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辛普森杀妻案”探究中国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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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辛普森杀妻案",从侦查阶段和逮捕阶段两方面论述美国与中国的人权比较,从而达到说明中国现有的一些不合理的体制,改变一些不符合正义的传统做法。
  关键词:人权;正义;人权尊重
  
  一、引言
  被称为世纪之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在经历了十几年之后,仍然还为许多的法律界人士所争论。这起被公众认为被告人一定难逃法律的制裁的案件,结果却让人跌破眼镜,被告人无罪释放。因为在证据的取得的方式上有违背法律的正义性。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既然有效证据已经被证明无效或违法了,那么这些证据就不能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从"辛普森杀妻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司法严格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原则。美国的司法从形式上来看更注重程序的正义性,从而尊重了人权。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而联邦政府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是不管是联邦也好,州也好,他们的宪法和法律不能与联邦政府的宪法相抵触。一旦有矛盾就严格按照联邦宪法严格执行。宪法的第一个作用就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和自由。所以联邦宪法在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宪法在各法的地位中也是有着最高的地位。但在尊重宪法的实质上来说,中美之间有着一定的差异。
  二、侦查阶段的人权尊重
  无论是中国宪法还是美国宪法,都规定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也就是说,警察在未经公民同意时,进入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必须得到检察机关或法院的批准,并且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搜查,不得自行扩大搜查范围。
  按照美国的法律,警察是不能自行进行搜查的,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这是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1]人民的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不能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侵犯。搜查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警察手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要搜查的地方大概有犯罪的线索,要经过书面的申请。实际上警察和检察官合作准备一个书面的申请,然后送到法院,法院批准以后就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证上的规定较为细致,涉及搜查的理由、权限、具体程序等诸多方面。法律的标准,是达到要搜查的地方大概有犯罪的线索这样一个比较低的标准。这个程序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一般人民的隐私权,警察就不能随自己的意愿想什么时候搜查就什么时候搜查。但是在实际中,也不能排除这种例外情况,就是警察看到有犯罪发生,来不及到法院去申请批准,如果不立刻采取行动的话,犯罪的线索大概会被毁灭。如果警察不按规定,擅自搜查或扩大搜查范围,那么该警察还有可能会受到当事人的控告。在辛普森杀妻案中,具有几十年办案经验的刑警福尔曼不仅没有合法的搜查许可证并且是非紧急的情况下,因为犯罪嫌疑人辛普森积极与警方合作,这就足以说明犯罪线索在多时间里不会灭失,就进入民宅进行搜查,而且还是独自一人翻越围墙大肆进行搜查,这严重的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的规定。因此,福尔曼所搜获的两样有力证据--血迹和血袜子,只能是"压下来不用的证据"。而且福尔曼也因此被检察机关起诉。
  按照中国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应当报请检察机关审批,搜查、扣押、查封以及查询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活动的执行过程、结果、及上述对象的管理都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但从实践看,搜查证是一种填空类文书,共两联--正页和存根。正页应依次填写执行人姓名、被搜查人住址和被搜查人姓名,尾部应加盖公安局长的私章和公安局公章,并填写签发时间;存根应按固定格式的项目,依次填写发文字号、被搜查人姓名、填发时间和填发人。[2]在我国的搜查证中,既无搜查理由的限制,又不要求明确的搜查对象,也没有搜查期限的规定。对于违法搜查的后果,在我国的刑法有具体的规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规定的过于笼统和简略。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就算明知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也是状告无门。只要是能收集到证据,办案人员即使在非紧急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这是常有的事,如果当事人阻拦,当事人可能会按妨碍司法行为处理。而由此收集到的证据也可以堂而皇之的成为法庭审理中的合法证据。
  三、逮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所体现的人权
  我们在观看美国警匪片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这么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没有律师的陪伴下拒绝回答侦查机关提出的任何问题,这是其一。其二,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时,办案人员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拥有此项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3]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是不享有沉默权的。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首先就是交代罪行,然后再辩解罪轻或无罪。唯一可以保持沉默的时候就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此项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只有单选题可以做--坦白从宽。
  当然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沉默权的拥有,很可能会导致错过最佳的破案时机,让罪犯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我们也知道,正是由于我国没有沉默权,所以才会有大量的刑讯逼供和大量的冤假错案出现,才会有犯罪嫌疑人被打死、打伤。犯罪嫌疑人是从被逮捕开始就已被有罪推定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首先问他是否有罪,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罪犯怎么可能证明自己有罪呢?
  结论
  或许我们会说过于讲究法律程序的正义性,是不是我们就永远不用惩罚有罪的人了?难道只有破坏了法律程序的正义性,通过非法手段采集证据,我们就可以惩罚犯罪分子了吗?回答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该在充分尊重人权的基础上来谈法律,那么法律才会更能体现自己的本色--正义。
  希望我们能从"辛普森杀妻案"中,真正体会到人权对于我们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性。要想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那么就先从尊重人权开始。让那些以非正义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尽量远离我们,让我们自由地呼吸正义的空气。
  参考文献:
  [1]丹尼尔·J.凯普罗, 吴宏耀译.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M].北京:人民公安出版社,2010.
  [2]蒋丽华: 法治视野下搜查程序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4(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3条
  作者简介:侯灵君,男,辽宁铁岭人,贵州大学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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