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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历史和现实中有一定积极作用,其中一些有益成分经科学分析和借鉴可以为我所用;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其核心价值主张是“个人权利与自由至上”,并非全体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都至上。必须认真分析其对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创新产生的负面影响和误导作用。
“公民社会”的含义
“公民社会”概念源于西方,是一个反映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范畴。其英文词源是“Civil Society”,中文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偏重经济含义,是本世纪前我国大陆学界的主要用语;“公民社会”偏重政治含义,是进入本世纪后大陆学界更为流行的用语;“民间社会”偏重“官民有别”,是台湾的流行用语,这三个词对应的都是英文“Civil Society”。
在古代西方,“Civil Society”是指建立了国家、脱离了原始野蛮氏族部落状态的“文明”社会。在近现代西方,“Civil Society”是指国家政权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领域。此含义大体与西方封建社会晚期资本主义兴起和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相对应。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独立,是这一历史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特别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了与近现代不同的含义:把经济关系从“公民社会”分离出去,由近现代西方“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演化为当代西方“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元区分。
学术界对“公民社会”
的理解
代表不同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的理论和流派,对“公民社会”各有不同的定义和解读。国内与西方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共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都承认中国目前流行的“公民社会”概念来源于西方;二是都认为中国目前流行的“公民社会”含义与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类同;三是都认同当代“公民社会”话题首先在西方国家被炒热,与东欧苏联的演变解体有直接关联。波兰“团结工会”之类“公民社会组织”在东欧苏联等原社会主义国家瓦解过程中的作用,从一开始就得到西方国家政学两界的密切关注、重视、支持、高度赞扬和研究评价,是当代西方“公民社会”话题热兴起的直接起因。
“公民社会”话题在国内学术界引发的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
其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今中国是否适用。一种意见是,“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从黑格尔那里借用的一个不甚科学准确的概念。在马克思后来的成熟著作中,主要是借用“市民社会”概念,分析和论述“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或“资产阶级社会”。另一种意见是,马克思自始至终、包括晚期著作都没有弃用“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主要在两种场合使用“市民社会”概念:一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二是不加社会性质限定的“市民社会”,其含义等同于与国家“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概念。
其二,当今中国是否需要有与西方类同的“公民社会”。一是认为当今中国需要“重建”公民社会。古今中外数千年文明史,当今世界各民族的现实,公民自由结社、公民自我组织,都是社会常态,中国不可能长期自立于世界文明共同制度财富的历史状态之外。二是认为当今中国需要“培育”公民社会:为了解决中国目前收入差距和城乡差别继续扩大、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面临严重挑战等“严重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参与。市场体制下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使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世俗化和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中国政府职能由以管为主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的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三是认为当今中国需要警惕“公民社会”陷阱:第一,这个理论把公民社会当成一个均质化的整体,似乎各种社团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第二,把公民社会看作一块净土,似乎好事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都是国家干的。第三,“公民社会理论倡导‘慈善’,不仅隐含着肯定经济差别,还隐含着肯定社会差别。”而“人民社会的目标是平等,因此不应默认、更不应固化社会不平等”,“在社会主义中国,社会重建的目标只能是人民社会。”一篇有代表性的学术研究综述还指出,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简单地寻求用西方理论解读中国问题;在研究内容上对“强国家—强社会”的实现机制缺乏学理论证,只反映出一种价值取向。
高度警惕“公民社会”问题的负面影响
一要全面认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和理论实质。
有学者谈到,西方宣扬的“公民社会”是一个“黑白好坏混在一块的大杂烩”,其对我国的影响,既有一些可供我们科学借鉴、为我所用的有益成分;更有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给予科学批判、抵制的有害内容。因为,当代西方推销和宣扬的“公民社会”,其“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
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倡导个人生活方式和社会思想文化的“多元主义”价值理念,要求国家政务公开和开放对公共政策的批判讨论的“公开性”、“开放性”价值理念,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的“参与性”价值理念,国家不得违法干预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社会“自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减轻由雇佣劳动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公民社会”与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的对立,缓解社会阶级阶层利益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维护普通公民个人权益的作用。但这些价值理念改变不了西方垄断资本对国家法制和社会规则的控制,也动摇不了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多元化的社会思想文化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可以认为,“公民社会”理论在当代西方国家有一定积极意义和作用,其中一些成分通过弃其糟粕、去伪存真、意识形态基因和理论话语的转换,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发展进步的需要加以科学借鉴。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已经在不断将其中的有益内容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加以吸收和付诸实践。 我们不可整体接受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不可按此理论指导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实践,以免在我国体制内外造成思想政治和改革方向的混乱。
二要警惕国内外反社会主义势力把“公民社会”作为实现西化分化战略图谋的策略目标和手段。
近十多年来,我国境内外、体制内外的政治反对派和一些自由主义学者坚持不懈地研究、鼓吹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并加以实践,试图以此影响舆论、动员群众、积蓄力量,最终一举实现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全面“转型”。
他们的主要观点和策略:其一,“公民社会”是所谓“民主宪政”的基础和“改变中共专制政权的方式”;其二,整合各种力量,实施社会动员。
2006年8月29日至9月5日,美国的“自由亚洲电台中文网”以“中国维权运动和公民社会发展”为题接连做了四期节目,鼓吹海外“民运”与国内“维权”结合,称赞“维权活动”就是营造“公民社会”的一种持续努力……
三要警惕政治反对派以模糊的理论语言进行政治面目伪装。
敌对分子鼓吹的“公民社会”理论,政治实质是非常清楚的。他们把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新中国污蔑为“臣民社会”,要代之以他们的所谓“公民社会”。但在某些场合进行宣传时,为有利于自我保护和扩大社会影响面,又刻意使用含蓄模糊、貌似中立的语言,以降低政治敏感性。
四要警惕跨国非政府组织危害我国安全的负面作用。
国际非政府组织大多兼有正负两面作用。在肯定我国政府批准进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和防范其危害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安全的负面作用。
有文章披露,1998年美国国会众议院专门举行了一次关于如何在亚洲促进民主的会议。会议大部分时间用于讨论如何在中国促进“民主”。某些美国当权者和智囊人士认为,演变中国要靠三条渠道,一是促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因为他们认为经济体制的变革,必将影响政治体制的改变,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改变;二是通过正常的外交活动或以合作方式(如协助改革司法制度、培训政经管理人才)或以施压办法(如在人权问题上)使中国慢慢向西方制度靠近;三是利用各类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宣扬“民主”思想并促进中国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当今中国该如何应对和思考
在理论上,我们面对的深层次问题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否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也是一种相分离和对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否应从维护和代表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普通劳动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利益的立场出发,坚持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正确认识这两大深层次理论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公民社会”问题。
在现实中,我们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使我国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显著提高的背景下,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阶级阶层分化,形成了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多元化的矛盾格局,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发展起来后的一系列新问题。最令社会普遍严重不满的是贫富悬殊、权力腐败、政府不作为及乱作为、缺乏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以及与这些问题的产生相关的各种民生问题,等等。这也是为什么学术界和社会舆论、甚至党政干部队伍中都有不少人容易接受“公民社会”话题影响的重要原因。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民政部长李立国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安排,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范围、步伐、力度会加大加快,会把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从总体上看,今后我国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会扩大和加强。” 这些社会管理创新举措符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同时对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重要的是,我们各级党和政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提高引导、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越是在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形势下,越需要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头脑,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不能把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作为中国改革实践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职能,不能一味渲染“松绑”、“放权”、“撤出”,那样就会落入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价值理念和话语陷阱,就难以团结依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分化、颠覆活动,难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公民社会”问题上,我们有必要积极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俄罗斯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立法措施防范和采取必要的行政、司法、财政手段及时有力地制裁西方国家通过扶持资助非政府组织煽动 “颜色革命”的图谋,同时理直气壮地公开扶持资助国内以爱国主义为宗旨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经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
“公民社会”的含义
“公民社会”概念源于西方,是一个反映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范畴。其英文词源是“Civil Society”,中文译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偏重经济含义,是本世纪前我国大陆学界的主要用语;“公民社会”偏重政治含义,是进入本世纪后大陆学界更为流行的用语;“民间社会”偏重“官民有别”,是台湾的流行用语,这三个词对应的都是英文“Civil Society”。
在古代西方,“Civil Society”是指建立了国家、脱离了原始野蛮氏族部落状态的“文明”社会。在近现代西方,“Civil Society”是指国家政权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领域。此含义大体与西方封建社会晚期资本主义兴起和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历史阶段相对应。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独立,是这一历史阶段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特别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Civil Society”逐步形成了与近现代不同的含义:把经济关系从“公民社会”分离出去,由近现代西方“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演化为当代西方“政治社会/经济社会/公民社会”三元区分。
学术界对“公民社会”
的理解
代表不同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的理论和流派,对“公民社会”各有不同的定义和解读。国内与西方学术界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共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都承认中国目前流行的“公民社会”概念来源于西方;二是都认为中国目前流行的“公民社会”含义与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类同;三是都认同当代“公民社会”话题首先在西方国家被炒热,与东欧苏联的演变解体有直接关联。波兰“团结工会”之类“公民社会组织”在东欧苏联等原社会主义国家瓦解过程中的作用,从一开始就得到西方国家政学两界的密切关注、重视、支持、高度赞扬和研究评价,是当代西方“公民社会”话题热兴起的直接起因。
“公民社会”话题在国内学术界引发的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
其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今中国是否适用。一种意见是,“市民社会”是马克思早期从黑格尔那里借用的一个不甚科学准确的概念。在马克思后来的成熟著作中,主要是借用“市民社会”概念,分析和论述“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或“资产阶级社会”。另一种意见是,马克思自始至终、包括晚期著作都没有弃用“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主要在两种场合使用“市民社会”概念:一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二是不加社会性质限定的“市民社会”,其含义等同于与国家“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概念。
其二,当今中国是否需要有与西方类同的“公民社会”。一是认为当今中国需要“重建”公民社会。古今中外数千年文明史,当今世界各民族的现实,公民自由结社、公民自我组织,都是社会常态,中国不可能长期自立于世界文明共同制度财富的历史状态之外。二是认为当今中国需要“培育”公民社会:为了解决中国目前收入差距和城乡差别继续扩大、政府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面临严重挑战等“严重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参与。市场体制下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使公民形成了多元的、世俗化和个性化的独立思想意识;中国政府职能由以管为主向以服务监督为主的转变,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奠定了政治基础;中国在参与全球竞争的过程中,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公民社会组织并形成自己的民间组织。三是认为当今中国需要警惕“公民社会”陷阱:第一,这个理论把公民社会当成一个均质化的整体,似乎各种社团是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第二,把公民社会看作一块净土,似乎好事都是公民社会干的,坏事都是国家干的。第三,“公民社会理论倡导‘慈善’,不仅隐含着肯定经济差别,还隐含着肯定社会差别。”而“人民社会的目标是平等,因此不应默认、更不应固化社会不平等”,“在社会主义中国,社会重建的目标只能是人民社会。”一篇有代表性的学术研究综述还指出,目前学术界对中国公民社会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简单地寻求用西方理论解读中国问题;在研究内容上对“强国家—强社会”的实现机制缺乏学理论证,只反映出一种价值取向。
高度警惕“公民社会”问题的负面影响
一要全面认识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和理论实质。
有学者谈到,西方宣扬的“公民社会”是一个“黑白好坏混在一块的大杂烩”,其对我国的影响,既有一些可供我们科学借鉴、为我所用的有益成分;更有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给予科学批判、抵制的有害内容。因为,当代西方推销和宣扬的“公民社会”,其“理论的意识形态基因是‘自由主义’”。
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倡导个人生活方式和社会思想文化的“多元主义”价值理念,要求国家政务公开和开放对公共政策的批判讨论的“公开性”、“开放性”价值理念,公民有权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的“参与性”价值理念,国家不得违法干预公民社会内部事务的社会“自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减轻由雇佣劳动者占人口大多数的“公民社会”与资产阶级“政治国家”的对立,缓解社会阶级阶层利益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维护普通公民个人权益的作用。但这些价值理念改变不了西方垄断资本对国家法制和社会规则的控制,也动摇不了西方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多元化的社会思想文化生活中的统治地位。
可以认为,“公民社会”理论在当代西方国家有一定积极意义和作用,其中一些成分通过弃其糟粕、去伪存真、意识形态基因和理论话语的转换,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发展进步的需要加以科学借鉴。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已经在不断将其中的有益内容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加以吸收和付诸实践。 我们不可整体接受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不可按此理论指导我国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实践,以免在我国体制内外造成思想政治和改革方向的混乱。
二要警惕国内外反社会主义势力把“公民社会”作为实现西化分化战略图谋的策略目标和手段。
近十多年来,我国境内外、体制内外的政治反对派和一些自由主义学者坚持不懈地研究、鼓吹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理论并加以实践,试图以此影响舆论、动员群众、积蓄力量,最终一举实现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全面“转型”。
他们的主要观点和策略:其一,“公民社会”是所谓“民主宪政”的基础和“改变中共专制政权的方式”;其二,整合各种力量,实施社会动员。
2006年8月29日至9月5日,美国的“自由亚洲电台中文网”以“中国维权运动和公民社会发展”为题接连做了四期节目,鼓吹海外“民运”与国内“维权”结合,称赞“维权活动”就是营造“公民社会”的一种持续努力……
三要警惕政治反对派以模糊的理论语言进行政治面目伪装。
敌对分子鼓吹的“公民社会”理论,政治实质是非常清楚的。他们把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新中国污蔑为“臣民社会”,要代之以他们的所谓“公民社会”。但在某些场合进行宣传时,为有利于自我保护和扩大社会影响面,又刻意使用含蓄模糊、貌似中立的语言,以降低政治敏感性。
四要警惕跨国非政府组织危害我国安全的负面作用。
国际非政府组织大多兼有正负两面作用。在肯定我国政府批准进入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的发展进步具有积极影响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警惕和防范其危害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安全的负面作用。
有文章披露,1998年美国国会众议院专门举行了一次关于如何在亚洲促进民主的会议。会议大部分时间用于讨论如何在中国促进“民主”。某些美国当权者和智囊人士认为,演变中国要靠三条渠道,一是促进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因为他们认为经济体制的变革,必将影响政治体制的改变,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改变;二是通过正常的外交活动或以合作方式(如协助改革司法制度、培训政经管理人才)或以施压办法(如在人权问题上)使中国慢慢向西方制度靠近;三是利用各类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宣扬“民主”思想并促进中国国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当今中国该如何应对和思考
在理论上,我们面对的深层次问题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否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也是一种相分离和对立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否应从维护和代表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普通劳动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利益的立场出发,坚持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只有正确认识这两大深层次理论问题,才能正确处理“公民社会”问题。
在现实中,我们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使我国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都显著提高的背景下,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阶级阶层分化,形成了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多元化的矛盾格局,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发展起来后的一系列新问题。最令社会普遍严重不满的是贫富悬殊、权力腐败、政府不作为及乱作为、缺乏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以及与这些问题的产生相关的各种民生问题,等等。这也是为什么学术界和社会舆论、甚至党政干部队伍中都有不少人容易接受“公民社会”话题影响的重要原因。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民政部长李立国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安排,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范围、步伐、力度会加大加快,会把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从总体上看,今后我国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会扩大和加强。” 这些社会管理创新举措符合当前形势发展需要,同时对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重要的是,我们各级党和政府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不断健全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提高引导、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越是在社会管理改革创新的形势下,越需要在政治上保持清醒头脑,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切实解决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不能把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作为中国改革实践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各级党组织应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履行相关职责职能,不能一味渲染“松绑”、“放权”、“撤出”,那样就会落入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价值理念和话语陷阱,就难以团结依靠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分化、颠覆活动,难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公民社会”问题上,我们有必要积极借鉴一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俄罗斯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立法措施防范和采取必要的行政、司法、财政手段及时有力地制裁西方国家通过扶持资助非政府组织煽动 “颜色革命”的图谋,同时理直气壮地公开扶持资助国内以爱国主义为宗旨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经验。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