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合同法作为与民生联系紧密、使用率极高的法律文本,其本身存在的争议与突发状况也是非常多的,尤其以合同在无效后寻求解决办法之情况最为明显,其中法官执行的司法流程与其执行原理就成为解决问题关键。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合同法;法律失效;法官司法过程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5-0300-01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从《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曾转述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只不过是一个人的看法。可见法官在判断法律结果时是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那么要判断法官在合同法无效后将采取怎样的司法过程我们就要询问合同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近现代,合同法更注重追求工具性价值,而回溯到过去,合同法则更偏重追求伦理价值。但如今合同又有了新的追求偏向——意志的自由化和效率激励下的机制统一,即工具性与伦理性的统一结合。从合同法追溯回忆看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共政策、利益之时,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一概被当做从始至终、绝对当然地按照其不具备法律效力来执行,这样的结果我们可视为其与合同法的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就此我们所讨论的合同法在无效后所面临的处理办法就变得有其存在意义。其讨论结果可确保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失效后的制度处理体制相统一,以维护法律本身价值理念上的一致统一。
二、对于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办法
(一)特定情况下合同法效力能够发生转换
合同的无效性是指其在没有经过法律的评断下,所自始至终、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然而就此断定其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又与原本合同确立时产生的原则不相统一,也就否定了其具有的自由意志与激励机制的约束性,那么我们能否在进行案件判断之时,对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而达到对其法律效力转换和解释的合理转换呢?这样既可以解决其法律失效的后续处理办法又能维护法的基本理念。我国某法学教授以为:无效合同如果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要件,并且均符合当事人之意愿,那么其法律效力就可转至其他法律条款上。由此看来,这样的解决办法的确可作为合同法失效后的一种好的解决办法。并且对立法人双方均具有法律合理性。
为了更深入讨论此话题,且先将其分为两类,法律的转换与意志的转换。其中法定意义的转换与其解释意义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追溯其解释转换根源很可能是要联系到法定解释之中的,这两个法律制度是相伴着共同成长的。
1、法定的转换
法定的转换其意义为发生转换的情境基于法律规定。其中法条中如“视为”、“依……规定之”就为其在法制体制文本中的具体之体现。案例如租赁合同如在其制定一年内没有进行其书面登载记录,法律就可将其视为无效合同、不定期合同。在法律法规上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在情况发生变化后其可成为其他法律条款要件的组成条件,就可重新将其进行包装,将其法律意识转移到其他法律条款之上从而完成其法律行为。此种情况下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意识的转移是不需进过法官的解释的。
2、解释的转换
解释的转换行为是指法官可以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将其所进行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为其他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
其经典案例我们可参考,重庆市索特盐化股份制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新万基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土地使用权转的纠纷案,本案基本案情:两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索特将本已抵押给银行做融资贷款之土地在其约定时间之内解除抵押协议,并在新万基出资、索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联合投资,共享其利润完成房地产开发与建设。新万基承诺按照其项目的开展工作需逐步融入相应的开发基金,其首期开发基金五百万元则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到达。在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规定,协约双方应在协议规定之时间内完成计划内容,并及时履行其规定计划安排,而索特对其与新万基合作之项目的开发、经营所遭受的可能风险及亏损不承担责任。而在新万基开展其前期的开发工作之时,索特公司则并没有及时解除其与银行间的地产抵押协议,所以其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并未能及时执行。索特遂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其联合开发合同与其后的补充协议,新万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新万基也提出反诉讼,并要求索特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其损失。
本案争议点在于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效力问题。重庆市高等法院一审判定其为无效合约,随后将该案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要转让其抵押物,则应让抵押权人知道,否则其转让抵押物之行为将视为无效。《物权法》中规定,在抵押期,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若按本发条规定进行决判,则此协议为无效协议。如果采用无效协议判决则损伤了其无罪责且失利益的一方,也丧失了其在协议签订之初所具有的自治意图,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解释转换,将其情况转化到《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与《物权法》解释中来,该法条规定,在未经过通知或未在抵押权人所同意的情况下,若接受转让方同意代消其债务以涤除抵押权的,其协议行为则可视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判决的另一个原由是:在我国,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分离是可被接受和承认的,以此为由,法院对此协议进行了解释转化。
(二)合同发生无效且无法进行转换的情况
1、合同产生的效力与效果分别处理
在实际的问题处理中,许多合同纠纷案例是不能够通过合理的法律转换和解释转换来解决其法律的失效性的。依据合同法立法时的自由意识与效率理念,结合合理的情境分析,将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效果分别来处理,很多时候是可以很好的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合同法的法律价值的。此类现象有如合同已履行,如按双方要求恢复原状态,互相返还来处理则不如按其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可逆转来处理。根据合同法最基本的效率原则,这类情况应判定其法律效力已到达,但返还数量不同法官要求不同。
2、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一般来讲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包括,依据公共政策考量应无效的和在意愿上违背当事人初衷并且法律结果从经济上来讲是没有效率的,此两种情况法官多数均做无效处理。
总结
在无效合同产生并为之进行后续处理的问题上,法官结合当事人和合同发生本身具有的意愿自由和立法的根本原则来进行分析,在符合当事人意愿且不违公众利益之下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转换和解释转发,其目的都是为了让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更合理、有效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周弋涵;胡健.从合同法理念看合同无效后法官的司法过程[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5).
[2] 吴洪明.引用好"合同法"是构成利益保护的法律保障[J].法制与社,2011(9).
[3] 张龙.私法自治下法律行为效力模式初探[J].河北学,2011,31(3).
[4] 尹田.论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J].时代法学2010,10(8,5).
[5] 尹田.论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J].时代法学,2010(05).
作者简介
鲁建民,男, 湖南宁乡,1964年12月10日,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主任律师,民法,刑法,合同法。
[关键词]合同法;法律失效;法官司法过程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5-0300-01
一、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从《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曾转述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只不过是一个人的看法。可见法官在判断法律结果时是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那么要判断法官在合同法无效后将采取怎样的司法过程我们就要询问合同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近现代,合同法更注重追求工具性价值,而回溯到过去,合同法则更偏重追求伦理价值。但如今合同又有了新的追求偏向——意志的自由化和效率激励下的机制统一,即工具性与伦理性的统一结合。从合同法追溯回忆看来,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共政策、利益之时,合同法的法律效力一概被当做从始至终、绝对当然地按照其不具备法律效力来执行,这样的结果我们可视为其与合同法的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就此我们所讨论的合同法在无效后所面临的处理办法就变得有其存在意义。其讨论结果可确保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与合同失效后的制度处理体制相统一,以维护法律本身价值理念上的一致统一。
二、对于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办法
(一)特定情况下合同法效力能够发生转换
合同的无效性是指其在没有经过法律的评断下,所自始至终、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然而就此断定其完全不具有法律效力又与原本合同确立时产生的原则不相统一,也就否定了其具有的自由意志与激励机制的约束性,那么我们能否在进行案件判断之时,对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而达到对其法律效力转换和解释的合理转换呢?这样既可以解决其法律失效的后续处理办法又能维护法的基本理念。我国某法学教授以为:无效合同如果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要件,并且均符合当事人之意愿,那么其法律效力就可转至其他法律条款上。由此看来,这样的解决办法的确可作为合同法失效后的一种好的解决办法。并且对立法人双方均具有法律合理性。
为了更深入讨论此话题,且先将其分为两类,法律的转换与意志的转换。其中法定意义的转换与其解释意义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追溯其解释转换根源很可能是要联系到法定解释之中的,这两个法律制度是相伴着共同成长的。
1、法定的转换
法定的转换其意义为发生转换的情境基于法律规定。其中法条中如“视为”、“依……规定之”就为其在法制体制文本中的具体之体现。案例如租赁合同如在其制定一年内没有进行其书面登载记录,法律就可将其视为无效合同、不定期合同。在法律法规上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在情况发生变化后其可成为其他法律条款要件的组成条件,就可重新将其进行包装,将其法律意识转移到其他法律条款之上从而完成其法律行为。此种情况下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意识的转移是不需进过法官的解释的。
2、解释的转换
解释的转换行为是指法官可以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将其所进行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为其他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
其经典案例我们可参考,重庆市索特盐化股份制有限公司和重庆市新万基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土地使用权转的纠纷案,本案基本案情:两家公司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中规定,索特将本已抵押给银行做融资贷款之土地在其约定时间之内解除抵押协议,并在新万基出资、索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联合投资,共享其利润完成房地产开发与建设。新万基承诺按照其项目的开展工作需逐步融入相应的开发基金,其首期开发基金五百万元则应在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到达。在其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规定,协约双方应在协议规定之时间内完成计划内容,并及时履行其规定计划安排,而索特对其与新万基合作之项目的开发、经营所遭受的可能风险及亏损不承担责任。而在新万基开展其前期的开发工作之时,索特公司则并没有及时解除其与银行间的地产抵押协议,所以其联合开发合同、补充协议并未能及时执行。索特遂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其联合开发合同与其后的补充协议,新万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新万基也提出反诉讼,并要求索特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赔偿其损失。
本案争议点在于联合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效力问题。重庆市高等法院一审判定其为无效合约,随后将该案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要转让其抵押物,则应让抵押权人知道,否则其转让抵押物之行为将视为无效。《物权法》中规定,在抵押期,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若按本发条规定进行决判,则此协议为无效协议。如果采用无效协议判决则损伤了其无罪责且失利益的一方,也丧失了其在协议签订之初所具有的自治意图,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进行了解释转换,将其情况转化到《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与《物权法》解释中来,该法条规定,在未经过通知或未在抵押权人所同意的情况下,若接受转让方同意代消其债务以涤除抵押权的,其协议行为则可视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判决的另一个原由是:在我国,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分离是可被接受和承认的,以此为由,法院对此协议进行了解释转化。
(二)合同发生无效且无法进行转换的情况
1、合同产生的效力与效果分别处理
在实际的问题处理中,许多合同纠纷案例是不能够通过合理的法律转换和解释转换来解决其法律的失效性的。依据合同法立法时的自由意识与效率理念,结合合理的情境分析,将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效果分别来处理,很多时候是可以很好的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合同法的法律价值的。此类现象有如合同已履行,如按双方要求恢复原状态,互相返还来处理则不如按其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可逆转来处理。根据合同法最基本的效率原则,这类情况应判定其法律效力已到达,但返还数量不同法官要求不同。
2、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一般来讲其他无效合同的处理包括,依据公共政策考量应无效的和在意愿上违背当事人初衷并且法律结果从经济上来讲是没有效率的,此两种情况法官多数均做无效处理。
总结
在无效合同产生并为之进行后续处理的问题上,法官结合当事人和合同发生本身具有的意愿自由和立法的根本原则来进行分析,在符合当事人意愿且不违公众利益之下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转换和解释转发,其目的都是为了让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更合理、有效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周弋涵;胡健.从合同法理念看合同无效后法官的司法过程[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5).
[2] 吴洪明.引用好"合同法"是构成利益保护的法律保障[J].法制与社,2011(9).
[3] 张龙.私法自治下法律行为效力模式初探[J].河北学,2011,31(3).
[4] 尹田.论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J].时代法学2010,10(8,5).
[5] 尹田.论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J].时代法学,2010(05).
作者简介
鲁建民,男, 湖南宁乡,1964年12月10日,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主任律师,民法,刑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