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范学生“退学处理”之浅见

来源 :西部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shuangj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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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高校学生因失范问题被退学事件屡屡引起社会关注,被学校退学处理的结果引起了很多的舆论争议。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源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但要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未必要以退学处理这种方式来震慑。因失范行为而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得到的影响无疑是一生的。教育应秉承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要预防恶性行为再次发生,加强落实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学校应秉承德育为先的理念,在实施惩戒时需要谨慎有度受约束。
  关键词:失范行为;退学处理;失范再教育;素质教育;惩戒权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7-0086-03
  近年来,高校学生被退学的事件屡见报端,引起社会争议,包括但不限制于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而被勒令退学,学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虽然与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之间有着本质不同,但对失范学生的行政管理乃至惩戒,亦兹事体大。学校对失范学生的惩戒本意应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辅助教育,仓促地退学处理往往只会起到息事不宁人的效果,积极引导学生承认并改正错误,采用正确的管理措施以加强正面引导和宣传,才是杜绝学生失范治标又治本的良策。
  一、失范学生被退学处理的现状与问题
  (一)失范学生被退学处理的现状
  近年来,高校学生因失范问题被退学事件屡屡引起社会关注。例如,2021年,某校学生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视频被“留校察看”后,又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后被退学处理;2018年,某校学生在网上发表辱华言论,引发恶劣社会影响,被开除党籍并责令退学。这些学生因为言行失当而导致恶劣社会影响,是学校作出退学处理的主要原因。
  (二)退学处理反映出的问题
  失范学生被学校退学处理引起了很多的舆论争议,有人认为,学生失范难以与退学处理画上等号,处罚过重有失原则,更有人质疑处罚的合法性。无疑,失范学生被退学事件中暴露出许多问题。
  第一,失范学生自身道德素质缺失,给社会带来危害。尊重他人、尊重生命、尊重国家是一个青年学生最基本的道德品质,爱护自己的生命是人的本能,而爱吾爱以及人之爱则为更重要的道德品质,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学生在作出道德败坏行为时,摒弃了道德人性和自己作为人的社会责任,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第二,学生失范反映了学校素质教育的缺位。学生言行不当、举止不端,引发恶劣社会影响,从学生自身来说,他们显然是没有从内心真正接受良善价值观的引导;从教育方面来说,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并没有深入学生内心。能够培养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素质教育能够使学生实现人生价值,有益于社会。在对失范学生进行谴责和行政处理之余,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错误并真诚悔改。因此应加强素质教育,激发学生心中之善,并对善行毫无保留地进行鼓励和表彰,对恶行斩钉截铁地进行惩治和教育以遏制,不可姑息放纵,使善恶之尺常悬于心,使良善的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彰于行。
  第三,學校的退学处理能否杜绝学生失范事件的再发生仍存疑问。在多起退学事件中,校方和旁观者无疑是抱着美好的希望,认为学生能好好反思,改过自新。但是被退学的学生在离开学校后如何正确面对自己的境遇和社会的评价值得我们反思。退学无疑使该学生无法再获得系统的素质教育和心理干预,也使其学业中断,学生无法接受教育的影响不止于个人,还将会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对失范学生进行退学处理,未必能杜绝失范行为。
  二、从学生失范事件看高校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退学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源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1]。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校方可以对失范学生作出退学处理。宪法规定了学生拥有受教育权,学校也因此负有教育学生的义务,权利可以舍弃,但是义务不可不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于高校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从前文失范学生所在高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可知,该学生并不符合规定的退学处理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从某种程度上说,校方的退学处理是对相关规定自行裁量的结果。
  (二)失范学生被退学事件的法理分析
  1.失范学生行为的法律分析
  无论是言论不当还是行为失范,皆是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但是失范行为不一定构成违法犯罪。对失范学生的退学处理,一方面,是对该生失范行为的惩罚,但是这样的惩罚并不能立刻达到让其悔过自新的结果;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想违反校规或者有失范倾向尚未付诸行动的人,可起到震慑作用,让他们因忌惮自己的学业中断,或害怕受到学校的退学处理而不敢再放肆。但要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未必需要以退学处理这种方式来震慑,而且这种惩罚的方式,不一定能培养学生内心对生命、自然和国家、社会的尊重,更多的是作恶的欲望只是暂时被压抑,并未消解,长此以往,导致的结果就是恶行迟早会爆发,且退学处理这种惩罚方式不同于刑罚限制人身自由,无法杜绝行为人作恶的可能。
  2.对失范学生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
  行为意义上的“退学”是指学校依照其内部制度和规定对本校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行为[2]。有学者认为,退学处理是学校对学生一种可诉的行政处理行为[3]。该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向学生做出,对学生的实质影响即为:该生无法在该学校继续学业,更不可能得到学历学位。对此,学生享有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前文中,学生因失范行为导致严重的社会影响,其所在大学经研究决定对其进行“退学处理”,从法理上讲,该学生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退学处理对学生的其他影响
  因失范行为而受到退学处理的学生得到的惩罚不仅仅是无法继续在学校完成学业,还有更多的来自学校之外的“罚”正在降临。失范学生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仅及于其自身,对于学校来说,培养出品质恶劣的学生,且因为失范行为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让学校的社会评价降低,而对该学生仓促的“退学处理”看似大快人心,实则也给学校自身埋下了更多隐患。学校对学生健康心理的引导和关注远远不够,甚至可能会为下一个失范学生提供了温床。学生被退学之后,无法回到学校继续学业,被其他学校接收的难度也很大,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学业未半而中道步入社会。这样的影响无疑是一生的,使多年寒窗苦读枉费,这不仅仅是恶果自食的个人悲剧,更是社会的不幸。   三、学校应秉承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理念
  (一)预防失范行为再次发生,需要治标又治本
  学生失范行为并非违法和犯罪行为,但是却藐视和践踏社会良善价值观,这样的品行无疑会危害社会。防止失范行为再次出现需要查清其出现的原因,从而做好事前预防,加大宣传和教育,让良善的思想深入学生的内心,主动弃恶扬善,为社会创造价值,而非使其进入社会继续为非作歹。
  1.校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止损
  校方的“退学处理”将尚未成熟的学生推进社会,存在隐患。学校首先就没有做到罚当其罪,对学生的惩戒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单单逐出校门了事是对学生教育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应该积极探寻让失范学生浪子回头的方法,并加以实施,让学生改过自新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在管理上,处理失范学生时,校方大多未及时深入地解决问题,而选择了问题曝光后受到负面评论,备受冲击的普遍做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时间一久,关注者就会淡忘,学校也不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伤筋动骨的变革。“处理”“惩戒”并未真正触及灵魂,承认错误与改正错误不仅仅是个体难以做到的事情,更是一个组织和群体难以汲取经验进步的原因。
  2.校方应该加强积极宣传和引导
  从管理和宣传示范的角度来说,学生失范事件可拿来当做该校的负面典型,以负立正,承认自己对学生的教育失当,并努力改正,推进卓有成效的措施。具体来说,首先可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及时且行之有效的处理,然后树立典型,在全校对尊重他人、敬畏生命、爱国主义等议题进行积极宣传和引导,甚至可以选定学生失范事件的某个时间节点作为宣传日,每年都进行反思和正面引导,形成示范效应,由此而来,公众在提及该校或者某学生的时候,都会以其是一个知错能改、不断求进的形象加以颂扬。将危机转换成机遇和挑战,需要学校的魄力与执行力。
  (二)校方应强化落实针对性管理和教育
  前文提及的三个案例中,学生因为各种失范行为被退学处理,反映的核心问题是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失当。当大学生第一次出现失范行为时,学校处理或解决这一问题只聚焦于失范学生本人,而并未关注失范学生行为所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和根本原因。
  1. 学校应积极推进以事培德、以案说理
  前文的三个案例反映了学生因失范行为被退学处理的典型情况:言行失当。以案析理有挂一漏万之虞,但是典型事件的出现就应当引起重视和反思,避而不谈只会贻害无穷。学生言行不当,所应关注的并非一刀切地让所有学生谨言慎行,甚至剥夺学生发声的机会,而是让学生从内心深处培养起对他人和社会自然的尊重,激发学生内心善良的本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2.学校应积极加强教育,不为学生失范找借口
  高校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容易陷入路径依赖,忽视变化的社会状况和学生的多元思维状态,对于已经做出失范行为的学生,教育者需要做的不是为他们的失范行为找借口,将失范行为归咎于学生学习压力大和社会经验不足等所谓原因。失范行为的作出必然是出自学生的个人选择,而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是社会常理。教育者的责任并不轻松,但教育活动应当切中要害,让受教育者承认内心的恶,而改正内心的恶需要进行长期思想上的纠正和积极正面的引导。但同时,教育是一个“授”与“受”的双向互动过程,良善价值观的教育可以给学生积极正面的引导,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并落到实处,才是教育目的的根本实现。
  四、学校管理者应慎重实施惩戒
  若以获得学位作为学生培养成果的验收节点,退学不仅在形式上让学生终止学业无法获得学位学历证书,也意味着教育已付出资源的浪费,是无法再创价值的沉没成本,教育并非商业产业,教育的公益属性使其天然具有利他属性,教育者亦不是裁判者,在对学生進行惩戒的过程中更应该秉持审慎为先。惩罚是一把双刃剑,并非所有的作恶者都会在被惩罚之后深刻反省改过自新,因此施加惩罚的时候,应当全盘考虑,否则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一)高校管理者实施惩戒需要谨慎有度受约束
  首先,学校出台和施行的惩戒规定要以达到教育学生为目标。教育是一种高级的社会活动,旨在培养高素质高专业水平的社会成员,而学校作为从事教育活动——教书育人的最主要参与者,其所实施的任何活动都不能背离教育学生这一核心目的,对行为失范的学生所施加的惩戒措施和任何处理,都应当发挥着警示学生、教育学生的作用,落脚点是学生在接受惩戒的同时,直面自己的错并改过自新[4]。就失范行为的学生来说,对他的退学处理,教育效果收效甚微。对学生的处理需适当,留级、扣学分、休学、停学等惩戒方式都未被充分考虑。贸然动用“退学处理”,可能会导致学生提起行政诉讼,为校方和学生平添诉累,司法资源不合时宜地过度介入到学校,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5]。
  其次,学校应该选择对学生损害最小而且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教育作用的手段对学生进行惩戒。无论是教育部的规定还是本事件中学校的规定,都给了学校很大的裁量权,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学校对学生实施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在犯错之后及时悔悟,然后重新回到学习生活的正轨上来。当然,对学生损害最小的手段并不意味着轻罚或者不罚。但是,不适当的过重惩罚会激发被惩罚者心理上和行为上的双重反抗,也无法契合学校教书育人的形象;不适当的过轻惩罚或者不惩罚会产生姑息养奸的恶果,让行为失范的学生认为自己即便犯了错受到的惩罚也不过如此,有可能更加藐视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会善良风俗,甚至危害甚巨。因此,校方在制定和落实规章管理制度时,在惩戒之间应做到所宜详慎。
  (二)学校应秉承德育为先的理念
  失范学生被退学处理后,无法得到来自学校的正确指引和教育,教育卓有成效才能引导学生弃恶扬善,才会为社会发展奉献价值。
  首先,学校应该立足于教育学生这一本质目的而对失范学生施加惩戒。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更好地发展进步,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积极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在老师的及时纠正和正确引导下作出改变,出于坦诚、爱心和善意的惩戒,才能让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自己的错误和老师们的善意,进而做出改变,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其次,教育者应当具备优秀的育人素养。作为教育者,应当做到对事不对人,“打铁必须自身硬”,对学生的教育需要高素质的师资力量,高校为学生安排思想道德素质课程不应当是摆设,授课教师的学识修养应该是让学生敬佩和值得学习的榜样,老师不可因学生的一次失范行为就对学生全面否定,而应相信该学生在作出失范行为之后有改正的可能,并积极鼓励和促进该学生将改正落到实处,失范学生改正的程度与效果是和老师的教诲密切关联的。
  五、结语
  学生的失范行为理应被矫正,但学生的失范行为却时有发生,学校的退学处理行为却是一种普遍的追求效率、牺牲公平的做法,退学处理了一个学生,却不从根本上教化学生,会导致更多失范行为和失范学生出现。只有从根本上发挥以德育人的作用,才能真正改善现状,为社会培养有道德和高素质的人才,当然这需要学校在管理教育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 谭悦,敖双红.高校退学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大学生权利的保障[J].怀化学院学报,2020(4).
  [2] 解志勇,王涛.“退学处理”的法律性质及其救济途径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7(1).
  [3] 谭九生.论退学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以学业原因为视角[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 高武平.论大学惩戒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保障——两者的冲突与平衡[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
  [5] 周莹.高校学生管理权之行政法思考[J].中国成人教育,2008(1).
  作者简介:许月(1987—),女,汉族,上海人,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行政办公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高教管理和环境教育。
  刘冬妹(1993—),女,汉族,安徽淮北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刑法。
  (责任编辑:王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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