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来工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实证研究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qh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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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营企业发达的地方,会吸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当地经济建设。由于经济条件的差异、文化冲突等原因,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数量呈上升局势。以晋江企业外来工涉罪未成年子女为研究对象,以办案数据为基础,从社会根源的角度出发,分析犯罪成因有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社会联系减弱、无法较好地融入当地生活等主要因素,提出司法機关应宽严相济、政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提升社会保障等预防措施,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真正回归社会。
  关键词:企业外来工 未成年人 犯罪预防 社会治理
  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都会吸引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参与当地的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如位于福建东南沿海的晋江市,现有常住人口211.1万,其中外来人口93.47万。与20世纪80年代农民工单独或与老乡结伴外出务工不同,现在的务工群体更多是以家庭为单位外出定居扎根。由于经济条件、原生环境、社会政策等原因,外来工未成年子女在求学、就业、管理、社会保障上均出现一些难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近年来愈加突出,影响了企业外来员工的稳定,一定程度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痛点,亟待引起重视和解决。
  一、企业外来工未成年子女犯罪基本情况与主要特点
  本文以晋江外来工的未成年子女为研究对象,对企业外来工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晋江市检察院2015-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一)案件特点
  1.企业外来工未成年子女犯罪占比高。五年来,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00人,其中晋江户籍65人,非晋江户籍835人,非晋江户籍犯罪人数总体占比达到92.8%。由于外来人口总体数量较大,相应的未成年人口基数也必然呈正相关。因此,对该类群体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
  
  2.侵害人身、财产类犯罪高发。从罪名的分布上来看,侵财类犯罪数量最多,侵犯人身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类犯罪次之,两类案件达到犯罪总数的85%以上。在2015-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犯盗窃罪的365人,抢劫罪的65人,诈骗罪的34人,抢夺罪的10人,敲诈勒索罪4人。犯故意伤害罪的104人,聚众斗殴罪的90人,寻衅滋事罪的45人。此外,还有三类案件值得关注,一是追求性刺激、恶趣味类的犯罪;二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三是涉毒品类犯罪。
  侵财类案件尤其是盗窃案件高发,且多为“小偷小摸”式的窃取,反映出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一般较为简单、固定,赃款用途多为个人消费,如打网络游戏、吃喝玩乐等。侵犯人身权利类型案件多,反映出未成年人易冲动的性格特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所占比重大,表明未成年人在社会交往中喜欢“抱团取暖”,遇到纠纷往往呼朋引伴,以壮胆增势,而其同伴也常常基于哥们义气、老乡义气前来“帮忙”,这种同乡团体情结,在外来涉罪未成年人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15岁)因与被害人洪某某(16岁)因琐事发生纠纷约架。2016年6月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纠集包括犯罪嫌疑人杨某某(16岁)在内的未成年人6名、成年人2名,被害人洪某某纠集5名未成年人,双方聚集在晋江市英林镇一马路上。被害人一方提议双方和解,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表示来了一定要打,后双方决定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洪某某单挑,单挑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洪某某致其死亡。2016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主动投案。承办检察官在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提及其因朋友叫去帮忙打架,自己出于义气才参与,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追悔莫及!
  3.共同犯罪比例大。在835名涉罪未成年子女中,共同犯罪人数为521人,占比高达六成以上。这既有未成年人自己的原因,例如为解决个人恩怨逞强斗狠而纠集人员打架斗殴,还有成年犯罪嫌疑人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例如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类型案件,往往是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贪图小利、法制观念淡薄,或引诱教唆、或威胁逼迫,使未成年人成为帮凶。
  [案例二] 2019年3月以来,江某(成年人,另案处理)纠集犯罪嫌疑人胡某(16岁)、袁某某(16岁)、黄某甲(15岁)、石某(14岁)、黄某乙(13岁)等十几人,通过微信、QQ等方式联系,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晋江市磁灶镇为非作恶,针对学生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在当地学校周边影响较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查,本案系由成年人为主纠集部分未成年在校生组成的恶势力团体。本案反映出相关学校法制教育存在不足,同时也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监管力度不够。犯罪嫌疑人胡某、袁某某的父母虽然均在晋江市务工,但因工作忙碌,甚至在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时,其父母都不愿到场。
  (二)犯罪人员特征
  1.文化程度较低。涉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小学文化203人,初中文化555人,技校或中专学历48人,有高中学历的仅26人,甚至少数人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较低,导致涉罪人员认知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辨别能力都较差,甚至没有基本的纪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响,易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或者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文化程度低,还使得他们在就业中时常碰壁,只能从事附加值低、劳动强度大、劳动报酬低的工作,这也容易导致他们内心失衡,在收入无法满足开销时,就会铤而走险。
  2.家庭环境堪忧。多数外来工平时工作辛苦而忙碌,很难有空闲时间照顾、教育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沟通不畅,家庭矛盾较多,甚至相当一部分家庭结构为单亲或父母离异或与父母分住,导致监管缺失。在835名人员中,家庭结构为单亲、父母离异、父母双亡的为86名,占比超一成。生长在结构有缺陷的家庭环境中,缺少亲情温暖,未成年子女容易产生一些心理问题,例如行为偏激、性格暴躁、反社会倾向,在矛盾发生时,易急躁冲动,做事欠考虑,往往选择以暴力或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朱某某(17岁)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7日期间,在泉州市丰泽区、鲤城区、晋江市等地,采取翻墙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共窃得人民币2500元的财物。2018年9月8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从15岁开始有偷盗行为,共有四次盗窃前科劣迹记录,本次实施盗窃时仍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经承办检察官了解,犯罪嫌疑人朱某某5岁前由爷爷奶奶照顾,5岁之后才跟随父母生活,父母在晋江务工,教育方式以打骂为主,家里对其没有经济支持,其也基本不回家住,没钱时就去偷。
  3.无业情况较多。在835名人员中,仅有29名在校生,有农民425人,进城务工人员142人,无业人员239人。可以看到,无业占到了近三成,有工作的一般是简单重复的体力活,就业流动性大,换工作的频率较高,部分人员由于工作辛苦不能坚持,或者对工资待遇不满意,就辞职在社会上游荡,成为无业闲散人员,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犯罪后的处遇情况
  根据我国少捕、慎捕、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以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近5年来,检察机关共对114名外来工涉罪未成年子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率为13.7%。而起诉至法院后,被判处缓刑等非监禁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为236人,比例为28.3%。判处实刑416人,其中3年以下有期徒刑379人,占比91.1%。可以发现作不起诉、判处轻刑、非监禁刑占多数,也反映出该群体所犯罪行较轻,恶性不大,教育改造的空间较大。
  二、企业外来工未成年子女犯罪原因分析
  一些外来工未成年子女会走上犯罪道路,必然有其自身因素,例如好逸恶劳、无规则法制意识等,但社会变革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等均进行新的解构与重组,多元文化与价值观的冲击,给三观尚未定型的年轻人带来极大挑战。因此,只有从社会根源的角度出发,分析犯罪原因,才能直击问题核心,认清事实真相,从而为解决问题提供可靠思路。
  首先,社会结构重组导致社会摩擦增大。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了众多就业岗位,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员过来工作、生活,原有的人口结构、社会结构已经悄然改变。连年激增的外来人员在就业、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需求的大量增加,社会承受的压力加大,一定程度存在资源分配不均问题。经济社会发展至今,大部分民营企业在工资福利、生活条件等方面得到较大的改善,但仍有一些务工人员就职于工厂、小作坊一线岗位,劳动强度大、岗位待遇差、职业提升空间有限,再加上政府对于社会权益方面的保障难以全面兼顾,部分外来人员易产生不公正待遇感,导致产生一些不安定因素。
  其次,社会联系减弱导致犯罪控制不力。社会联系理论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越紧密,社会给予个人的压力与控制越强,个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反之则越大。[1]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离开家乡到异地生活,他们与家乡原本的联系被距离削弱,例如从当地学校转出,与家乡朋友、邻居的沟通减少,而融入新居住地亦需要时间,更遑论许多人融入过程中会“水土不服”,他们或没有继续学业,或没有合适的工作,或没有交到新朋友而内心失衡,这些因素都使得他们与社会的联系愈加薄弱,在没有来自社会关系的无形制衡后,就会随意实施犯罪。
  再次,社会文化冲突导致个人融入困难。一些从卫生条件、教育资源等相对较差的农村流入的外来人口,在卫生习惯、文明礼貌、懂法守法等方面缺乏引导,导致一些人对该群体产生歧视和偏见,使他们的自卑感、挫折感进一步加深。此时,他们往往选择 “抱团取暖”相互壮胆增势。这也是这一部分人员当中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群体暴力犯罪高发的原因。
  最后,家庭学校教育不足导致个人价值观偏差。一些家长文化程度较低,教育理念比较落后,子女犯错误时动辄打骂或者不闻不问,使得子女缺乏家庭温暖与有效沟通。部分就读学校师资较为薄弱,学校在犯罪预防、心理疏导引导等方面重视不够。且由于应试压力增大,学习任务繁重,一些未成年人紧张焦虑,引发烦躁情绪,更有甚者寻找渠道发泄,如无得到很好的引导,易于打架斗殴伤害他人。再加上受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有毒有害的亚文化、次文化,例如拜金主义、贪图享乐等思想的不良影响,青少年个人的价值观容易出现偏差,引发内心的浮躁与不安,在其社会需求不能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得到满足后,就会采取非法手段予以实现。
  三、企业外来工未成年子女犯罪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及违法犯罪的预防控制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宽严相济、惩防结合,还需要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發,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疏堵结合,共同构建未成年人综合防治体系。
  (一)提高社会支持度,打开综合防控局面
  社会支持的力度与犯罪的可能性成反比,社会支持不仅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直接的作用,而且也会影响社会控制从而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产生间接的影响。[2]社会支持又分为政府支持与非政府支持,其中政府支持包括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持,以及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而非政府支持主要是指学校、社区、其他群体的支持。我国目前已经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且来自政府层面的支持亦愈加完备。如成立未成年人保护联盟,建立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制度,护卫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通过增强人与人、人与群体之间的联系,增强社会控制以减少犯罪发生。
  (二)强化社会保障,创造融入条件
  加大力度消除以户籍划分社会资源配置的沟壑,统筹完善有关养老、教育、医疗、居住等社会保障体系,使外来工和本地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资源,尤其在教育资源的配置上,应努力达到一致,使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提升个人素质,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放宽落户政策,让外来工落地生根,自觉主动维护社会综合稳定。增加就业岗位和技能培训,加大劳动保护力度,改善劳动环境与劳动待遇。   政府相关部门应组织牵头,对分散在各部门间的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的职能进行统筹整合,形成保护和预防的合力,集中处理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犯罪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福建省泉州市青少年社会保护中心建设已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推动形成“保护青少年找中心”的社会共识和自觉。同时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对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违法犯罪、人员去向等进行实时掌握,对有打架斗殴、酒后闹事、偷盗等不良记录的未成年人,实现一对一精细化管理,对不良记录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与批评教育,防止其一错再错酿成更大错误。此外,组织或联系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公益讲座等,使无业人员重新再就业,减少社会隐患。
  (三)加强学校教育,扩大社区法治宣传,增强抵制犯罪的免疫力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对校内学生进行犯罪预防教育,把法制教育作为常规课程,在日常的教学中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关注校园欺凌苗头,一有发现立即启动干预机制,发现根源,解决矛盾,把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升级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针对有暴力倾向、斗殴记录、偷盗等劣迹学生,不能“一竿子打死”直接开除,应积极联系心理老师、法治辅导员做好思想工作,对于偶犯、初犯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应让其继续留校接受教育。对于辍学学生,学校应组织老师入户家访,了解家庭情况和就学意愿,鼓励辍学学生重返校园。
  [案例四] 2019年1月2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龙某(16岁,高中学生)因与高某某(初中学生)有纠纷,遂纠集林某某等高中学生十余人持木棍,高某某纠集校外青年十余人持刀棍,双方在晋江市深沪镇一餐馆外斗殴,林某某被砍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龙某主动投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龙某父母均系外来务工人员,案发时龙某系晋江市某中学高二学生。案发后,检察官立即向学校了解龙某在校表现情况,学校老师表示,检察机关对龙某涉嫌聚众斗殴取保候审后,经过批评教育龙某在校表现有极大改观,学习态度变得积极,成绩得到提升。2020年上半年,龙某参加高职单招,被漳州科技职业学院网络营销专业录取。龙某法定代理人也反映,龙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待人接物、日常生活等各方面均改变明显。2020年8月,检察机关对龙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村镇文化建设,整治城乡结合部“黄赌毒”不良风气。同时设置电子阅览室、公益讲座广播室、文化服务站等,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减少低俗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应面向在校生,多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减少犯罪发生。如近年来,晋江市检察院积极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创新教育载体,形成常态化长效工作机制,全力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2016年以来,该院两任检察长先后受聘养正中学、晋江一中担任法制副校长,为了进一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推出了中学生模拟法庭和校园奇葩说两档普法实践课。学生们通过角色扮演,体验庭审过程,收获法律知识;在校园奇葩说舞台上,学生们针对涉未成年人的话题展开辩论,达到越辩越懂法的效果。
  (四)实施教育挽救,消除致罪因素
  14周岁至18周岁正是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个时期的犯罪人格一般是临时性的,比较容易矫正,如果一味的从严处罚,会把涉罪未成年人推向社会对立面,给未成年人及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少年司法规律强调关注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关注的是行为人的回归,而不是对行为的惩罚。[3]要注重宽严相济、惩防结合,对主观恶性大、罪行严重的依法惩处;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和矫治,逐渐消除其致罪因素,降低社会危险性,挽救行走在犯罪边缘的人。晋江市检察院联合团市委、关工委等部门联手民营企业建立观護基地,建立非羁押诉讼帮教机制。对于符合帮教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其人格特点、成长经历、技能特长、就业意愿等方面,将其安排到最适宜的帮教工作点,进行就业指导和培训,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等帮教活动。目前为止,晋江市共有15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接受观护帮教。此外,晋江市检察院引入专业化社会力量帮扶涉罪未成年人,特别是针对家庭不健全、不健康的情况,联手司法社工开展亲职教育帮教模式,深入涉罪未成年人家庭,为监护人提供辅导、教授亲子沟通技能,带动监护人参与帮教,实现帮教回归家庭,让帮教对象获得更好的成长。
  [案例五] 2018年9月24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16岁)携带一把武士刀窜至晋江市深沪镇一奶茶店内,盗走被害人范某某放置在店内柜子里的5500元和一个钱包,后将钱包内的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丢弃。经审查,谢某某实施犯罪时系未成年、初犯、偶犯,有坦白、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但谢某某携带工具作案,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019年9月,晋江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谢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设定6个月考察期,并将谢某某送往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委托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跟踪帮教。在考察期内,谢某某遵守规定,服从监督,认真学习,积极改造并建立职业规划。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主动参加义卖、公益普法、线上防疫等社会志愿活动4场,向社会传递正能量。2020年3月5日,谢某某被晋江市委文明办、共青团授予“疫情防控优秀社会志愿者”称号。2020年3月11日,鉴于谢某某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晋江市检察院决定对谢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有其自身原因,但来自社会的不良传导与影响亦不容忽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使涉罪未成年人真正回归社会,使广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责任,更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共同发力,综合治理,方能见成效。
  注释:
  [1]参见张涛:《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探析——以江苏省江阴市为例》,南京师范大学2016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2]参见于阳:《重视社会支持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现代管理》2012年第2期。
  [3]参见宋英辉:《从六个方面着手推进》,《检察日报》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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