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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形式主义严重;缺乏透明度;信息不对称;案卷效率低等问题。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关键词]价格听证 问题 使命
自《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机制一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有八年之久。价格听证会不仅确立了一种崭新的由政府、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且还唤醒了广大消费者和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
然而,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主要表现在:
1 普通民众甚至听证会代表对价格听证会的热情与日俱减
一项来自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听证会的价值正在广州市民的心目中滑落,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有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或“听令”的摆设。而根据另一份对北京市1998-2000年间四次价格听证会应到代表和实到代表的比例统计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甚至一度下滑到53.3%作为我国政治、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和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其市民的参与热情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就此而言,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正因为失去民众的信仰而日益蜕变为一种法治的摆设。
2 大量的“听话”代表、“糊涂”代表和“哑巴”代表充斥于各种价格听证会,致使价格听证会犹如一场精心组织的彩排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综观当下的价格听证,很多与会代表都有着明显的“近亲化”倾向,这些与价格主管部门关系亲密的代表往往对定价方案表现出高度一致的“理解”和“支持”。例如,2002年9月举行的兰州市公交车调价听证会的全部31名代表都是由市物价局选定的,除5位普通的消费者代表以外,其余26位都是少有以公交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校长及高级工程师等有身份的人士。在大多数代表都不是真正的买方的情况下,出现“各界代表达成共识、公交车票价调整方案顺利通过”的结果就顺理成章了。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有些价格听证会的代表甚至连“自己是怎样产生的”都不清楚。如此糊涂地参加价格听证会,又怎能指望其积极、有效地传达民意?在很多时候,“糊涂”代表往往就是“哑巴”代表的代名词。听证会代表遴选标准的不明确、产生方式的不公开和组成结构的不合理,必然会导致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良好初衷丧失了实现的可能。
3 听证会代表难以对定价方案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价格听证会几成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面的信息发布会
从实践来看,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即普通消费者代表往往因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无法与经营者就实质问题展开辩论。根据《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价格听证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对听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经协调后作出是否进行听证的决定。据悉,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调价申请是在9月27日,郑州市物价局作出的“初审意见”是在9月2s日,而令人不解的是,在9月26日物价局却出具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冬季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报告。更不可思议的是,9月21日,郑州市物价局就对媒体发布了此次热力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显然,物价局的做法是违规的。从理论上来讲,该听证会应当取消,等物价局把错误纠正后再开听证会。但听证会还是如期召开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听证会上的结论有失公允。
事实上,面对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成本核算,即便是相当出色的专家也会出现“失语”现象。正因为听证会代表不能与申请方形成真正的“高手过招”,因而价格听证会就只能沦为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发布信息的“独角戏”。
4 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明确的拘束作用;价格听证会往往演变为“提价听证会”
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最终定价行为是否具有拘束力往往是衡量一场价格听证会有无用处的“试金石”。在实践中,价格决策机关时常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反对之声而照样提价,有时甚至还无视听证笔录、听证纪要而径行做出涨价决定。例如,在2002年7月召开的南京市公交票价改革听证会上,尽管大多数代表都认为票价改革申请方案涨幅过高,但结果依旧是南京的公交月票价格几乎按照原方案原封不动地涨了。
2008年的开封供热价格听证会更胜一筹。明确表态同意调整方案的有四名代表(二名政府部门代表代表和二名供热企业代表),不同意或对所提四种方案没有表示同意的十三名代表。在得到所有代表观点统计数据后,主持人把不同意四种调价方案而有其他意见的代表全部列入同意范围,这未免强加民意,有违事实。令人不解的是,与会的当地日报和晚报都按此定调做了有失客观公正的报道。晚报对反对涨价的代表民意调查的“多数”消费者对供热质量不满意改为“有些”;对市人大代表调查的都不同意调价的结果也缄口不提,对许多代表提出的缓调理由避重就轻。没有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代表们的观点和心声。这样的听证还有意义吗?这样的报遭还可信吗!
正是由于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拘束力,价格听证会往往被坊间戏称为“涨价听证会”,这反过来又极大地挫伤了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的积极性。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弱化了民意对权力的限制功能,使得价格听证严重背离了其制度设计公正、客观的初衷。
因此,探寻价格听证制度在当下中国摆脱困境的可能出路,进而防止其蜕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操纵民意的工具,应当成为我们的重要使命。
[关键词]价格听证 问题 使命
自《价格法》正式实施以来,作为公众参与国家公共政策制定的一种重要机制一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有八年之久。价格听证会不仅确立了一种崭新的由政府、垄断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而且还唤醒了广大消费者和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
然而,价格听证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还出现了诸多异化现象,主要表现在:
1 普通民众甚至听证会代表对价格听证会的热情与日俱减
一项来自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结果显示,听证会的价值正在广州市民的心目中滑落,认为听证会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没有作用”、“作用不大”和“是形式主义”的受访者三项合计竟有62.5%,其中15.5%的人认为“是形式主义”或“听令”的摆设。而根据另一份对北京市1998-2000年间四次价格听证会应到代表和实到代表的比例统计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甚至一度下滑到53.3%作为我国政治、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和地处我国改革开放前沿的广州,其市民的参与热情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就可想而知了。就此而言,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正因为失去民众的信仰而日益蜕变为一种法治的摆设。
2 大量的“听话”代表、“糊涂”代表和“哑巴”代表充斥于各种价格听证会,致使价格听证会犹如一场精心组织的彩排
在2009年的最后一个月里,各地纷纷展开一场水价听证大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70%-80%的城市都有上调水价的计划。这意味着全国数百座城市将出现水价齐涨的局面。但是,一场场的听证过后,有关听证会的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开始广受公众质疑,民意“被代表”、缺乏透明度等指责不绝于耳,甚至引发对政府相关部门公信力的质疑。
综观当下的价格听证,很多与会代表都有着明显的“近亲化”倾向,这些与价格主管部门关系亲密的代表往往对定价方案表现出高度一致的“理解”和“支持”。例如,2002年9月举行的兰州市公交车调价听证会的全部31名代表都是由市物价局选定的,除5位普通的消费者代表以外,其余26位都是少有以公交车为主要代步工具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校长及高级工程师等有身份的人士。在大多数代表都不是真正的买方的情况下,出现“各界代表达成共识、公交车票价调整方案顺利通过”的结果就顺理成章了。更令人叹为观止的是,有些价格听证会的代表甚至连“自己是怎样产生的”都不清楚。如此糊涂地参加价格听证会,又怎能指望其积极、有效地传达民意?在很多时候,“糊涂”代表往往就是“哑巴”代表的代名词。听证会代表遴选标准的不明确、产生方式的不公开和组成结构的不合理,必然会导致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良好初衷丧失了实现的可能。
3 听证会代表难以对定价方案提出实质性的抗辩意见,价格听证会几成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面的信息发布会
从实践来看,价格听证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即普通消费者代表往往因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无法与经营者就实质问题展开辩论。根据《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价格听证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对听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经协调后作出是否进行听证的决定。据悉,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调价申请是在9月27日,郑州市物价局作出的“初审意见”是在9月2s日,而令人不解的是,在9月26日物价局却出具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冬季集中供热价格成本监审报告。更不可思议的是,9月21日,郑州市物价局就对媒体发布了此次热力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公告。显然,物价局的做法是违规的。从理论上来讲,该听证会应当取消,等物价局把错误纠正后再开听证会。但听证会还是如期召开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听证会上的结论有失公允。
事实上,面对高度专业化的企业成本核算,即便是相当出色的专家也会出现“失语”现象。正因为听证会代表不能与申请方形成真正的“高手过招”,因而价格听证会就只能沦为垄断行业经营者单方发布信息的“独角戏”。
4 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明确的拘束作用;价格听证会往往演变为“提价听证会”
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对价格决策机关的最终定价行为是否具有拘束力往往是衡量一场价格听证会有无用处的“试金石”。在实践中,价格决策机关时常不顾广大消费者的反对之声而照样提价,有时甚至还无视听证笔录、听证纪要而径行做出涨价决定。例如,在2002年7月召开的南京市公交票价改革听证会上,尽管大多数代表都认为票价改革申请方案涨幅过高,但结果依旧是南京的公交月票价格几乎按照原方案原封不动地涨了。
2008年的开封供热价格听证会更胜一筹。明确表态同意调整方案的有四名代表(二名政府部门代表代表和二名供热企业代表),不同意或对所提四种方案没有表示同意的十三名代表。在得到所有代表观点统计数据后,主持人把不同意四种调价方案而有其他意见的代表全部列入同意范围,这未免强加民意,有违事实。令人不解的是,与会的当地日报和晚报都按此定调做了有失客观公正的报道。晚报对反对涨价的代表民意调查的“多数”消费者对供热质量不满意改为“有些”;对市人大代表调查的都不同意调价的结果也缄口不提,对许多代表提出的缓调理由避重就轻。没有能够全面公正地反映代表们的观点和心声。这样的听证还有意义吗?这样的报遭还可信吗!
正是由于听证案卷对价格决策机关缺乏拘束力,价格听证会往往被坊间戏称为“涨价听证会”,这反过来又极大地挫伤了听证会代表发表意见的积极性。听证案卷法律效力的不明弱化了民意对权力的限制功能,使得价格听证严重背离了其制度设计公正、客观的初衷。
因此,探寻价格听证制度在当下中国摆脱困境的可能出路,进而防止其蜕变为某些利益集团操纵民意的工具,应当成为我们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