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10条军规

来源 :名人传记·财富人物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tx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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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盟连锁经营,对想创业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烦恼,的确是一条成功的快捷方式。不过,随着加入连锁店的人群愈来愈多,加盟者和总部之间的纠纷也随之大幅增加。这些纠纷的产生多半是因为加盟合约造成的。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选择加盟一家连锁店之前,为了避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注意以下十点: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两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着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
  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
  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
  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使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
  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
  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中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以后的工作权益。
  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只是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分,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确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
  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哪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袒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
  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
  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
  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只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编辑/晓勇)
  二线城市。由于其高端性,要求商业环境能够门当户对。通常来说,所选商圈档次较高,要求商业氛围成熟、人流量大,并且有一批相近档次的高端产品甚至专卖店聚集。首选现代化商业物业,如大型综合体、时尚购物中心、繁华商业街等。
  国际奢侈品牌大多选在一层的黄金位置。单店面积相对较大,以提供充足的空间营造品牌体验。如LV单店面积要求超过2000平米,阿玛尼、Gucci的单店面积也都在500平米以上。租期通常在5年左右,部分品牌要求租期长达10年。如迪奥租期5-10年,单店面积50-200平米;普拉达租期3-5年,单店面积100-500平米。
  快时尚品牌
  GAP、ZARA、H&M、UNIQLO等快时尚品牌正呈现迅猛扩张之势,在继续渗透一线城市的基础上,加速向二线城市拓展。选址集中在时尚氛围浓郁且人流量大的繁华商圈,特别是年轻消费人群集聚的时尚购物中心等位置。如ZARA进驻北京时选择CBD中心的体验式购物中心世贸天阶。店铺常与奢侈品为邻,周边不乏顶级品牌。同类竞争对手聚集程度较高,就像麦当劳与肯德基如影随形一般,这也说明了同类品牌选址标准的相似度较高。单店面积较大,如Zara专卖店一般都在1000平米以上。
  运动品牌
  相对于奢侈品与快时尚品牌与而言,国内运动品牌显得没那么娇气,可选择的商铺范围较大。常见于繁华商业区,毗邻综合商场、商业街等繁华地段。如李宁专卖店要求在城市繁华商业街或体育品牌专卖街的黄金地段。而普通品牌在一般商业街或有一定商业氛围的区域即可。户外用品专卖店主要针对年轻消费者聚集的成熟商业地段、商务区、或者体育场馆、高校附近。
  普遍租期时间较短,大概一年以上。单店面积也相对较小,40-100平米不等。如安踏对于加盟店的要求是面积不小于70平米,临街面7米以上。李宁要求单店面积不小于100平米,临街面10米以上。
  从茫茫商铺中找寻适合的位置是一项复杂性高的系统工程。除参考上述选址标准外,选址时还应综合考虑租金、竞争、商业物业管理等因素。并非要选择最繁华的地段,但一定要选择最适合的位置,最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编辑/晓勇)
  GAP、ZARA、H&M、UNIQLO等快时尚品牌正呈现迅猛扩张之势,在继续渗透一线城市的基础上,加速向二线城市拓展。选址集中在时尚氛围浓郁且人流量大的繁华商圈,特别是年轻消费人群集聚的时尚购物中心等位置。如ZARA进驻北京时选择CBD中心的体验式购物中心世贸天阶。店铺常与奢侈品为邻,周边不乏顶级品牌。同类竞争对手聚集程度较高,就像麦当劳与肯德基如影随形一般,这也说明了同类品牌选址标准的相似度较高。单店面积较大,如Zara专卖店一般都在1000平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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