检察技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从经费保障、制度保障方面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支撑,从而推动检察技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工作,必须要有足够的建设经费作为保证。它所涉及的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采购。以我院为例,建立一个由本院指挥中心、院审讯室、看守所审讯室联动的远程指挥系统,就需要采购服务器、电脑、路由器、指挥软件等施,建设资金投入就在3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专项划拨,然而由于地方财政或划拨部门的原因,建设资金往往不能及时交付。同时部分基层检察院也由于经费紧张,往往也会把经费向办案经费倾斜,这样信息化建设就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基层检察院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及上级检察院反映检察技术经费紧张的现实状况,争取获得最大的支持;同时对于信息化建设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办案经费。
我国检察院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仍然是单一的检察官管理体制,所有的人事福利只和个人的法律职称挂钩。这意味着很多检察技术人员虽然已经是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但只要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其法律职称方面仍然是书记员,也就很难再有更好的发展。这样一来不仅技术人员不能安心的在技术岗位钻研业务,同时即便是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愿意长期在技术部门工作。因此只有加快制定检察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适合技术人才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的激励竞争机制和晋升机制,才能为检察技术的发展提供一支稳定的检察队伍。
(二) 检察技术在实际办案中的应用
为什么在很多基层检察院检察技术发展缓慢、检察技术部门被归到了后勤保障部门?那是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使命。因此在这种使命的支配下,那些与法律监督相关的科室如反贪、反渎、公诉、批捕等就变成了业务科室、重要科室,检察技术部门则被视为了非业务部门。这将大大影响了检察技术的发展。
然而任何一件事物,只有具备了实际应用效果才具有真正的生命力。检察技术只有真正在实际办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才能引起重视、获得发展。这要求技术部门一是要转变工作方式,从过去的“等案上门”到现在的“找米下锅“,化被动为主动。通过主动参与、积极提醒、与业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参与到办案的一线中去。二是要转移工作重点,从过去的技术服务到现在的行使检察技术进行法律监督。要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为切入点,为刑事侦查活动提供方向和线索,为诉讼活动提供科学的证据,为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提供技术援助,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提供技术鉴定。全面渗透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去。三是要建立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的流动机制。有计划的将通过司法考试的技术人员流动到的业务部门进行学习锻炼。这样在办案的第一线,技术人员可以亲身感受到检察技术在实际办案应用中碰到的问题。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更好的改进检察技术工作,使之真正成为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