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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计算机网络的快速普及,带来了系列的网络安全问题,严重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受此影响,人们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意识不断提高,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然而,由于文化、历史、经济、政治、制度等种种原因,近年来我国才有有关隐私权的研究,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法律对其保护还存在很大的漏洞,这就要求从多方面去完善,以便更好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
[关键词]网络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4-0028-02
近年来,网络的普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方式,在给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巨大改变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权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严重阻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十分重要,这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此举不仅对于现实生活中有关网络隐私权纠纷的解决有重大意义,而且也有利于隐私权理论的完善。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
隐私权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悉自己的事情、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其客体包括私人生活的空间、个人的有关活动和个人的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生活安宁权、信息保护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具体内容及特点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应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也指不能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的信息等。
网络隐私权有以下内容:
1.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信息的目的以及收集信息如何使用,并且有权知道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只有用户知道了以上信息才能保证用户的知情权是完整的。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就是知情权。
2.选择权。网站在收集信息前需要告诉用户,用户可以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以及提供哪些信息。用户可以决定提供全部的信息,也可以是局部的信息。
3.控制权。网站在收集信息时必须告诉用户,否则就侵犯了其权益。用户有权撤回已提供给网站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对个人数据始终保持决定权。同时,为了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用户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查阅个人信息,并更正错误的信息,同时,未经本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公开其相关的信息。
4.安全保障权。网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当网站不能保证用户的信息资料安全时,用户有权不让网站使用其信息,当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时,用户有权选择维权并获得相应损害赔偿。
5.获得救济权。当个人的网络隐私受他人侵犯时,其可以选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其权利并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应的救济。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其除了有一般隐私权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内容的广泛性。网络隐私的内容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年龄、身高、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与个人相关的资料,还包含一些新兴的网络数据,如IP地址、用户名称、电子邮件地址、上网的账号、QQ号、微信号等。
2.形式的广泛性。网络隐私权的存在形式突破了传统隐私权中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的私人事项,有关网络中的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个人生活领域均成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人格、财产的双重性。一般的隐私权受侵害后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上的,但网络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网络隐私权受侵害后对权利人不仅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还造成了财产上的经济损失。
4.变化性。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也容易受到时间、地域、文化等因素变化的影响,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5.责任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承担相关责任的侵权主体除了信息收集者和非法使用者等,还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其主体的范围相对于一般的隐私权更广。
6.脆弱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比以往更为方便和快捷,隐私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由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具有财产性,因此,在一些利益驱动下,网络隐私不能很好地得到相关的保护,对其的侵害有脆弱性。
7.影响的广泛性。由于受传播方式的限制,一般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是有限的,但由于网络的普遍性和传播的迅速性,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范围是难以控制的,其遭受侵害的后果也是难以预测的。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方式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有的性质使得网络隐私权极易遭到侵害,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个人的侵权
个人未获得授权而公开或传播他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近年来,众多网民参与的“人肉搜索”就是暴露、转载私人的信息,其就是侵犯隐私权的典型。
(二)网络经营者的侵犯
网络经营者在没有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收集或保存用户的个人信息;未及时删除或屏蔽他人在网站上发表的公开他人隐私的言论,而是对此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未得到用户的允许就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经销商、中介机构,此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三)商业公司的侵权
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的商业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建立庞大的资料库并将其出卖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以牟取商业利益。
(四)设备供应商的侵权
有些设备供应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设计了互联网跟踪工具,用此种方式来收集用户的信息资料,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五)黑客的攻击
未经授权的黑客进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窃取或篡改用户的个人信息,截取或复制正在传递的信息,甚至通过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方式来破坏别人计算机系统,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政府对于隐私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主要存在以保护信息产业发展的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益的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实行相对比较宽松的政策,以鼓励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行业自律模式是指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有关协会的监督来实现,争取在用户隐私权与网络信息业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美国不鼓励用立法的途径来解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关问题。美国于1974年通过的《隐私权法》是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通过该法美国确立了行业自律模式。根据《隐私权法》规定,搜集、整理和利用个人资料权的主体是联邦机构、财政金融机构和私人及商业组织,但是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根据《隐私权法》,资料的公开是指联邦机构、财政金融机构和私人及商业组织等享有个人资料所有权的主体,将其搜集的资料在特定的条件下向社会公开。资料所有人有权查询并要求有关机构更正自己的资料,有关机构须在接到申请后的十天内对是否接受申请作出答复,如果有关机构拒绝申请,资料所有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审查要求,如果有关机构拒绝审查,资料所有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救济,这是《隐私权法》中有关个人对资料所拥有的权利的规定。
行业自律模式制定的政策相对比较宽松,减少了对行业发展的限制,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从而能调动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信息业的发展。但由于过于宽松,同时缺乏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容易引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这是一种通过政府制定法律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具体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模式。这种模式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欧盟于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是欧盟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典型代表,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助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1996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1998年欧盟制定的《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开始生效。这项法规实际上是1995年相关法规的延续,它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通过一套有关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行为规范,限制网络服务商在网上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利的方面,这种立法模式比较僵化,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信息产业的成本,妨碍技术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从很多方面去完善。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没有专门的法律,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快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于关于隐私权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明确其定义及相关的救济措施。
(一)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对其采用直接的保护方式
在我国,隐私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侵犯隐私权被认为是对名誉权的侵害,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因为隐私权侧重的是个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被他人侵犯,而名誉权主要是他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伤害;其次,如果侵犯了隐私权而没有侵犯名誉权的话,当事人就很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隐私权直接保护。
(二)明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隐私权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应该用法律明确其保护范围。
(三)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
有关部门应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输入网络的信息进行监控,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同时,政府也应对网络经营者的守法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情况应进行及时处理。
(四)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应利用新闻媒体及相关的方式进行宣传,使公民意识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提倡公民自觉采取防范保护措施,从而提高整体的保护意识。
(五)注意和国际隐私保护进行接轨,适应国际化趋势
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各个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是不可能的,而需要国际合作,所以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
互联网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然而侵犯人们隐私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非常迫切,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呼吁公民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网络隐私权将会得到很好的保护,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刘定华,屈茂辉.民法学[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梅绍祖.网络与隐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邱业伟.信息网络与民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飞跃司考辅导中心.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
[5]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1999,12(25).
责任编辑:杨柳
[关键词]网络 隐私权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4-0028-02
近年来,网络的普及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方式,在给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巨大改变的同时也使人们的隐私权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严重阻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十分重要,这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此举不仅对于现实生活中有关网络隐私权纠纷的解决有重大意义,而且也有利于隐私权理论的完善。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
隐私权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悉自己的事情、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其客体包括私人生活的空间、个人的有关活动和个人的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生活安宁权、信息保护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具体内容及特点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应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也指不能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的信息等。
网络隐私权有以下内容:
1.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信息的目的以及收集信息如何使用,并且有权知道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只有用户知道了以上信息才能保证用户的知情权是完整的。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就是知情权。
2.选择权。网站在收集信息前需要告诉用户,用户可以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以及提供哪些信息。用户可以决定提供全部的信息,也可以是局部的信息。
3.控制权。网站在收集信息时必须告诉用户,否则就侵犯了其权益。用户有权撤回已提供给网站的个人信息,信息主体对个人数据始终保持决定权。同时,为了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用户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查阅个人信息,并更正错误的信息,同时,未经本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公开其相关的信息。
4.安全保障权。网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当网站不能保证用户的信息资料安全时,用户有权不让网站使用其信息,当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时,用户有权选择维权并获得相应损害赔偿。
5.获得救济权。当个人的网络隐私受他人侵犯时,其可以选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其权利并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应的救济。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其除了有一般隐私权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内容的广泛性。网络隐私的内容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年龄、身高、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与个人相关的资料,还包含一些新兴的网络数据,如IP地址、用户名称、电子邮件地址、上网的账号、QQ号、微信号等。
2.形式的广泛性。网络隐私权的存在形式突破了传统隐私权中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的私人事项,有关网络中的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个人生活领域均成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人格、财产的双重性。一般的隐私权受侵害后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上的,但网络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网络隐私权受侵害后对权利人不仅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还造成了财产上的经济损失。
4.变化性。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也容易受到时间、地域、文化等因素变化的影响,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5.责任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承担相关责任的侵权主体除了信息收集者和非法使用者等,还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其主体的范围相对于一般的隐私权更广。
6.脆弱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比以往更为方便和快捷,隐私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由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具有财产性,因此,在一些利益驱动下,网络隐私不能很好地得到相关的保护,对其的侵害有脆弱性。
7.影响的广泛性。由于受传播方式的限制,一般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是有限的,但由于网络的普遍性和传播的迅速性,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范围是难以控制的,其遭受侵害的后果也是难以预测的。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方式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有的性质使得网络隐私权极易遭到侵害,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个人的侵权
个人未获得授权而公开或传播他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近年来,众多网民参与的“人肉搜索”就是暴露、转载私人的信息,其就是侵犯隐私权的典型。
(二)网络经营者的侵犯
网络经营者在没有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收集或保存用户的个人信息;未及时删除或屏蔽他人在网站上发表的公开他人隐私的言论,而是对此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未得到用户的允许就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经销商、中介机构,此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三)商业公司的侵权
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的商业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建立庞大的资料库并将其出卖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以牟取商业利益。
(四)设备供应商的侵权
有些设备供应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设计了互联网跟踪工具,用此种方式来收集用户的信息资料,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五)黑客的攻击
未经授权的黑客进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窃取或篡改用户的个人信息,截取或复制正在传递的信息,甚至通过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方式来破坏别人计算机系统,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政府对于隐私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主要存在以保护信息产业发展的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益的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一)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实行相对比较宽松的政策,以鼓励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行业自律模式是指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有关协会的监督来实现,争取在用户隐私权与网络信息业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美国不鼓励用立法的途径来解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关问题。美国于1974年通过的《隐私权法》是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通过该法美国确立了行业自律模式。根据《隐私权法》规定,搜集、整理和利用个人资料权的主体是联邦机构、财政金融机构和私人及商业组织,但是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根据《隐私权法》,资料的公开是指联邦机构、财政金融机构和私人及商业组织等享有个人资料所有权的主体,将其搜集的资料在特定的条件下向社会公开。资料所有人有权查询并要求有关机构更正自己的资料,有关机构须在接到申请后的十天内对是否接受申请作出答复,如果有关机构拒绝申请,资料所有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审查要求,如果有关机构拒绝审查,资料所有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救济,这是《隐私权法》中有关个人对资料所拥有的权利的规定。
行业自律模式制定的政策相对比较宽松,减少了对行业发展的限制,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从而能调动行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信息业的发展。但由于过于宽松,同时缺乏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容易引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这是一种通过政府制定法律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具体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模式。这种模式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欧盟于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其是欧盟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典型代表,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助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1996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1998年欧盟制定的《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开始生效。这项法规实际上是1995年相关法规的延续,它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通过一套有关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行为规范,限制网络服务商在网上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利的方面,这种立法模式比较僵化,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信息产业的成本,妨碍技术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有许多问题,需要从很多方面去完善。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但没有专门的法律,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快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于关于隐私权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明确其定义及相关的救济措施。
(一)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对其采用直接的保护方式
在我国,隐私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侵犯隐私权被认为是对名誉权的侵害,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因为隐私权侧重的是个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被他人侵犯,而名誉权主要是他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伤害;其次,如果侵犯了隐私权而没有侵犯名誉权的话,当事人就很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隐私权直接保护。
(二)明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隐私权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否则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应该用法律明确其保护范围。
(三)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
有关部门应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输入网络的信息进行监控,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同时,政府也应对网络经营者的守法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法情况应进行及时处理。
(四)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目前,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应利用新闻媒体及相关的方式进行宣传,使公民意识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提倡公民自觉采取防范保护措施,从而提高整体的保护意识。
(五)注意和国际隐私保护进行接轨,适应国际化趋势
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各个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单靠一个国家是不可能的,而需要国际合作,所以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
互联网已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然而侵犯人们隐私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非常迫切,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呼吁公民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网络隐私权将会得到很好的保护,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刘定华,屈茂辉.民法学[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梅绍祖.网络与隐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邱业伟.信息网络与民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飞跃司考辅导中心.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9.
[5]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N].检察日报,1999,12(25).
责任编辑: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