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法律监督触角 完善乡镇检察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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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乡镇检察室是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在新形势下,重新构建、完善、巩固和发展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延伸工作触角、强化基层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法律监督;完善;乡镇检察室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当前,由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缺位而产生的问题频频发生。让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配合乡镇机构改革,有重点的设置乡镇检察室,使检力下沉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
  一、基层检察室的历史沿革
  基层检察室的设立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初,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部分基层检察院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交通便利的试点乡镇设立检察室。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实施《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并规定“乡(镇)检察室应当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随后,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发展方兴未艾。
  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乡镇检察室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设置条件过宽、工作人员专业水平过低、管理工作薄弱等,少数地方乡镇检察室甚至出现了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越权办案、擅收罚款、乱拉赞助等现象。针对检察室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最高检于1993年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同年政治部下发了《关于整顿各类检察室的通知》,要求“重点发展乡镇检察室,巩固完善税务检察室,坚决撤销设在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检察室”。
  通过清理整顿,各地乡镇检察室逐步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各地检察室按照《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积极开展工作,为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如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自1988年7月经县委同意在重点乡(镇)建立检察室以来,先后在14个乡(镇)设立了检察室,仅98年上半年就查处各类经济案件70件115人,通过办案共追缴违法违纪赃款36余万元,协助县院业务科室局办理各类案件60件118人。此外,尤溪全县各乡镇检察室还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8年下半年,按省院《关于整顿清理乡(镇)和林业检察室的通知》要求,乡(镇)检察室今后不能初查举报线索和侦查案件;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对不具备条件的检察室应予以撤销;确需保留的,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重新审批,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由此,各地检察机关对设置的乡镇检察室予以调整或撤销,乡镇检察室日益萎缩或名存实亡。
  二、设立和完善乡镇检察工作室的现实必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机遇期,也是各种矛盾交错、突现的时期。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职能的延伸,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群众利益,努力寻求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在新形势下具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重新构建和完善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将法律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服务“三农”,满足农民群众新时期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但目前,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从机构、人员、数量、布局到工作状况,都不能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因此,必须从乡镇检察室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特别是乡镇合并、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从发,重新考虑规划乡镇检察室建设。此外,从涉农检察业务的发展来看,设置乡镇检察室也成当务之急。
  三、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法律地位及职能
  乡镇检察室是县级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是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是新时期新阶段检察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的新转变,是检察资源、检察机制的新调整。对于上级检察机关而言,派驻的乡镇检察室不具有独立性,直接受派出检察院的领导;对于乡镇党政机关而言,派驻检察室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一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履行检察职能时,要处理好与当地党委、政府的关系,找准工作定位,不能超越检察职权,包揽所有问题,也不能成为乡镇党委、政府的一般办事机构,失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性。
  根据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乡镇检察室要重点在以下工作职责内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监督职能,以强化法律监督为重点,赋予乡镇检察室诉讼监督权力,协助侦监、公诉部门对基层派出所、派出法庭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二是服务职能,以职务犯罪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为主线,接受群众控申举报,及时反应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为检察机关提供最基层、最基础的信息调研情况,为工作决策提供服务。三是配合职能,立足和面向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有效地配合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具体业务工作,完成派出检察院和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四、设置乡镇检察室应采取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文件精神,重新构建、完善、巩固和发展乡镇检察室的指导思想是: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中心,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为目的,以规范化建设为基本要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处理涉检信访,强化涉农诉讼监督工作,切实把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基层。
  一是要按需设置,严禁滥设。派出检察室的设置布局重点是人口较多、信访总量较大、治安问题突出、辐射功能强的地区,还应当根据本辖区派驻乡镇检察室已成立和需新设立的实际情况、结合撤乡并镇后的乡镇状况,将近年来在乡镇设立的联系点、联系员、工作站、二级信访网络等职能全部整合兼并划归为一,重新纳入并设置乡镇检察室,要做到布局合理,选址恰当,数量适中。
  二是人员到位,严禁滥聘。乡镇检察室发展的历程和经验教训显示,临时聘用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法律专业知识比较薄弱,法制观念、责任意识较为淡漠,很容易出现违纪甚至是违法问题。各基层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配人员,统一纳入基层院编制,配备适当比例的检察员和工作人员,严禁从检察机关以外聘用工作人员。此外,检察室还可以聘请乡镇纪委、综治、维稳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检察工作联络员,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和信访情况通报制度,使乡镇检察室干警迅速了解当地实际情况,融入当地群众开展工作。
  三是保障有方,严禁“化缘”。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院的派出机构,其建设经费、工作保障经费应由同意设置该机构的县级及乡镇党委、政府支付。有派出乡镇检察室的基层检察院要把乡镇检察室建设及管理统一纳入到检察院经费保障体系,可列出专项财政经费,由基层检察院统一管理使用,严禁单独设立财务,不得自行收支,杜绝设立小金库。
  四是规范运行,强化队伍。着力突出检察监督工作的某个重点,以具体业务部门为主体,负责和承担检察室的人员选派及管理运行并检察室的其他职能。选派干部常驻检察室,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建立有责任分工、有目标考核的长效管理机制,统一负责指导、安排检察室的各项工作,使检察室的工作常态化、固定化和规范化。还可以选派一些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参与进来,身体力行带教青年干警,确保检察室可以独立开展工作。
  五是加强对重点领域区域的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群众信访接待、社会矛盾化解等工作,形成社会化大调解的工作合力。尤其是针对辖区内房屋动拆迁、土地征用补偿、劳资纠纷等容易引发矛盾的领域,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群众法律政策的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此外,对案件易发、频发的单位和部门及时提出堵漏建制、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发生。
  六是加强检察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推进检务公开。要改变检察工作室“等人上门”的被动局面,主动走进社区、村镇学校宣传检察工作。通过现场接待、法律咨询以及发放宣传资料、检民联系卡等多种形式,让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拓宽立案监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来源渠道。同时,主动听取基层群众对检察工作、检察队伍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影响力。
  基层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桥梁和平台。完善设置和发展乡镇检察室,是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涉农法律监督工作,检力下沉,工作重心下移,法律监督向下延伸的一项重要举措。我们要继续深入探索、完善检察工作室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检察工作室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服务基层、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让乡镇检察室真正做到“最近的距离,最大的方便;最低的成本,最大的效益;最小的机构,最大的作用。”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尤溪3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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