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滤净光污染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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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10-03
  
  
  摘 要 人们在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过程中获得丰富的物质生活,与此同时,也种下了诸多危害自身生存的恶果。例如,光污染公害的肆虐已经到了严重破坏环境、影响人民生活、浪费资源的境地,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来进行防治,从而确保体现法律之公平与效率,达致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防患于未然,以及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科学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生活和谐的真正实现。滤净发展路,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 环境保护 防治光污染 立法作用
  
  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引发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国际社会急于治理工业化国家二百年来造成的全球环境问题在今天已演变为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之上。气候暖化、环境污染对地球的危害是不争的事实,尽管人类对世界的认知尚浅,但人是社会存在更是自然存在,因此,相信人类仍然需要就已知的主流观点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有所举措。
  一、现实困局回顾
  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达特茅斯学院工程学教授玛丽•阿尔伯特的数据曲线图上显示,过去30万年的大气结构中,二氧化碳的濃度最高是280ppm,现在大气结构数据是二氧化碳浓度380ppm。“二氧化碳越多就越暖和。二氧化碳的增加是人类的工业化造成的。气温升高越来越快,过去数十年、近百年间的变化,超过了过往几千年甚至几万年的变化。”玛丽指出。陆地的南极洲已常年不降一滴雪。
  人类生存需要自然环境。中国古代先哲研究天文地理与人类休养生息的关系,强调人要和大自然融为一体。资源是有限的,奢侈浪费危害深远。古云:不念居安思危,戒奢以俭,斯亦伐根以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长。世界两极的迅速消融带来的将不仅是环境气候变化,或将不止于百年不遇的灾难性后果!正是气候惹的祸,全球天灾有七成发生在亚太地区。自然灾害的频发凸显减缓气候变化的紧迫性。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决定的6种温室气体之一的二氧化碳,是由于大量燃烧煤和使用消耗臭氧物质产生的。尽管导致气候变暖有综合的因素,但燃油产生的二氧化碳上升到空中,能滞留100年,搞乱了大气的化学特性,大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和臭氧层被破坏,对大气增温有直接作用,因此扰乱全球气候。而光污染与二氧化碳引发的温室气体同样存在密切且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说,我国目前每年新增的20亿平方米建筑中,有8成是高耗能的,全国能耗总量1/3在建筑,是世界同纬度国家的3倍。建筑能耗包括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家用电器的使用等。其中,建筑墙材和造成光污染的外向玻璃、户外广告强射灯等是电力电量高能耗的主因。譬如,安装100盏楼顶射灯,如果采用太阳能发电系统,20年内可节约801万度电,节约发电燃煤达2859吨,减少约50%的二氧化碳排放,是节能减排并举的重大利好。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关系到各国人民的福利和经济发展,是各国人民的迫切要求和各国政府的责任。
  世界上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是美国。但美国早于1785年已制定第一个环境自然资源法律,至今其环境法律体系已十分完备,涵盖了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等内容近千件联邦环境法律法规。全世界第五大温室气体排放国的日本,之前的鸠山内阁提出新目标在2020年日本温室气体排放量和1990年相比减少至25%。停止生产和销售白炽灯泡是日本政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对策之一,并计划2012年禁用白炽灯。据共同社称,如果所有日本家庭选用日光灯泡,家庭温室气体排放量可减少约200万吨,相当于家庭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3%。白炽灯泡是家庭生活和工作学习等常用照明灯具,光色温和不耀眼,光亮度高光感柔,且价格低于日光灯泡十倍以上,广受消费者青睐,但其耗电量大,能源利用率较低,同时不及日光灯泡持久耐用,以及趋向环境友好的绿色照明。
  近20年间,全球人口增长43%,城市化的现代工业文明同时也是将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的过程。这些年来,我国城市化发展势头更显迅猛,单就县级行政单位就有2800多个,还未算难以计数的小城镇和逾百个国家中心城市及现代化国际城市,人口之多城市之多是全球之最,而白炽灯泡的使用向来十分普遍,只是资源的承载力有限,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当是城市化的一大使命。在当今快速发展与膨胀的城市,尤其是大城市中已无所谓居民区、商业区、核心区或中心区之分,人居稠密、民房聚集之处都充满繁华的商业气息,商业利益的冲动,已注定不少城市街区缺乏人文关怀和安逸宜居的氛围,浮夸躁动的广告铺天盖地攻城掠地,特别是户外广告、灯景广告大大小小、高高低低,巷里街内,路面楼顶,闪烁不定,刺目伤眼,错落无序、应接不暇,通宵达旦,避无可避。霓虹灯、强射灯等造成扰人烦心的光污染。
  如2007年10月9日广州日报题以“闪烁广告牌对着厅,闪到业主心惊惊”报道,滨江西路某楼盘业主陈先生投诉,从其客厅窗户看出去,隔壁东北角约20米处就有一栋10层的楼房,楼顶巨型广告牌亮灯时红白光交相闪烁,家中墙体都在光线覆盖范围内,还产生大量的热量,形成严重的光污染,并阻挡空气流通,不但增加了室内的温度,还影响其身心健康、正常生活和学习休息,更恶劣的是投诉后好不容易在3月清拆了,9月又获批重建。可见环保法规不健全,缺乏对光污染的规定,面临无法可依的窘迫。
  又如沿滨江岸十几条主干道的立面整饰实施光亮工程,无论说的风格怎样简约,其密集强大的远光射灯让整片区域多层楼内居民房里根本无法坐下,更莫说是居住作息,还有的强光射灯甚至装在人家居室的窗台边。无数医学实践表明,即使是健康的人,由于耀眼的光线干扰了人体大脑的中枢神经功能,长时间的光污染会致人头疼、令人出现头晕目眩、记忆力衰退、失眠、注意力不集中、食欲减退、视力下降、血压升高或下跌等症状。光污染还会削弱幼儿的视觉功能,影响儿童一生的视力发育,伤害心脏,使身体虚弱者引发呼吸道感染,严重的可能导致白内障甚至诱发癌症。光污染还透过映射玻璃产生炫光伤眼刺目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散光残疾。
  再如2007年5月大江冲街已建成入住六年的某楼盘18至21栋二层出租人与承租人大面积封闭美观的法定共有外墙烧焊角铁架,设置7个超0.5米厚巨型户外广告牌,每个牌上方距相邻近的住宅主睡房窗口垂直约0.7米处至少装4个逾1000瓦至2000瓦高强光射灯,违法制造强烈的光污染、热源污染和高频电离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污染,严重妨害人民生活,不法侵害居民业主合法权利,不但违反国家《民法通则》第71条、第75条第2款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而且完全没有社会公德。相邻业主居民在与违法施工方交涉制止无果下,6月26日始分别几乎每日向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甚至接通市长专线电话投诉受理,7月17日至8月3日数获市、区政府答复该违法施工方设置的巨型户外广告牌没有报建批准,已责令停工又责令拆除。但在执法队伍日日巡查、耳闻目睹中,违法施工方亦在相关支持包庇纵容下,也日日当众烧焊施工终于7月20日得以明目张胆顺利完工亮灯。酷暑天的晚上,附近业主居民在主睡房更难逃因光、热源等污染而不能入睡,有的被迫将主睡房变成储物室。无奈的居民业主再多次投诉,姗姗来迟的经调查核实,市建设委员会终于2007年冬天的12月3日以2125号文印发复函给受害居民业主:“经查,您们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城管大队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广告。”然而,这些恶意侵害违法户外广告牌至今2012年还高高悬挂没有拆除,无奈地展示着法治的悲哀。
  显然,上述案例凸现某些职能部门以拖沓繁冗的办事程序推委扯皮,怠于管理,玩弄文字游戏,对消费者的痛苦无动于衷,又或与无良商家沆瀣一气,令受害消费者精神和肉体备受煎熬直至筋疲力尽,导致利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深受损害,面临生存生态恶化的背景。这种坐视不管,推诿塞责,明显行政不作为与伪作为的典型表现积重难返,已连所谓末端控制也已丧失殆尽,日渐形成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病态控制,极大危害公共权力的形象和社会公众的安全,严重破坏法律制度和公共道德,是法治不彰的典型表征,令法律尊严尽失,公信扫地。
  二、立法防治作用
  立法是实践的学问。从上述种种现实困境中,折射出我国光污染防治法的尽快出台,使之整合进公害防治的法群,是社会发展和公众期待之必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这是目前仅有的关于环境光污染防治法律的一点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强制性差,远不足以遏制光污染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问题,难以解决实践中一系列现实矛盾,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环境的稳定及良性发展。因此,立足国情,为缓解资源压力,防治环境污染,加强法治管理和社会保障,建设环保节约型社会,为实现社会有序和正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议国家应当尽早专门为光污染防治立法。国家发展、社会进步迫切需要完整的《光污染防治法》,需要可操作性强的细化法条作具体规定形式的法案,才能确保社会科学发展和社会真实和谐的实现,这是问题的制度根源。日本在1970年修订《公害对策基本法》强调以“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作为唯一的目的,其公害立法也优于自然保育法。因而,从实际出发就不能忽视光污染公害防治立法的积极作用:
  首先,在城市里尤其是大城市光污染随处可见,多因主政官为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追求短视利益、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而制度设计又缺乏有效问责追究机制和监督,让当政者有机会趋于对己有利的选择,如此便有机会打击良言压制科学,最终以牺牲环境保护和公民权益为代价,选择短视的局部的利益追求而舍弃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实现。这些情况一直以来普遍存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为了有效遏制各种权力类似行为或明或暗的继续生发,采用系统的法律调整手段,防止滥权侵害、权力寻租、沦落腐败等一系列行政病症职务犯罪,杜绝以地方经济利益为名,行破壞环境保护之实的随意性,立法治理、依法行政是最有效的制度保障。
  第二,多年以来,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我国都走着“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即贯彻“末端控制”强调“个体责任”,依赖行政管制主导的实施,不但成效有限,而且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我国第一部涵盖医学、天文学、地理学、心理学、社会学和哲学的百科全书《黄帝内经》曰:“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立法治理正是最大限度体现了公平与效率,规范了工商企业等经济活动,充分体现现代环境保护以预防为主的灵魂原则,实现环保正义。
  第三,2007年12月26日发表的《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白皮书说,从1950年到2002年,中国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只占同期世界排放量的9.3%,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92位。现在,中国年人均碳排放量为4.1吨,美国年人均19吨。我国2020年的目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40%—45%。这一减排目标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面对产业减排和消费减排的双重压力,除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更新,引导消费之外,必要的经济手段和强制的法律规范是持续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保证。
  第四,在社会价值多元、利益格局多元的今天,资本力量已到了无坚不摧的地步,某些企业的基本市场伦理长期缺失,一旦有关部门的基本公权操守成为疑问,那么,公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自然层出不穷,如果百姓的知情权、表达权、财产权和监督权得不到尊重与保护,公众孱弱的权利得不到伸张,自然产生出诸多不稳定的社会因素。故而,立法管治才是保护公众健康免受潜在威胁,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生活环境公平有序的可靠保障。“为一般社会福利而立法。”美国学者海伦•古拉克说。法律的重心应当是保护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基于现代社会最起码的人道主义理念,并从我国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通过制定具有适应性强的法律,更能体现政府服务公民的本质职能,减少政府的强制与蛮横,构建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基础,赋予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权能,是以实现公平公正为宗旨的法律必定关注弱势利益。
  第六,现代的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和居住建筑多大量使用玻璃和钢结构,在太阳照射下,会形成许多光怪陆离乱七八糟的光影子,如大外向窗,落地窗,玻璃幕墙,裙楼围蔽,内庭围蔽,楼梯栏板,平台栏板,采光棚和雨棚等,还有各类构筑物,玻璃招牌及观光电梯,这些巨型的结构游戏带来了格外的环境污染和能源负担,有数据显示,单采取外遮阳一项措施,即可获得26%以上的节能率。而采用环境友好型的节能照明,限制建筑大量使用外向玻璃等,则更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效,所以,立法管制与倡导建筑节能和绿色照明定能取得良好环保效应。
  第七,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殊社会规范,这是因为其他一般社会规范不足以回应新的社会关系对法的调整所提出的需求。如现时很多所谓在政策层面监督和管理困难的问题,就能从完备的法律上去谋求明晰和公平的结果。摆脱许多理论脱离实际,落后于实践,不能解决现实问题的尴尬。
  第八,通过立法可以对与环境相关的利益格局作出恰当的反应,令正当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同时,为环保整治还必须制定足够高的违法成本,以纠正很多情况下违法处罚过低,陷进执法成本过高,违法成本太低而走入一个重复违法、无效执法的怪圈等。
  立法应当面向实际的社会生活与国家制度,具备宽严适度的前瞻性。由于法律的调整功能是有限的,故此,光污染防治的立法至少应涵盖相关因素及作出针对性量化的规定,并同时激励趋向环境友好型绿色照明,确立实现机制,以提供人们行为的准则,保障人的天赋权利,等等。环境科学与法学同样有着强烈的社会科学属性,同样以人类活动为研究对象,强调自然资源的保护,注重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通过揭示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的关系和环境演化规律,使人类在发展自身的活动中得以符合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调整人类活动避免步向不利自身发展的方向。环境保护从一知道就应立即开始并且必须大规模快速进行,环境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相互的联系性和复杂性,我们面对的最大课题是能否在不破坏环境的情况下创造财富,即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这也是布兰特伦夫人的代表作《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核心思想。
  
  参考文献:
  [1]曾繁正等编译.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政策及立法.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171.
  [2]Patricia W Birnie & 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nviron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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