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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律实际上是当前经济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重要经济保障,但受当前的经济模式特殊性影响,我国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共存,导致当前的经济法将当前的责任归属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权力主体,另一部分为权利主体。基于此,本文从当前的经济法律主体责任定义入手,深入进行分析,结合实际明确其其自身的责任,以供参考。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引言: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呈现出繁荣现状,并伴随着其发展,出现复杂多样化的经济问题。受此影响,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法逐渐进入进入到高速发展时期,其自身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共同发展,但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并且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其自身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限制自身的实际法律责任的发挥。
一、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概念
实际上,法律责任是指,当前某一个个体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对其自身进行的一种法律责任或者是义务惩罚,以保证其公平性。从当前的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是由于某一个体违反当前的遵守法律的第一性义务,造成其个体自身需要承担的惩罚性第二性义务,以满足当前的需求。以当前的常规法律责任为例,其自身的主要责任是义务为基础前提,将责任作为后果,并且其责任是当前制裁的前提,当其中某一主体出现违反义务情况时,执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惩罚,满足实际的要求。同时,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进而导致其实际的定义在不同的情况下,由于其角度的不同会存在不同的变化。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制角度,从法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当前的经济法律责任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并且其自身属于当前的法律制度,利用其自身的性質,促使其确定个体在发展过程中自身是否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况,并明确其违反义务后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2] 义务角度,从义务的角度进行分析,经纪法自身的责任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进行定义,例如,我国程信和学者提出的经济法律责任,是以责任本身为基础,其自身与当前的权利相对应,而其后才是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受到相对应的惩罚。
[3] 责任角度,从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是当前经济法责任实施经济法主体在运行过程中,其自身并未发挥出实际的经济义务,导致其需要承受相应的惩罚。以此为基础,当前的经济法责任自身并不是一种法律制度,而是其经济法主体自身展现的强制性、因果性以及否定性。
(二)经济法责任特点
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经济法自身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尤其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性,相对来说,社会性是经济法自身的基础特征,其自身主要的目的是保证当前社会经济具有良好的稳定性,稳定运转。当某一个体触犯当前的法律经济时,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通常其造成的损害是多个利益对象,并不是单一的群体,同时度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影响社会和谐。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在对其进行经济法责任判定时,应从当前的社会整体角度进行分析,以满足实际的需求。
二、复合性,实际上,当前的经济法责任自身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并且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在部分领域与传统的法律责任高度重合,受此影响,当前的经济法在实际的违反过程中,如果其自身的程度较低,危害较小,则其只需要承担当前的相应民事责任即可,以满足当前的需求。但随着情节的严重,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也逐渐提升,如,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1]。
三、不对等性,以当前的常规法律中的不对性为基础,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其自身的义务与权力处于对等状态,但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由于经济法不同,在进行责任判定过程中,其实际的判定条件也不同,例如,管理主体自身未履行当前的义务或者管理主体未能正当使用当前的权利,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
[2]经济法权利主体分析
受经济法主体自身的性质影响,其自身在严格的意义上进行划分,现阶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权利主体,另一种是权力主体,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以当前的权利主体为例,其自身主要是指当前实际的受利主体,属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当前的盈利组织与消费人群等内容。而对于当前的权力主体来说,其主要是指当前对应的管理主体,属于市场经济管理主体,包含的内容较多,例如,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具体来说,该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
2.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当前的社会团体自身主要是指当前的公民在进行活动过程中,通过自愿而组成的相关团体,并且该团体自身符合当前我国明确的规定,严格按照当前的章程进行办理,属于非盈利性组织。通常情况下,由某一类人或者组织组成,如,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共青团”、“妇联”、“全国总工会”等,自身具有一定的权利,可以将其看作为当前市场经济权利主体。
3.国家行政机关,其自身包含两方面:一方面,中央机关,主要是当前国家层面上的相关部门,其自身的主要作用是进行经济宏观调控,例如,当前的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税务局、统计局以及药管局等。另一方面,是当前的地方机关,主要是以当前的中央政府为基础,进行合理的宏观经济调控,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作用实现地区级经济管理工作,以满足当前的需求[2]。
[3]现阶段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法律经济责任
(二)构成
当前的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内容为四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点:
三、损害事实,但在当前的研究过程中,部分学者认为其自身并不属于当前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表述为其并不一定属于该要件。从长远的角度进行分析,当前的某一经济方案在发展过程中,其自身未能通过当前的法律审核,但其在社会中进行实施,并且在短期内造成一定的经济发展,但在后续的过程中,其自身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其危害要远远大于当前的促进作用,因此,不需要其造成程序违法,就可以将将其进行定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违法行为,实际上,对于当前的经济违法性来说,其自身并不是单纯的指当前的违反法律行为,而是指更深层次的内容,例如,其自身还应包括当前的违反法律行为与违反法律原则两方面,实际上是当前的合法与合理两方面,当其产生违法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因果关系,受当前的损害事实影响,由于其自身的主体并不一定是当前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只有其损害事实构成一定的条件,才会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
六、主观过错,对于当前的经济法来说,在研究过程中,其同样认为当前的主观过错并不一定是其主要的构件,但在理论上其应该属于当前组成部分。但受当前的政府职能与国家性质影响,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并将其作为当前本身实际的责任,进而促使其如果满足当前违法行为中的任意一项,则需要承担当前的经济法律责任[3]。
(三)原則
当前经济法责任的原则包含内容较多,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第一点,责罚相当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指当前在进行责罚处判过程中,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的大小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实际的法律制度。以当前的社会制度为基础,在进行构建过程中,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其价值的定义是当前判断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度自身是否符合当前形态,例如,如果某法律制度存在不合理情况,即使其自身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也需要将其进行废除,并从当前的经济法方面进行合理的分析,满足当前的需求。
第二点,分类归责原则,对于当前的权力主体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其主要包含三方面,即市场监管、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则三部分,三者在运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责任,如,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自身主要在于对当前的领域进行控制,利用自身的性能进行合理的定性,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调整,而市场规则则主要是其自身的执行权利,主要是指当前针对市场经济的权利主体进行,并明确双方自身的主体责任归属,以满足当前市场发展[4]。
结论: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法权力主体在进行立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其自身受性质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且由于当前的经济法自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其不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因此,当前的经济法应积极进行法律法规建设,优化自身,促使其更好的服务当前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姜潇.浅析我国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文化学刊,2017(04):176-179.
[2]吴建超.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现代商业,2018(07):187-188.
[3]纪德坤.浅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2017(35):200.
[4]张鑫,张瑶.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7(12):146.
作者简介
王晔,男,籍贯:上海市,1988年3月出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商业银行信贷相关。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滁州分行)
关键词:经济法;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
引言: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逐渐呈现出繁荣现状,并伴随着其发展,出现复杂多样化的经济问题。受此影响,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法逐渐进入进入到高速发展时期,其自身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共同发展,但由于其发展时间较短,并且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其自身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限制自身的实际法律责任的发挥。
一、经济法律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律责任概念
实际上,法律责任是指,当前某一个个体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对其自身进行的一种法律责任或者是义务惩罚,以保证其公平性。从当前的法律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是由于某一个体违反当前的遵守法律的第一性义务,造成其个体自身需要承担的惩罚性第二性义务,以满足当前的需求。以当前的常规法律责任为例,其自身的主要责任是义务为基础前提,将责任作为后果,并且其责任是当前制裁的前提,当其中某一主体出现违反义务情况时,执法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惩罚,满足实际的要求。同时,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进而导致其实际的定义在不同的情况下,由于其角度的不同会存在不同的变化。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1] 法制角度,从法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当前的经济法律责任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并且其自身属于当前的法律制度,利用其自身的性質,促使其确定个体在发展过程中自身是否存在违反义务的情况,并明确其违反义务后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
[2] 义务角度,从义务的角度进行分析,经纪法自身的责任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进行定义,例如,我国程信和学者提出的经济法律责任,是以责任本身为基础,其自身与当前的权利相对应,而其后才是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受到相对应的惩罚。
[3] 责任角度,从责任的角度进行分析,主要是当前经济法责任实施经济法主体在运行过程中,其自身并未发挥出实际的经济义务,导致其需要承受相应的惩罚。以此为基础,当前的经济法责任自身并不是一种法律制度,而是其经济法主体自身展现的强制性、因果性以及否定性。
(二)经济法责任特点
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经济法自身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尤其是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性,相对来说,社会性是经济法自身的基础特征,其自身主要的目的是保证当前社会经济具有良好的稳定性,稳定运转。当某一个体触犯当前的法律经济时,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通常其造成的损害是多个利益对象,并不是单一的群体,同时度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影响社会和谐。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在对其进行经济法责任判定时,应从当前的社会整体角度进行分析,以满足实际的需求。
二、复合性,实际上,当前的经济法责任自身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并且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在部分领域与传统的法律责任高度重合,受此影响,当前的经济法在实际的违反过程中,如果其自身的程度较低,危害较小,则其只需要承担当前的相应民事责任即可,以满足当前的需求。但随着情节的严重,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也逐渐提升,如,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1]。
三、不对等性,以当前的常规法律中的不对性为基础,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其自身的义务与权力处于对等状态,但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由于经济法不同,在进行责任判定过程中,其实际的判定条件也不同,例如,管理主体自身未履行当前的义务或者管理主体未能正当使用当前的权利,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
[2]经济法权利主体分析
受经济法主体自身的性质影响,其自身在严格的意义上进行划分,现阶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权利主体,另一种是权力主体,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以当前的权利主体为例,其自身主要是指当前实际的受利主体,属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还包括当前的盈利组织与消费人群等内容。而对于当前的权力主体来说,其主要是指当前对应的管理主体,属于市场经济管理主体,包含的内容较多,例如,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等,具体来说,该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
2.社会团体与行业协会,当前的社会团体自身主要是指当前的公民在进行活动过程中,通过自愿而组成的相关团体,并且该团体自身符合当前我国明确的规定,严格按照当前的章程进行办理,属于非盈利性组织。通常情况下,由某一类人或者组织组成,如,当前具有代表性的“共青团”、“妇联”、“全国总工会”等,自身具有一定的权利,可以将其看作为当前市场经济权利主体。
3.国家行政机关,其自身包含两方面:一方面,中央机关,主要是当前国家层面上的相关部门,其自身的主要作用是进行经济宏观调控,例如,当前的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税务局、统计局以及药管局等。另一方面,是当前的地方机关,主要是以当前的中央政府为基础,进行合理的宏观经济调控,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作用实现地区级经济管理工作,以满足当前的需求[2]。
[3]现阶段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法律经济责任
(二)构成
当前的经济法中权利主体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内容为四部分,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点:
三、损害事实,但在当前的研究过程中,部分学者认为其自身并不属于当前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可以表述为其并不一定属于该要件。从长远的角度进行分析,当前的某一经济方案在发展过程中,其自身未能通过当前的法律审核,但其在社会中进行实施,并且在短期内造成一定的经济发展,但在后续的过程中,其自身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其危害要远远大于当前的促进作用,因此,不需要其造成程序违法,就可以将将其进行定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违法行为,实际上,对于当前的经济违法性来说,其自身并不是单纯的指当前的违反法律行为,而是指更深层次的内容,例如,其自身还应包括当前的违反法律行为与违反法律原则两方面,实际上是当前的合法与合理两方面,当其产生违法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因果关系,受当前的损害事实影响,由于其自身的主体并不一定是当前的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实际上只有其损害事实构成一定的条件,才会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
六、主观过错,对于当前的经济法来说,在研究过程中,其同样认为当前的主观过错并不一定是其主要的构件,但在理论上其应该属于当前组成部分。但受当前的政府职能与国家性质影响,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并将其作为当前本身实际的责任,进而促使其如果满足当前违法行为中的任意一项,则需要承担当前的经济法律责任[3]。
(三)原則
当前经济法责任的原则包含内容较多,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第一点,责罚相当原则,该原则主要是指当前在进行责罚处判过程中,应根据当前实际情况的大小进行分析,以明确其实际的法律制度。以当前的社会制度为基础,在进行构建过程中,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其价值的定义是当前判断已经存在的法律制度自身是否符合当前形态,例如,如果某法律制度存在不合理情况,即使其自身存在较为明显的优势,也需要将其进行废除,并从当前的经济法方面进行合理的分析,满足当前的需求。
第二点,分类归责原则,对于当前的权力主体来说,受其自身的性质影响,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其主要包含三方面,即市场监管、宏观调控以及市场规则三部分,三者在运行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责任,如,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自身主要在于对当前的领域进行控制,利用自身的性能进行合理的定性,加强对市场秩序的调整,而市场规则则主要是其自身的执行权利,主要是指当前针对市场经济的权利主体进行,并明确双方自身的主体责任归属,以满足当前市场发展[4]。
结论: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经济法权力主体在进行立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其自身受性质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并且由于当前的经济法自身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其不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因此,当前的经济法应积极进行法律法规建设,优化自身,促使其更好的服务当前的市场。
参考文献
[1]姜潇.浅析我国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文化学刊,2017(04):176-179.
[2]吴建超.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现代商业,2018(07):187-188.
[3]纪德坤.浅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2017(35):200.
[4]张鑫,张瑶.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今日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7(12):146.
作者简介
王晔,男,籍贯:上海市,1988年3月出生,学历:本科,研究方向:商业银行信贷相关。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滁州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