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收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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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应当掌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常用方法,并学会对烟草行政处罚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查认定。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方法;认定审查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要求,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处理适当、程序合法。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证据在整个具体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重要职责,对违法当事人享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最关键的要看证据,因此,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收集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是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所得到的证据从内容到形式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且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客观收集
  收集证据必须客观,是对证据收集的最基本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从案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防止主观片面、先入为主。客观收集原则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了解案情,分析已知的证据,明确未知的证据,查找证据线索,发现、提取证据。客观收集原则还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不同的证据用不同的方式去收集,收集到的证据要妥善保管,而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二)全面收集
  全面收集是从证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来讲的。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实际尽量扩大调查范围,获取与案件有关的所有内容,既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客观证据,不能片面收集某一类证据,要力争做到全面、正确。
  (三)主动及时收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证据时间性很强,一旦发现案件线索,就要尽快着手开始收集证据,以免发生证据灭失,失去收集证据的机会。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材料,尤其是获取现场证据材料,使违法行为人难以作假和掩饰,无以狡辩,此外还能从现场发现其他证据的线索,以利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四)依法收集
  依法收集是指收集证据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规定的收集程序、方式、方法进行。只有依法收集的证据才能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才能保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客观、公正、有效地進行。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的操作实践
  证据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和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关于问题的规定》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七大类。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方法是有别于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证据收集方法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烟草专卖政执法实践,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常用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现场检查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检查,《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7条也规定了检查。可以说,烟草专卖现场检查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常规手段。烟草专卖现场检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案件的现场状况,获取现场证据。通过现场检查,可以直接获得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还能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在现场检查获得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二是必须要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三是当事人或见证人必须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二)先行登记保存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先行登记保存制度,《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专门方法,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使可能灭失的证据或者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提前得到有效的固定,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失去某些有效证据。
  使用证据登记保存的方式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必须经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二是必须在七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三)抽样鉴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抽样鉴定制度,《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提取物证的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对于抽样取得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结论性意见,这就是鉴定意见。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常见的是进行真假卷烟鉴定和烟叶等级鉴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对有关的鉴定工作做了明确的要求。
  在抽样送检获得鉴定意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抽样提出物证时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送检样品也需要双方认可;二是必须要委托或者聘请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必须符合有关形式上的要求,比如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等。   (四)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最常用方法,任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案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用此方法进行调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并记录下来作为一种证据,就是询问笔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其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记录下来作为一种证据,就是证人证言。
  在调查询问取得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调查目的;二是在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同时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三是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当事人须逐页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五)调取或者索取有关资料并进行复制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调取或索取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进而获得有关证据材料。《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此做了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的资料,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复印、摘抄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
  在调取或者索取有关资料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调取或者索取的材料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二是所调取或索取的材料应当由提供人在原件或复制件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该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三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提供个人隐私的资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拍摄、录音、录像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行政执法中,大量地采用了现代化技术手段,通过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信息拍摄、录制下来,储存到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科技设备中,形成视听资料,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目前,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变得越来越广泛,相当多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配备了数码摄像机或者数码相机,为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提供了较好的硬件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及诉讼的证据要求,在取得视听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拍摄、录音、录像时应公开进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拍摄、录音、录像时一般不作单独的调查取证方法,而作为其他调查取证时的辅助形式或补充,因此,保存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过程中,作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务必做到确凿、充分。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认识证据的重要作用,在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要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证据的审查要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证据均需审查属实,符合其基本要求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在做出烟草行政处罚之前需要对案件中收集的各件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逐一审查,鉴别每件证据的证明效力。
  (一)以调查笔录形式作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要点
  1.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证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出具日期。
  2.写明被调查人(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3.了解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如属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以及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案件定性证据。
  4.经调查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照相、录音、录像等通过计算机数据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要点
  1.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2.未经质证,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三)检验检测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2.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不予采用。
  3.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不予采用。
  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错误、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的不予采用。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要点
  1.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2.笔录内容能证明其检查的合法性。
  3.應客观、全面、真实的记录现场所检查到的情况和勘验活动,反映出检查活动的全过程。不能出现推理、推测、判断等主观内容。
  (五)复印产品的生产、销售账册、单据、合同等书证的,审查要点
  1.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应与原件、原物核对经提供人确认,未经核对的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对每件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后,还应将案件收集的对全部证据进行一次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围绕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明间的效力大小,运用逻辑推理和实践经验,确定其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2.审查收集的基本证据是否能全面反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要求查明的情形,是否能足以判断案件的违法行为性质是恶意还是过失,有无加重、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有无造成危害及危害程度等。
  3.审查收集的基本证据所证明的情形与拟作出处罚裁量等级依据的情形是否一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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