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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从立法技术角度谈谈对《物权法》的看法.个人认为,从立法的技术上讲,《物权法》并不是一部很好的法律,主要在于其宣示性强,裁判功能弱,操作性较差,法律条款规定也不够完整,对一些重要的概念没有定义.例如,整部《物权法》,规定什么是“物”了吗?《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那么什么是动产和不动产呢?在这部法律中没有表述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