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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迁基本上就是逐步破除人民公社制度和建立并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的过程。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是我国农地经营制度史上的一次重要制度变迁。80年代中后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固有问题和内在矛盾开始凸显。国家从宏观上对此进行了边际完善。针对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缺陷与不足,未来进一步的发展方向是:在农地集体所有的框架下,强化农地使用权;在农地制度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创新农地使用权实现方式;突破农地流转困境,促使农地自由流转;延长承包期限,降低调整频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地使用权;家庭承包责任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迁基本上就是逐步破除人民公社制度和建立并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的过程。实践证明:稳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发展农业生产、提供农业经营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更是我国广大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强烈意愿。
一、对改革开放30年来农地经营制度发展的绩效评述
(一)释放出使用权,实现了两权分离。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了人民公社制度下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模式。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所有权中的经营权分离出来交给农民,由农民独立行使,同时将使用权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让渡给农民,从而在产权形式和价值形态上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二)延长农地的承包期限。最初家庭责任制是一种短期的制度,家庭可承包1~3年。为了激励农户的积极性,加大农民投资,提高农业效率,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再提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
(三)行政安排转为自主经营。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生产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生产经营成果也严格按平均分配,即在生产、分配环节,都是计划式的行政命令安排。家庭承包经营制则通过赋予农民一定的自主经营权,让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构成了农民种田的动力和压力,驱使农民自力更生,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
(四)使用权实现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最先推广的是均田承包制,但在其释放出制度效益后也逐渐暴露出了种种矛盾。各地根据实际对此进行了创新与探索。“两田制”、规模经营、“四荒”使用权拍卖以及农地股份合作制等制度创新代表了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框架下,持续了近20多年的我国农地使用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见表2)。
(五)融入了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人民公社制下,农民采取“吃大锅饭”的经营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没有任何激励机制,劳动生产效率因而低下。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将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允许农民对剩余有部分索取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激励了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了农业效率。监督方面,人民公社制度下对社员的努力和劳动进行监督不现实,监督成本太高。交农民自主经营后,农民为了得到更多的农业剩余,必然会努力劳动,不需要外部过多干预和监督。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土地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制度变迁,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据林毅夫、杜鹰等学者测算,1978~1984年间我国农业产出增长42.23%,其中制度变量的贡献约占46.89%\+①。通过赋予农户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使粮食产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迅速增长。据有关资料
显示\+②,1979至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由3亿吨增加至4亿吨,年平均增长6.2%;棉花产量从217万吨上升到626万吨,年均增长率高达19.3%;油料产量从522万吨上升到1191万吨,年均增长率达到14.7%;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由1979年的1018.4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2295.5亿元,增长了125%。整个80年代,农村产值增长了近5倍。改革开放至2004年,农业产值增长了25倍;粮食总产量增长54%;粮食亩产量从2527公斤/公顷增长到4620公斤/公顷,几乎翻了一番;每一农业从业人员提供的主要农产品数量也从1978年的1071公斤/人增加到1518公斤/人,增长了41.7%(见图1)。此外,通过包干到户,农村贫困线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33.3%下降到1984年的11%。这都充分显示了建立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效。
二、 现有农地经营制度的功能缺陷
80年代初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冲破了人民公社制度,对当时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80年代中后期,各地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经营规模狭小、土地分割细碎、农地频繁调整、管理不规范等等,以致于一些人将1985~1988年主要农产品产量的波动归咎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事实上,任何制度都无法一成不变,而是必须随时空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认识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缺陷后,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旨在对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农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它的固有缺陷和深层矛盾进一步显现出来。
(一)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受限制
2007年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正式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但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更接近于一种债权。如果认为是物权。那么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拥有对土地的直接利用和控制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排斥第三方的干预。但如果是债权,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必须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而且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根据法律,农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征地补偿权,但没有抵押权、处分权。即使有使用权、流转权,也是一种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例如,目前发生的改变土地承包期限、扩大机动田、强制农民种植品种和面积、开展合作农场等等现象都是对农民经营权利的漠视与干预。
(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期限不稳定
1984年1月,国家提出土地承包制15年不变。1993年11月再次提出延长30年不变。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仍然太短。这已成为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周天勇等学者提出要延长使用期999年,意在说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短,农民不稳定预期强烈,不利于农地的有效投资和利用。另一方面,即使在30年的承包经营期内,土地经营权也非常的不稳定。考虑到生、老、婚、嫁、娶、移民等人口变动因素或土地征用等土地变动因素,村集体和村民小组经常对农地进行调整。“两三年一小调,三四年一大调”是目前农村经常性的土地调整事实。虽然这种调整是边际“微调”,但由于其经常性和频繁性,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充满不确定性,缺乏稳定预期。2000年,杨学成等对四省742个村的调查表明③,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调整,平均调整3.9次。2007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2749个村庄调查后发现\+④,第二轮承包以来平均仍有12.5%的行政村进行过土地调整,其中,东、中、西调整比例分别为15.6%、11.3%、9.2%。此外,即使严格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集体未进行土地调整,但随子女成家和家族延续,不少家庭内部进行了土地的再调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独立
模糊的农地所有权\+⑤导致村集体、乡镇以农地所有权(代理者)名义侵蚀农地使用权是造成使用权不独立的根源。现行《土地管理法》实际上赋予行政村、村委会为集体土地发包者,履行集体所有的权力。这在现实中导致不少地方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异化为地方政府所有权或村组干部形成的“小团体集体所有权”,从而形成集体所有制下的“村委和地方政府代理”模式。即使抛开这些极端事例,在更为普遍和一般的情况下,农地集体所有权经常性干预农地其它权利的正常行使,即表现为:以村集体、乡镇集体等名义占用征地补偿费、随意调整土地、干预土地流转、截流流转收益、强占或私分机动田、强行改变土地用途、高价对外发包等等。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畅通
80年代中后期,各地就反映户均土地规模小导致农业经营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中央也认识到解决此问题的出路在于加快农地流转,并于1984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农地可以有偿转让的规定。之后出台的诸多制度法律也都鼓励农地合法流转(见表3)。但即便如此,农地流转速度仍很慢、规模仍很小。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土地流转缺乏系统的运转机制。笼统的法律条文难以将农民引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流转市场中去。另一方面,受制于农村社会保障缺失、市民化和城镇化缓慢、非农就业不稳定等因素,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大多数农户更愿采取兼业化经营方式,甚至抛荒土地而不进行流转。2007年对山东、河南等10省的一项调查显示\+⑥,10.9%的农民放弃流转而选择弃耕撂荒。
三、农地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在农地集体所有的框架下,强化农地使用权
将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地、完全地赋予农民是改革的大势所趋。微观方面,农民对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渴望;宏观方面,赋予农民完全、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解决农民的短期经营行为和地方政府的投机代理行为。当前,应理清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内容,破除农地所有权对使用权的显性或隐性控制,限制基层政府对土地的任意处置,强化农地使用权的排他性,赋予农民长期稳定和法律严格保护的使用权。建议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在保持农业用途不变条件下,将除所有权之外的其它权利全部交给农民,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严加保护。
(二)在农地制度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创新农地使用权实现方式
我国东、中、西农村实际情况差异巨大,城中村、城郊、村落、边远山区等农村发展迥异,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制度改革等都有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因此要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方式和推广一种模式很不现实。相反,正是这种地区的极大差异性为我国提供了农地制度创新的土壤。在农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农地制度的创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意识形态、传统观念、土地资源禀赋、农民自身觉悟等种种因素选择和创新出适用于自身的方式。
(三)突破农地流转困境,促使农地自由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也是健全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当前,要重点突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外部制约因素(非农就业机会少、市民化进程慢、农村社会保障空缺等)和内部制约因素(流转机制不健全、流转动力不强烈、流转市场不存在、流转范围受限制等)。但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土地流转的行为,都不能扭曲农民的流转意愿和剥夺农民的流转收益。因此,突破农地流转困境的根本举措在于增加农民的流转动力。
(四)延长承包期限,降低调整频数频率
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增强农民预期,促使农民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重要保障。结合当前实际,应该继续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将土地永久承包给农民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延长土地承包期限风险较小且容易实施。建议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到60年(一代人的时间)。这样既能够使农民在一生之中稳定地承包土地,又能促使农民将土地以较长期的时间流转给他人。另一个方面,千方百计地避免对存量土地的调整。通过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非农产业、“动帐不动地”、开发荒地等来解决新增人口的生计问题,避免因新增人口的动态变化而不断调整土地。
注释:
①参见: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5页;杜鹰等,“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回顾与展望”,《农村经济研究参考》,1994年第1期。
②参见:陈吉元、韩俊,《人口大国的农业增长》,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18-19页。
③参见:杨学成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实施过程的评估”,《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
④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749个村庄调查”,《农村金融研究》,2007年8期,10-23页。
⑤注:现有法律使农地所有权模糊不清。《宪法》中将其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部1987年对全国1200个行政村调查发现,实行土地归行政村所有的占34%,归村民小组所有的占65%,归自然村或联队所有的占1%(详细参见: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总而言之,不管是法律,还是基层村组实践,都说明农地所有权异常的模糊和混乱。
⑥参见:胡家强,葛英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调研世界》,2008年4期,31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民宪法》,1982年宪法,1988、1993、1999、2004年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氏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5]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业年鉴》。
[6]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
[7]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3年)》。
[8]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J].管理世界,2002,(5).
[9]张红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年.
[10]陈锡文、韩俊.如何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J].学习与研究,2002,(6).
[11]姚洋.土地、制度和农业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12]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
[13]迟福林.把土地使用权真正交给农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
[14]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
[15]胡瑞卿.农地制度变迁模式的比较与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2,(3).
[16]林善浪、张国.中国农业发展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
(作者通讯地址: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 武汉430072)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农地使用权;家庭承包责任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变迁基本上就是逐步破除人民公社制度和建立并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的过程。实践证明:稳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发展农业生产、提供农业经营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更是我国广大农民生存与发展的强烈意愿。
一、对改革开放30年来农地经营制度发展的绩效评述
(一)释放出使用权,实现了两权分离。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了人民公社制度下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模式。在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所有权中的经营权分离出来交给农民,由农民独立行使,同时将使用权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让渡给农民,从而在产权形式和价值形态上实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二)延长农地的承包期限。最初家庭责任制是一种短期的制度,家庭可承包1~3年。为了激励农户的积极性,加大农民投资,提高农业效率,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再提出,“在原定的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政策。
(三)行政安排转为自主经营。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业生产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生产经营成果也严格按平均分配,即在生产、分配环节,都是计划式的行政命令安排。家庭承包经营制则通过赋予农民一定的自主经营权,让农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构成了农民种田的动力和压力,驱使农民自力更生,加强管理,增加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
(四)使用权实现方式不断推陈出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后,最先推广的是均田承包制,但在其释放出制度效益后也逐渐暴露出了种种矛盾。各地根据实际对此进行了创新与探索。“两田制”、规模经营、“四荒”使用权拍卖以及农地股份合作制等制度创新代表了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框架下,持续了近20多年的我国农地使用制度创新的基本方向(见表2)。
(五)融入了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人民公社制下,农民采取“吃大锅饭”的经营方式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活”,没有任何激励机制,劳动生产效率因而低下。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将土地经营权交给农民,允许农民对剩余有部分索取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激励了农民种田积极性,提高了农业效率。监督方面,人民公社制度下对社员的努力和劳动进行监督不现实,监督成本太高。交农民自主经营后,农民为了得到更多的农业剩余,必然会努力劳动,不需要外部过多干预和监督。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土地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重要制度变迁,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据林毅夫、杜鹰等学者测算,1978~1984年间我国农业产出增长42.23%,其中制度变量的贡献约占46.89%\+①。通过赋予农户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推行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使粮食产量在一段时间内持续迅速增长。据有关资料
显示\+②,1979至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由3亿吨增加至4亿吨,年平均增长6.2%;棉花产量从217万吨上升到626万吨,年均增长率高达19.3%;油料产量从522万吨上升到1191万吨,年均增长率达到14.7%;农林牧副渔业总产值由1979年的1018.4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2295.5亿元,增长了125%。整个80年代,农村产值增长了近5倍。改革开放至2004年,农业产值增长了25倍;粮食总产量增长54%;粮食亩产量从2527公斤/公顷增长到4620公斤/公顷,几乎翻了一番;每一农业从业人员提供的主要农产品数量也从1978年的1071公斤/人增加到1518公斤/人,增长了41.7%(见图1)。此外,通过包干到户,农村贫困线以下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33.3%下降到1984年的11%。这都充分显示了建立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所带来的巨大社会成效。
二、 现有农地经营制度的功能缺陷
80年代初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冲破了人民公社制度,对当时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80年代中后期,各地在实施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经营规模狭小、土地分割细碎、农地频繁调整、管理不规范等等,以致于一些人将1985~1988年主要农产品产量的波动归咎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弊端。事实上,任何制度都无法一成不变,而是必须随时空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认识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缺陷后,国家从宏观层面上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旨在对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农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它的固有缺陷和深层矛盾进一步显现出来。
(一)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受限制
2007年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正式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但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更接近于一种债权。如果认为是物权。那么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拥有对土地的直接利用和控制的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排斥第三方的干预。但如果是债权,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必须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而且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根据法律,农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征地补偿权,但没有抵押权、处分权。即使有使用权、流转权,也是一种有条件、受限制的权利。例如,目前发生的改变土地承包期限、扩大机动田、强制农民种植品种和面积、开展合作农场等等现象都是对农民经营权利的漠视与干预。
(二)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期限不稳定
1984年1月,国家提出土地承包制15年不变。1993年11月再次提出延长30年不变。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仍然太短。这已成为学术界的基本共识。周天勇等学者提出要延长使用期999年,意在说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短,农民不稳定预期强烈,不利于农地的有效投资和利用。另一方面,即使在30年的承包经营期内,土地经营权也非常的不稳定。考虑到生、老、婚、嫁、娶、移民等人口变动因素或土地征用等土地变动因素,村集体和村民小组经常对农地进行调整。“两三年一小调,三四年一大调”是目前农村经常性的土地调整事实。虽然这种调整是边际“微调”,但由于其经常性和频繁性,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充满不确定性,缺乏稳定预期。2000年,杨学成等对四省742个村的调查表明③,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89.6%的村对土地进行过调整,平均调整3.9次。2007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2749个村庄调查后发现\+④,第二轮承包以来平均仍有12.5%的行政村进行过土地调整,其中,东、中、西调整比例分别为15.6%、11.3%、9.2%。此外,即使严格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集体未进行土地调整,但随子女成家和家族延续,不少家庭内部进行了土地的再调整。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独立
模糊的农地所有权\+⑤导致村集体、乡镇以农地所有权(代理者)名义侵蚀农地使用权是造成使用权不独立的根源。现行《土地管理法》实际上赋予行政村、村委会为集体土地发包者,履行集体所有的权力。这在现实中导致不少地方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异化为地方政府所有权或村组干部形成的“小团体集体所有权”,从而形成集体所有制下的“村委和地方政府代理”模式。即使抛开这些极端事例,在更为普遍和一般的情况下,农地集体所有权经常性干预农地其它权利的正常行使,即表现为:以村集体、乡镇集体等名义占用征地补偿费、随意调整土地、干预土地流转、截流流转收益、强占或私分机动田、强行改变土地用途、高价对外发包等等。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畅通
80年代中后期,各地就反映户均土地规模小导致农业经营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中央也认识到解决此问题的出路在于加快农地流转,并于1984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农地可以有偿转让的规定。之后出台的诸多制度法律也都鼓励农地合法流转(见表3)。但即便如此,农地流转速度仍很慢、规模仍很小。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土地流转缺乏系统的运转机制。笼统的法律条文难以将农民引向法制化、规范化的流转市场中去。另一方面,受制于农村社会保障缺失、市民化和城镇化缓慢、非农就业不稳定等因素,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大多数农户更愿采取兼业化经营方式,甚至抛荒土地而不进行流转。2007年对山东、河南等10省的一项调查显示\+⑥,10.9%的农民放弃流转而选择弃耕撂荒。
三、农地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在农地集体所有的框架下,强化农地使用权
将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地、完全地赋予农民是改革的大势所趋。微观方面,农民对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比较渴望;宏观方面,赋予农民完全、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解决农民的短期经营行为和地方政府的投机代理行为。当前,应理清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内容,破除农地所有权对使用权的显性或隐性控制,限制基层政府对土地的任意处置,强化农地使用权的排他性,赋予农民长期稳定和法律严格保护的使用权。建议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在保持农业用途不变条件下,将除所有权之外的其它权利全部交给农民,并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严加保护。
(二)在农地制度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创新农地使用权实现方式
我国东、中、西农村实际情况差异巨大,城中村、城郊、村落、边远山区等农村发展迥异,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制度改革等都有自身的背景和特点,因此要在全国实行统一的方式和推广一种模式很不现实。相反,正是这种地区的极大差异性为我国提供了农地制度创新的土壤。在农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农地制度的创新。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意识形态、传统观念、土地资源禀赋、农民自身觉悟等种种因素选择和创新出适用于自身的方式。
(三)突破农地流转困境,促使农地自由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是实现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也是健全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必然要求。当前,要重点突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外部制约因素(非农就业机会少、市民化进程慢、农村社会保障空缺等)和内部制约因素(流转机制不健全、流转动力不强烈、流转市场不存在、流转范围受限制等)。但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土地流转的行为,都不能扭曲农民的流转意愿和剥夺农民的流转收益。因此,突破农地流转困境的根本举措在于增加农民的流转动力。
(四)延长承包期限,降低调整频数频率
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增强农民预期,促使农民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率的重要保障。结合当前实际,应该继续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将土地永久承包给农民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延长土地承包期限风险较小且容易实施。建议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到60年(一代人的时间)。这样既能够使农民在一生之中稳定地承包土地,又能促使农民将土地以较长期的时间流转给他人。另一个方面,千方百计地避免对存量土地的调整。通过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非农产业、“动帐不动地”、开发荒地等来解决新增人口的生计问题,避免因新增人口的动态变化而不断调整土地。
注释:
①参见: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95页;杜鹰等,“中国农村的改革与发展:回顾与展望”,《农村经济研究参考》,1994年第1期。
②参见:陈吉元、韩俊,《人口大国的农业增长》,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18-19页。
③参见:杨学成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政策实施过程的评估”,《中国农村经济》,2001年第1期。
④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749个村庄调查”,《农村金融研究》,2007年8期,10-23页。
⑤注:现有法律使农地所有权模糊不清。《宪法》中将其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中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部1987年对全国1200个行政村调查发现,实行土地归行政村所有的占34%,归村民小组所有的占65%,归自然村或联队所有的占1%(详细参见: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总而言之,不管是法律,还是基层村组实践,都说明农地所有权异常的模糊和混乱。
⑥参见:胡家强,葛英姿,“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调研世界》,2008年4期,31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民宪法》,1982年宪法,1988、1993、1999、2004年修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氏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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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中国农业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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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通讯地址:武汉生物工程学院管理工程系 武汉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