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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回收电费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任务,再加上电力产品是很特殊的产品,电力行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回收电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进行相关研究。为了更好地探索电费回收困难的内外部因素,以各种方式对以往的经典案例和相关研究进行详细的分析,对当前市场状况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改革方案并进行了规避电费回收的风险,本文的内容将讨论电费收回的潜在风险的原因以及电费回收工作的风险,并提出可大大降低风险因素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电费回收;风险;防范措施
引言
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深化,在现阶段,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建立,其中收回电费是非常重要的任务。电费是电力公司的资本,是经营管理好与坏的经济指标值。回收电力很困难,电力企业在常规工厂中生产比较困难,对自身能力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损害也更大,这无限压缩了整体发展的空间。因此,电力企业应同时详细分析电费回收的潜在风险,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
一、电费回收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电费回收中的坏账风险
在当前阶段,中国更加积极主动,采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性的社会愿景。在这种情况下,节能降耗已成为许多企业的发展目标,一些高耗能的公司已经逐渐获得了市场竞争的整体优势,但是它们也面临着宣布破产的潜在风险。他们的电费很容易丢失,导致出现死账的情况发生。
(二)热电费回收管理缺乏政策支持
很多地方的新政策不适合回收电费,包括供电和用电的规定,限制了电费的顺利回收。对于中小企业和电力企业来说,电费很难按时足额返还,容易导致长期经营困难。此外,物业管理协议实施后,最终用电量的实际情况仍不清楚。目前还不清楚这些家庭是否发现用户是电力的最终用户,以及是否将电费全部支付给电力公司本身。
二、电费拖欠的具体情况
(一)电费拖欠的具体情况
难以运营的公司的电费、破产公司的电费、故意拖欠的电费、公司收入有限拖欠的电费、业务活动导致拖欠的电费、城市建设拖欠的电费、农村拖欠的电费等等。中国经济稳定发展,部分企业的设备和技术相对落后,无法满足市场的发展需要,可能导致经营困难。一些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但他们坚持生产,消耗大量电力资源,生产高成本,低利润产品。一些冶炼厂和化学公司未能在生产过程中全额支付这笔费用,导致电费拖欠。
(二)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已经开始吸引对城市建设的投资。一些公司由于商业行为不当而关闭,导致这些公司倒闭后管理层逃脱,而且电力供应商的收费的方式也不得体,企业就故意规避缴费,将无法收回电费。在在一些老城区,政府已对其进行了重建。在拆除旧城墙镇的过程中,许多被拆迁的家庭无法取得联系,因此没有地方索要电费。这些生活在农村的年轻人在大都市工作后将其子女留在农村中。在这种情况下,城市供电公司无法直接停止供电,难以分析长期拖欠电费的情况,以至于电费无法顺利收取。
三、电费管理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与用户之间的用电合同管理模式
电力是在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商品,即供电合同和用电合同。供电方有权追回电费,用电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时间和方法向供电公司全额付款。当然,在从用户费中收回电费时,供电公司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提供依据。电力供应合同是防止收回电力成本风险的有效措施,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合同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审查,以免出现漏洞。否则,供电公司将遭受严重电费回收问题。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还必须检查用户的身份和用电情况,如果发现用户正在使用电力合同参加非法活动,必须拒绝签署电力供应合同,否则供电公司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完善电费回收管理制度规范
供电公司应将电费回收工作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内容,明确改善电费回收工作的长期规范化管理,将电费管理工作纳入新的考核范围体制,调动有关电费回收相关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管理系统的标准化减少了在管理电费账单时可能发生的损失,规范管理测量设备,并进行有效管理,避免电费损失。
(三)增强法律意识,落实法规政策
解决电费回收的风险因素,重要的是相关法律的措施,而且基层员工对法治意识的提高也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工作中,供电公司举办各种法律和知识讲座、实际案例研究结果等,并定期进行系统培训,以帮助基层员工提高对工作以及合同法、电力法、民事诉讼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此外,國家电网还需要签订供电合同,为向客户提供供电,并签订供电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自由权利、责任和义务,充分保护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总人口持续增长,每个人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持续显着提高,用电量需求持续增加等,电费欠费变得越来越严重,电费回收的风险正在增加,因此,有必要关注电费的回收过程,大大降低电费回收的可能风险,充分提高用户可以自动支付电费的想法,以有效地减少供电之间矛盾的加剧。
参考文献:
[1]钟国旗.陈平淑.浅谈电费回收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24).
[2]韩启发.尤开进.田沛文.谈新形势下电费回收风险防范[J].中国电力教育,2013(14):220-221.
[3]刘春玲.浅析电费回收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4(1):31-31.
[4]张佩敬.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及风险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8).
关键词:电费回收;风险;防范措施
引言
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深化,在现阶段,中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建立,其中收回电费是非常重要的任务。电费是电力公司的资本,是经营管理好与坏的经济指标值。回收电力很困难,电力企业在常规工厂中生产比较困难,对自身能力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损害也更大,这无限压缩了整体发展的空间。因此,电力企业应同时详细分析电费回收的潜在风险,并研究新的解决方案。
一、电费回收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电费回收中的坏账风险
在当前阶段,中国更加积极主动,采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性的社会愿景。在这种情况下,节能降耗已成为许多企业的发展目标,一些高耗能的公司已经逐渐获得了市场竞争的整体优势,但是它们也面临着宣布破产的潜在风险。他们的电费很容易丢失,导致出现死账的情况发生。
(二)热电费回收管理缺乏政策支持
很多地方的新政策不适合回收电费,包括供电和用电的规定,限制了电费的顺利回收。对于中小企业和电力企业来说,电费很难按时足额返还,容易导致长期经营困难。此外,物业管理协议实施后,最终用电量的实际情况仍不清楚。目前还不清楚这些家庭是否发现用户是电力的最终用户,以及是否将电费全部支付给电力公司本身。
二、电费拖欠的具体情况
(一)电费拖欠的具体情况
难以运营的公司的电费、破产公司的电费、故意拖欠的电费、公司收入有限拖欠的电费、业务活动导致拖欠的电费、城市建设拖欠的电费、农村拖欠的电费等等。中国经济稳定发展,部分企业的设备和技术相对落后,无法满足市场的发展需要,可能导致经营困难。一些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但他们坚持生产,消耗大量电力资源,生产高成本,低利润产品。一些冶炼厂和化学公司未能在生产过程中全额支付这笔费用,导致电费拖欠。
(二)为了促进经济发展
政府已经开始吸引对城市建设的投资。一些公司由于商业行为不当而关闭,导致这些公司倒闭后管理层逃脱,而且电力供应商的收费的方式也不得体,企业就故意规避缴费,将无法收回电费。在在一些老城区,政府已对其进行了重建。在拆除旧城墙镇的过程中,许多被拆迁的家庭无法取得联系,因此没有地方索要电费。这些生活在农村的年轻人在大都市工作后将其子女留在农村中。在这种情况下,城市供电公司无法直接停止供电,难以分析长期拖欠电费的情况,以至于电费无法顺利收取。
三、电费管理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一)建立与用户之间的用电合同管理模式
电力是在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商品,即供电合同和用电合同。供电方有权追回电费,用电人有义务按照合同时间和方法向供电公司全额付款。当然,在从用户费中收回电费时,供电公司必须根据法律或合同提供依据。电力供应合同是防止收回电力成本风险的有效措施,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合同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审查,以免出现漏洞。否则,供电公司将遭受严重电费回收问题。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还必须检查用户的身份和用电情况,如果发现用户正在使用电力合同参加非法活动,必须拒绝签署电力供应合同,否则供电公司将面临法律风险。
(二)完善电费回收管理制度规范
供电公司应将电费回收工作作为经营管理的重点内容,明确改善电费回收工作的长期规范化管理,将电费管理工作纳入新的考核范围体制,调动有关电费回收相关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管理系统的标准化减少了在管理电费账单时可能发生的损失,规范管理测量设备,并进行有效管理,避免电费损失。
(三)增强法律意识,落实法规政策
解决电费回收的风险因素,重要的是相关法律的措施,而且基层员工对法治意识的提高也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工作中,供电公司举办各种法律和知识讲座、实际案例研究结果等,并定期进行系统培训,以帮助基层员工提高对工作以及合同法、电力法、民事诉讼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此外,國家电网还需要签订供电合同,为向客户提供供电,并签订供电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自由权利、责任和义务,充分保护供电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结束语
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总人口持续增长,每个人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持续显着提高,用电量需求持续增加等,电费欠费变得越来越严重,电费回收的风险正在增加,因此,有必要关注电费的回收过程,大大降低电费回收的可能风险,充分提高用户可以自动支付电费的想法,以有效地减少供电之间矛盾的加剧。
参考文献:
[1]钟国旗.陈平淑.浅谈电费回收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24).
[2]韩启发.尤开进.田沛文.谈新形势下电费回收风险防范[J].中国电力教育,2013(14):220-221.
[3]刘春玲.浅析电费回收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J].科技与企业,2014(1):31-31.
[4]张佩敬.供电企业电费回收管理及风险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28).