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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政府只管理少量的公立学校。绝大多数学校通过政府资助,由各种形式的办学团体来管理,也就是所谓的“校本管理”。“校本管理”是香港高校自主办学的机制保障,其实质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学校在决策中的主体性,增强学校自主权,同时吸纳学生、学生家长及资助团体的参与。与此同时,问责制度则加大了校长的施政责任,加强了对校长施政的内部监督。这种管理方式,压缩了香港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公权力进行腐败的空间,同时也加强了学校内部对校长的制约,有效地遏制了学校内部腐败现象的滋生。
从香港的社会发展历程来看,设立独立的反腐机构,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对于保障包括教育系统清廉在内的社会清廉起到了关键作用。1974 年2月14日成立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是政治体系中打击贪污行为的一个高度独立的专门机构。教育领域的反腐廉洁工作也是廉政公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除了强有力的廉政机构外,严密的廉政体制和配套的廉政法律也是香港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香港实行司法独立原则,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政府负责。香港地区行政长官一般不干预法院的司法权。从刑事立法方面看,香港现行的反贪法律有:《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这些立法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廉署权力并为廉署的活动提供了有效保障。
预防与打击腐败的最佳途径,是加大舆论监督与媒体曝光力度,降低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乃至确立“零容忍”的社会公共意识,让腐败行为无处藏身。香港在培养社会公众的反腐意识方面,比较突出地做到了两点:一是强化舆论监督;二是加强公众教育。香港廉政公署在规定廉政专员的职责时就明确提出了“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争取和促进公众支持打击贪污”这两项工作任务。廉政公署经常到各种学校开展廉洁教育,培养青少年学生对腐败的“零容忍”意识。
新加坡教师属于公务员系统,政府方面严格监管,从“人”和“财”的监管入手,以点带面,开展对教育系统各个环节的监督。对教师以权谋私等有损教师形象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实行的是“零容忍”做法。比如,新加坡政府对教师兼职规定非常明确,不准教师对本校学生提供有偿课外辅导。这一做法既保证了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规定的教学活动,也有效地防止了教师利用自己的地位收取家长和学生的钱财,损害教师形象。
下面我们从公务员角度来探讨下新加坡教育反腐倡廉的经验措施:
新加坡政府成立之初,针对公共领域的腐败现象泛滥的情况,除了动用正常的司法机构的力量外,还成立了一些专门的反贪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设置,体系完备,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有内阁廉政署和贪污调查局等。
内阁廉政署,是新加坡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政府官员个人财产申报的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各部门长官财产申报,并指导其他公务人员的个人财产申报事宜。它独立于政府各部门,权力很大。它可以调查任何虚报财产和财务状况的官员,以及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包括各部长官。
反贪污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是新加坡设立的负责统揽全国范围内的廉政事宜的专门机关。其特点是具有较大的权力和相当的权威性、独立性。它直接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贪污调查局的主要职能是调查贪污腐败案件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防止贪污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色体现在:
第一,该法除了规定各种利用公共权力或职务之便收受报酬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和必须治罪之外,还对“报酬”做了明确的、详细的界定,以防止司法官员随意解释。
第二,对贪污行为打击严厉。《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在:一是对贪污行为的定罪严厉。这主要表现在对贪污行为的法律含义解释宽泛,处罚面广。严以治吏,是新加坡廉政立法上的又一个重要特征。二是对贪污行为的处罚严厉。对贪污犯罪实行严刑重罚是新加坡廉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在新加坡,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一经查证落实,不单要处以监禁,还要施以罚款,并且没收在职期间缴交的公积金。
第三,该法规定了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它们主要包括:1)贿赂推定;2)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当认为它们最终是属于被告人的);3)共犯证据与证人免责;4)贿赂人的证据效力。
第四,规定了特殊的举报制度。包括特殊的举报主体和对一般举报者的保护。
第五,规定了完善的反腐罪名体系。《防止贪污法》第5条至第14条规定了十余个贪污受贿罪的罪名。
除了以《防止贪污法》为实体法对腐败犯罪予以规定之外,新加坡还制定了专门的反贪污贿赂程序法,以补充和完善普通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是新加坡在反贪污贿赂犯罪法律体制上的一大特色。
除了专门的廉政机构和廉政法规之外,新加坡还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配套措施,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而不仅仅是等腐败行为发生后再交由专门的反腐机构根据专门的反腐法规来处理。这些预防措施主要包括:
1.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和录用制度。国家设有专门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录用、任命和奖惩。公务员委员会是直属总理而独立于内阁的机构,这就为它严格、公平选拔公务员提供了条件。
2.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政府任用令的人,必须在任职前申报个人财产;任职后,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
3.建立严格的品德考核制度。新加坡公务员品德考核的方法有两种:(1)个人品德记录。 (2)行为跟踪。反贪污调查局依法有权对所有公务员,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他们的日常活动。
4.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主张公务员的薪酬必须和他们职务相称。强调用“接近市场价格”的办法适时调整公职人员的工资。
5.注重培养反腐败的良好职业风范与社会风尚。注重公务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培养其廉洁自律、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其反腐倡廉主观能动性,以杜绝贪污动机。
总结新加坡反贪污的理论和实践,新政府之所以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反腐倡廉的巨大成效,与政府及其领导人反腐决心大、提高公务员素质及严格行政纪律、内部协调统一的廉政机构与法规等经验分不开。
从香港的社会发展历程来看,设立独立的反腐机构,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对于保障包括教育系统清廉在内的社会清廉起到了关键作用。1974 年2月14日成立的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是政治体系中打击贪污行为的一个高度独立的专门机构。教育领域的反腐廉洁工作也是廉政公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除了强有力的廉政机构外,严密的廉政体制和配套的廉政法律也是香港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香港实行司法独立原则,独立的司法机关是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向政府负责。香港地区行政长官一般不干预法院的司法权。从刑事立法方面看,香港现行的反贪法律有:《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这些立法规定从法律上赋予了廉署权力并为廉署的活动提供了有效保障。
预防与打击腐败的最佳途径,是加大舆论监督与媒体曝光力度,降低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乃至确立“零容忍”的社会公共意识,让腐败行为无处藏身。香港在培养社会公众的反腐意识方面,比较突出地做到了两点:一是强化舆论监督;二是加强公众教育。香港廉政公署在规定廉政专员的职责时就明确提出了“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争取和促进公众支持打击贪污”这两项工作任务。廉政公署经常到各种学校开展廉洁教育,培养青少年学生对腐败的“零容忍”意识。
新加坡教师属于公务员系统,政府方面严格监管,从“人”和“财”的监管入手,以点带面,开展对教育系统各个环节的监督。对教师以权谋私等有损教师形象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实行的是“零容忍”做法。比如,新加坡政府对教师兼职规定非常明确,不准教师对本校学生提供有偿课外辅导。这一做法既保证了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规定的教学活动,也有效地防止了教师利用自己的地位收取家长和学生的钱财,损害教师形象。
下面我们从公务员角度来探讨下新加坡教育反腐倡廉的经验措施:
新加坡政府成立之初,针对公共领域的腐败现象泛滥的情况,除了动用正常的司法机构的力量外,还成立了一些专门的反贪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设置,体系完备,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中最为重要的有内阁廉政署和贪污调查局等。
内阁廉政署,是新加坡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政府官员个人财产申报的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各部门长官财产申报,并指导其他公务人员的个人财产申报事宜。它独立于政府各部门,权力很大。它可以调查任何虚报财产和财务状况的官员,以及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包括各部长官。
反贪污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是新加坡设立的负责统揽全国范围内的廉政事宜的专门机关。其特点是具有较大的权力和相当的权威性、独立性。它直接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贪污调查局的主要职能是调查贪污腐败案件和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防止贪污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特色体现在:
第一,该法除了规定各种利用公共权力或职务之便收受报酬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和必须治罪之外,还对“报酬”做了明确的、详细的界定,以防止司法官员随意解释。
第二,对贪污行为打击严厉。《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行为的严厉打击体现在:一是对贪污行为的定罪严厉。这主要表现在对贪污行为的法律含义解释宽泛,处罚面广。严以治吏,是新加坡廉政立法上的又一个重要特征。二是对贪污行为的处罚严厉。对贪污犯罪实行严刑重罚是新加坡廉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在新加坡,贪污受贿的公务员一经查证落实,不单要处以监禁,还要施以罚款,并且没收在职期间缴交的公积金。
第三,该法规定了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它们主要包括:1)贿赂推定;2)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当认为它们最终是属于被告人的);3)共犯证据与证人免责;4)贿赂人的证据效力。
第四,规定了特殊的举报制度。包括特殊的举报主体和对一般举报者的保护。
第五,规定了完善的反腐罪名体系。《防止贪污法》第5条至第14条规定了十余个贪污受贿罪的罪名。
除了以《防止贪污法》为实体法对腐败犯罪予以规定之外,新加坡还制定了专门的反贪污贿赂程序法,以补充和完善普通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是新加坡在反贪污贿赂犯罪法律体制上的一大特色。
除了专门的廉政机构和廉政法规之外,新加坡还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配套措施,以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而不仅仅是等腐败行为发生后再交由专门的反腐机构根据专门的反腐法规来处理。这些预防措施主要包括:
1.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和录用制度。国家设有专门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录用、任命和奖惩。公务员委员会是直属总理而独立于内阁的机构,这就为它严格、公平选拔公务员提供了条件。
2.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政府任用令的人,必须在任职前申报个人财产;任职后,财产如果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写明变动原因,改换原财产清单。
3.建立严格的品德考核制度。新加坡公务员品德考核的方法有两种:(1)个人品德记录。 (2)行为跟踪。反贪污调查局依法有权对所有公务员,尤其是新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进行行为跟踪,暗地调查他们的日常活动。
4.实行“高薪养廉”制度。主张公务员的薪酬必须和他们职务相称。强调用“接近市场价格”的办法适时调整公职人员的工资。
5.注重培养反腐败的良好职业风范与社会风尚。注重公务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培养其廉洁自律、自我约束能力,调动其反腐倡廉主观能动性,以杜绝贪污动机。
总结新加坡反贪污的理论和实践,新政府之所以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反腐倡廉的巨大成效,与政府及其领导人反腐决心大、提高公务员素质及严格行政纪律、内部协调统一的廉政机构与法规等经验分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