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的企业决策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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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职业教育的性质和使命决定了校企合作的必要性。然而在校企合作的实践层面上, 普遍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从企业目标和本质出发,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视为人力资本投资行为,并以人力资本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成本收益分析,构建了一个企业参与合作教育决策的理论模型,并分析了模型的实践含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不确定性因素,并应用风险调整现金流量法对模型进行修正。基于理论模型,以内部报酬率作为企业决策的主要指标。文章结尾剖析了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校企合作;成本;收益;企业;人力资本
  一、引言
  校企合作包括校企合作教育和校企合作科研等, 本文主要讨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校企合作教育①。当前我国职教界普遍认为, 职业教育的性质和使命决定了校企合作的必要性,而且在政策层面上也把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作为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发展思路和解决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然而, 在校企合作教育的实践层面上,存在“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 形成了明显的企业失语和企业缺位问题。[1] 众多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既有政策层面的因素,譬如政策导向作用不强,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2];亦有操作层面的因素,譬如缺乏校企合作的交流平台,缺乏第三方的协调。[3]既有企业层面的因素,譬如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也有院校方面的因素,如院校培养的人才达不到企业的用人要求,服务企业的基础能力不足。[4]另外还有学生方面的原因,例如,学生实习期间群体离职、自由散漫等。[5]这些分析得到了许多启发性的结论和建议。然而从研究视角来看,现有研究大多从院校视角来探讨,从企业视角进行的研究较为少见;从研究内容来看,现有研究大多是经验总结,或者根据现象提出“应然”的对策,至今尚未提出比较系统的理论模型,因而多数研究得到的结论缺乏严格的证明[6],直接影响其可信度和应用性。
  本文从企业目标和本质出发,以人力资本理论为基础,应用成本和收益分析构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决策模型,并分析其实践含义,尤其关注的是应用该模型分析影响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积极性的主要因素。企业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其一切行为服从于经济利益最大化这一目标。因而我们认为,在校企合作中企业的决策行为应用成本和收益分析是合适的。本研究主要有以下贡献:第一,首次从企业视角,基于企业的成本和收益构建了企业参与合作教育决策的理论模型;第二,基于企业决策模型,分析了实践中一些使人困惑的问题,譬如学生的实习津贴如何确定,院校对合作企业该不该补偿一定的成本。
  二、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基本决策模型
  在正式提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决策模型之前,我们有必要做出一些假设。
  1.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行为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
  校企合作包括合作研发和合作教育。区别于企业和本科院校的校企合作侧重于合作研发,企业和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就其核心内容而言主要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在相关人才培养、培训中进行的合作,属于国际上通称的合作教育。[7]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在于筛选和聘用适合的高技能人才,提高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8]有关对企业的实际调查也表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目的前五位是人才需求、行业技术发展需求、员工培训、社会声誉提高和生产成本降低。以人才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需求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分别占样本总数的78.08%和38.85%。[9]由此可见,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行为。
  2.投资和收益存在时间错配
  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有一定的成本投入,譬如人力成本、管理成本和原材料成本(对于企业来说,该投入即为人力资本投资),也有相应的收益。这个收益主要表现为通过筛选和聘用到适合的高技能人才提高企业未来的生产效率。但是企业投资期限和收益期限存在明显的时差②。企业投资期限是整个合作培养期间(t∈[0,n]);而企业收益期是企业正式雇用合作教育培养的学生后直到学生③离职、被解雇或退休(t∈[n,N])这段时间(如图1)。如果学生毕业后没有在合作企业正式就业,则企业收益为0。
  3.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校企合作中的两类主体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组织。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以追求社会效益、提供公共服务为己任;而企业是营利性组织(Profit Organization),其一切行为和决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决策同样如此,必须仔细权衡收益和成本。如果参与合作的收益不足以弥补成本,其就无动力参与合作。我们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来指责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是毫无道理的,也是于事无补的。
  现在详细考察一个企业参与合作教育的成本和收益。合作期间,企业投入的成本(根据上文,我们可理解为人力资本投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各种原材料的损耗、废次品的增加等)、机会成本(表现为利用机器或有经验的职工从事培养培训所导致的生产效率的降低)、支付给学生的实习工资以及正式雇用学生后所支付的工资Wt。假设前两项的现值为K(K>0),则总成本TC为:
  TC=K+■■
  企业的总收益包括合作期间顶岗实习学生的边际产出(MP)和合作教育学生被正式雇用后就职期间的边际产出。
  TR=■■
  如果总成本大于总收益,企业就乐于参与合作教育,否则就不愿参与。因此均衡条件就可以表示为:
  K+■■=■■
  如上所述,我们把整个期间分成合作培养期和正式雇佣期分别考察。
  K+■■+■■=■■+■■
  重新整理得:
  K-■■=■■ ①
  如果把方程左边记为G,G表示正式雇用学生期间企业的净收益,则均衡条件可表示为:
  K-■■=G
  要具体分析上式隐含的含义,我们必须区分和识别合作企业所提供的技能培训性质和类型。根据Becker的理论,在职培训技能可分通用技能(General Skills)和特殊技能(Special Skill)。[10]所谓通用技能是指除了合作企业之外,对许多其他企业也能提高生产率的技术和知识。通俗地说,通用技能在许多企业都是同样有用的,而且所有这些企业中边际生产率均以同样的幅度增加。假设合作培养期间,企业仅仅提供通用技能培训。在一个竞争的劳动市场上,任何一个企业所支付的工资率应等于边际产出,即W=MP。学生未来就业的工资率和边际产品都会增加(相对于没有掌握这部分通用技能的劳动力而言),而且工资率和边际产品的增加幅度完全相同。因而合作企业就得不到任何收益,亦即①式中的G=0(即便合作教育培养的学生留在合作企业工作)。如果企业在正式雇用学生期间得不到任何收益,那么什么条件下企业才会参与合作呢?由①式可知:   K-■■=0②
  设SC=■■,由于K>0,要使上式成立,必须满足SC>0,即MPt>Wt,t∈[1,n],这意味着学生的实习工资必须低于他们当前的边际产出(机会报酬)。换句话说,学生通过领取低于他们即便不培训时能得到的工资,支付了合作企业通用技能的培养成本,因此上述中SC即表示学生承担的成本。我们观察到的现象证实这一个结论。据在苏州市的调查,高职院校的大部分学生的实习工资在600-800元之间,而高中毕业后的未经过培训的农民工工资在1400-1600元左右(苏州市的最低工资线为1200元)。两者的差距600-1000元即可视为实习学生支付给企业的培养成本。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学生为何愿意支付这些费用,道理其实很简单。通用技能提高了他们未来就业期间的边际生产率,依据W=MP,因此也就提高了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工资。据来自第三方(麦克斯)对某高职学校的调查,2010年该校毕业生的工资为2500-2800元,明显高于未经培训的同龄人。从公式②,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关于校企合作的实践含义:①企业希望学生顶岗实习时间越长越好,因为在顶岗实习期间,企业能得到学生的生产剩余;②企业全程参与合作培养过程的意愿不如仅提供实习岗位强烈。因为参与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派遣师资来校上课的投入成本(K)很大,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并没有以生产剩余的方式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换句话说,企业不愿参与我们所谓的深度合作是事出有因的。
  所谓特殊技能是指仅能提高合作企业生产效率的技能,换句话说,特殊技能用于其他企业时对生产率没有影响。因此如果合作教育的内容全部是特殊的技能,那么学生毕业后如果在其他企业就业,所能得到的工资也就不取决于他掌握的特殊技能的多少。因此,合作企业支付给在该企业正式就业的学生的工资也不取决于该学生所得到的特殊技能培训。如果是这样的话,企业在雇用学生期间将获得超过工资率的全部边际产品,即:
  G=■■>0
  既然合作企业获取了合作教育的全部收益,那么合作期间的成本K就应由企业承担。换句话说,学生不应承担在合作培养期间的任何成本,因为特殊技能的增加并不会提高其正式就业的工资,也就是说,特殊技能培训对他来说毫无收益,因此可得:
  SC=■■=0
  上式意味着,如果学生参加企业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得到与边际产出相等的工资率。根据①式可得,企业的均衡条件为:
  G=■■=K③
  该式意味着合作企业需要从留下来正式就业的毕业生那里得到全部的收益以弥补在合作教育期间所支付的成本。据此,如果学生毕业后不在该企业正式就业或者正式就业的期间不足够长,那么合作企业就会蒙受损失。
  事实上,校企合作教育内容既包括普通技能,亦包括特殊技能。如连锁经营管理专业与某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合作培养学生,则商品陈列技能、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属于通用技能;而MIS终端操作、商品报损处理则属特殊技能。因为每个连锁企业使用的MIS终端系统和报损处理流程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整个合作培养成本由企业和学生分担。企业支付与培养特殊技能有关的成本;学生则承担培养通用技能有关的成本。学生在正式就业期间由于技能的提高而增加的边际产出也由企业和受雇学生分享。
  设α代表由企业承担的成本比例。根据上文分析,α取决于合作教育内容中特殊技能的比例。特殊技能成份越高,α越大。由此一般化企业均衡条件可以表示为:
  αK=■■④
  如果α=0,则上式转变为式②,在合作培养期间企业不承担任何成本(所有成本由学生以低于边际产出的工资率的方式承担),在正式雇用学生期间也没有任何额外收益(合作企业必须向学生支付竞争性的市场工资率);如果α=1,则上式转变为式③,在合作培养期间所有成本由企业承担,并且以正式雇用学生期间的收益弥补此成本。
  从这个均衡条件,我们能够得出一些对校企合作实践具有启发性的推论。
  (1)校企合作协议中学生顶岗实习的工资(或者说津贴)如何确定?由式①和④可得:
  (1-α)K=■■⑤
  整理得:
  (1-α)K=(MPt-Wt)■
  解上式,可得:
  Wt=MPt-(1-α)K■⑥
  式中,MPt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边际产出。如果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MPt可参照高中毕业后未培训的劳动力的市场工资来确定。上式意味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工资(或者说津贴)参照高中毕业后未培训的农民工的市场工资,综合考虑顶岗实习期限、合作教育的总成本和培训内容等因素决定。高中毕业后未培训的劳动力的市场工资越高、顶岗实习期限越长、合作教育总成本越低、培训内容越倾向于特殊技能,学生顶岗实习的工资应该越高;反之,顶岗实习的工资应该越低。
  (2)院校要不要给予顶岗实习学生适当补贴?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合作培养中含有部分通用技能,那么学生实际上承担了该部分技能的培养成本。我们知道,学生入学时或每学年已经向学院交纳了相应的学费,并且学院每招收一名学生,亦有相应的财政补贴。假设学生学费和相应的财政补贴足以弥补学生的完全培养成本,那么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学院对顶岗实习学生给予适当补贴是合理的。
  理论上,补贴额度应等于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支付给企业的培养成本,即MPt-Wt。因此补贴多少应视合作协议中规定的实习工资高低,同时考虑顶岗实习期间院校的成本支出(譬如管理费用、实习指导教师津贴、车马费等)等因素而定。当然,为提高补贴的效果和效率,激励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努力提高技能,补贴额度可与学生的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内容理论上应局限于通用技能)。
  (3)院校要不要向合作企业支付有关费用?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经常困惑我们,即院校要不要向合作企业支付企业指导教师的津贴、原材料损耗和废品损失等费用?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理论上合作企业所支付的总成本中,一部分已由学生承担,另一部分由未来收益弥补,因此院校不必再另行支付有关费用。   只有两种情形可能是例外。一是依据式⑥计算的学生实习工资低于维持学生生产率的最低工资w,甚至有可能为负数,则顶岗实习的工资W■■=maxWt,■,Wt为依据式⑥计算的学生实习工资。在此情况下,学生实习期间的生产剩余不足以弥补企业支付的成本。二是留在合作企业工作的学生人数没有达到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因而企业的未来收益不足以弥补投入的成本。在这两种情形下,院校应向企业支付部分费用,以弥补其成本。当然,出于激励的考虑,院校向企业指导教师支付一定津贴当属合理。
  (4)是否允许学生到非合作企业顶岗实习?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学生到合作企业顶岗实习,一是学习操作技能;二是提供生产剩余以弥补部分成本,因此理论上应不允许学生到非合作企业顶岗实习。进一步地,如果对学生选择顶岗实习不约束,学生极有可能存在逆向选择,即选择实习工资最高的企业实习。根据上文分析,在此情形下,实习企业提供的通用技能培训就不足。极端情况下,如果Wt=MPt,那么α=1 ,这意味着理性的企业不可能给学生任何通用技能训练,而只把学生作为简单劳动力使用,抑或提供一些特殊技能训练。
  (5)校企合作协议中是否需要规定合作教育内容?
  上文分析表明,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实习工资,那么事实上也就确定了企业应投入到通用技能训练的费用比例。但实际上企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即在实际履行合作培养协议时,企业倾向于特殊技能培训成份高一些,而通用技能培训成分低一些。理由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可适当减少通用技能培训实际发生的投入,而这部分成本由学生以低于边际产品的协议实习工资的方式承担;第二,特殊技能越高的学生,在未来就业期间给企业创造的收益越高;第三,可抑制学生到其他企业就业,因为通用技能越低的学生,在劳动力市场工资也就越低。而且,即便学生毕业后不留在该企业工作,企业蒙受的损失相对小一些。由此看来,为防止企业在合作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保证培养质量,有必要在协议中规定合作教育内容,至少要大体规定通用技能和特殊技能的比例,并由双方对学生进行考核。
  三、不确定情况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决策
  上述分析基于确定性情形。但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方式,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如同其厂房、机器等固定资产投资一样,面临着众多的不确定性。其中一些风险在企业其他人力资本投资中亦同样存在,也就是说非合作培养项目特有的风险,如激励风险、人力资本贬值风险,故不在此讨论。以下重点讨论合作教育项目所特有的风险。
  1.合作培养学生的流失率
  上文分析表明,只有在合作培养的学生能留在企业长期工作的条件下合作企业才能收回投资成本。但是要让全部学生留在企业工作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11] 而且即便通过订单等契约约束学生毕业后留在企业工作,企业本身亦有可能不需要所有的合作培养学生。事实上从校企合作签约到学生正式就业期间,企业本身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如果在此期间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急剧萎缩,人才需求也随之减少,因此亦就不需要所有的原先合作培养学生。
  2.合作培养有效性的不确定性
  上文分析表明,合作企业主要通过提高学生的技能进而提高边际产出来获取收益,增加利润。如果合作培养成果很难转化为工作绩效的提高和企业利润的增加,或转化程度很低,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合作企业将蒙受相应的损失。而合作培养的有效性则依赖于多方面的因素,譬如:学生本身的学习能力、态度等;合作院校的能力和资源,包括校内实训条件、师资数量和质量(尤其是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特色、课程开发能力等。
  3.合作院校合作行为的不确定性
  在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的前提下,组织或者个人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所谓机会主义行为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掌握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偷懒、欺诈等手段获取利益。[12]就校企合作教育而言,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院校极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譬如对顶岗实习学生疏于管理、减少实习设备和师资等投入等等。院校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合作培养人才质量的下降,无法满足企业的用人要求,或者增加企业的成本支出。虽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院校在所有的时间都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但是总有一些院校在某些时间会采取这种行为方式。问题在于,企业事先很难知道哪些院校在什么时候会以何种具体方式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院校行为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宁愿相信机会主义行为会随时发生。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上述不确定性是企业通过校企合作解决企业人力资源问题所特有的风险。其他的解决人力资源问题方式则不存在这些不确定性。既然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面临着众多不确定性,那么就必须要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决策模型进行修正。修正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调整贴现率,即把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有关的风险报酬加入到企业要求达到的报酬率中,构成按风险调整的贴现率,并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设rF为无风险报酬率,b为风险报酬的系数(b>0),V表示校企合作项目的变异系数(或标准离差率,V≥0),那么校企合作项目按风险调整的贴现率r为r=rF+bV。第二种修正方法是按风险调整现金流量法。风险的存在使得企业未来收益变得不确定,因此需要按风险情况对各年的现金流量进行调整,具体地,将未来各期的预期收益,按约当系数折算为确定性收益。
  本文采用第二种方法对上述风险因素对企业决策模型的影响进行修正。设学生毕业后的流失率为φ,合作培养的有效率为δ,合作院校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概率为ε,显然0≤φ,δ,ε≤1。综合考虑各种风险因素后的企业决策模型修正为:
  αK=■■ ⑦
  四、影响企业校企合作决策的因素
  决定人力资本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可能是这种投资的内部报酬率(Internal Rate of Return)。[13]内部报酬率简单说来就是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0的贴现率。换句话说,通过求解方程⑦式中的r就可以确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部报酬率。内部报酬率越高,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越高;反之,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越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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